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云隆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杜云隆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司法救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了值班律师工作,但是并不能有效促进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工作的实质化。目前对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值班律师讯问时在场的理论分析及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作用发挥的限制,都是阻碍值班律师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值班律师;律师讯问在场权;认罪认罚;有效辩护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专门律师在法院和看守所免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者作为被指控人的辨护人,帮助被指控人进行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值班律师制度不仅是国家法律援助的重要补充,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对2015年出台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和延伸,也是对2016年11月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2017年6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中关于值班律师制度工作的具体细化。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已经在2 000多个看守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在参与刑事速裁、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意见》是对我国值班律师工作规范进一步的统一和细化,但纵观全国各地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践探索,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以吴宏耀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应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法律帮助[1]。该观点认为,值班律师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援助,具有法律帮助的性质。此种定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职能定位模糊。将值班律师的职能定位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其在刑事诉讼的一些关键环节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困难。由此看来,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法律帮助律师,使得值班律师的作用仍然停留在浅层次意义上的法律咨询帮助上。
以顾永忠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法律援助[2]。该观点认为,法律援助是指由国家专门机构组织专业的法律服务者,为经济困难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保障制度。值班律师应当被定位于法律援助。笔者认为此观点并不妥当。一是适用条件不同。法律援助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并经审核后方可适用,适用后稳定性较强;而值班律师作为一种应急性法律服务制度,适用程序简便且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二是选择方式不同。在大多数地方,当事人可以自己申请,选择符合自己情况的法律援助,但是值班律师分配的随机性较强,一般不考虑当事人意愿。三是当事人信任程度不同。法律援助因其更符合当事人个人情况,适用时间较长,律师和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比较稳定;而值班律师因其随机性大、临时性的特点,欠缺当事人对他的信任。由此可见,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法律援助并不符合司法实践。
以孙长永、陈永生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应将值班律师定位于辩护人[3]。该观点认为,当下的辩护概念已经不仅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实体辩护,随着程序法学的不断发展,程序性辩护和审前辩护也应当成为现代辩护概念的应有之义。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享有会见权;所以,为了使值班律师作用最大化,应将值班律师定位为辩护人,赋予其辩护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笔者认为此种定位不妥。一是角色定位不同。在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来源于被告人的委托或者在法定情形下的指定辩护,可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两种,但值班律师既无当事人委托,也无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只是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履行部分辩护职能,并不当然成为辩护人。二是享有权利不同。辩护人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如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出庭辩护权等,但值班律师以法律咨询为主要工作内容,不能行使上述权利。三是出庭任务不同。辩护律师出庭的职能是履行其辩护职能,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值班律师则仅是在审判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讯问过程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并不包含辩护职能。
笔者认为应按不同的诉讼阶段来界定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
在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履行的职能与辩护人职能具有相似性。虽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在角色定位、享有权利、出庭任务方面存在不同,但如果仅仅从侦查阶段上看,值班律师虽然未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也不能行使调查取证权等相关权利,但是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帮助符合条件的申请法律援助、申请取保,同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进行会见,以及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等,其工作内容的履行与辩护人的职能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在此阶段将值班律师定位为准辩护人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在审判阶段,《意见》明确规定了值班律师不得提供出庭辩护服务,但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值班律师如需要出庭就特定案件的讯问合法性予以作证说明时,其扮演角色则类似于一种特殊的辩方证人。值班律师在未成年人案件的讯问时在场,除了可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外,主要是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一定的见证。如果在庭审阶段,法庭对于讯问过程合法性产生疑问时,就需要值班律师出庭对侦查机关的讯问过程是否存在违法予以说明,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这时值班律师扮演的更多是一种特殊的辩方证人的角色,区分于其在侦查阶段所履行的职责和角色。
律师在场权这一制度概念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指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受到侦查机关讯问时,就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若律师不在场,则讯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律师在场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内涵之一,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使侦查讯问活动透明公开。
我国目前所确立的未成年人讯问时值班律师在场制度,与域外律师讯问时在场制度有着根本差异,不能简单地予以混同。
国外律师在场权的依据大都直接来源于宪法或者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是属于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我国并未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律师在场权的依据并非直接来源于宪法或者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是援引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明确规定了在对未成年人讯问过程中,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若其法定代理人、成年近亲属或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无法到场,经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意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出具《指定律师到场函》,再由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安排看守所内的值班律师在讯问时到场,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帮助。
国外律师在场权适用的对象是所有将要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在我国,律师在场权仅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且适用对象和条件均有一定限制,即在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保护组织代表无法在场时,值班律师以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适当成年人”身份在场。所以,我国律师在场权的适用对象仅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且需要满足一系列限制条件。
国外律师在场权作为律师行使法定辩护权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专属于辩护人所有,律师可以行使辩护人的各种法定职权。在我国,值班律师讯问时在场所扮演的角色并非是完全辩护人,而仅仅是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成年人亲属及保护组织代表的候补替代人,值班律师讯问时在场仅仅起到一个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作用。
国外律师讯问时在场作为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从法律层面上对律师实质作用的发挥提供了保障。在我国,由于律师在场权还没有得到完全的确立,律师在场的适用空间极其有限。我国目前仅在相关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中对值班律师工作做了宏观性的部署规定,与此相关的值班律师权利行使的保障性措施也尚未落实规定。
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与国外律师讯问时在场权有着本质区别,在律师在场的权利依据、律师在场权的适用对象、律师介入的角色目的、律师介入方式的保障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的不同,所以不应笼统地将值班律师的特殊讯问时在场制度等同于国外的律师在场权。
《工作办法》明确提出,要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程序中的当事人提供及时、必要的法律帮助,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笔者认为,要使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实质性作用,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这是解决值班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的前提[4]254-258。其次,以“有效辩护”作为值班律师工作的指导思想。一是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做到程序的全面告知。《意见》中第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对于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主动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免费获得值班律师法律服务,以此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知情权。二是赋予值班律师以阅卷权和会见权。保证值班律师可以准确把握案件具体事实和各种证据的情况。三是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建立量刑协商值班律师参与制度,增强其实质作用的发挥[5]。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值班律师真正参与到量刑协商中来,利用专业优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利益最大化。四是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结束后,积极协助被告人进行退赃退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帮助被告人提起上诉等,真正成为认罪认罚程序的参与者。
[1] 吴宏耀,郭勇.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6(2):48-50.
[2] 顾永忠,李逍遥.论我国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77-85.
[3] 谭世贵,赖建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研讨会综述[J].中国司法,2017(6):24-31.
[4] 陈瑞华.比较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 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J].中国法学,2017(1):78-80.
AnalysisofSeveralIssuesofDutyLawyerinCriminalProceedings
DU Yunlong
(School of Law,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01, China)
The lawyer system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national legal aid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ensuring the judicial relief of the suspect and the defendant. The “Opinions on the Work of Lawyers on Legal Counseling” was further developed in August 2017, which further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duty lawyers. However,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new regulations does not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substantive work of the lawyers on duty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 current role of the lawyers on duty, the future analysis of the presence of lawyers on duty, and the role of lawyers in the system of pleading guards Play the restrictions, are obstacles to the development of duty lawyers an important factor in the need to be discussed and analyzed.
duty lawyer; lawyer presence right; pleaded guilty; effective defense
2017-10-16
杜云隆(1992—),男,河南汝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D916.5
A
1008—4444(2017)06—0097—03
袁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