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7-03-07 12:38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继承法继承人遗嘱

王 影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1)

民法典继承编亟待解决的问题

王 影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1)

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前景一片大好。继承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民法典之中,也面临着修订。要想编纂出高质量的民法典,继承编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坚持习惯调研,把握好继承法和社会经济总体发展、个人财富增加以及与民法典其他各编的相互关系,对遗产、遗嘱和继承的具体制度和重要条款进行完善,更好地发挥继承法的作用。

民法典;继承编;继承法修订

一、民法典编纂及《继承法》修订进展状况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式提上日程,着实振奋鼓舞了整个法学界。按照中央的指示,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要在五年内完成,近两年,立法机关和法学界均在全力以赴,共同为民法典的早日实现一步一步努力着。《民法总则》草案在201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经进一步修改研讨,最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在同年10月1日起实施,随后立法机关将迅速着手民法典各编的编纂工作。

相较于合同编和物权编,继承编存在的问题较少。但是,依然面临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思想观念的转变显得尤其重要。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制定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确定,人民的个人财富普遍增加,《继承法》如果不适时调整修改,则无法适应社会现状。分析近些年出现的那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例如“四川泸州继承案”,现行继承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无法解决社会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反倒引发社会舆论的热议和网络上的争论不休,这都足以说明继承法面临修改,继承法必须修改。

二、继承编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继承法》修订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现行《继承法》是30多年前制定的,当时我国经济不太发达,人民收入较低,公民的个人财产也非常少,房屋公有,没有股票,没有私家车,没有太多的财产供继承。《继承法》制定之时虽然已经提出了改革开放的目标,但是因为改革才刚刚起步,体制根基并未动摇,继承法的规定仍然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譬如《继承法》关于“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的规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确定,国家经济产业多样化,第三产业急速发展,一人公司、股份制公司兴起,千万上亿的遗产继承不再罕见。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由于社会经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因此我国的继承制度也应随着社会的变化进行修改。

(二)《继承法》修订与个人财富增加的关系

杨立新教授曾说过,我国1985年的《继承法》是一部穷人的继承法。〔1〕当时经济条件下,人民普遍贫穷,对《继承法》没有过高的需求和要求,也不会提出修订继承法的意见。但是如今科技发达、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升、个人财富增加,公民就会主动产生想要分配自己遗产的想法,这就对《继承法》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现实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不仅在数额上增加,财富种类也更加丰富。如财富的种类形式不再拘泥于传统可见可触的实物,出现了虚拟财产、债权权利继承等新型遗产。个人财富增多后,遗产处分方式也越发多样化。如果继承制度不完善,势必会限制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个人意志。因此,从个人财富增加的角度来说,继承法也面临着修改。

(三)《继承法》修订与民法典各编的协调关系

《继承法》在民法中并不是与其他部门毫不相干的法律,在民法典编纂中它也不是一编孤立的立法,它应该与物权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协调一致,注重与其他财产法、身份法的结合。继承法与合同法、物权法、亲属法的规则息息相关,它们需要良好地衔接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这样民法典的逻辑结构和内容体系才能尽善尽美。物权法、婚姻家庭法的许多概念的界定是继承法准确适用的前提。〔2〕试想,倘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和婚姻家庭法的亲属制度不匹配,那无疑是一次失败的立法。民法典各编之间做到协调配套,也是民法典体系化的基本要求。

三、习惯调查在《继承法》修订中不可或缺

都说“大家庭,小国家”,“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单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能承担起“中国特色”的法律,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应该是主力军。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源于国家的组成细胞,体现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特色,因此在所有国家都被视为传统法、固有法、最自然的法。《继承法》的修订具有一定特殊性,我们不能遵照过往的法律程序进行。原因是过往常规的立法程序缺乏“习惯调查”这个重大环节,此环节一旦缺少,会将《继承法》中最重要、最主要、最大部分的主体排除在法律调查范围之外。可想而知,脱离了亿万民众的生活实践而得到的立法结果肯定是脱离实际不靠谱、不全面、不能有效解决现实问题的法律。我们不是为了立法而立法,实质大于形式,法律应当能够公平有效地解决实际纷争。

从世界历史的角度来看,对传统的尊重是优秀法典的品质。譬如法国,从13世纪以来,法国就开展了对民事习惯的采录,到18世纪才基本结束。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吸收了法国长期的历史经验,是法国传统发展的成果。我国在清末和民国初年,曾组织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并且长达10年之久。〔3〕当时的习惯调查机构有修订法律馆,全国各省设调查局,各县设调查科,各个机构都有具体的负责人,处理专职调查人员,还有相关官员和各界人士。

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社会形成的部分习惯实际上也起法律裁判指引的作用。许许多多的法律来自对习惯的确认、总结、概括、提炼、升华。从根本上说,法律的效力源自民众的认同,而非立法者的强制。〔4〕习惯是传统的表现,继承法又极具传统特色,因此,继承法的修订离不开习惯调查,这就需要对民众的继承方面的惯常行为、惯常心理开展调研。

继承即继续和传承,具有非常显著的民族性。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制度,继承法修订时对于优良的历史传统或者民间习俗应当予以坚持,对于民族习俗应当充分尊重,毕竟民族习惯具有深厚的文化价值和民情基础,是制定法的重要渊源,也是国家文化的组成和体现,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习惯法和制定法的良性互动。

四、继承编应重点关注的条文

(一)丰富继承人和遗产范围的规定

从比较法上来看,继承人的范围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亲属无限继承主义”与“亲属有限继承主义”。前者是指只要是血亲都享有继承资格,后者则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继承范围,根据法律划定的范围之内的人才有继承资格,否则由国家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从世界范围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亲属有限继承主义”,我国也毫不例外,这也是符合世界继承法发展的趋势的。但是,现今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过于狭窄,应该适度扩大继承人范围。王利民老师建议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增设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可以考虑将四等亲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继承人范围,一方面符合我国被继承人近亲属较少的现实状况,尊重了被继承人意愿;另一方面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郭明瑞老师也同意应将四等亲以内的其他亲属列为法定继承人。笔者同意以上两位老师的大部分意见,但是本文欲提出一个更加合理的观点来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兄弟姐妹的子女为法定继承人即可。根据现实情况,有些亲属,比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继承的情况较少,也不符合民间的继承习惯。我们扩大继承人范围,增加的继承人必须应当与被继承人具有一定经济上和情感上的联系、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情况下能尽抚养和扶助义务,并且在民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习惯的血亲最为适合,这也可以说是我们扩大继承人范围时需要遵守的原则。

我国目前的《继承法》第三条概括规定了遗产的范围,为法律适用提供了更明确、更具细的指导。但是,列举式的立法方式无法穷尽所有。这种列举式的遗产认定使得遗产的范围太窄,遗产类型少而不全,随着时代的变迁,法律无法涵盖一些重要的新型遗产。遗产毋庸置疑指的是自然人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5〕, 无须加以特别规定其范围。但我国一方面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时又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和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这种画蛇添足的立法方法,一方面承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另一方面又对遗产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造成立法条文本身的不协调甚至矛盾。单纯的列举式无法穷尽多样的社会现象,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有两种修改方法:一种是只需要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另外一种是“遗产包括被继承人享有的债权、所有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等”。麻昌华老师认为应采用概括式、列举式和排除式的方式进行规定,对遗产不应做“合法性”的限定,本文也非常认同这一观点。

(二)遗嘱有关规则的修订

1.增加规定遗嘱能力。〔6〕遗嘱能力应当在继承编单独规定,并且鉴于遗嘱行为的特殊属性,遗嘱能力要与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区别。

2.丰富遗嘱制度。遗嘱的形式上,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遗嘱种类太少,范围过窄。这样的规定完全没有体现时代进步的特点。由于规定遗嘱形式偏少且又没有留出余地,因而目前出现的打印遗嘱、电子文档遗嘱、录像遗嘱等,都使法院没有办法确认其法律效力,以至于在电脑中书写完毕打印出来的遗嘱,竟然被认为是代书遗嘱或者口头遗嘱,大大降低了这种遗嘱形式的效力。不少法官反映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关于遗嘱效力认定的问题觉得非常棘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玲芳说,现实生活中遗嘱形式非常丰富,但是法定的只有五种。司法实践中认定遗嘱效力的难点在于遗嘱是否是被继承人真正的意思表示认定有困难。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僵局的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方面证据少,被继承人已经去世,另一方面,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过于主观,难以认定。〔7〕笔者认为继承法修订应重点关注完善打印后签名的遗嘱、电子数据遗嘱效力认定问题;增设密封遗嘱;增加后位继承、遗嘱信托等制度。

3.增加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现行《继承法》并未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继承人享有正当的继承权的前提下,遗产被他人侵夺或者被他人继承时,被侵权人有继承回复请求权,取回财产。继承法应增设这一内容,以更好地保护继承权,维护继承秩序。

4.增加规定通知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义务及债权人的撤销权。现行《继承法》仅规定通知继承人,没有规定通知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和遗产处理秩序。修订后的继承法应增设这一规定,以维护继承权的行使程序和良好秩序。

5.详细规定遗产管理人的具体制度。我国现行《继承法》并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仅仅在《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这样的规定完全不能解决遗产管理人的问题。确定占有遗产的人管理遗产的做法,完全没有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甚至违背公平原则和正义原则。同时,也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推选制度,没有规定全体有行为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共同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制度,一旦发生争议,法院没有办法确定究竟谁应作为遗产管理人。对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也没有规定,仅仅规定“妥善保管遗产”显然不够,无法适应遗产管理的实际需要。现行《继承法》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过于笼统片面。《继承法》在修订时,要具体明确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指定程序、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

6.关于确立继承法基本原则的问题。以任江老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主张继承法有必要以条文形式确立不同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继承法基本原则,举例来说具体有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与照顾病残、互谅互让与和睦团结、权利义务一致等原则。〔8〕首先笔者理解这一观点的用意,但是本文并不能赞同这一做法。继承法的的确确拥有身份法和财产法双重属性,任意法和强行法的多维法律性质,但是这不能为继承法确立自身独有的原则提供充分的理由支撑。更何况任江老师列举的几项所谓的继承法基本原则很多都可以用民法典总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的解释包括进去,因此,笔者认为根本没有独立设立继承法原则的必要。

综上种种,表现了我国现行《继承法》的残缺和不足,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不利于调整继承关系司法实践的公平和正义。在《继承法》修订入典过程中,要重点关注以上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完备的、配套的继承制度,才能够保证被继承人遗产的合理分配,体现其对遗产的支配意志,实现继承法的法律功能。在现实的法律环境、立法条件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婚姻家庭继承立法,更好地维护人民的私有财产就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期待中国《继承法》的新突破,更好地彰显民法保护私权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1〕杨立新.我国继承法修订入典的障碍与期待〔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5):1.

〔2〕赵媛媛.我国继承法修改热点问题研究〔J〕.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4(8).

〔3〕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继承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3.

〔4〕郭明瑞.民法编纂中继承法的修订原则〔J〕.比较法研究,2015(3):2.

〔5〕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

〔6〕中国政法大学金眉教授在第434期民商法前沿论坛之民法典编纂高端论坛系列第二场发言,参见中国民商法律网.

〔7〕杨立新.编纂民法典应当肃清前苏联民法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6(2):12.

〔8〕任江.民法典视角下的继承原则重构〔J〕.北方法学,2014(6):140.

(责任编辑 葛现琴)

The Urgent Tasks in Which Succession of Civil Code Have Faced

WANG Ying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Henan 450011)

The work of compiling civil code is in full swing and propected well. Inherited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de is also facing to modify. On the one hand, the current Inheritance law does not adapt with reality ; On the other hand, inheritance law revised facing lots of problems,such as the thought idea、the research methods、style structure, etc. To compile out a high quality of the civil code,we should insisit to study inheritance custom in the process of legislation, grasp well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heritance law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s a whole、Personal wealth increasing and Civil code of each other parts.we are supported to improve the inheritance、wills、inheritance of concrete system and important terms.We would try our best to play the role of inheritance law.

Civil Code; inheritance plait; inheritance law revision

2017-04-01

王影(1993-),女,河南焦作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主要从事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研究。

DF524

A

1672-2663(2017)02-00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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