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新规实施视域下罪犯改造工作的对策建议

2017-08-07 10:30陈冉冉廖文彪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新规监禁服刑人员

陈冉冉,廖文彪

(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310000;2.广西中渡监狱,广西 鹿寨 545699)

减刑新规实施视域下罪犯改造工作的对策建议

陈冉冉1,廖文彪2

(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310000;2.广西中渡监狱,广西 鹿寨 5456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减刑新规的实施必然引起监狱监管改造工作新的变化,无论对监狱干警还是服刑的罪犯都将引发新的思考。如何科学地监管改造罪犯和稳定监管安全将是监狱工作面临的新问题。结合理论与实践知识,通过调查访谈等形式对新减刑制度给监狱监管安全以及改造带来的影响进行探析。

减刑;现状分析;监管改造;建议

一、监狱罪犯改造现状分析

根据相关数据和报道显示,1979年我国监狱押犯62万人,2012年全国押犯为164万人。1988年共有监狱674所,1995年为703所,2012年为681所。根据2012年的数据推算,一个监狱押犯平均约2408人,相比较1988年一个监狱押犯约1557人而言,拥挤了很多。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押犯在不断上升,同时根据2003年到2007年法院判决的案件数量看,监禁刑越来越多,而且刑期都较重,如表1显示。如提篮桥监狱2013年押犯2000名,死缓犯共有665名,几乎占到押犯数的33%以上;江西女子监狱2013年押犯1152名,死缓犯共110名,占押犯总数的8.7%。〔1〕现阶段关押的罪犯主要以80后、90后为主,这两个年龄层的人相对而言较为年轻,尤其是90后的出现,极大地加剧了监狱监管压力。而相关资料显示,年轻罪犯的犯罪类型以暴力、运毒为主,如上海提篮桥监狱665名死缓犯中,暴力性犯罪占到了36%。

表1 我国法院2003—2007年判处监禁刑和缓刑、管制刑的比例

数据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监禁刑是指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非监禁刑包括缓刑和管制刑。拘役从本质上也属于监禁刑,但本文未考虑在内。

(二)改造环境过于封闭,内心情感比较压抑,抑郁情绪严重

我国的监狱是一个全封闭的刑罚执行机关,罪犯通过完全隔离社会,接受全封闭的监管改造,人们称之为监禁,监禁是监禁刑的结果。监禁刑就是对罪犯合法的或者合理的惩罚,监禁的痛苦实际上主要是由于失去行动自由而引发或者伴随的痛苦。〔2〕这样的痛苦使得罪犯在内心情感上较为压抑,极容易患上抑郁症。根据孙畅、张振声采用贝克抑郁量表对我国服刑人员进行的测试,得出的结论是患有轻度抑郁症的占总人数的48.42%,中度抑郁症占总数的17.78%,重度抑郁症占总人数的6.88%,数据表明被关押失去自由的服刑人员抑郁水平远比普通人高。〔3〕罪犯的心理抑郁还跟其犯罪类型、家庭情况、教育程度、性别等有关,而且罪犯也会出现自私狭隘的心理,心理比较脆弱极容易受到伤害,承受不了过多的压力。刑期较长的罪犯,长期在戒备森严的监狱生活,监禁环境使得罪犯心理状况极易恶化崩溃,对身心造成很大伤害。

(三)集中关押和关押拥挤现象形成罪犯交叉感染比较严重,负面效应影响较大

由于我国监狱处于发展阶段,许多监狱没有完善好区别关押,随着近年来罪犯监禁人数不断增多形成的是拥挤的局面,对于罪犯的个别教育难度加大,导致现阶段不同犯罪类型的罪犯被关押在一起,这样罪犯极其容易交叉感染。这是一种具有极大危险性的罪犯的心理交谈,会引起和加剧对判决、监管的不满,同时在交谈中相互传播犯罪方法和内容,可能产生再犯罪的心理倾向。监狱执行刑罚的目的是惩罚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但是拥挤的现状在加剧再犯罪的出现。监狱就是一个小社会,由于其封闭性,因此罪犯间信息传递较快。既有正能量的信息的传递,也有监狱亚文化的传播,更会有谣言的传递和再犯罪信息的“交流”。对于集中关押和拥挤的情况,负面效应的传播会比较快,且极容易引起犯人情绪的波动。

(四)悔罪表现与狱内违纪并存

根据犯人在监狱的改造表现进行减刑、假释等奖励,通过奖励措施来刺激改造,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是给罪犯一个改过的机会,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很多情况下是根据犯人的悔罪表现进行评价,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现在的监狱管理中,绝大多数犯人都表现出一种悔罪的状态,但是内心深处真的认识到自身犯罪的错误性还是只是一种外在的表象呢?这就很难去考量,很难做出真实的判断。如果说是真正悔罪,为何狱内违纪和再犯罪还会出现呢?改造出来以后为何还出现再犯罪呢?这些并存的模式困扰着现代的监狱管理。笔者通过走访发现,狱内改造过程中绝大多数服刑人员都有过违纪行为,甚至有些还出现违法行为。

二、减刑新规给罪犯改造带来的影响

(一)罪犯消极改造和“混改造”的思想弥漫

对比两组患者护理前后的生活质量指标变化,护理满意度情况。①生活质量采用SF-36评分指标进行测评,主要对患者生理功能、生理机能、健康概况及躯体疼痛进行测评,每项总分为100,得分越高则生活质量越好;②护理满意度采用该科自制调查表,由患者对其自身主观护理感受进行填写后,并予以评价。

减刑新规下发后笔者对监狱罪犯进行了访谈,并与服刑人员家属会谈了解情况。受访谈的罪犯都认为减刑新规对罪犯改造产生较大影响,既然表现好与表现差都要受到限制,而且间隔还固定,减刑幅度那么小,不如“混”改造。尤其对于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特别是暴力犯罪、涉黑、涉恐的犯罪还有金融类、职务类、毒品类犯罪等,减刑幅度受到严格限制。减刑新规实施后,大多数罪犯极易因改造压力增大、改造心理落差较大等因素而在日常改造中进行情绪宣泄和“隐形对抗”。对于高危罪犯(危险犯、顽固犯)的监管改造,一般的教育引导很难起到有效作用,即使有作用也可能是罪犯伪装出来的,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二)监狱监管安全压力和民警管理难度加大

虽然近年来监狱安全形势有所改观,但是一系列监狱事件还是让我们不敢懈怠,比如2008年河北省保定监狱谢万礼越狱事件、2009年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越狱事件、2011年河北省深州监狱王振轻越狱事件。这些鲜明的案例就是最好的警钟,监管安全压力一直在不断增加。减刑新规的实施,对于一些改造积极的服刑人员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一些原来平时改造积极的罪犯因改造的积极性会担任监狱里部分特殊岗位,如生产小组长、生产劳动小门岗等,这些特岗犯对于狱警监管犯人起着特殊作用(狱情提供和联防互助),但是减刑新规的实施,影响到这些人改造的积极性,无形中就会加大民警的监管压力和监管难度。《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某些罪行的罪犯已经受到了影响,增加了部分罪犯服刑时间。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对罪犯的减刑又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2014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的实施对罪犯的管理约束进一步增强。政策叠加效应对罪犯的改造冲击空前,而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减刑新规更进一步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加以限制,减刑幅度减小,要求更加严格,把控更加严谨,监督更加到位。监狱在押罪犯人数激增,据2012年的调查统计,约有164万名在押罪犯,而在职监狱民警只有30万名,这更加剧了民警的监管压力和管理难度。

(三)改造、矫治教育难度加大

监狱的工作不仅是惩罚犯罪人,还要改造犯罪人,使犯人再社会化。监狱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逐步拓展到教育改造的空间,由原来“看守改造”转向“矫治教育”,这是一种进步。对于大多数罪犯而言,改造的激励机制就是减刑,减刑才能看到希望。减刑新规下发以后大多数服刑人员看不到减刑的希望,就不想去改造,不接受矫治教育,这就增加了改造和矫治教育的难度。罪犯在心理上对监管改造产生了排斥,对于改造教育和矫治教育也产生抵触情绪,这样就难以完成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目的。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指出:“监狱的各项工作都要为教育改造工作服务,围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发挥各自不同的教育功能和作用。”可见现阶段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性。教育改造的难度加大,影响到监狱整体工作的进程和监狱改造的最终目的。

三、新形势下罪犯改造的建议

(一)转变监管思想理念,强化监管措施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监狱监管体系不可能一成不变、墨守成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催生创新改革的步伐、形势的倒逼、新问题的出现、内在的发展等无不要求监狱要转变监管思想理念。只有思想理念得到了解放得到了升华,我们才敢于突破,敢于打破常规,敢于去创新,尤其是我们监狱干警。一线的基层干警,在改革的最前沿,是问题的发现者也是问题的解决者。转变监管思想理念,不是要求我们不作为、不敢为,而是寻求更好的方法、更有效的措施去强化监管改造,去更好地教育矫正。监管安全是监管改造的根基,没有稳定的监管安全环境就难于发挥改造的作用。监管安全需要完善和强化监管安全措施,科学合理地把人防、物防、技防协调运作,达到最佳效果。

(二)加大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狱内舆论

做好基层民警的培训工作,监狱业务部门要组织民警对减刑新规的学习,不断加深认识。监狱在民警充分学习的基础上,还要组织开展政策法规知识考试,确保民警学懂、弄通、吃透,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减刑新规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好思想基础、政策理论知识基础。监狱各业务科室要积极配合监狱培训,开展民警岗位实务操作培训,确保民警对相关文件规定熟练运用,确保民警执法公正、准确,进一步提高监狱民警的整体政策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宣传的重点和关键是做好罪犯政策宣传工作,尤其是受减刑影响较大的罪犯政策宣传工作,防止罪犯的理解偏差。相关业务部门和监区主管刑罚执行的民警要认真做好宣讲解释工作。在对减刑新规的讨论中,部分罪犯就认为该法规是过于苛刻和为难改造,有部分罪犯甚至认为,即使认真改造也要被限制,不如“混改造”,反正结果都一样。因此要消除他们的认识误区和心理落差,必须要进行积极的政策宣传,让他们真正地了解政策法规,适应政策法规,从积极正面的角度把握政策法规。

(三)有针性地开展个别化教育,缓解罪犯消极情绪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减刑新规对罪犯改造的冲击客观存在,这就要求监狱以及监狱民警能够切实从罪犯自身改造的实际出发,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从而缓解罪犯消极改造情绪。在具体教育中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一对一”帮教。罪犯情绪的不稳定容易影响改造的效果,监狱民警需要实际去观察每个罪犯的情况,喜怒哀乐要及时了解,有针对性地对特殊罪犯的个性心理问题进行矫正,这时候就需要“一对一”的个别化教育。个别化教育是一种情感交流和面对面的谈话,通过“一对一”的交谈形式,实际地解决罪犯的现实困境和思想问题,及时掌握他们的心理动态,把握他们的心理特点,积极进行适应性心理调适和抚慰,要与他们多谈心、多交心,缓解心理压力,减少心理焦虑,帮助他们重拾改造信心,以强大的内心力量来适应政策调整的冲击和考验。二是注重情感帮教。针对他们心理上的落差,给予他们理解和宽慰,从而引导他们的情感宣泄。同时,民警要协助罪犯探讨未来改造的方向,激发他们改造的动力,提升罪犯再社会化的信心,切实减缓和转移他们改造的压力;对于罪犯改造中出现的各种困难以及生活、身体问题,要给予及时的关心和帮助,真情打动罪犯,帮助他们尽快渡过政策难关。

(四)加强狱内防范工作,确保监狱安全稳定

安全来自对形势的动态研判,来自管理的创新实践,来自联防联控机制的完善。积极做好罪犯狱情、犯情状况的研判和把控,对那些违反监规纪律、对抗管教的罪犯及时纳入监狱从严管理名单,对于高危罪犯、顽固犯等罪犯的信息和动态及时掌控。在日常管理中,注重执法证据的收集与保管,开展罪犯的风险评估工作,提升监狱安全防控和文明执法水平,让那些企图借机寻事的罪犯无空可钻。当沟通协调无法起到作用后,监狱需要严肃监规纪律以确保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大对反改造言论的打击。对那些蓄意曲解政策法规散布反改造言论的罪犯予以坚决打击,要发动其他罪犯对他们进行监督,促使罪犯按照正常程序反映想法和意见;同时,要加大对那些想“混改造”和消极改造罪犯的打击力度,把妄想通过政策调整引起部分罪犯情绪不稳的契机挑起警囚矛盾的想法扼杀在萌芽状态,保持监狱改造安全稳定。二是开展行为规范整治活动,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针对政策实施后部分罪犯改造思想放松的现状,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为规范整治活动,明确罪犯“服刑意识”、“改造意识”、“法律至上意识”,尤其是对可能出现的蓄意对抗、消极改造以及串联煽动等严厉整肃,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三是加大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快速惩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在监狱施行减刑新规过程中出现的消极对抗和违反监规监纪的反面典型,有效遏制部分罪犯借助政策实施发泄对改造不满的思想,切实维护监狱安全稳定。

(五)做好罪犯亲属的思想工作和社会帮扶工作

减刑新规的出现,不仅仅是罪犯心里难于接受,犯人家属心里也是难于接受。在和罪犯家属的谈话中,他们有的接受不了这样的现状,为什么减刑变来变去的。因此,在监管改造中,监狱要加大与罪犯家属的沟通和协调,通过召开家属座谈会、政策法规讲解会等形式,寻求家属对监狱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不仅要做好服刑人员的思想、心理工作,更要做好服刑人员家属的思想工作,引导家属在特殊情况下加大对罪犯改造的支持力度。也要积极了解服刑人员家庭的实际困难情况,帮助确实有困难的家庭,从而让服刑人员没有后顾之忧,更加认真地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在帮扶工作中,要发挥社会帮教的作用,通过“一对一”的真诚帮教,发挥监狱无法发挥的第三方作用,寻求罪犯对当前政策更广泛的支持。要积极发挥社区和村委会的作用,防止因为家里有服刑人员就受到歧视或者区别看待的问题出现。

〔1〕 刘崇亮.“重重”刑罚观对监狱行刑的效果——以《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的调整为分析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6).

〔2〕 吴宗宪.监狱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80.

〔3〕 孙畅,张振声.我国服刑人员抑郁水平研究〔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5).

(责任编辑 王守明)

Suggestions on Criminals Corre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ew Regulations of Commutation

CHEN Ran -ran1,LIAO Wen-biao2

(1.Shanghai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Shanghai 310000; 2. Guangxi Zhongdu Prison, Luzhai, Guangxi 545699)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n Commutation, Parole Cases Made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Law Explanation 〔2016〕 No. 23) formally implemented on January 1, 2017, China’s commutation parole system has carried out a revolution, the judicial system reform has been further deepened, and the criminal justice policy of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is more scientific and concre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rules of commutation will inevitably lead to a new change in the supervis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prison, whether criminal prisoners or prisoners will lead to new thinking, how to scientifically regula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criminals and stability of security will be the prison work is facing new problems. Combined wi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knowledge, through interviews and interviews in the form of the new commutation system to prison security and the impact of the reform and analysis of the impact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commutation; status analysis; regulatory reform; suggestion

2017-03-20

1.陈冉冉(1991-),女,安徽宿州人,上海政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2.廖文彪(1988-),男,广西北海人,广西中渡监狱科员,主要从事监狱学研究。

DF87

A

1672-2663(2017)02-0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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