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兰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论“假王娜娜”及其推手的法律责任
罗 兰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接受教育,是公民个人发展与实现价值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提升国家软实力促进国家强大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前有“罗彩霞案”,现有“王娜娜案”,媒体频繁报道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不断使公众震惊。在此类案件中,施害者严重侵犯了被害者的受教育权,对被害者的人生造成了重大影响。政府有义务采取严密且有力的措施,监督并且约束其属下各机关以及教育部门的职能权力,落实并加强对公民教育权的司法保护。
姓名权;受教育权;行政机构
2003年,复读的王娜娜因未收到录取通知书而选择南下打工,却不知另一名落榜的考生张莹莹借王娜娜的通知书上了大学,并且通过招教考试成为一名正式的教师。直到2015年王娜娜在银行申请贷款时因系统中的学历与自身不符,才发现自己被他人顶替了十多年。王娜娜也曾想与张莹莹私下解决此事,希望对方注销学历以让自己成功贷款。然而对方的强硬与蛮横让王娜娜毅然决定维权,并就此事对张莹莹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提起诉讼。
张莹莹为了自己能够顺利进入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使用王娜娜的录取通知书,将自己假扮为“王娜娜”。在其入学九个月后,其母亲替女儿在派出所修改姓名,成为“真正”的王娜娜。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见,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王娜娜的姓名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尽管从表面上看,张莹莹只是修改自己的姓名造成重名的假象,但其对王娜娜的损害却无法估量。王娜娜不仅无法入学,人生轨迹也发生了重大转折。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41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可以得出,张莹莹的行为毋庸置疑是侵犯王娜娜姓名权的行为,应当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而沈丘二中未将通知书送至王娜娜本人手中,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对入学的张莹莹的资料毫无过问,两所学校明显是与张娜娜一起侵犯了王娜娜的姓名权,依法可对其两所学校提起行政诉讼,下文再论。根据《民通意见》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王娜娜在对张莹莹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要求其赔偿自己当年的复读费与学费等经济损失和因其恶劣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失等都是合理。
而后,在2010年张莹莹参加了淮阳县的招教考试,档案里关于王娜娜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籍贯等全部替换成了张莹莹本人的。同时,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发放的纸质毕业证上,并没有身份证号信息,只有所学专业、毕业时间等,因此张莹莹参加招教考试为教师后,假身份信息暴露。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之“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莹莹在国家规定的应提供身份证明的招教考试中弄虚作假,虽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但也应当对其进行处罚。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文化权利,也是公民行使其他基本权利的文化保障。①将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这种权利不同于传统以“财产”与“自由”为核心的自然权利,因其需借助国家、社会保障得以实现,故称“社会权利”,要求国家及社会积极介入,为公民平等享受教育提供机会和物质条件,采取措施以防止第三人干涉教育权的行使,扶助个人获得发展的能力,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自由。②然而在此案中,通知书未送至王娜娜手中,也没有任何人告知她录取与否,王娜娜的受教育权显然被沈丘二中以及周口职业技术学院的各负责人所侵犯。并且张莹莹之所以能够“顺利”以“王娜娜”的名称领取到王娜娜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并进入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与两所学校也脱不了干系。由于沈丘二中与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这两所学校都是公办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娜娜可以依法以上述单位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此次的案件来说,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建立行之有效的教育执法与监督机制、教育行政监察制度、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和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等。最终解决公民在私法上的的受教育权保护空白问题,依旧需要靠法律的进一步细化,至少让宪法中的受教育权可以司法化。
[注 释]
①沈桥林.宪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217.
②李昕.法学杂志,2010(6).
[1]王东霞著.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障制度.研究生论文,2006.4.
[2]沈桥林主编.宪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
[3]李味琦.宪法司法化,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
[4]王振国.试论我国当代的受教育权.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38(3).
[5]文明珠.浅谈我国的教育平等权.工会博览,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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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6-027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