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瑞苹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成为一个边缘群体。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他们赖以生存的饭碗,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求生的技能,失地农民能否再就业问题成为现代社会的一块心病。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的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以及农民自身的种种因素,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好。本文就失地农民再就业存在的问题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再就业;社会保障
城市化是人类文明的必经阶段,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大战略。在城市化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由于征地制度的设计不合理、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办法单一、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原因,使得失地农民的劳动生活、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没有解决好,产生了很深的社会矛盾。
一、相关概念
失地农民可以简要表述为一个国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城市化和工业化用地而产生的失去土地的农民。也有人认为,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个群体。
在现实生活中,农民不仅仅在出于城市化需求的情况下才会失去土地,相当一部分农民将自己的土地租给“种粮大户”后也没有土地可种,但是他们是否属于“失地农民”呢?笔者认为,这部分农民看似无地可种,但是他们将自家土地全部或者部分租给“种粮大户”的行为只是将自家土地的经营权转让,土地的承包权并未改变,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失地农民。
二、研究背景
在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城市基础建设、城市住房、工业用地等非农用地的增加,必然造成一定数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农民失去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后,由于政策、补偿制度的不完善以及自身文化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在再就业的道路上艰难徘徊,非城非农,遭到社会各界的排挤,逐步沦为边缘人群。
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失地农民与土地的分离,才成就了社会文明的向前推进。而农民失去土地后该何去何从,他们自己没有想好,政府和社会似乎也没有做好迎接他们的准备。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是解决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生存大计的唯一出路。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不仅是农民自身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政府和社会应该思考的大事。
三、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在理论界,关于失地农民的问题已有不少的研究。失地农民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衍生出家庭收入放缓、贫富差距拉大、再就业困难、社会保障不完善、土地制度缺陷等种种问题。这里笔者单就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做以分析,希望能够丰富已有的关于失地农民的研究,为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提供新的理论依据。
(二)实际意义
尽快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是农民生存的需要,也是实现城乡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往小处说,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和农民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决定着失地农民以后的生活质量和家庭稳定;往大处说,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能否解决,事关社会的稳定和谐。只有让失地农民顺利再就业,才能有效降低社会犯罪率,减小贫富差距,让失地农民衣食无忧,早日实现城乡一体化,建成小康社会。可见,研究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是非常有意义的课题。
四、失地农民再就业现状
据调查,失地农民只有不足4%的劳动力被有关部门安置就业,有将近50%的劳动力找不到工作。相关数据显示,每年至少新增400多万的失地农民,这些人大多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职业技能缺乏,再就业的竞争力非常小,工作不好找,收入整体偏低。
(一)失地农民再就业渠道少
当前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情况不甚乐观,受失地农民自身条件的约束,再加上政府、社会、企业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的能力有限,失地农民获得再就业信息的途径很少,再就业渠道十分狭窄,大部分农民失去土地之后都处于失业或者半失业的状态,成为城市人眼中的“三无人员”——无地、无工作、无社会保障。这一现象在城乡结合部尤为突出。
(二)失地农民再就业岗位少
除了就业渠道少,政府、社会和企业能够给失地农民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也少得可怜。即使就业,失地农民由于文化素质低,职业技能缺乏,除了和土地相关的工作外,只能进行简单的体力劳动,多为清洁工、保洁员、服务员、搬运工等岗位,不仅工作繁重,环境恶劣,收入也很微薄,经常受到旁人的歧视,正常员工享有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也与他们无关。
五、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土地产权模糊,征地制度不合理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但《土地承包法》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农民在承包期内,拥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收益处置权和使用权的转让权。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转移,失地农民作为集体中的一员,却不能行使承包土地的决策、处分、收益权。土地产权的不清晰,导致土地收益的分配不明确,实际上利益受损的还是农民。
(二)征地补偿机制不完善,损害农民利益
《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三部分组成。现行的征地补偿采用的是“产值倍数法”,即土地补偿费按每亩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最高不超过15倍)计算;青苗及其附着物补偿费,按成本或市场价格计算;安置补偿费按每亩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计算,并且土地补偿和劳动力安置补助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但是事实上,这种计算办法很难真实反映出土地的真实产值。土地的产出是多方面的,单单以粮食生产核算土地产值,更难反映出土地资源的真实价值。以河南省较为发达地区为例,农民在征地时每亩地获得的补偿为1-8万不等,但是政府一转手就能将土地卖到20-150万,甚至更多。
此外,现行的征地补偿方式多为现金一次性发放到农民手中,如果农民失去土地后不能及时就业或者创业,这部分补偿款只够农民正常生活开支3-4年。在实际调查中,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更愿意选择现金+社会保障+收益分红的形式获得补偿。可见现行的补偿和农民的要求还相去甚远,也给失地农民再就业和创业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三)社保机制不健全
失地农民失去自己的土地后,也要和城市人一样生活在城市,付出和城市人一样的生活代价,但是城市人享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教育、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并没有将失地农民纳入体系之内。这和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尚未被打破有关,但同时也反映出失地农民现在的尴尬境地,他们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并未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
(四)社会重视程度不够
农民失去土地后该何如何从?对此社会并未给予高度重视,没有制定一个行之有效的再就业解决方案,缺乏详细的岗位安排计划和广泛的再就业信息平台,资金扶持方面也不够到位。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后,他们住在城镇,却没有完全融入城镇,人身地位的不平等、就业上遭受歧视、生活没有足够保障、拆迁款过低等种种原因都影响着农民的未来生活。他们创业资金不足、再就业困难重重,如果社会再不给予适当帮扶和支持,社会的贫富差距就会越来越大,失地农民的生活继续令人堪忧。
(五)失地农民自身原因
失地农民整体上受教育程度低,技能单一。被调查的农民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的占26.7%,初中文化的占39.5%,高中的占25%,大专以上的仅占8.8%。部分失地农民由于没有对自身客观准确的定位,没有对当前就业市场的清晰认识,无法和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相提并论。久而久之,有文化、有技能的那部分农民创业成功或者顺利再就业,越来越富裕。而没文化、没技能的农民生活困难重重,越来越穷,贫富差距不断加大。
同时,失地农民没什么技能,被调查的农民中,有专业技术的不足10%。再加上失去土地后政府和社会不能及时给予农民有针对性的再就业培训,劳动力市场的不统一,让农民不能得到充分的就业信息,失地农民再就业的质量和数量一直都上不去。
拿到补偿款后,一部分农民会出现“小富即满、小富即安”的观念,滋生“等、靠、要”的思想,享乐主义之风蔓延,很快就出现了“坐吃山空”的现象。此外,农民固有的乡土情结使得很多人不愿意离开故土去外面闯出另一番天地,这种本土思想和对土地的眷恋之情深深束缚着失地农民踏上再就业之路。
六、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解决对策的思考
(一)政府和社会方面
从政策上来说,有针对性地制定能够激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或再就业的政策,对失地农民在再就业过程中实施一定的优惠和补贴。明晰土地产权,健全征地补偿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让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生活有保证。同时,政府有义务对失地农民进行必要的再就业培训,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为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和创业进行专业的咨询和服务。对于积极创业或就业的失地农民予以奖励和指导,对于现有企事业单位积极主动招收失地农民的,可以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资金奖励等。
(二)农民自身方面
作为失地农民,要正确的看待和理解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征用,对自己现有的社会地位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尽快摒弃之前的旧观念,将自己对于土地的依赖情感合理处置。对于政策或制度上的不合理之处,失地农民也应该增强维权意识,在合理的范围内积极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
面对失去土地后再就业困难的处境,失地农民应该认清当前激烈的社会竞争,积极响应政府和社会号召,调整好心态,主动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最好能让自己拥有一技之长,在创业或再就业的大军中成为可替代性较小的优质员工,尽快脱颖而出,将自己的生活重新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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