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提升社区矫正效果

2017-03-06 07:33张志善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司法局
司法所工作 2017年2期
关键词:绛县司法局服刑人员

文 张志善[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司法局]

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提升社区矫正效果

文 张志善[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司法局]

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司法局在多年的实践工作中,坚持区别情况 、有的放矢,通过“五化”举措,即教育转化,提升法治观念;引导净化,促进人格塑造;帮助感化,实施心理医治;惩戒强化,矫正不良行为;控制硬化,预防重新犯罪,使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完善和发展。

教育转化——提升法治观念

绛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类、分阶段教育。所谓分类教育,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如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程度、犯罪类别等进行分类,然后施以不同内容的教育。如诈骗、抢劫、盗窃、贪污受贿等财产类犯罪,多是道德偏差导致其犯罪,违法犯罪是道德底线的突破。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需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劳动意识和价值观培养教育、奉献教育、高尚人格教育以及爱岗敬业、认真履行职责的职业道德教育,矫正其出现偏差的道德体系。所谓分阶段教育,则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将教育矫正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后两个月内为入矫教育阶段,解除矫正前一个月为解矫前教育阶段,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入矫教育阶段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在心理上存在自卑、封闭、逆反等特点和行为上存在抵触、试探、被动参与的状况,教育内容主要为相关法律法规及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纪律,社区矫正性质、任务、方法及矫正期间的权利义务。常规教育阶段则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已适应社区服刑生活,心理状态趋于稳定,对未来生活考虑较多,对文化知识、职业技能、法律知识需求较多,教育内容转为思想、法治、文化、职业技能、劳动养成等。解矫前教育阶段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在行为和心理上存在松散、应付的特点,教育内容应为形势、理想、前途教育等。

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近年来,绛县司法局坚持每月的1日和15日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在初始教育阶段,通过发放学习资料、集中辅导等,使社区服刑人员明确什么是社区矫正,为什么要接受社区矫正和应如何接受社区矫正;在常规教育阶段,通过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劳动养成教育等,使社区服刑人员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水平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升;在解矫教育阶段,通过个别谈话,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对改造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指明其解矫后应注意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并走访其家庭,通报其不足之处,使他们的家庭在其解矫后督促其改正。将思想教育贯穿到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全过程,使之顺利回归社会,改造成为新人。

引导净化——促进人格塑造

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入教集中宣告

在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将社区服刑人员视为独立、有价值、有尊严的个体,通过关怀对方,真诚沟通,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认真接受改造,形成健康人格,拥有重新做人的自信心。同时,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学习兴趣不大的实际,在教育形式和内容上注意契合其特点和需求,开展丰富多样的矫正教育活动。在教育形式上为寓教于乐,如带他们看有教育意义的电影,到革命教育基地和博物馆参观学习;举办座谈会、联欢会,为社区服刑人员倾诉烦恼和分享喜悦搭建平台,让他们学习分担别人的痛苦、分享他人的喜悦,在此过程中也学习如何理解和体谅他人。学习方式为个别辅导和集体学习。在学习内容上,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需求及犯罪原因,分别为他们提供法律、思想道德、社会保障政策、心理健康、文化素质、情趣培养等教育,其中最主要的是各种职业技能教育,为其立足社会奠定基础。

帮助感化——实施心理矫治

在辖区内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的很多社区服刑人员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只因脾气暴躁、情绪一时失控等原因造成的;还有一些未成年犯是因为在单亲家庭中成长而缺乏关爱和温暖,对生活理解发生偏差而犯罪;也有些罪犯是由于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受不良思想影响,心理情绪不稳定而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在社区服刑人员中普及心理知识,开展心理咨询,重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是教育矫正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社区服刑人员一入矫,辖区内司法所就对其进行全面测试。发现有心理问题,及时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疏导或心理治疗,同时找出形成其不良心理的原因,根治诱因。在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中加入心理治疗项目,同时在集体教育活动中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特殊的关注和引导,逐步培养其形成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人格。近年来,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引导的同时,更多的注重给予人性关怀的积极帮助,从而感化其思想,融化其心中的冰垒,使之更深刻地认罪悔罪,接受改造。

城内村26岁的杜某,因交通肇事罪被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因此产生自卑思想,就连自己的修车手艺也扔到一边,整天浑浑噩噩地打发日子,导致家庭寅吃卯粮,债台高筑,妻子整天吵闹着要和他离婚。古绛所所长曹建水了解到这一情况,针对杜某会修车的特长,在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不厌其烦地往返于路村、乔村和县城等汽车修理店,经过多方通融, 为其找到汽车修理的工作,杜某干了7个月,净赚7800元。杜某热泪盈眶地说:“如果不是古绛司法所及时雨般的帮助,哪会有我今天的日子!”从此,他汇报思想更加主动,劳动改造更为积极,就像换了个人。妻子与其和好如初,二人同心协力,齐奔致富之路。

惩戒强化——矫正不良行为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服刑人员大都能服从监管,接受改造,但也有个别人员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推脱司法所或矫正中心组织的各种矫正活动等。对此,必须通过惩戒强化,矫正其不良行为。

首先,建立切实可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行为目标和行为规则以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尤其是个案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则。

其次,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不服从监督管理的惩戒制度。对违反监督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惩戒。如对社区服刑人员制订了“七项规定”:即每周向乡镇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每月到乡镇司法所报到并书面汇报思想活动情况一次;每月接受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一次,每月接受个别谈话教育不少于一次;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2小时;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当天不回来的,应当报告乡镇司法所备案;一般情况下,不得请假离开绛县地区,对确需外出的除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外,应当由所在家庭或村(居)委会作书面担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使社区服刑人员切实感到国家法律的威严,不敢再以身试法,从而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孙王村王某因金融诈骗,被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在社区接受矫正期间,他接手经营其父亲开办的铸造厂。仗着企业资本雄厚,他财大气粗,唯我独尊。根据矫正制度,王某必须如期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然而,王某对司法所的矫正制度置若罔闻,不予理会。对此,司法所立即将其纳入“严管”对象行列,下达了严管通知书,强令其接受了公益劳动和学习教育,从而使之认识到自己是带罪服刑之人,必须规规矩矩改造,不能抗拒管理,原来趾高气扬的嚣张劲儿没了,取而代之的是老老实实地服从管教,彻底改邪归正,告别灰暗的过去。

控制硬化——预防重新犯罪

绛县司法局按照低、中、高强度管理标准,将社区服刑人员分为A、B、C三个类型,分别进行管控。比如对C类人员,要求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到一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两次;每月交两份思想汇报;每月必须参加不少于十二个小时的公益劳动,使其行为置于监督管理之下,其行踪由矫正组织及时掌握,有效地防止了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冯村岭村的张某在安峪派出所当协警时,因徇私枉法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他凭着自己曾当过协警,对矫正制度熟视无睹,不理不睬。针对其表现,安峪司法所将其纳入“严管”对象之列,责成专人“一对一”地跟踪矫正,按照强度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其活动,终使其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洗心革面。古绛镇路村张某因信用卡诈骗被盐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交由绛县司法局接管。起初他基本能服从监管,但后来张某却出现不履行矫正义务和不请假外出的现象,经司法行政机关数次警告仍不改正。为此,司法局根据有关法律,向盐湖区法院送达了对张某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很快接到盐湖区法院的回复:对张某撤销缓刑,决定将其逮捕,上网追逃。这种做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效果明显,使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始终处在矫正组织严控之下,有效地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社区内88名社区服刑人员无一脱管、虚管、漏管、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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