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

2017-01-30 03:25白志潮
山西青年 2017年2期
关键词:留置权质权动产

白志潮

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

白志潮

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是民法中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传统民法的理论中,善意取得制度仅在动产范围内适用,因为动产物权是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则为登记,因此推定民事主体应该对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很清楚,不应该由善意取得制度对此加以调整。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却对此问题作出了创设行的规定,即善意取得制度使用动产及不动产领域。虽然学界对此仍存在争议,但足以见得善意取得制度在对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发挥的作用在逐步扩大,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的含义,适用范围的概述,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进行总结。

善意取得制度;作用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

学界对于善意取得的概念存在着不同的说法,一方面,2007年《物权法》出台以前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即:即时取得,是指对无权处分他人财物的占有人,若受让人取得该财物时是处于善意,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指出让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或其他物权的,若动产完成了登记,不动产完成了登记公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为善意,则其应当取得对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物权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其返还的一种制度。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动产被划分为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并没有任何的异议,原因在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占有是一种事实存在的状态,其本身就具有公示的效力,正因如此人们可以信赖某人应该对其所占有的物享有所有权,而这种信赖本身应该被保护,这也符合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多学者会对占有产生的权利外观是否应给予保护产生质疑。笔者认为这种质疑并不能改变对以占有作为动产物权公示方式的保护,我们也很难想象如果将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也以登记的方式,其将会带来的一系列后果,经济成本的增加,交易效率的减小,社会信任危机的加深等等。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是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其理论基础的,物权的公示就是为了物权变动提供有公信力的法律基础。善意取得不应因公示方式不同而对其保护内容予以区分。此外在各国立法中,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也各有不同,德国与瑞士均在民法典中对登记推定力与登记推定力、登记公信力做出了规定;而日本与法国的民法典则并不承认禅意取得制度对不动产的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中虽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但物权法中已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可见我国已经以法律形式对其作出了肯定。

(三)质权的善意取得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合法占有动产,并未经所有权人允许,将动产出质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对无权处分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善意且并不知情,那么第三人就可以依据质权获得动产的相应权利。例如,乙将自己从朋友甲处借得的电脑,以出质的方式担保其欠丙的债务,后乙到期无力偿还丙的债务,丙若对相机是甲的情况并不知情,则丙可通过形式质权的方式获得电脑的所有权。甲作为原所有权人并没有权利要求丙返还电脑,只能要求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关于留置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学术界存在三种观点:一、支持说,即认为留置权与职权相类似,因此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二、反对说,即认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并不是基于受让等方式取得的,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扩张解释之嫌疑;三、折中说。此三种说法皆有一定道理,我国通说为支持说。从立法上讲,我国担保法承认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从公信力角度,第三人基于对占有的公示的信任进行交易,其交易安全则应由善于取得制度予以保护;从第三人利益出发,留置权是对第三人财产不受侵害所做出的保护,若这种保护不能受善意取得制度的维护,则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作用。

(五)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为其在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立的,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权利。其性质属于限制性物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部分,但在抵押权是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问题上仍没有一确定结论。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

第一,为探索所有权与占有之间的分离、交易双方履行地点和时间上的分离等一系列因抽象化、观念化而造成的种种“分离”的现象,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

占有与所有权具有密切的联系,物权的转移意味着占有的转移,但是这种以占有的形式反映物权的变化的这一形式,随着现在经济社会的发展必将成为一种历史。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对交易的效率要求越来越高,这种占有与所有权间紧密关系的改变显得尤为重要,财产的抽象权利化开始出现和发展,物之所有权意识的概念开始出现。由此无论实物是否存在,也无论其具体属性、仅以所有权这一抽象的客体便可表现出无得归属于处分等,并可以此来主张权利。

第二,为提高经济效益,节约成本、便捷交易提供了必要保障。

资源总是有限的,并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因此交易是可以将资源通过交还出卖的方式使资源可以到最需要的人的手中,交易的发展也代表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善意取得制度实际上是信赖利益保护的机制,其通过法律拟制将权利以观念的方式进行交付,已解决原本复杂化的交易,又通过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而使第三人在交易时对权利的取得产生信任,从而真正维护了交易的安全,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促进了社会秩序的有序发展。

四、结语

善意取得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出于对加以安全进行保护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其从根本上对原所有权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了衡量,彰显了民法中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保障了社会的平稳有序发展。我国《物权法》将不动产归入善意取得的保护范围之内是一项重大的突破,虽然具体制度并不完善,但这对于我国法制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相信随着我国法律理论的不断发展与进步,随着我国立法水平的进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我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将更加具体完善并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徐金金.善意取得制度研究[D].新疆:新疆师范大学,2012.

[2]郭志京.善意取得制度的理性基础、作用机制及适用界限[J].政治与法律,2014,03:16-20.

[3]杨立新.民法总则(上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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