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解释义务减让表的逻辑、基本方法及解决路径

2017-02-23 05:21李婉贞李寅瑞
关键词:当事方文义专家组

李婉贞,李寅瑞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WTO解释义务减让表的逻辑、基本方法及解决路径

李婉贞,李寅瑞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义务减让表属于条约的范畴。由于部分义务减让表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或模糊,当事方会因条约解释上的分歧而产生国际争端。通常,争端解决机构依据VCLT第31、32条的规定进行解释。但是,义务减让表具有与其他WTO涵盖协定不同的特性,这种特性决定了其解释方法的特殊性。义务减让表具有双边性和契约性,不当解释会损害当事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基于此,争端解决机构过于重视文义解释的方法,在个案中弱化成员方的真实意图。这种做法有违DSU第3.2条为其设定的职责,值得关注和研究。

争端解决机构;义务减让表;条约解释

法律是一种文字符号,符号必然需要解释[1]。法律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法律用语的抽象性,使法律语言无法达到符号语言那样的精确度,总是需要做出解释[2]。同一法律术语,采取相异的解释方法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条约是法律,义务减让表属于条约的范畴,因而义务减让表也是法律。基于利益的考量,在条约中对某些事项避而不谈或使条约中的部分用词含糊不清,而非对其精确的界定,总是有必要的[3]。正如奥斯特所说,尽管积累了很多经验,但没有哪个条约是不存在解释问题的,通常提交到国际司法机构的争端都涉及某种解释问题[4],所以条约也需要被解释。

义务减让表是一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 时做出的具体承诺。与其他WTO涵盖协定相比,义务减让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在条约的谈判过程方面,与其他协定的多边性相比,义务减让表呈现出双边性的特征。具体而言,减让表一般是在某一领域存在经常贸易的两个成员方首先进行谈判,草拟的内容是谈判双方共同意志的结果,做出具体承诺一方的意志甚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其他协定是所有成员方共同意志的结果;其二,在条约谈判结果的适用方法方面,义务减让表一般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未参加谈判的其他成员方,而其他WTO涵盖协定一般直接适用于所有的成员方;其三,在条约缔结的目的方面,其他协定主要是为了促进世界范围内贸易的自由化,义务减让表的终极目标虽然也是服务于贸易的自由化,但其基本目标是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做出不同的减让以维护本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利益平衡。

通常情况下,由于义务减让表的部分条款规定的过于原则和模糊,当事国对某些术语的理解会出现一定的分歧,常因此产生国际争端。有些争端在磋商不成的情况下,会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或法律解释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到上诉机构[5]。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 虽然不是由专业的法官组成的正式的法庭或法院,但关于义务减让表解释的相关判例不仅对当事国具有效力,对未来类似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在 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后期,即1987年关于“日本-进口酒类关税案”的报告书中,专家组首次提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y以下简称“VCLT”) 的第31和32条是解释条约的惯例,并援引了这两条规则对协议内容进行解释[6]。与GATT时期不同的是,WTO一揽子协定下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 的第3.2条明文规定了争端解决机构应当依据解释国际公法惯例阐释WTO项下的协定。

然而关于何为“解释国际公法惯例”,至今没有统一的看法。有学者指出,国际公约解释的惯例,就是指VCLT第31条、32条所规定的规则[7]。国际法院在对条约进行解释时,通常依据的也是VCLT的第31和32条,当前普遍认为这两条的规定已经取得了国际习惯法的地位。但是除了这两条规定的方法外,国际法院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亦遵循一些其他的原则。比如在领土争端案中,国际法院一般服从于领土条约的完整性以及维持边界的稳定等特殊规则。即使是单纯的适用VCLT的规定,国际法院也能够做到灵活运用,甚至拓展了第32条解释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功能[8]。因而解释国际公约的惯例包括但不限于VCLT的第31和32条规定的解释方法。

与国际法院相比,DSB往往僵硬的按照VCLT第31和32条规定的路径解释协定的内容。在DSB审结的案件中,与义务减让表解释相关的案例主要有四个,即2004年“墨西哥影响电信服务措施案”、2005年“美国影响跨境提供博彩服务的措施案”(以下简称“美国博彩案”)、2009年“中国影响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及分销服务措施案(以下简称“中国分销措施案”) 以及2012年“中国影响电子支付服务措施案”[9]。

WTO争端解决机构解释义务减让表时,通常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第3.2条的规定,按照VCLT第31条和32条的规定的规则和方法,对某个当事国的具体承诺减让的事项进行解释。具体而言,第31条要求依条约的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善意的进行解释;第32条要求在为了证实依第31条的规定所得出的用语含义,或者依31条的规定所得意义不明或明显荒谬或不合理时,为了明确用语的含义,可以通过条约的准备资料以及缔约的具体情况等,进行补充的解释。

但是,义务减让表与其他WTO协定相比,具有双边性和契约性。传统国际法的理论上有关于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的分类。契约性条约的解释注重探求当事方的真实意图,而造法性条约注重探求条约用语的真实含义[10]。义务减让表倾向于契约性条约,有学者甚至指出义务减让表虽是谈判双方共同意图的表示,但是某一成员方单方面的意图可以被忽略[11]。但有的学者认为不能依据任何某一方单方面的意思确定减让谈判双方的共同意图[12]。在“欧共体电脑案”中,上诉机构曾指出,确定共同意图不能单纯依据某一成员主观、单边的期待[13]。义务减让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解释方法的特殊性,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对今后我国应对类似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一、WTO解释义务减让表的内在逻辑

众所周知,VCLT第31、32条是当前关于条约解释的最主要的规则,主要包括四种解释方法:按照条文用语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的文义解释方法、按其上下文解释条约的体系解释方法、参照条约目的及宗旨的目的解释方法以及通过立法历史探求立法者意思的法意解释方法[14]。这是成员方之间谈判、妥协的结果。张乃根教授认为WTO争端解决机构在2000年以后,经过多次反复使用的第31条和32条已经成为解释的通则,专家组以及上诉机构逐渐的不在例行说明该通则,而是径直的适用这两条的规定澄清协定的内容[15]。根据第31条和32条的规定,条约解释的通则应为:在善意原则的指导下,依约文解释是基础,按照目的和宗旨解释是正当性的保证,使用补充或准备资料是辅助性的手段[16]。

关于条约解释的方法是否存在顺序的问题,如果仅仅从VCLT第31条和32条的措辞中观察,第32条规定的法意解释方法明显处于辅助、补充的地位。只有当依据文义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以及目的解释方法无法释明条约用语的含义,或者得出的含义明显荒谬或不合理时,才能使用法意的解释方法。对此,在“美国版权法110(5) 一案”中,专家组在论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一般解释规则时,也认为如同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经常提及的,条约解释的根本规则是VCLT第31条的一般解释原则(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和第32条的补充解释方法(Supplementary means of interpretation)[17]。从专家组的用词中可以看出,第31条与32条存在使用顺序。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解释的通则应是:条约应依其目的,善意地予以解释,以使其发生合理的效果[18]。

虽然义务减让表关系到一国开放市场的程度,但WTO争端解决机构在个案中所采用的基本路径却较为简单,与其他案件相比,并没有突出义务减让表的特殊性。在2009年“中国分销措施案”中,当事国对“分销”是否包括电子分销方式存有争议。专家组首先采取的是文义解释的方法。从解释“制品”一词开始,认为在词典中该词是指“录音的物质”(material that is recorded),而不是“录音中的物质”(recording material)。因而,“物质”代表的是“内容”(content),而不是“特定媒介”(particular medium)。换言之,“录音制品”的一般含义不是指录音的媒介,而主要是指录音的“内容”。进而认定“分销”是包含电子分销方式的[19]。

显而易见,WTO争端解决机构严格按照VCLT规定的逻辑结构,从对文本的释义开始,通过查阅相关的词典,解释术语的含义。若文本释义得出了合理的结果,则不考虑其他的解释方法。这种解释的逻辑符合传统的思维方式,属于客观的解释方法。此种解释方法的益处在于可以保障司法的公正,避免法官的主观的意志过分干扰案件结果。但值得思考的是,这种解释方法是否真的能够保证实质的公正?DSB在采取文义解释的方法时,一般是求助于词典,但目前对于词典的种类、品牌以及版本的选用尚未形成一个明确的指导规则[20]。虽然词典释义具有一定的恰当性,但若随意选用词典,甚至只参照词典的内容,显然无法保障案件结果的可预期性和公允性。相较而言,国际法院却能交叉使用第31条和32条规定的方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21]。

其实,在早期,专家组在解决国际争端时经常采用传统的解释方法,即通过查阅缔约时的准备资料阐释案件所涉的协定内容[22]。当然,这种解释方法现在只是VCLT第32条规定的补充解释方法,在适用上处于从属的地位。专家组采用这种解释方法,与当时的历史环境是分不开的。GATT成立于1947年,起初只有“非组织机构”的缔约方全体依据GATT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缔约方全体……在适宜时作出裁决”断案,后来委托给了专案工作组。从1954年5月“意大利诉瑞典反倾销案”开始,才出现了由第三方组成的“诉讼专家组”(Panel on Complaints)[23]。而 VCLT 签订于 1969年,直至1980年才生效。在这之前,专家组也无法引用第31条和32条的规定。

然而,晚近以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判例逐渐确定了一条解释条约的适用规则:严格遵循《维也纳条约法》第31和32条的规定,对条约术语的解释,首先查找在词典中的含义,并通过判断是否属于“一般性的术语”,以及考察协定的整体内容,为词典释义的结果努力寻求依据,从而限制了缔约时准备材料的查找,严重削弱了对当事方真实意图的考察。与之相比,在涉及义务减让表的解释中,当事国往往依据其当时做出具体承诺的真实意图作为辩解。一般主张,对方关于术语的释义超出了其作出承诺时的内心真实意思。

例如,在2005年“美国博彩案”中,当事方对“其他娱乐服务(不包括体育)”一词的含义存在争议。安提瓜和巴布达认为“体育”不包括“博彩”,美国则认为“体育”的通常意义包含博彩。此外,美国的一项重要抗辩是其根本没有对“跨境博彩服务”做出具体承诺的“意图”。理由是:当时美国的国内法禁止远程提供赌博服务,而且在美国具体承诺生效的1994年,跨境提供博彩服务这种服务形式还不存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美国的这项抗辩并没有支持。在查阅《简明牛津用语词典》无法得出肯定性结论的情况下,认为该具体承诺表的编列依据了《服务部门分类表》,而《服务部门分类表》以及相应的CPC代码中的“其他娱乐服务”包括“博彩服务”。因此,美国的相关承诺同样包括“博彩服务”[24]。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关义务减让表的解释中,当事方一般依据其缔约时的真实意图作为辩解。而对真实意图的考察,需要借助缔约当时的情况或缔约时的准备材料。此时,DSB面临一个选择:依据当前对术语的理解解释协定的内容;还是缔约当时的情况。众所周知,协定的内容由词语组成,而词语的含义随社会的变迁往往发生一定的变化。在协定中术语的含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如果DSB选择当前词语的含义释义义务减让表中的术语,而非缔约时该术语的含义,则存在适用“演进解释”的嫌疑。在2009年“哥斯达黎加与尼加拉瓜在关于圣胡安河航行权以及相关权利案”(以下简称“圣胡安河航行权案”)中,国际法院首次明确了采用演进解释的一般规则:当事方使用“一般术语”,该术语的意义可能随着时间而演进,而且条约生效很长时间或具有持续的效力[25]。

在上述2009年“中国分销措施案”中,针对我国提出的主张——“应当适用当时原则解释术语含义”,WTO上诉机构在其报告的第396段指出:我们认为中国《服务贸易承诺表》使用的术语(‘录音制品’和‘分销’) 是充分一般性(generic)的,以致在适用时可能会随时间而变化[26]。可见,在此上诉机构借鉴了国际法院在“圣胡安河航行权案”中阐释的采用演进解释的一般规则。质言之,上诉机构认为如果术语是一般性的词语,其词义则会发生改变,对一般性术语的含义,应当选择当前对该词的理解。对于何为“一般性的词语”?上诉机构没有给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但是,是否可以通过这个案例说明上诉机构已经认可了“演进解释”的方法?对此,学者的观点可谓见仁见智。曾令良先生指出,该案中上诉机构的裁决采用的是“当代意义的解释方法”,显示了条约解释的一种新趋势[27]。王衡先生认为,上诉机构对“制品”与“分销”的释义,肯定了术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特征,属于“当下含义解释”的解释方法[28]。与上述两位学者的观点不同的是,张乃根教授认为,应全面地、客观地来看待这一问题。在该案中,上诉机构既没有提及,实际上也不存在条约解释的“时际”性问题,“与时俱进”的看法值得商榷[29]。

显然,词义的改变一定会超出当事方做出具体承诺时对术语的理解。如果仅从上诉机构的这句话去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上诉机构采用“演进解释”的结论。但是该案中,上诉机构在其报告的第395段中指出:GATS在1995年生效时,其第28(b)条就兼顾到了分销服务是可以无形的。这可以支持将“分销”的含义解释为适用于有形的和无形的产品[30]。联系上述第396段的内容,我们发现第395段和第396段同为上诉机构支持“分销”包含电子分销方式的理由。而第395段的内容说明上诉机构考虑了缔约时的情况,对协定内容的释义并非单纯的基于“演进解释”的方式。不过,无论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认定结果的主要理由是基于哪一段的内容,从第396段的陈述中,我们能够得出的初步结论是:上诉机构并不反对一般性术语的含义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的观点。

基于此,需要考虑的是,采用“演进解释”的方法,一定会超出当事方缔约时的真实意图;通过考察缔约时的情况,也未必一定能反应当事方的真实意图。统观DSB解决争端的实践,在义务减让表的解释方面,其解释的基本逻辑与其他案件无异,所得的解释结果难以反映当事方的真实意图。对于义务减让表与其他协定性质不同的事实,WTO争端解决机构目前并没有充分的认识,依旧严格按照第31和32条规定的解释方法。其实,DSU的第3.2条并没有特指这些解释的习惯规则是VCLT第31、32和33条,也并没有特指这些解释的习惯规则必须是条约[31]。相反的是,DSU明确规定的是对协定内容必须善意解释,解释的结果不能增加或减少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可当前DSB过分严格依据VCLT第31、32条规定的逻辑结构和顺序,忽略其他解释的路径以及当事方的真实意图,这显然存在本末倒置之嫌。

二、WTO解释义务减让表的基本方法

通常情况下,关涉条约解释的案例中,DSB一般综合运用文义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以及法意解释的方法。但在具体说理阶段,某一种或几种解释方法往往在其中起到关键的作用。在有关解释义务减让表的案例中,文义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以及法意解释方法值得我们关注与研究。

(一)文义解释方法

在国内解释学中,文义解释与论理解释相对。在国际法解释理论中,文义解释是文本解释的一种。文本解释又被称为客观解释,或约文解释。典型的解释逻辑是先依文义解释,而后再继以理论解释[32]。梁慧星先生也认为法律解释应该先依文义解释,且最终的解释不能超过可能的文义。否则,即是造法活动[33]。

其实,DSB在解释义务减让表时,经常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而且多通过查阅词典解释术语的基本含义,由此得出词语的自然意义。但文义解释是否是解释的终点?对此,拉伦次认为,文义解释作为第一个方向指标,只是划定解释的界限,即进一步解释活动的区域[34]。显然,文义解释只是解释的起点,而非解释的终点。但DSB在一些个案中却仅仅依据词典中的内容解释术语的含义。如上述专家组通过“制品”在词典的含义直接认定“分销”包含电子分销的方式,不免让人产生某些怀疑。

值得思考的是,DSB为什么如此热衷于文义解释?对此,我们可以从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去考虑。在主观原因方面,Hudec先生指出,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涉及许多敏感问题,常招致成员国和外界的非议。在面临这种压力时,上诉机构会尽可能地靠近成员国都接受的法律文本解释方法这一庇护所[35]。艾勒曼先生根据其任职上诉机构的经历说出了上诉机构的“苦衷”:极大的倚重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使得上诉机构免受了这样的批评:其报告增加或减少了协定内容规定的权利和义务。”[36]

在客观原因方面,又可以细分为两点:其一,文义解释具有一个先天的优势,那就是确定性。词典中的内容一般是稳定的、透明的、客观的,当事方以及其他成员方一般不会对词典的内容产生争议;其二,条约谈判的特点决定了条约是妥协的产物。近现代的客观解释学派一般认为,对于当前发生的术语含义的争议,在缔约时成员方并未想到那些问题。关于当前的问题,他们绝对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表示。成员方甚至刻意回避某个问题,以期该问题在履行中不会发生,或者发生时他们已经同意的术语可以产生他们意欲的结果。基于此,他们认为在解释中条约的文本应处于支配的地位,不应专注于探求缔约方的共同意图[37]。

一般而言,单以文义解释,尚难确定法文的真正意义,盖仅为文义解释易拘泥于法文字句,而误解或曲解法文的意义也[38]。拉伦茨也认为,仅由语言用法本身不能获得清晰的字义[39]。而且众所周知的是,在词典中存在一个常见的现象:同一词语往往包含多种含义。因而,通过查阅词典,有时存在多种可能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DSB必须依据所在法条之间的联系、立法的精神、以及社会变动事实等其他解释方法选择术语最恰当合理的词义。

(二)体系解释方法

在解决国际争端的过程中,DSB也经常使用体系解释方法来解释义务减让表。体系解释强调对术语的解释应当考虑术语所处的语境、法律条文之间的关联,以维护概念用语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与文义解释作为条约解释的起点不同的是,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关涉义务减让表的解释问题时,体系解释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行适用。一种情况是,验证由文义解释得出的术语含义。如在2009年“分销措施案”中,为了支持专家组通过文义解释得出的解释结果,上诉机构在其报告的第397段指出:我们进一步注意到,如果对义务减让表中的术语进行解释,必须依据承诺之时的理解,这有可能导致近似或相同的措辞可能出现不同的含义[40]。

采取体系解释方法的另外一种情况是,通过文义解释无法找出术语的准确含义。这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况:其一,通过查阅词典以及词语的结构、用法特征,未能界定词语的含义,出现消极冲突的问题。此时DSB必须放弃对术语自然意义的查找,而直接转为寻求术语的规范意义。如上述“美国博彩案”中,专家组在查阅词典无果的情况下,直接考虑《服务部门分类表》以及相应的CPC代码;其二,在自然意义存在多种可能的情况下,即出现积极冲突的问题时,仅使用文义解释无法解决此问题。此时,DSB往往利用体系解释,在可供选择的多种自然意义之中,寻求条约用语的规范意义。

由此可见,运用体系解释的结果是明确术语的规范意义。自然意义与规范意义既有联系,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二者的联系体现在,自然意义是规范意义的基础,规范意义的内容一般不能超出自然意义的范围;但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别,自然意义是普通大众的理解,词典只是对大众的各种理解进行反映、整合的结果。而条约的规范意义是缔约者的意思表示。换言之,缔约者只是普通大众的一部分,条约的内容包含了缔约者的价值判断,有时缔约者会赋予条约用语以特殊的含义。拉伦茨也认为,同一词汇,视其系出现于规范性陈述的脉络中,抑或出现在事实性陈述之内,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41]。

(三)法意解释方法

法意解释方法,又名历史解释或沿革解释,系指探求立法者在立法时所作的价值判断以及欲实现的目的,从而明确立法者的意思[42]。运用法意解释的方法时,一般通过查阅缔约期间的准备资料,或考察缔约时的情况。法意解释与目的解释不同,苏力先生认为目的解释是向前看的,强调为适应未来的环境而解释法律,注重法条在实现时具有的合理含义;而法意解释是向后看的,强调的是忠于过去,即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43]。虽然其为VCLT第32条规定的补充解释方法,DSB在解释义务减让表时很少采用,但也在一些为数不多的个案中运用了此种解释方法。

如在2000年“韩国影响政府采购的措施”案中。在解释韩国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GPA) 减让表时,专家组虽然强调应当遵循VCLT第31和32条规定的解释方法,但认为如果含义仍存疑义或不清,或出现荒谬的结果,应当求助于条约缔结的准备材料,并考虑缔结时的情形。这种求助包括成员方在减让谈判过程对韩国提出的问题(the questions asked of Korea),以及韩国的答复。为确认术语的含义,还可以参考谈判史 (the negotiating history)[44]。

又如在2000“美国对欧共体某些产品的进口措施”案中,为了明确“可能时诉诸原来的专家组”的含义,DSB也运用了法意解释的方法。专家组认为,在邓克尔文本(Dunkel Draft)的第19条第5款中曾规定“可能时涉及诉诸原来的专家组”。更早的时候瑞士提出在DSU中引入仲裁的提议。看起来,谈判方意图使用“包括(including) 诉诸原来的专家组”来代替“涉及(involving) 诉诸原来的专家组”,从而反映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扩大[45]。

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相比,法意解释属于主观解释。在确定性方面,主观解释难以与客观解释相比,这也是DSB很少采用这种解释方法的原因之一。在GATT早期,专家组成员在解释协定的内容时,一般也是查阅缔约时的准备资料。因而,法意解释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GATT的历史上,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当今,DSB不能因为VCLT第31和32条的规定,以及探求当时方意图的困难和争议,而弱化法意解释的适用。

三、存在的若干问题及解决路径

文义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法意解释方法以及综合运用VCLT规定的解释方法成了WTO争端解决机构解释义务减让表的内在逻辑与基本方法。在具体的个案中,每种解释方法被使用的权重各有不同。但DSB一般都在充分利用VCLT第31和32条的规定的解释方法下,力求解释结果的恰当与合理。尽管如此,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解释义务减让表的基本路径与方法上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灵活运用VCLT规定的解释方法,不应僵硬的坚持解释方法间的顺序

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涉及义务减让表纠纷的案件中,一般遵循VCLT第31和32条规定的解释通则,澄清减让表中有争议的术语或条款的含义。众所周知的是,VCLT第31和32条规定的解释方法之间存在适用的顺序,即必须首先利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只有在利用这三种解释方法无法得出结果或得出的结果明显不合理时,才能使用法意解释的方法。DSB在具体的个案中,亦僵硬的坚持解释方法之间的适用顺序,导致解释结果出现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

值得思考的是,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与法意解释之间划定适用的顺序是否具有法理上的依据?在国内解释学中,文义解释与论理解释同属解释的基本方法,在它们之间并不存在适用顺序的问题;在国际法学者中,关于条约解释主要存在三大流派,即主观学派、客观学派和目的学派[46]。三大流派在条约解释方法上各有侧重点,VCLT接纳了客观解释学派的部分观点,把客观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方法)放在了优先的地位。然而,客观流派的整个观点建立在一种假定之上,即当事方的真实意图体现于该约的词语,从而仲裁或司法机关的目标是解释条约的用语,而不是探求当事方的真实意图[47]。可这种假定并不总是正确无误的,比如当条约用语的含义发生变化时,当事方的真实意图并不能通过的该词予以反映。足见,划定解释之间的适用顺序并没有法理上依据。

实际上,DSB的这种解释路径还有悖于解释的目的。根据一般理论,目的决定手段,手段应当服务于目的,解释方法的选择应当服务于解释的目的。在实现目的可行的范围内,任何可利用的方法都不应该被人为地划定适用顺序。关于法律解释的目的,可谓见仁见智,拉伦茨认为,法学工作的目标是发掘规范内在的一体性及其一贯的意义关联,另一目标则是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境将规范具体化[48]。劳特派特认为,条约解释首要和唯一的目的就在于揭示缔约国缔结条约的意图[49]。VCLT的第32条规定:条约解释应当遵循善意原则。换言之,在善意原则的指导下,有利于澄清条约用语含义的方法,都应当被平等的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学会在1956年格拉纳达会议上关于条约解释的决议,在解释方法的内容上与VCLT第31和32条的规定无异,但是没有规定采取第32条规定的方法必须以依据第31条得出的含义模糊或荒谬结果为前提条件,该决议所采取的客观解释规则体现了某种节制[50]。李浩培也认为,国际法学会1956年的决议是比较合理的,该规定使得国际司法机构在利用准备资料方面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从而有助于作出正确的解释[51]。

由此看来,WTO争端解决机构在以后解释义务减让表的案例中,应当坚持以善意原则为指导,综合利用各种解释方法,不应再坚持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适用顺序。DSU第3.2条也只是规定适用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并没有规定惯例之间的顺序。对于VCLT第31和32条规定的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在对条约用语的含义进行整体性解释时,只能作为逻辑上的考虑,而不是作为必须遵循这种等级顺序。

(二)在个案中应坚持探求当事方的真实意图,不应过分依赖于文义解释的结果

传统国际法理论中,在谈论国际法的渊源时,学者把条约分成了契约性条约与造法性条约两类。《奥本海国际法》中认为,造法性条约缔结的目的是为了订立一般行为规则,契约性条约缔结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的问题或特定事项[52]。尽管当前很少有人再提及条约的这一分类,但其对于研究今天的条约解释问题仍具有借鉴的意义。众所周知,义务减让表始于双方的谈判,并终于双发的谈判,最后只是依据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未参加这场谈判的国家。从义务减让表形成的过程来看,义务减让表具有契约性。一般认为,对于契约性条约的解释而言,意图说的适用是没有任何问题的[53]。

对此,格老秀斯认为合理的条约解释规则应是从最可能的迹象得出各方的真正意图[54]。拉伦茨认为,不能完全忽略历史上的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其具体的规范想法[55]。假使法律的意义或脉络有做不同解释的空间,应优先采用符合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规范目的之解释(历史的目的论之解释)。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规范目的可以有立法当时的历史情境、规整的动机、立法者的意向声明、官方的立法理由以及规范本身求得[56]。

值得思考的是,当事方的真实意图是双方共同的意图,还是某一当事方的单方意图。根据契约的一般理论,契约是双方或多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在解释条约用语的含义时,探求的是所有缔约方的共同意图。义务减让表具有契约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具体承诺由某一当事方单方作出,虽然后经双方的讨价还价,该当事方的单方意图在减让表的形成过程中仍具有绝对性的作用。而且在减让表形成过后,即被附属在作出具体承诺方的名下。因此,考虑到到义务减让表的契约性,在解释义务减让表时,我们首先应当探求当事方的共同意图,而非直接考察作出具体承诺当事方的单方意图。

然而,当其他当事方对义务减让表某一术语的理解与作出具体承诺当事方的理解出现不一致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应当由作出具体承诺的当事方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如果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做出具体承诺方的理解,就应当根据该理解去解释相关术语的含义。如此做的原因是,义务减让表的契约性决定我们必须首先寻求当事方的共同意图。但若当事方之间存在分歧,由于做出具体承诺当事方的单方意图在减让表的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影响,在作出承诺的当事方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应当支持该当事方的理解。

需要强调的是,当事方的真实意图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国内受公序良俗、公共秩序等原则的限制,在国际法上应当受善意原则的限制。韩立余认为在得出相反的结果前,应当推定每个成员方的行为都是善意的[57]。赵建文认为善意的基本含义应当包括诚实、公正和合理[58]。虽然VCLT没有规定善意原则的具体含义,但对义务减让表解释的最终结果,仍然需要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成员根据其对善意原则的理解进行检验。

四、结语

WTO争端解决机构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准司法机构,有权依据解释国际公约的惯例,对义务减让表的相关术语进行解释,在理论上促进条约解释习惯法的形成,进而维护成员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鉴于义务减让表的契约性和双边性,争端解决机构应当灵活运用《条约法公约》第31和32条的规定,并着眼于探求当事方的真实意图,不应过分追求条约用语的文本含义。由此,才能增强成员方对争端解决机构的信心,促进世界贸易的良序发展。

[1]韩成军.论法律解释的原因[J].政治与法律,2008(3):64-70.

[2][34][39][41][48][55][56][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01,204,201,81,120,199,220.

[3][美]约翰·H·杰克逊.国家主权与WTO变化中的国际法基础[M].赵龙跃,左海聪,盛建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15.

[4][英]安托尼·奥斯特.现代条约法与实践[M].江国青,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0.

[5][7][23]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471,47,449.

[6]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Japan case(DS8)[DB/OL],专家组报告,1996-07-11.[2017-02-23].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6.aspx?Query =(@Symbol =% 20wt/ds8/r*% 20not% 20rw*)&Language =ENGLISH&Context=FomerScriptedSearch&languageUIChanged =true#.

[8][21]张卫彬.国际法院解释领土条约的路径、方法及其拓展[J].法学研究,2015(2):192-208.

[9]朱揽叶.WTO争端解决案例新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321-332.

[10]QuincyWright.The Interpretation of Multilateral Treaties[J].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29,23:102-104.

[11]房东.对“文本”的扬弃:WTO条约解释方法的一种修正:以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的解释为分析起点[J].法律科学,2011(3):142-150.

[12]韩立余.WTO减让承诺表解释原则探析 [J].法商研究,2006(3):76-82.

[13]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机构.United States and European Communities(DS62)[DB/OL].上诉机构报告,1998-06-05.[2017-02-23].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6.aspx?Query=(@Symbol=%20wt/ds62/ab/r*%20not%20rw*)&Language=ENGLISH&Context=FomerScriptedSearch&languageUIChanged=true#.

[14]唐青阳.WTO规则的法解释学初探[J].现代法学,2003(5):88-92.

[15]张乃根.论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22-128.

[16]万鄂湘,石磊,杨成铭,等.国际条约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250.

[17]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United States(DS160)[DB/OL].专家组报告,2000-06-1515?.[2017-02-23].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6.aspx?Query=(@Symbol=%20wt/ds160/r*%20not%20rw*)&Language=ENGLISH&Context=FomerScriptedSearch&languageUIChanged =true#.

[18][37][46][47][50][51]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61,342,339,242,345-346,356.

[19]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United States and China(DS363)[DB/OL].专家组报告,2009-08-12?.[2017-02-23].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6.aspx?Query=(@Symbol=%20wt/ds363/r*% 20not% 20rw*)&Language =ENGLISH&Context=FomerScriptedSearch&languageUIChanged=true#.

[20]孙益武.论WTO条约解释中的通常意义与词典释义:以TRIPS协定有关争端为例[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5):12-22.

[22]王毅.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J].法学研究,2009(5):62-81.

[24]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Antigua,Barbuda and United States(DS285)[DB/OL],专家组报告,2004-11-10.[2017-02-23].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6.aspx?Query=(@Symbol=%20wt/ds285/r*%20not%20rw*)&Language=ENGLISH&Context=FomerScriptedSearch&languageUIChanged=true#;WTO 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机构.Antigua,Barbuda and United States(DS285)[DB/OL].上诉机构报告,2005-04-07.[2017-02-23].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6.aspx?Query=(@Symbol=%20wt/ds285/ab/r*%20not%20rw*)&Language=ENGLISH&Context=FomerScriptedSearch&languageUIChanged=true#

[25]国际法院.Costa Rica v.Nicaragua[DB/OL],国际法院报告,2009-07-13.[2017-02-23].http://www.icj-cij.org/docket/index.php?p1=3&p2=2&case=133&code=coni&p3=5.

[26][30][40]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机构.United States and China(DS363)[DB/OL],上诉机构报告,2009-12-21.[2017-02-23].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6.aspx?Query =(@Symbol=%20wt/ds363/ab/r*%20not%20rw*)&Language=ENGLISH&Context=FomerScriptedSearch&languageUIChanged =true#.

[27]曾令良.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上诉机构裁决看条约解释的新趋势[J].法学,2010(8):12-17.

[28]王恒.WTO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之解释问题研究:以“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为例[J].法商研究,2010(4):42-51.

[29]张乃根.中国涉案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及其比较[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3):34-45.

[31]那力,肖夏.WTO义务减让表的解释问题[J].当代法学,2008(1):127-133.

[3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138.

[33][38][4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10,139.

[35]HudecRE.GATT/WTOConstraintsonNationalRegulation:Requiem for an“Aim and Effects”Test[J].International Lawyer,1998,32(3):619-649.

[36]Ehlermann C D.Six years on the bench of the“World Trade Court”-Some personal experiences as member of the Appellate Body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J].Journal of World Trade,2002,36(4):605-639.

[43]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J].中国社会科学,1997(4):12-32.

[44]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United States and Korea(DS163)[DB/OL].专家组报告,2000-05-01.[2017-02-23].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6.aspx?Query=(@Symbol=%20wt/ds163/r*%20not%20rw*)&Language=ENGLISH&Context=Fomer Scripted Search&language UIChanged=true#.

[45]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United States(DS165)[DB/OL],专家组报告,2000-07-17.[2017-02-23].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6.aspx?Query=(@Symbol=% 20wt/ds165/r*% 20not% 20rw*)&Language=ENGLISH&Context=FomerScriptedSearch&languageUIChanged =true#.

[49]Lauterpacht H.Restrictive Interpret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J].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1949:48.

[52][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M].王铁崖,陈体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1:311.

[53]宋杰.国际法院司法实践中的解释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7-8.

[54][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M].何勤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30.

[57]韩立余.善意原则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J].法学家,2005(6):151-160.

[58]赵建文.条约法上的善意原则[J].当代法学,2013(4):121-130.

The Logic,Basic Method and Solution Path of WTO Interpretation of Schedules of Concession

LI Wan-zhen,LI Yin-rui
(School of Law,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Anhui Bengbu 233030,China)

The schedules of concession 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treaties.Since some terms of the schedules are too principled or vague,the parties may create international disputes arising from differences in treaty interpretation.In general,DSB interpret treatie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s 31 and 32 of the VCLT.However,the schedules of concession hav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from those of other WTO-covered agreements,which determine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ir interpretation methods.The schedules of concession are bilateral and contractual,and improper interpretation can impair the balance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the parties.On this basis,the DSB places too much emphasis on the method of literal interpretation,thus weakening the true intentions of the members in the case.This is in violation of the DSU Article 3.2 for its set of responsibilities,worthy of attention and research.

dispute settlement body;schedule of concession;interpretation of treaty

DF96

A

1674-7356(2017)-03-0067-08

2017-01-16

安徽财经大学校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ACYC2015234)

李婉贞(1993-),女,安徽省砀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

时间:2017-03-27

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3.1396.G4.20170327.0955.004.html

10.14081/j.cnki.cn13-1396/g4.2017.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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