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的发展
——兼论中俄刑事诉讼法的比较

2017-03-07 19:52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被告人苏联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的发展
——兼论中俄刑事诉讼法的比较

李洪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我国诉讼模式是在借鉴苏联诉讼法的基础上形成的,进入21世纪后,中俄两国刑事诉讼法都进行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两国刑事诉讼法千丝万缕的联系,决定了两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对对方都会有正反两方面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刑事调查、审前司法审查、被害人上诉权以及刑事被告人认罪答辩制度等方面对两国刑事诉讼法进行比较,或多或少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会产生更为清晰的认识。

刑事诉讼;俄罗斯刑事诉讼法;比较法

中俄两国在立法上渊源颇深,我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就是以苏联1936年的宪法为蓝本制定的。刘少奇在 1954 年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就指出:我们所走过的道路就是苏联走过的道路[1]。我国诉讼模式也是在借鉴苏联诉讼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翻译出版了一大批苏联学者撰写的刑事诉讼法学专著和教科书,同时还翻译出版了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一批学者和留学生被派到苏联进修、学习[2]。这种影响反映到刑事诉讼立法中,就表现为 1979 年的刑事诉讼法从结构、主要原则到具体制度的设计均以苏联的刑事诉讼法为摹本。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1996年、2012年两次修正,大量吸收借鉴了当代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的内容,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与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千丝万缕的联系,决定了两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对对方都会有正反两方面的借鉴意义。

一、俄罗斯刑事诉讼立法形成与发展

苏联从1917年十月革命成功到1991年12月解体,经过74年的历史。1991年12月苏联解体,但苏联刑事司法制度却并未因解体而完全宣告失去原有的法律效力,而是仍然基本予以沿用。就刑事诉讼法而言,尽管苏联解体后进行了多次修订,但原有的刑事诉讼法的构造和主要内容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1917年11月4日,列宁签署了关于建立新的法院体制及规章的第1号令,宣布废除原有的法院、检察院、侦查机关和律师机构,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建立新的法院和侦查委员会,其中部分法规直接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范,主要是对法院机构、职能管辖的规定。随后在2号法令及3号法令中确定了主要刑事诉讼的原则。如公开原则、法庭审理合议制原则、在处理有关案件的问题时人民陪审员和专职审判员权利平等原则、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等。1918年11月的《苏俄人民法院条例》则更详尽地规定了侦查、法庭审理和上诉程序。

苏俄在1922年5月25日通过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典,于1923年2月颁布新版本。苏联成立并通过联盟宪法以后,同时通过了许多同司法制度有关的全联盟性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诉讼程序立法纲要》,这些文件反映了刑事司法中对人身权益不受侵犯的保障、对被告人辩护权的维护以及刑事判决的上诉自由,使刑事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

1936年苏联宪法对苏联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与作用,该宪法将一些诉讼原则提升到了宪法原则的高度,反映了诉讼民主与科学的发展。如宪法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审判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原则;公开审理原则;民族语言审判原则;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原则;对公民的人身、居住、通信秘密予以保障的原则,并确定了苏联检察长对法律实行最高监督,最高法院对全国各级法院的活动进行监督的原则。

1955年5月24日通过的《苏联检察监督条例》,1957年2月12日批准颁布的《苏联最高法院条例》,详细地规定了苏联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性质、任务、组织及诉讼程序,使苏联的检察权、审判权的行使更加完善。1958年12月25日《苏联刑事诉讼立法纲要》,以及1960年10月27日通过,1961年1月1日生效的《苏俄刑事诉讼法典》,把苏联司法制度的发展推向一个新阶段,自1961年1月1日起实施至1995年6月3日止,其间修订刑事法典达50余次,仅1991年至1995年6月这三年多的时间内进行了22次修订,并在1997年6月国家杜马又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典。苏联解体后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俄罗斯刑事法律较为重要的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仍然保留已实施30多年的一般规定,如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起诉程序的规定等,基本保持本国刑事法律的特点,但并不排除两大法系刑事诉讼的相互吸收与借鉴。

由于国内外立法形势的发展,俄罗斯的立法机关不断组织人员对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进行长期的反复修改,又于2001年12月18日颁布了新的俄罗斯刑诉法典。根据规定新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大部分自2002年7月1日起生效。这部新的刑事诉讼法典对原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有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新规定,具有重大的历史性意义。大多数章虽然保留了经过时间考验和原法长期存在的规范,但也有许多崭新的制度。如第十八章平反、第四十章刑事被告人同意对他提出指控时做出法院裁判的特别程序,第五十二章某几种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特点,第五十三章至五十五章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合作等。同时对刑事诉讼法典的结构作了重大的变革,把大量的附件(123个)纳入了法典的内容,使法律文书表格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立法上的一种新的做法,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特别是证据效力方面的问题。

纵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随着诉讼文明的进步和诉讼观念的转变,以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震荡,俄罗斯刑事司法体制正在变革中沿着现代法制国家的方向发展,形式上主要体现为刑事诉讼法的频繁修订,但其改革基本上是朝着巩固民主的社会关系、保护人权和保障基本自由权利,以及代表作为上述权利和自由保障的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使刑事司法更为科学、更为民主[3]。

二、俄罗斯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结构和基本内容

(一)宪法基础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的形式通过新的《联邦宪法》,改变了俄罗斯的宪法结构,为日后整个司法制度(包括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明确了方向。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联邦宪法》将保障人权的理念入宪,强调人和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原则。《联邦宪法》第二章“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中还专门规定了特定人的权利与自由,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以及被定罪判刑人的权利与自由以宪法条款的形式规定下来,直接奠定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宪法框架。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每个被控告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在其罪行未按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证实和未被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之前,均视为无罪)、第49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没有自证其罪的责任。对是否犯罪的无法排除的怀疑,应有利于被告人)、第47条第三款规定(被控告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有陪审团参加的法庭审理其案件的权利)、第48条规定(每个被控告实施犯罪行为并被拘留、羁押的人,自被拘留、羁押和被控告之时起,有权获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第50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被重复判刑)、第123条的规定、第50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51条(任何人都没有义务提供对自己、自己的配偶和近亲属不利的证据)。上述这些权利是1993年宪法首次予以规定的,因此,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典无论是在指导思想和具体条款设计上与宪法的要求出现了不一致,制定一部新刑事诉讼法典,将已有的宪法性刑事司法原则具体化和体系化也就势在必行。

(二)现行刑事诉讼法法典结构

俄罗斯新刑事诉讼法在结构上作了重大调整,共18编55章473条,由5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通则由六编组成,包括基本规定、刑事诉讼的参加人、证据与证明、诉讼强制措施、申请和申诉、其他规定;第二部分审前程序由刑事案件的提起和审前调查两编组成;第三部分法院诉讼程序共七编,包括第一审法院的诉讼程序、法庭审理的特别程序、和解法官审理案件的特点、陪审法庭审理案件的特点、第二审法院的诉讼、刑事判决的执行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和裁决的复审;第四部分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包括某几类刑事案件的诉讼特点和某几种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特点两编;第五部分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合作只有一编,即法院、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机关与外国和国际组织的相应机关和公职人员合作的程序。新法典从刑事诉讼本体出发,增加了许多新的制度和程序以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和国际环境发展变化,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主体、行为、客体以及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基本原则和手段,在编、章安排上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完整的结构体系,五大部分构筑了相对完整的刑事诉讼体系,以审判为中心,结构完整符合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

(三)新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内容上的特色

新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与旧法比较更加注意将被追究人与被害人的权利同等保障,明确了刑事责任追究与人权保障并重和两者平衡的立法宗旨,并在具体条文中加以切实贯彻和体现。

1.完善证据制度。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侦查员、检察长、法官以及调查人员可作的决定或裁判应是合法的、有根据的并应说明理由。当事人在了解案件材料之后或者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有权提出排除证据之申请,法官则通过庭前听证程序解决是否排除。表明俄罗斯刑事诉讼法不但规定了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条件,而且在程序上规定具体提出和解决这一问题的程序。新法典把证明过程分为搜集证据、审查证据效力和评定证据三大阶段。法官对每个证据是否采证应从其相关性、真实性角度评定,并根据自由心证原则就其案件全部证据的总和而形成内心确信之根据,遵循法律和良知进行评价,任何证据均不具有事先确定的效力。

2.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原苏俄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在立法上未予以明确。新法典第14条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新法典第46条、47条、225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拒绝权。同时在诉讼时只有受审人同意进行陈述时,才能对其询间,这些规定实质上确立了沉默权。

3.司法审查原则。但俄罗斯新刑事诉讼法典第10条、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法院判决,才能正式羁押人和对住宅进行搜查,提取物品,以及采取强制措施。不过侦查员、调查员经检察长同意,才能向法院提出上述申请。这说明法院享有终决定权,是一种具有特色的司法审查原则。

4.实行控辨双方辩论制的庭审模式。新法典规定在审判中控辩双方一律平等,双方辩论采取类似于交叉询问的方式,在法庭对证据进行质证与对抗。这一规定较旧法有所变更与改进。新法典规定了陪审法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具体组成陪审法庭的办法:即由职业法官任命审判长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实行秘密评议、公开投票的方式进行运作,针对事实的认定和构成犯罪等问题进行表决,以票数过7票多数作出决定。

5.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新法典对辩护权加以强化,并在会见权和调查权上有充分保障,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询问时,辩护人享有在场权;辩护人不在场所作陈述,不允许采信作为证据。而且对于指控的辩护人其酬金由联邦预算支付。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应该终止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追究,并且不允许通过复审程序来恶化被判刑人的状况。

三、中俄刑事诉讼发展的比较与启示

(一)刑事调查

依照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前都要经历一个审前程序。在这个阶段,专门机关有权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和制止犯罪,查明并消除促成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并尽力恢复由于犯罪行为所扰乱的法律秩序,并可依据法律,视情况及时终止非必要进行下去的诉讼,因而使案件从实质上得到解决。调查并不是侦查刑事案件的必要阶段,是有权进行调查的机关,在侦查前为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调查机关的调查,视其所调查的案件是否必须进行侦查其形式而有所区别。对于必须进行侦查的案件实行,当存在犯罪特征,侦查员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立即提起刑事诉讼时,调查机关即可提起刑事诉讼,并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查明和固定犯罪证据所必须的刻不容缓的侦查行为,以防因为侦查延迟而导致证据的消失、损坏、遗失和伪造。必须进行侦查的案件的调查终结是以作出将案件移送侦查员的决定之时为准。对非属必须侦查的案件实行的调查是对案件的全面调查,调查机关就非属必须进行侦查的案件所进行调查而获得的材料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调查程序,只是在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章规定了自侦案件的“初查和立案”。

(二)审前司法审查

1992年,俄罗斯首次允许法院对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及对被告诉前羁押的合法性和理由进行司法复审。俄罗斯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种种理由、进行调查活动需获得法院许可的具体程序、采取搜查的理由和程序、搜身以及截取或监听电话和通信的规则等。刑事诉讼法第29条-2规定:“只有法院,包括在审前程序中,才有权作出以下裁判:这里主要审前裁判包括:(1)选择羁押或者软禁在家等形式的审前人身自由的限制;(2)审前羁押期限的延长;(3)将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送往医院或精神病院等医疗机构进行相应法医鉴定或司法精神病鉴定;(4)对住所的搜查和查封;(5)对嫌疑人人身的搜查;(6)对涉及存款和账户信息的物件和文件的扣押;(7)截取和扣押通信的命令;(8)冻结或没收存于银行的财产;(9)不经居住人的同意搜查住所;(10)将被诉人撤职;(11)监听并录音电话或其他谈话。”本条规定使逮捕和搜查的权力从检察机关完全转移到司法机关,确立法院在保障刑事被告的人权方面的中立地位。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羁押性必要性审查,但是,这与审前司法审查还是有着根本区别的。

(三)被害人上诉权

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22条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同时在第42条具体规定了被害人所享有的22项权利。在俄罗斯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俄罗斯是国际上少有的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的国家。《苏俄刑事诉讼法典》就明确规定了被害人有上诉权。俄罗斯刑事诉讼法沿袭了这一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42 条第 2 款第(19)、(20)项的规定,被害人有权“对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裁决提出上诉”[4]。在我国,一般认为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没有起诉权,因此也就没有上诉权。问题是,上诉权是否属于诉权本身就值得探讨,毕竟被告人没有起诉权却有上诉权。

(四)刑事被告人认罪答辩制度

为了尊重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发挥其推动刑事诉讼进程的作用,刑事诉讼法第40章规定了“被告人认罪时法院判决的特别程序”,有学者认为,这些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美国辩诉交易的相关做法[5]。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40章规定该程序限于最高刑为五年监禁的案件,法官的量刑一般不得超过法定刑期的三分之二。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修复社会关系。但是两国在这一程序法上的发展与辩诉交易繁简分流的现实需要还有一定距离。

[1]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49.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5.

[3]宋世杰,等.外国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571-572.

[4]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Z].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8 .

[5]张剑波.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变迁及其制度创新[J].法学评论,2004,(4).

[责任编辑:范禹宁]

D925.2

:A

:1008-7966(2017)05-0126-03

2017-07-11

李洪杰(1973-),男,河南新蔡人,教授,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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