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企业劳动关系中的问题及对策

2017-03-06 05:18邓丽波
商情 2016年46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管理机制权益

邓丽波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企业劳动关系的不和谐现象渐露端倪,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侵犯,劳资纠纷的案件在逐年增加,企业管理方与劳动者之间的激烈冲突个案渐趋增多,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虽然我国在劳动立法方面已经做出了诸多的努力,但企业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以追逐利益为第一目的而忽略劳动者在企业中应得的权利,并且在多种因素的交织影响和共同作用下企业内的劳动者明显处于劣势地位,管理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动关系呈现出不和谐、不稳定的状态。由此,结合企业的自身特点,依据一定的原则,政府、企业、劳动者等各方面都应该采取积极妥善的措施来改善目前的这种状况。

【关键词】劳动关系 权益 劳动者 管理机制

一、企业劳动关系的概念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權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二)典型企业劳动关系的特点

(1)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逐步清晰化。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逐渐成为主体明确、利益多元的新型劳动关系,企业产权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局部利益的矛盾开始出现,劳动争议逐渐增多。

(2)劳动关系格局初步呈现多元化。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格局已经形成。我国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相互交错,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

(3)劳动关系的建立初步实现契约化。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企业用的制度方面,通过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来替代固定工制度,使劳动关系逐步由过去的行政隶属关系向契约关系转变。

(4)劳动关系的运行初步实现市场化。劳动就业逐渐从过去的统包统配转向就业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变更与终止也从过去的行政管理方式转向市场调节方式,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主体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决定,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资源的基础调节作用开始得到发挥。

二、目前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现象较为普遍

一是劳动关系的确定不规范。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责任,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二是违规加班现象严重,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不执行国家劳动定额标准。三是不少企业不重视劳动安全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条件差,职业病和安全事故时常发生。四是社会保险覆盖面不高,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参保率较低。

(二)职工收入差距较大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随着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职工的收入与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明显拉大,企业经营者年薪超过职工年收入的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现象并不鲜见。在一些改制企业,经营者持大股,且大幅提高股本分红的利率,压低职工劳动报酬,使资本收益与劳动收益明显不匹配。同时,行业收入差距也明显拉大,垄断行业职工工资过高、增长过快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职工民主政治权利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许多企业改制后,一切由企业经营者说了算,民主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有些改制企业剥夺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强制推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经营者暴富,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剥夺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各级人大、政协代表中,普通劳动者所占比重偏低,职工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机制不健全。

三、解决当前企业劳动关系问题的对策

(一)制定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中最重要的是有完善的劳动法律法规,为劳动关系的运行和劳动关系的协调提供法律规范。通过立法和有关法律的修改,赋于工会代表劳动者协调劳动关系的刚性权力,并从具体制度安排上真正确保工会与企业的平等地位,使工会切实成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在劳动关系运行中发挥制衡作用;保障职工参与企业工资协商谈判和职工代表参与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民主管理的权力;规定劳动要素在分配过程中应有的正当权利;加强劳动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使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劳动关系的运行都有基本的依据。

(二)建立完善政府协调劳动关系机制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最重要的机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和制度安排存有缺陷,这项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应通过立法明确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市场经济和劳动关系协调中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和工作制度等。国家应该积极建立健全有关机制和制度,畅通职工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及时收集、认真研究分析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适当增加工人代表在各级人大、政协中的比例,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把听取工会和基层劳动者的意见作为必经的程序,切实体现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

(三)建立健全工会协调劳动关系机制

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推动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基本途径和必然要求。机制、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必须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着力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要完善立法参与制度,积极参与涉及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修改,把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上升为法律法规政策;推进完善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交流情况,把职工利益诉求和工会的主张体现到政府的劳动政策制定和工作部署中去;建立与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执法监督相互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劳动法律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用工、欠薪欠保的行为,促进企业加强劳动安全的投入;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及时分析、研究劳动关系发展状况,妥善处置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

参考文献:

[1]陈延林.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调整[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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