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月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诸多方面已经不适合当前的经济形势,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是必要的。文章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方面,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方面的弊端,和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方面的优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方面的改革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比较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3. 072
[中图分类号] F81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23- 0130- 02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呈现来源、形式多元化, 隐性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模方面存在问题,有待改革。国际上很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具有先进性,值得学习。
1 中外个人所得税概况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799年英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自此以后,各国陆续开征个人所得税。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财政税收来源的第一大税种。
2 税制模式的国际比较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可分为三种: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全部收入全部综合相加,减去各项法定扣除费用和免税的项目后,按照统一累进税率进行征税的制度。美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马来西亚、俄罗斯等国家采用这种所得税制度。综合所得税制实现横向和纵向的双公平,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调节性强。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按照一定方式将纳税人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每一种类别都按照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所得税制度。我国则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度。虽然税源可控且征收简单,但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易造成合法避税,导致税款流失,缺乏公平。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对纳税人的所得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交叉征税、并列运用的所得税制。瑞典、日本、韩国等国家实行这种类型的所得税制。
3 我国税制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的所得采取不同的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使收入相同者由于收入来源不同,导致税收负担不同。例如以月收入4 800元为例,工资薪金和劳务项目两种情况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为4 800元时,每月纳税额为(4 800-3 500)×3%=39元,而按劳务算税额为4 800(1-20%)×20%=768元。显然,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少。但如果4 800元分6次获得,每次800元,则纳税额为(800-800)×6=0元。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再比如由于收入来源多而形成费用重复扣除,从而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甲每月只有工资收入20 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 000-3 500)×25%-1 005=3 120元。乙每月总收入为20 000元,其中有工资收入10 000元,税额为(10 000-3 500)×20%-555=745元;稿酬所得6 000元,税额为6 000(1-20%)×20%×(1-30%)=672元,房屋租赁所得4 000元,税额为(4 000-800)×20%=640元,则乙个人所得税共计为745+672+640=2 057元。则甲比乙多缴纳个人所得税1 063元。所以说分项计征使得有多种所得来源的收入者税负相对较轻, 而对于所得来源集中的收入者可能税负更重。且高收入者可能利用对各种所得规定的扣除费用,将来源不确定的收入分散化,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因此,分类所得税制既不能全面地体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也非常有限,缺乏公平性。
4 完善税制模式的建议
我国应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即先将一部分所得项目按类别进行征收,由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然后年终将全部所得汇总后再综合征收,多退少补。这样既可加强源泉扣缴,防止税源流失,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又可以通过年终的综合申报,综合扣除费用,按累进税率征税,平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缩小分配差距。
综上所述,我国应建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既实现了公平性,又提高了效率,且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曹跃.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模式的选择[J].经济视角,2010(2):61-63.
[2]Marietta E A Haffner.Dutch 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 2001:An Exceptional Position for Owner-occupied Housing[J].Housing Studies, 2010,17(3) :521-534.
[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新个人所得税法手册[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