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异常私有收益获取路径探析:基于微观企业制度层级的分析

2017-03-07 16:19晶,孙
湖北社会科学 2017年8期
关键词:制度化规章制度高管

张 晶,孙 烨

(1.吉林大学 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2.长春光华学院 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33)

·经济论坛

企业高管异常私有收益获取路径探析:基于微观企业制度层级的分析

张 晶1,2,孙 烨1

(1.吉林大学 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2.长春光华学院 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33)

高管异常私有收益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后,有限理性的企业高管源于最大化自身效用动机进行权力寻租的产物(Jensen和Meckling,1976),是企业高管利用公共或组织资源为个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一种腐败行为。相对于非制度化路径而言,制度化路径的实施将导致高管权力寻租行为蔓延程度升级,企业制度公正水平基线降低,高管不良行为难以遏制等更为严重的后果。需要以非制度化路径的立体治理网络为基础,进一步构建和完善预防、探查和遏制高管以制度化路径获取异常私有收益行为的治理机制。

高管异常私有收益;获取路径;企业制度;差异化治理

前言

近年来,企业高管巨额在职消费①央企落马高管消费清单:中石油原总经理日均花4万.http://news.sohu.com/20150519/n413360598.shtml.、天价薪酬及贪腐“窝案”②韩振,黄安琪,姚玉洁,毛一竹.国企高管腐败特点显现:一把手多贪腐集体化.http://news.sina.com.cn/c/sd/2013-09-25/102028296256.shtml.③鲁扬,丁国明.一汽之殇:腐败如何毁掉三年间高管陆续落马.http://business.sohu.com/20150323/n410183920.shtml.等等相关报道常见诸于媒体报端,引发人们对企业高管获取异常私有收益现象的加倍关注,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何以企业高管获取异常私有收益行为不能及时探查或惩戒,使之止于金额不重大,影响不严重,甚至使之止于个人层面?其背后固然受制于制度环境因素,监管机制缺失(徐细雄和谭瑾,2013)[1](p25-28)、内部管理体制薄弱(Watson 和 Hirsh,2010)[2]以及高管个人任职水平和动机(Hung,2008)[3]等因素,但也无法脱离企业高管异常私有收益获取路径的隐秘性和不易探测的影响。高管作为企业文化的缔造者和楷模,肇始于企业高管的不正当私利获取行为将被模仿和复制,从而加剧传递并扩散形成集体腐败,甚至危及企业的长远发展。

高管异常私有收益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后,有限理性的企业高管源于最大化自身效用动机进行权力寻租的产物(Jensen和 Meckling,1976),是企业高管利用公共或组织资源为个人谋求的不正当利益(Shleifer[4]和 Vishny,1993),这与 Dyck[5]和Zingales(2004)关于高管腐败内涵的界定一致(陈仕华[6](p139-151)和姜广省等,2014)。Watson和Hirsch(2009)[2]将高管腐败划为高管单独实施寻租行为的内部腐败和与第三方共同实施的合谋腐败;Osuji(2011)[7]将高管获取私有收益行为分为合规型和违规型两个维度。徐细雄(2012)[8]延续Osuji(2011)[7]的分类进一步提出显性和隐性两类获取高管私有收益的途径,显性高管私有收益是指高管通过实施触犯法律和监管条例的行为获取的利益,如贪污、受贿及收取回扣等手段取得的收益;隐性高管私有收益是指高管并未违反法律制度,而通过异常在职消费,超额薪酬和扩张商业帝国等手段实现权力寻租和攫取私利。但企业高管攫取异常私有收益的个人行为升级为集体腐败的衍变过程和机理尚未形成明确结论(谭亚莉,廖建桥和李骥,2011),[9]也鲜有研究从微观企业制度层级分析企业高管异常私有收益的获取路径。高管个人的不良行为将如何蔓延甚至导致企业整体伦理氛围的溃退?怎样的行为路径形成严重的传染效应?我们认为高管权力寻租行为的蔓延程度源于企业高管异常私有收益的获取路径是否制度化。因此,本文试图从微观企业制度层级初步探讨企业高管异常私有收益的获取路径、特征和经济后果及如何实施差异化的治理机制。

一、高管异常私有收益获取路径的企业制度差异

制度是由正式约制(法律、产权等)、非正式约制(习俗、传统及行为准则等)以及两者实施特征组成(North,1991)。[10]制度包括一系列对行为的约制集,其以规则和管制形式存在约制个人行为;制度最终形成系列道德伦理和行为规范,系列规范限定规则和管制实现的具体方式及强制力执行的具体方式(North,1984)。[10]既定制度环境和企业制度①Williamson(1996)认为制度涵盖宏观制度环境(法律体系、政治形态等)和治理制度(市场、层级制等),结合本文研究目的,我们仅针对企业外部宏观制度环境和企业制度等两个层次制度进行研究。框架内,企业所有者与代理人(企业高管)签订事先契约从而共同作用约制企业高管的行为,但是完整而不完备的事先契约无法掣肘有限理性的代理人事后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一些企业代理人(高管)不但具有学习与前瞻风险的能力,也具备将风险相关问题划归为契约关系或企业规制因素的能力,由此代理人能够设计更具效力的制度(Williamson,1996);[11]另一方面,不容置否代理人也可以设计企业制度为自身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获取不正当私利奠定合理化路径。由此,企业高管透过职务权力既可以在现行宏观制度和企业制度既定框架内谋求异常私有收益,也能透过设计和重塑企业制度攫取不正当私利。基于此本文根据高管对企业制度的作用效能,将企业高管滥用或实施不正当权力获取异常私有收益的路径划分为制度化路径与非制度化路径。

高管异常私有收益非制度化获取路径(简称“非制度化路径”)表现为企业高管利用权力在现行制度环境和企业制度框架内攫取异常私有收益,如企业高管天价在职消费,通过盈余管理手段操纵薪酬业绩,通过伪造财务信息获取丰厚回报等。首先,高管异常私有收益非制度化路径是通过违反制度的约制获取的利益,其中制度的约制既包括正式制度的管制也包括习俗惯例等非正式制度的规范。其次,非制度化路径具有可探查性,企业高管并非所有行为均是机会主义行为,且高管人为隐藏行为,使得高管非制度化路径获取异常私有收益行为存在潜伏期,导致法律机制或监管机构探查和治理具有滞后性。最后,非制度化路径的实施主体是拥有职权,并有机会获取异常私有收益的企业高管,当高管预期私有收益与现行制度环境或企业制度相冲突时,有限理性且拥有控制权的高管为了个人私利违背信托责任,利用手中权力进行寻租(Watson和 Hirsh,2010)。[2]

高管异常私有收益制度化获取路径(简称“制度化路径”)表现为企业高管利用权力改变或重构现行规则、规范等企业制度②企业高管权力作用范围囿于企业边界,因此企业高管获取不正当私利的制度化路径仅限于对企业制度的设计和重塑。以获取不正当私利,从而将其权力寻租行为隐藏于合乎企业制度的外表下,如以契约或规制的形式将与亲友或关联公司的业务往来固定于企业,实则进行私人利益的传送转移;修改或建立新的技术规范倾向某供应商并使得供应商产品或服务对企业具有长期锁定效应,从而为自身谋求在职利益甚或离职利益承诺等。可见,企业高管透过制度化路径掩饰获取不正当私利的行为使其看似合法。首先,制度化路径相较于非制度化路径的最明显区别在于企业高管打破原企业制度框架,并设计或塑造新制度以掩护其攫取异常私有收益的行为,使其“合法化”。其次,制度化路径细微至企业制度的具体过程和条款而难于探查,该路径通常以松散进程嵌入复杂规制或规范的细微构建和企业长期规划,由此制度化路径的权力寻租行为被分解实施,只有将长期过程链聚集分析才能增加其行为被感知或探查的可能性。再次,制度化路径可以系统性隐匿,高管利用职务权力将设计合理且无明显违规后果的约制在规避相应审查后予以实施,从而将企业高管“合法”甚或即使非法获取异常私有收益的行为均借由创建特定的规制、规范或契约而完美的隐匿于其复杂的系统性程序之中。最后,制度化路径的实施主体为企业权力金字塔尖顶的企业核心层高管,因为仅有这一层级的高管有权力、有能力且有机会创建或重塑新的企业制度,进而降低其寻租行为的关注度和透明度。上述制度化路径的主要特征相互关联,相辅相成,明显区别于非制度化路径,而且本文认为实施制度化路径的危害性远严重于非制度化路径的危害性。

二、高管异常私有收益获取路径的后果差异

企业高管攫取异常私有收益的行为,无论实施制度化路径或非制度化路径,均对投资者、高管层、员工、企业甚至社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企业高管通过超额消费、操纵薪酬、构建商业帝国及贪污受贿等手段获取异常私有收益的行为将导致投资者利益损伤和企业价值下降(Oler[12]和Olson,2011;Morse[13]等,2011),更甚至于使企业陷落破产清算的结局(Aaron和 Pechman,2002);企业高管寻租行为被有限理性的高管团队成员主动学习效仿,或通过社会关系互动导致个人不良行为的横向传播,降低企业道德水平的容忍程度,影响公司治理水平(Zahra[14]等,2007;Hung,2008[3]);而且,企业高管获取私有收益的不端行为将影响该区域社会风气,破坏地区的廉政环境(Luo,2005)[15]。

此外,企业高管实施制度化路径获取异常私有收益的溢出成本只能由预期更高的收益予以补偿。因此,相对于非制度化路径,企业高管实施制度化路径将引发更为严重的现时和潜在的后果。

(一)制度化路径助推不良行为的蔓延程度。

制度化路径将企业高管获取异常私有收益行为以细微且系统性隐匿于企业制度的方式固定在企业之中,使之合理化、常态化。一方面,透过制度化路径获取异常私有收益的主体是企业最高层,在设计“合法化”的企业规制、规范并实施的过程中,高管不良行为的影响已经“自上而下”直接或间接蔓延至企业各个层级(Schaubroeck等,2012)[16]。另一方面,类似的规制、规范在企业的有序运行中,因制度化路径的细微及系统性隐匿,事先不知情的守纪无辜者因无法主动防御而被动陷入,又因其并未意识自身行为的偏离而无意识地将行为更深一层渗透(Zyglidopoulos和Fleming 2008)。此外,企业透过制度化路径获取异常私有收益是将不端行为嵌入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组织文化的过程,其影响具有持续性(Schaubroeck 等,2012)[16];同时,制度化路径的实施限制企业高管完善和提升企业道德标准的能力,毕竟作为企业文化的楷模不能以身作则,就无法避免上行下效。

(二)制度化路径导致不公正规章制度泛滥的态势。

制度化路径的实施将以“转移基线综合症”①Pauly(1995)首次在渔业研究提出转移基线综合症,部分解释了世界范围鱼类资源的灾难性恶化。他认为转移基线综合症产生是因为每一代的渔业科学家均以其职业生涯伊始时的规模和物种组成的标准作为基线,以此基线评估标准变化;当后代渔业科学家开始其职业生涯,标准逐步下降,此时的标准作为一个新的基线;结果显然是逐渐转移基线针对物种资源缓慢消失过程的逐渐调整。(Pauly,D.Anecdotes and the shifting baseline syndrome of fisheries[J].Trends in Ecology&Evolution,1995,10,430.)的方式逐渐改变不公正规章制度的标准基线,导致不公正规章制度泛滥的态势和企业高管不端行为效应升级。当企业高管重塑或设计的貌似合法化却隐含偏私动机的不公正规章制度未遭受质疑和阻碍得以运行于企业,则这将成为企业规章制度公正标准的新基线;继任高管将会以新基线评估企业规章制度的变化,若继任者修改或创建进一步有失公正的规章制度,亦成为其后续接任者关于企业规章制度公正标准的新基线。长此以往,企业评估规章制度的基线逐渐转移,不公平程度随之逐渐降低,潜移默化必将引发涉及不公平利益的企业制度泛滥,致使企业制度的公正水平产生“转移基线综合症”现象(Zyglidopoulos,2015)。[17]由此,即使历任高管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乃至细微有失公正的改变,随时间推移企业制度公正水平基线转移的累计效应将具有破坏性;历任高管任期内透过制度化路径获取异常私有收益的不良行为未来必然由个人层级蔓延至集体层级,甚至升级至组织层级。

(三)制度化路径实施后难以遏制。

就理论而言,遏制任何形式的腐败活动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Zyglidopoulos,2015)[18]:能够探测到行为人不端行为和潜在的滥用权力;能够修正正式的规章制度,以便减少类似行为未来发生几率;能够改变企业容忍类似行为的惯例和价值观。

本文认为实施制度化路径获取异常私有收益行为的遏制难以同时满足上述条件。首先,探测制度化路径的权力寻租行为存在困难。前已述及,制度化路径的细微和系统性隐匿特征使得高管攫取异常私有收益行为隐匿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复杂设计与构建和非结构化的过程之中,又因其权力滥用行为跨越时间分解细微实施,这使得制度化路径下的权力寻租行为难以被探知。同时,即使制度化路径的肇事高管离职也只是停止其个人攫取异常私有收益的行为,只要肇始者设计的制度仍在运行,则被卷入的企业高管依然可以继续进行权力寻租。其次,制度化路径涉及必须修正企业偏离公正的规章制度,但修正企业制度具有难度。一方面,修正企业制度的过程繁琐和困难,需要相关人员将规章制度的设计、构建甚至制度审核及运行等各个环节予以修正,还可能牵涉其他相关系列规制和规范的修改;另一方面,制度化路径的实施主体是企业权力金字塔顶的高管,此时行为人可能仍拥有权力或者参与规章制度的修订过程,或者可能反对修正规章制度。鉴于此,修正企业规章制度从而遏制制度化路径存在困难。最后,修正企业容忍高管不良行为的非正式制度并非易事。惯例和价值观嵌入企业伦理文化,是组织成员关于道德规范形成的习俗性产权(Trevino,1990),共识信念逐渐演变为企业非正式制度(Spicer,2009)。[19]而企业领导者直接影响或间接跨层级影响下属的企业道德文化和信仰(Schaubroeck等,2012)[16],是企业伦理文化形成的重要因素。因此,意图修正企业对高管权力寻租行为容忍程度的日常惯例和价值观,由实施制度化路径的企业权力链上端的高管发起则难于成行。

三、高管异常私有收益获取路径的差异化治理

以高管异常私有收益行为获取路径差异的分析为基础,本文试图构建和完善非制度化路径的立体治理网络,并初步探讨制度化路径的增项治理机制。

(一)非制度化路径的治理。

有效治理高管获取异常私有收益的不端行为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的协同作用(Watson和Hirsch,2010),[2]本文主要围绕三个层面构建和完善非制度化路径下高管权力寻租行为的立体治理网络。

政府层面构建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外部监管机制。其一,针对高管权力寻租行为完善立法,强化执法,以此减少相应法律真空地带,加大惩处力度,从而有效打击和遏制企业高管谋求私利的行为。其二,国资委或证监会等政府权力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进行巡查或抽查,加强外部监管,力求及时或尽早揭露企业高管的不良行为。因为强制性和权威性,政府层面治理机制的构建和加强可以有力地揭露、打击和遏制高管非制度化路径的权力寻租行为。

社会层面规范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和构筑社会道德信用体系。一方面,规范人力资源良性竞争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以信号机制和声誉机制约束企业高管谋求异常私有收益的行为。另一方面,信用机制作为“法律盲区”的补充机制(张维迎,2001),[20]督促企业高管忠诚勤勉履职建立诚信记录,削弱权利谋私的动机。社会层面治理机制的构建和规范能够约束高管非制度化路径谋求异常私利行为。

企业层面合理配置高管权力,加强内部监督,完善组织惩戒和提升企业文化。第一,合理制衡高管权力,企业高管职位的权力或影响力是构成高管腐败行为发生与否的先决条件,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制衡高管权力过度集中能够最大限度将高管权力寻租行为遏制在萌芽。第二,聘任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提高董事会独立性,保证其监管效力;聘任外部监事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明确监事会信息获取权及获取路径,保证监事会有效行驶权利。第三,组织惩戒措施具有增强企业正能量行为,抑制负面行为扩张的作用,当企业高管谋取利益行为偏离时将受到应有惩戒,因此完善组织惩戒措施能够显著约束企业高管不良行为。第四,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和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并符合地域习俗的行为准则,健康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减少高管权力谋私行为的发生。企业层面治理机制的有效设置能够从源头预防,且及时约束和纠正企业高管攫取异常私有收益行为。

上述立体治理机制是主要针对非制度化路径高管获取异常私有收益行为的预防、探知和遏制机制,但对制度化路径的治理效力有限。制度化路径下高管仅对企业制度进行修改或新设,则企业外部治理机制的检测和打击作用有限;同时,制度化路径细微且系统性隐匿,企业层面也难以探知和遏制高管的权力寻租行为及其蔓延。由此,非制度化路径的立体治理机制对制度化路径下高管不良行为主要起预防并震慑的作用。

(二)制度化路径的增项治理。

为提升制度化路径下高管权力寻租行为的治理效力,本文初步提出构建预防、探查和遏制三个环节的增项治理机制。

1.制度化路径的增项预防机制。

提高企业制度从设计原理、制定到实施全过程的透明度。一方面,保证设计或重塑企业制度的动机和设计原理等公正性。牵涉企业高管私人利益的企业制度的动机和原理可以随机遴选人员听证,并匿名提出异议,通过论证和修正使目标制度的设计原理和动机公正且明晰。另一方面,保证企业制度制定到实施过程的公正性。为防止企业高管借由专业技术复杂性或企业制度体系的复杂性偏离最初设计动机和原理,企业可以组织公正的旁观者和相关技术专家共同对目标企业制度进行询证和评估,使企业制度的制定到实施过程尽量透明。由此,通过提高企业制度透明度以尽量消除细微且系统性隐匿于企业制度中的制度化路径因素,进一步防患于未然。

2.制度化路径的增项探查机制。

建立由公正的第三方实施“零基制度检查”机制。企业可以考虑藉由“零基制度检查”法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企业规制、规范和条例等企业制度,即企业针对牵涉不同高管私人利益的企业制度应均视同初次设计和制定该制度而对现有制度加以审核和检查。具体而言,投资者和企业高管可以邀请由公正无私的企业外部专业人员构成的项目组审查与高管利益敏感的企业制度的制定原理、企业职能、业务和程序等,如同伊始草拟制度一般考虑某项制度应该如何设计和制定,而不考虑现时这项制度的存在状态。若“零基制度检查”确定的企业规章制度所导向的高管私利与现时制度显示的高管私利存在显著差异,即可以揭示制度化路径高管权力寻租行为已经发生且其后果已逐渐累积,并将日趋严重。“零基制度检查”机制能提高制度化路径下高管不端行为被探知的概率,从而避免企业监管体系忽视并随着随时间推移而常态化的趋势。

企业内可以针对制度化路径的实施建立举报机制。投资者建立举报机制的举报主体设定为企业内部因无法主动防御而无辜陷入的、且具有伦理原则的企业高管及员工。这部分举报主体坚持组织伦理不愿屈从制度化路径获取异常私有收益的去个性化过程,同时又因其曾身处其中从而能够获知制度化路径下权力寻租行为已经发生及如何发生。同时,还应进一步配套建立举报人保护以及举报人豁免或减轻被动陷入行为责任的激励机制。通过企业内部举报机制增加制度化路径企业高管获取异常私有收益行为被揭露的概率。

3.制度化路径的增项遏制机制。

重构企业制度和组织结构。由于制度化路径的高管异常私有收益获取行为难以遏制,当不良行为由个人层次升级至组织层次而不可逆转时,则应重构企业制度和组织结构。企业制度重构的关键是以企业伦理氛围为基础,高管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整为以企业晋升、奖励等内部竞争关系和企业绩效考核为导向,兼顾关系和社会绩效评价;企业福利氛围逐渐转变为获取短期收益时应着眼于长期利益。企业组织结构再造旨在打破组织惯性,缩小企业内部组织层级,减少高管获取异常私有收益行为制度化路径的纵向传递节点;整合调整部门职能,使各职能部门之间连结松散,降低高管权力寻租行为制度化路径的横向蔓延幅度;疏通信息传递渠道,保持信息流顺畅。通过重构企业制度和组织结构,减少和降低制度化路径的危害程度,一定程度上遏制其蔓延的深度和广度。

[1]徐细雄,谭瑾.制度环境、放权改革与国企高管腐败 [J].经济体制改革,2013,(02).

[2]Watson S,Hirsch R.The Link Betwee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Corruption in New Zealand[J].New Zealand Universities Law Review,2010,24(1).

[3]Hung H.Normalized Collective Corruption in a Transitional Economy:Small Treasuries in Large Chinese Enterprises [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08,79(1-2).

[4]A.Shleifer R W V.corruption [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3,108(3).

[5]Dyck A,Zingales L.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J].The Journal of Finance,2004,59(2).

[6]陈仕华,姜广省,李维安,王春林.国有企业纪委的治理参与能否抑制高管私有收益?[J].经济研究,2014,(10).

[7]Osuji O.Fluidity of Regulation-CSR Nexus: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e Corruption Example[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11,103(1).

[8]徐细雄.企业高管腐败研究前沿探析 [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2,(04).

[9]谭亚莉,廖建桥,李骥.管理者非伦理行为到组织腐败的衍变过程、机制与干预:基于心理社会微观视角的分析 [J].管理世界,2011,(12).

[10]North D C.Transaction Costs,Institutions,and Economic History [J].ZeitschriftFürDie Gesamte Staatswissenschaft,1984,140(1).

[11]Williamson O E.The mechanisms of governance[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12]Oler D,Olson B,Skousen C J.Governance,CEO power,and acquisitions[J].Corporate Ownership and Control,2009,7(3).

[13]Morse A,NandaV,Seru A.Areincentive contracts rigged by powerful CEOs? [J].The Journal of Finance,2011,66(5).

[14]Zahra S A,Priem R L,Rasheed A A.Understanding the Causes and Effects of Top Management Fraud [J].Organizational Dynamics,2007,36(2).

[15]Luo Y.An organizational perspective of corruption [J].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Review,2005,1(1).

[16]Schaubroeck J M,Hannah S T,Avolio B J,Kozlowski S W J,et al.Embedding ethical leadership within and across organizational levels [J].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2012,55(5).

[17]Zyglidopoulos S C,Fleming P J.Ethical Distance in Corrupt Firms:How Do Innocent Bystanders Become Guilty Perpetrators?[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08,78(1-2).

[18]Zyglidopoulos S.Toward a Theory of Second-Order Corruption[J].Journal of Management Inquiry,2015,25(1).

[19]SpicerA.The Normalization ofCorrupt Business Practices:Implications for Integrative Social Contracts Theory(ISCT)[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09,88(4).

[20]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 [M].北京:三联书店,2001.

责任编辑 郁之行

F275

A

1003-8477(2017)08-0084-06

张晶(1980—),女,吉林大学商学院博士生,长春光华学院讲师;孙烨(1963—),女,吉林大学商学院财务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吉林大学种子基金项目“上市公司监事会资本对监督有效性影响的实证研究”(2011ZZ036)阶段性成果。

猜你喜欢
制度化规章制度高管
浅谈中央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中国民主促进会规章制度制定条例
推动以案促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重要股东、高管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重要股东、高管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重要股东、高管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重要股东、高管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关于高职学生管理制度化与人性化的探讨
“墙化”更需“强化”
法治视野中的非制度化生存论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