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民主理论的兴起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观点分野、理论认知与实践探索

2017-03-06 22:44:10陈安杰
关键词:协商民主理论

陈安杰

(中共上海市松江区委党校 教研室,上海 201620)

一种民主理论的兴起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观点分野、理论认知与实践探索

陈安杰

(中共上海市松江区委党校 教研室,上海 201620)

西方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是建立在代议制民主基础之上的,是为救治现代西方民主而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对于这种民主理论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协商民主理论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范式,是对代议制民主的完善和超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其并非是民主理论的创新,毋宁说是一种复兴。在围绕协商民主理论的认知上也存在分歧:哈贝马斯提出了商谈民主;吉登斯提出了对话民主;扬提出了交往民主。西方学者在理论研究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主要体现在其基本理论的研究、协商民主实验以及对这一理论的前瞻性思考等方面。

协商民主;民主理论;观点分野;理论认知;实践探索

“何谓民主?”——这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千百年来无数的思想家为之着迷。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卢梭尽管处于不同的时代,但都把民主概括为“人民的统治”,创建了一种体现平民主义价值取向的制度安排,自此,这种民主政治制度处于统治地位数千年之久。但,人类对民主真谛的探寻却从来就没有停歇。进入20世纪以来,民主理论的研究可谓精彩纷呈:罗尔斯的政治民主观,布坎南的宪法民主论,达尔的多元民主论,亨廷顿的自由的保守主义民主论,韦伯、熊皮特的精英主义民主论以及哈耶克、萨托利的自由主义民主论等竞相登场,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但纵观这些民主理论,大多是在为代议制民主进行辩护。正如精英民主论者所言,“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即,为达到政治——立法与行政的——决定而作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①[美]约瑟夫·熊皮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2012年,第359页。这种安排表现为政治精英通过选举的形式获取社会权力,也就确立了近代以来的代议制民主形式。代议制民主以程序民主和竞争性民主为理念,是通过定期的竞争性选举来进行运作的,韦伯称其为是“精英的一项事业”。②Marx Weber, Politics as A Vocation, in From Marx Weber, Eds. H. H Gerth and C. W.Mill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2,P.113.但是,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竞选中的获胜者往往背信弃义,背离公众的正当利益诉求,以致西方理论界开始反思这种竞争性民主范式。在这样的背景下,协商民主理论应运而生。

一、围绕协商民主理论的观点分野

协商民主理论勃兴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社会,它是对当代西方民主制度尤其是对代议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的必然结果。首次从学术意义上提出“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概念的是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Joseph M. Bessette),他于1980年代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使用了这一概念,旨在对以精英主义为特性的美国宪法遭到的质疑和指责进行辩护。随后,伯纳德·曼宁(Bernard Mannin)和乔舒亚·科恩(Joshua Cohen)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曼宁对协商民主研究的出发点在于寻求合法性的基础,他是通过亚里士多德、卢梭以及罗尔斯对“协商”(deliberation)一词的理解来展开的。科恩则以合理的多元主义事实为基础,把协商民主制度理解为在以民主作为基本价值的共同体中,公共事务由所有成员共同协商决定的制度安排。尽管两人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但他们的文章“基本上确定了协商民主理论的进路”。①辛向阳:《20世纪西方民主理论论析》,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351页。

进入20世纪90年代,协商民主理论在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约翰·罗尔斯 (John Rawls)以及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等人的极力推动下,对这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升温,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博曼于1996年出版了《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1997年博曼、雷吉合作出版了《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1998年乔恩·埃尔斯特主编了《协商民主》文集。21世纪以来,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跨越了时空的界限,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非西方的学者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了译介,研究热情不断高涨。

不过,围绕协商民主理论是否是新的民主范式的争论却一直伴随着它的研究进程,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坚持认为协商民主理论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范式,是对西方代议制民主的超越;而另一种观点则进行了反驳,认为协商民主并非是民主理论的创新,毋宁说它是一种复兴。新范式还是理论复兴的争论已跨越时空和场域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一)协商民主是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代表了民主政治发展的新高度,它是代议制民主理论的完善和超越

纵观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脉络,一些学者认为,它是在其他民主理论面临挑战中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是对现有民主理论进行反思的必然结果。诚如一些学者所言:“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发达的代议民主和多数民主之上的,它是对西方的代议民主、多数民主和远程民主的一种完善和超越。”②[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2页。这种民主范式迎合了西方国家的现实政治发展的要求,更加适合于西方国家的现实政治,在推进西方的民主理论和实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协商民主,作为当代西方一种新的民主理论与实践形态,极有可能形成西方民主的一个新的发展阶段”。③[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页。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民主理论在20世纪后期明显转向了协商,这就预示着处于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能自由平等地参与到政治生活和决策的过程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偏好,并通过对话、讨论、协商以及辩论等形式,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达成共识。在这种民主范式的运作中,参与其中的公民是在理性的基础上进行的,并赋予了决策的合法性。“作为一种新的民主范式,协商民主既是民主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主政治现实面临的挑战所带来的必然选择”。④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页。协商民主之所以超越了自由主义和批判理论,在于其把民主程序与规范内涵结合起来,确保在理性的基础上达致普遍利益的实现。这种民主范式“使民主思考步入了新的轨道。”“尽管在古典民主理论、发展型共和主义和发展型民主理论中可以找到对于协商和公共理性的关注,但是,将其真正置于理论核心地位的是协商民主理论家”。⑤[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90页。不过这种民主范式并非是一种孤立的理论形态,它是深深扎根于西方民主理论沃土之中的,并在其基础上创新、发展,可以说是对西方民主理论的完善和超越。

(二)协商民主并非是民主理论的新范式,也不是民主理论的创新,毋宁说是民主理论的复兴

回溯协商民主理论的缘起,部分学者认为,它并非是一种全新的理论范式,古往今来,“民主”(democracy)和“协商”(deliberative)对人们来说从来就不是陌生的词汇。诚如约·埃尔斯特(Jon Elster)所言,“协商民主或者说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协商来进行集体决策的观念绝非一种创新,而是一种复兴,这种理念与实践几乎和民主的概念本身一样久远,都来自公元前五世纪的雅典”。①Jon Elster. Ed, Introduction,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1.雅典式民主被认为是协商民主的最早雏形,亚里士多德则是第一个为协商民主的价值进行辩护的思想家。不过,雅典的协商民主是建立在直接民主基础之上的,这种“协商”只能意味着参加集会的少数人之间的讨论,而不是所有的人之间的协商,况且这种在集会的演讲只想说服听众,而并非是说服彼此,这种程序安排就缺少了协商民主最核心的一些东西。但在某种程度上说,它却是模拟了真实协商的过程。

随着雅典式民主的式微,取而代之的是代议制民主,协商民主的本质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就是较早协商民主的提倡者。他阐述了在18世纪的思想家中普遍隐含的观点,由于人类易于犯错,所以协商就变得十分必要。按照埃尔斯特对密尔观点的阐释,人类易于犯错并不局限于认知方面,因为代表们也可能无法履行其促进共同善的义务,这样易于犯错这一观点就导致了另一种有关制度设计的共同看法。与密尔认为的认知上的不足应该设计必要的制度来弥补不同,休谟则认为制度应该被设计来限制这些不足可能带来的危害。正如休谟主义者所言,从既定目标的有效实现的角度来看,协商能够使人们改变他们关于某些事务的看法,但不会承认协商对各种规定性问题产生影响。

德雷泽克((John S.Dryzek)坚持认为,对协商的重视,并不是一个全新的问题。“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以及在对西方经典理论作出贡献的政治理论中,比如在埃德蒙·伯克和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政治理论中,还有20世纪早期以来的理论家,比如在约翰·杜威的著作中,我们都能找到关于协商民主的论述”。②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2页。杜威对协商民主的论述是建立在道德理念基础之上的,他认为,“民主不仅是一种政府形式,它首先是一种共同的生活方式,是一种共同交流和分享经验的方式”。③约翰·杜威:《民主·经验·教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45页。这里强调的共同的生活方式,是以公民之间平等地交流、协商,彼此之间分享经验为前提条件的。这种生活方式的民主意味着在公民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彼此自由协商可以支配一切,而并非力量支配一切,相互之间的合作而不是你死我活的竞争成为生活的规律。杜威对协商民主的理解显然具有实用主义的色彩,他主张用教育的方式去改变人性,代替民众争取民主而对社会的变革,实际上,仍没有摆脱资本主义民主制的窠臼。

时至今日,两种观点的争论仍在继续,孰是孰非难以澄清。正如戴维·赫尔德所言,“协商民主在多大程度上被理解为民主的创新模式,或者被理解为代议制民主方式的变化而发挥作用,这仍然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④[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91页。

二、对照协商民主理论的不同认知

哈贝马斯、吉登斯以及爱丽丝·马里恩·扬(Iris Marion Yang)等学者对照协商民主理论提出了他们对“协商民主”的不同认知,为探知协商民主理论提供了不同的视角。

(一)哈贝马斯提出了“商谈民主”

哈贝马斯对协商民主的理解是建立在商谈民主理论基础之上的。他认为,商谈论下对法治国的规范性自我理解和政治过程的社会事实性之间存在一种张力,换言之,就是从内在于法律的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这种张力,体现为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外在关系的转向,其贯穿始终的是民主法治国的自由建制。哈贝马斯认为,“商谈论所要做的工作,是对这种自我理解做一种重构,使它能维护自己的规范性硬核,既抵制科学主义的还原,也抵制审美主义的同化”。①[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4页。

鉴于经验性民主理论并未对民主的规范性给出合理的说明,没有解决规范性和现实性之间的张力问题,据此,哈贝马斯对规范性民主理论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对自由主义、共和主义以及程序性民主理论这三种规范性民主理论进行比较研究,阐明了自己的重构性民主理论的规范性内容。哈贝马斯的程序性民主理论是在吸取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成分的基础上提出的,实质就是以商谈性政治的程序作为民主过程的核心。这些理想性的协商和决策程序在适用性商谈、政治商谈和道德协商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并假定这种联系是顺畅的,这样这些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就是合理的。哈贝马斯进而指出,协商性政治中民主过程的规范性含义比自由主义强,比共和主义弱,并把政治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置于核心地位。其原因就是自由主义模式把权力过程看成是盲目发生的,在个人选择之外是不允许自觉的集体决定的,共和主义模式把民主过程赋予全社会范围的主体,把全体公民看做是为了全体而行动的集体行动者。哈贝马斯的商谈论则放弃了它们所采取的主体性哲学,对民主过程进行主体间的理解,政治权力成为交往产生的权力,在这个过程中,交往形式用特定的方式来对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进行调节,以至于这些过程具有可错性的结果就享有了被假定为合理结果的地位。同时,哈贝马斯还指出协商性政治依赖于一种与之相呼应的合理化生活世界情景,即自由的政治文化、开明的政治社会化以及形成舆论的各种联合体。这些生活世界的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自发性、不易受到政治机构直接干预的特质。②郑永流:《商谈的再思——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222页。

不过,在社会复杂性的背景下商谈民主如何应对“不可避免的惰性力”,成为不得不考虑的方面。哈贝马斯认为,我们既不能仅仅将社会惰性力看作规范和现实之间的区别,简单地等同于日常情景和平凡阻力,也不能把协商性民主过程的规范性内容实体化,进而夸大社会惰性力,如果这样则不利于发挥社会整合力。基于这样的事实,哈贝马斯就从规范性民主观转向了社会科学的民主理论,就此来证明商谈性民主理论是可以应对复杂社会中社会惰性力的各种挑战的,进而在社会复杂性的境况下构建他的“商谈民主”。

(二)吉登斯提出了“对话民主”

面对各种形态的保守主义和以激进面目出现的社会主义的异化,吉登斯发出了这样的感慨,“已经变得激进的保守主义遭遇到了已经变得保守的社会主义”。③[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页。这是他在深入研究保守主义和欧洲社会主义的发展历程之后作出的理论判断,强调了如今的保守主义和欧洲社会主义都向着自己的对立面转化了,换言之,就是左与右的确定变得模糊不堪,很难分清哪个是左,哪个是右,从这一点来看,左与右的说法已经失去了它的本真意义。不过,事实是左右之分还没有完全消弭,它还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都发生了异化,基于这样的事实,吉登斯主张重构激进政治,力图建立一种对话民主(dialogue democracy)的社会制度来弥补自由民主制度的缺陷。

吉登斯认为,在实行自由民主制度的国家中,存在着政治制度的大规模异化,表现为对政治的低烈度的冷漠,选民偏好变得难以捉摸,选票受政党政治的支配,代议制变得名不副实,已经远离选民。这需要一种新的民主形式来反映,就是通过对话和协商进行表达。吉登斯指出,“自由民主制度是一种受某些社会准则指导的代议制;协商民主是在政治舞台上取得政策一致或试图取得政策一致的途径”。①[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18页。通过对这两种民主形式的对比分析,他明显倾向于后者。但是,他认为,协商民主也不是理想的民主形式,仍存在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协商民主被局限于正式的政治领域。于是,他主张建立一种扩展了的民主形式,即“对话民主”。

吉登斯设想“对话民主”并非是自由民主的扩展或延伸,也不是它的补充和完善,毋宁说是创造了社会交流的良好形式,并对重建社会团结将会作出实质性的贡献。显然,这种以讨论和交流的方式存在并建立在可信性基础之上的对话民主,成为解决不同价值和不同生活方式之间的民主选择样式,正成为协商民主在全球治理层面的一种路径选择。不过,吉登斯也直言不讳地点出了“对话民主”的软肋,在涉及到制度性的问题上可能面临无法解决的困境。

(三)马里恩·扬提出了“交往民主”

扬在深入研究协商民主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了交往民主。她认为协商民主的优点主要表现在,“致力于理性在政治中凌驾于权力之上。政策之所以应该被采纳,不是因为最有影响力的利益取得了胜利,而应该是因为公民或其代表在倾听和审视相关的理由之后,共同认可该政策的正当性”。②③[美]爱丽丝·马里恩·扬:《交往与他者:超越协商民主》,载塞拉·本哈比主编,黄相怀等译,《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118页,第122页。同时,协商民主理论还表达了公民在参与民主政治活动中地位和发言权的平等,这种平等并没有受到个人所处社会地位抑或社会权力的制约和影响。对此,科恩和哈贝马斯都表现出了类似的观点,德雷泽克则以此为基础建构了自己的“话语民主”。

对于以协商民主的观念来代替以利益为基础的民主理论,扬表达了赞同之意。不过,她认为,协商民主至少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基于文化偏见的讨论观念被协商民主论者提前预设,这必然会造成一些人或者某些群体的失语或受到歧视;另一方面,协商民主论者往往把以理解为目的的讨论过程错误地理解为以共识为前提,或者以共同利益作为目标。鉴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缺陷,她认为,“这种以讨论为基础的民主理论必须对政治讨论中的话语形式和风格采取一种更为宽泛的理解。我更愿意将这种扩展了的理论称为交往民主,而不是协商民主”。③

扬认为,交往民主是超越了协商民主的一种民主政治形式,因为在交往民主理论的模式下,人们更加关注社会差异和权力对言语本身的渗透性,协商文化实践的特殊性也将得到充分彰显,并且更具包容性。在这种交往民主的过程中,能促使个人偏好发生转向,在互相倾听和了解他人的观点的同时,人们对于解决集体问题的观点也会随之发生转向。

扬的主张是以沟通代替协商的交往民主范式,这种民主范式是对协商民主的超越。在当今文化与社会地位存在广泛差异性的境况下,实现沟通的可能性,达致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种民主理论应该是宽泛、多元的。在扬的交往民主中强调文化、社会视角或者排他主义承诺上的差异,另外,像诸如礼节、修辞以及叙事等都被她看作重要的交往形式。

三、立足协商民主理论的实践探索

西方学者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主要体现在其基本理论的研究、协商民主实验以及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前瞻性思考等方面。这不仅使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在广度上不断延展,而且在深度上也达到了一定的研究水平。

(一)对协商民主基本理论的研究

西方学者围绕协商民主的内涵、特征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单就协商民主理论的内涵来讲,毕塞特把协商民主看作是一种民主的治理形式,他认为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衡体制以及政党竞争的定期选举的代议民主制就是协商民主制。曼宁和科恩拓展了协商民主的内涵,将合法性、理性以及公民之间平等参与纳入协商民主理论,达成了平等主体间的对话、交流与协商的共识形成机制,使协商民主理论成为一种为了“共同的善”的治理形式和民主模式。罗尔斯把协商强制公民的建议必须以“共同的善”为依归当作协商民主的第一原则,以此来阐述他的公共理性的观念。他认为,民主社会的特征表现为公共理性,这里强调的理性是为那些分享平等权地位的人的理性,其目标指向的就是“共同的善”。他进而指出,“作为公民的理性,它是公众的理性;它的目标是共同的善和基本正义问题;它的性质和内容是公共的,因为它是由社会的政治正义概念所赋予的理想和原则,并且对于那种以此为基础的观点持开放态度。”①[美]约翰·罗尔斯:《公共理性的观念》,载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68-69页。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意味着一种事务受到其成员协商支配的社团。这种社团的价值将民主本身视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仅仅是可以根据某方面的平等或公正价值来解释的衍生性理想”。②Joshua Cohen,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 in James Bohman and William Rehg ed.,Deliberative Democracy: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The MIT Press,1997,P.67.科恩提出的协商理想为民主制度提供了一种较为恰当的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广泛稳定性和公正性,在制度设计上也被认为是可行的。

就协商民主理论的特征来看,反映出学者对这一理论的不同认知。曼宁认为,协商民主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合法性,“有必要从根本上改变对于自由理论和民主思想的普遍看法:合法性的源泉不是个人限定的意志,而是它的形成过程,即协商本身。”③[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67页。杰拉德·F.高斯认为,协商民主理论存在着三个方面的特征,即理性、公共正当性和共识的规制性。这些特征形成了协商民主的理想,它们彼此之间相互关联。“理性理想和公共正当性理想使我们从对民主的共识性理解走向一种裁判式的观念;根据这种观念,民主的关键在于,对我们在公共正当性问题上必然存在的冲突性判断作出裁决。”④[美]杰拉德·F.高斯:《理性、正当性与共识》,载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83页。协商民主论者普遍认为,多元性、理性、程序性、平等性、共识性、公共性以及包容性是协商民主理论的主要特征。

(二)对协商民主具体实验的探索

作为协商民主先锋人物的詹姆斯·菲什金对西方社会围绕选民、政党精英以及统治集团普遍存在的对公共政治生活的冷漠和无趣,进行了痛斥和反思。如何弥补代议制民主的缺陷和不足,按照菲什金的观点,凭借协商民意测验(deliberative polls)和协商日(deliberative days),协商可以成为超越现代代议制民主的一条路径。协商由两个环节来进行:专家阐释和提出一些相关问题;参与者之间展开辩论以期获得更具公共性的结论。然后,再对参与协商的每一个人进行民意测验,并对照协商前后的民意结果。通常情况下,协商过程会改变参与者的看法,原因在于不同观点经过碰撞之后,受到了对方的认真考虑。“协商民意测验将科学的随机抽样置于一个具有激励措施的条件下,从而有效地克服了理性的无知。”⑤[美]詹姆斯·菲什金、[英]彼得·拉斯莱特主编:《协商民主争论》,张晓敏译,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2页。菲什金坚信,协商民意测验比普通的民意测验会更有影响力,因为它反映了选民“深思熟虑的判断”。它的结果也更具有可取性,它告诉我们,如果给他们以广泛思考和利用信息的机会,这就会是公众思考的结果。①Fishkin,J.:Democracy and Deliberation:New Directions for Democratic reform.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1,P36.尽管协商民主测验并没有对大多数投票者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它却被广泛地应用到公共问题上,通过协商使参与者的偏好发生了重大改变。

在协商民意测验的基础上,布鲁斯·阿克曼和菲什金提出了“协商日”的建议。这项建议试图通过花费几天的时间就重大的政治议题召开公共讨论会议,以克服协商性民意测验存在的不足和缺憾。具体做法就是召集500个样本量的公民集中在当地学校或市政厅,用整天的时间来认真协商候选人的选择。媒介(包括广播和电视辩论)也介入其中并把其列为协商活动的议程。协商的整个过程和结果以及协商前后人们之间的偏好的变化也向社会进行公布。他们还特别考虑到经济困难的群体如不愿意参与协商活动,建议设立“公民补贴”,只要参与其中,就可以领到每人每天150美元。其目的就是让尽可能多的人参与到协商活动中来。他们认为,在公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上协商日的常规应用,可以提高公共辩论的质量,强化票决制度的基础,促使政客们脱离“简单宣讲”的程式思维,转而在实践中关注政策偏好的理由。②[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84页。

公民评议会也是在协商民主框架下的一种民主政治实践形式,就是由公共机构召集充分权衡各方的观点,并对协商的紧急议题作出评估并提出政策建议,在这种形式下,协商是在专家见证人的指导下进行的,旨在促使平等主体的公民就身边事务达成一致,并纳入正式决策之中,就复杂的公共问题作出深思熟虑的决定。此外,彼得·拉斯莱特提出了跨国界的协商民主测验,这是建立国际协商制度的第一步,尽管这一设想实行起来有相当的难度,但“提出这一问题也算是个良好的开端”。③[美]詹姆斯·菲什金、[英]彼得·拉斯莱特主编:《协商民主争论》,张晓敏译,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6页。

(三)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前瞻性思考

协商民主论者在大力推崇协商民主理论,并认为开辟了一条民主发展的新路的同时,也受到了一些协商民主研究者的质疑。“何人协商”、“如何协商”以及“协商就是好事情吗?”这些追问成为协商民主论者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协商民主究竟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的协商,还是更偏向于强势主体。戴维·米勒的观点是:协商民主不利于弱势群体,“到目前为止,我一直关注的是这一论断,协商的设置将不可避免地被强势群体主导,从而牺牲女性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因为强势群体会主导讨论”。④[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45页。扬和桑德斯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们认为,在协商制度中弱势和强势群体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关系。

在“如何协商”的问题上,协商民主研究者提出了各种疑问。协商是仅限于对公平或者公共利益的考量,还是可以从公民自身利益考虑?协商所需要的是一种公开讨论的协商还是像罗伯特·古丁提出的“内在的协商”?针对“如何协商”的问题,桑斯坦提出了“飞地协商”(enclave deliberation)的主张。他认为,这种协商形式就是“具有相似意向的人们进行协商的过程,他们大部分时间在一个相对隔离的地方进行交谈甚至是生活在一起。”他进而指出,“飞地协商既是社会稳定的潜在危险,社会分裂甚至暴力的源泉,同时也是反对社会不公正、非理性的卫士”。⑤[美]卡斯·桑斯坦:《团体极化法则》,载詹姆斯·菲什金、彼得·拉斯莱特主编:《协商民主争论》,张晓敏译,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86页。

对于“协商就是好事情吗?”的疑问,桑斯坦给出的答案是协商未必总是一件好事情。他认为,在一些情况下,集体讨论将会产生“极化”,以至于使协商主体之间产生更为极端的立场。不过,他对区别于大规模的“协商民意测验”的诸如陪审团或一些小团体的讨论,是排除在“极化”范围之外的,因为,这些讨论形式可以在讨论者的各种观点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容易达致某种默契。米勒与桑斯坦的观点不尽相同,他提出了这样一个假设:“协商将会导致某种偏好结构,某种待定问题的共享意识,这种偏好结构或共享意识使得响应者确定一个评价可选择方案的维度。”①[美]詹姆斯·菲什金、[英]彼得·拉斯莱特主编:《协商民主争论》,张晓敏译,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3页。这里提到的“偏好结构”也称“单峰性”(singlepeakedness),确保其不陷入令许多学者迷惑的循环之中。艾米·古特曼和丹尼斯·汤普森都认为,协商可以避免某些坏的结果,是对“多数的暴政”的反对。

概言之,协商民主与传统意义上的民主形式还是存在很大的不同,尽管它不能完全回应所有的批评和质疑,但它所显示的某些特质确实是值得称道的。对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还将继续深入下去,并将会在广度和深度上加大研究的力度,因为这种民主形式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跨越了特定的场域,已成为民主政治理论研究的显学。

[责任编辑 常伟]

Rise for a Kind of Democratic Theory—— Differences of View, Theoretical Cognition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for the Wester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ory

CHEN An-jie
(Staff Room, Shanghai City Songjiang District Party School of CCP, Shanghai 201620,China)

the study of the theory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the western is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is a kind of democratic theory and the rise of modern western democracy for treatment. For there are two kinds of views of the Democratic Theory: a view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ory is a new paradigm in the development of democratic politics, and beyond to perfect the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another view is that it is not the innovation of democratic theory, but a renaissance. Differences also exist in the negotiation of cognitive theory of Democracy: Habermas proposed 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Giddens proposed dialogue democracy; Yang presented communication democracy. Some progress has been made in research on the theory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the west, mainly reflected in its basic theory research, deliberative democracy experiment and the theory of prospective thinking etc.

deliberative democracy; democratic theory; differences of view, theoretical cognition; practice exploration

B017

A

1672-1217(2017)02-0116-08

2017-01-22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4BKS0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研究。

陈安杰(1976-),男,山东兰陵人,中共上海市松江区委党校教研室讲师,同济大学政党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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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eological Properties and Microstructure of Printed Circuit Boards Modifed Asphalt
以政协参与立法深化协商民主
关于现代民主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