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景龙 王子豪 王子琪
赡养:协议可以,买断不行
文/王景龙 王子豪 王子琪
【案例】
张老汉和老伴儿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家居农村,育有二子一女。他们历尽艰辛,将三个孩子拉扯成人,并给他们成了家。现在老大、老二两个儿子和儿媳常年在外打工,排行老三的女儿和女婿租赁了外出农民的土地在家种菜。近年来张老汉和老伴儿岁数渐大,就赡养问题,经三个子女和老两口商量,达成了如下协议:张老汉和老伴儿与女儿女婿一同生活,两个儿子各一次性支付四万元,不再负担二老日后生活的费用,日后张老汉和老伴儿的生活起居费用由女儿负责至终(去世)。其后他们请公证员对协议进行了“公证”,公证后张老汉和老伴儿便提着行李、带着锅碗瓢盆,归到了女儿处。
平静地过了八年,张老汉和老伴儿随着年龄增大身体越来越差,年近八十的他们从进门时女儿家庭的辅助劳力,变成了行动困难、天天需要吃药打针跑医院的女儿家庭的累赘。女婿首先开始态度大变,多次发难,因侍候二位老人和女儿吵闹:女婿女儿为此多次吵着要离婚。无法忍受这一生活环境,张老汉和老伴儿要儿子、女儿拿钱,从女儿家搬出上敬老院。据此,两个儿子对妹妹妹夫不履行赡养协议表示愤慨,他们以过去就二老赡养问题已有协议,按协议他们已经一次性出钱对二老的赡养费用进行了“买断”为由,坚决不肯再出钱。他们说,二老要上敬老院,要出钱也应由妹妹出。而女儿称,二老看病、吃药已将过去两个哥哥给的八万元花光,他家无力全部承担二老上敬老院的全部费用,也不肯出钱。为此,邻居、村干部调解无效,张老汉和老伴儿无奈向当地法院起诉。经驻乡法庭法官庭前调解,三个子女分担了入敬老院费用,二位老人住进了一座公立养老院。一场因公证的赡养“买断”协议纠纷就此结束。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有赡养义务的人不能拒绝。依《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任何违反赡养义务的方法都是无效的。赡养义务不能“买断”,不能把“赡养协议”搞成“买断协议”。所以,对“买断协议”的公证也是错误的。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公证的“买断协议”也是可以撤销的。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