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佳豪
山东大学外国语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论消费者知情权
郑佳豪
山东大学外国语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消法》中设立消费者知情权的目的能否实现,实际上取决于消费者知情权能否在生产环节实现,因此为保证权益。
消费者知情权;立法;人权保护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真实情况的权利的了解。这一权利首次出现在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在联邦政府中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四个消费者权利的联盟中提出。然后,消费者权益受到世界的关注。196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of consumer group)被提出,包括消费者知情权,即8个消费者权益。包括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其他发达国家、印度、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通过立法保护消费者的权利。1985年4月,联合国大会由联合国规则来保护消费者,将“能使消费者获得足够的信息,根据其希望和需要作出明智的选择”的权利可以肯定的是,这意味着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已经上升到国际法的水平。199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对我国九项消费者权益之一作出规定。
依照有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到期日期、检验证书、规范,售后服务,内容、规格、或服务,等。根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并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2)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请求信息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3)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
然而,由于产品种类繁多、接待服务不同,“淘汰”只会成为消费者了解的权利,那么消费者的了解和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第一点,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产品名称、品牌、产地、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等。除了生产厂家的名称外,还应注意名牌产品的制造商通常是固定的。此外,如果制造商不确定产品,就很难向制造商索赔质量问题。第二点:关于技术的现状,包括使用、性能、规格、等级、组成、产品的有效性、说明书、检验证书等,用于购买商品,理解产品和性能的目的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一些货物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第三点:销售,包括售后服务、价格、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该有具体知识的价格,特别是对提供服务的价格。目前,中国的服务行业管理不严格,价格收费混乱,情况非常严重损害消费者,这就需要消费者接受服务价格将与承运人协商之前,为了避免损坏期货售后服务,也是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售后服务主要是看到制造商和运营商有质量保证期限内提供维修服务,是否收费,多少,等等。
不难发现上述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多数集中在售中和售后,消费者在生产环节的知情权并未得到有效保障,个人认为,若想消费者知情权得到保障,最重要的便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在商品生产环节的实现。
我国《消法》当中在消费者权利中并未规定这一点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少商品是食物,是要进入人体的,如果仅凭商品上面的保质期技术合格检验证等来确定食品是否安全的话,我认为是难以实现的,很多商家在面临国家机关检查时,通用的做法是将达标的商品放出来抽查,不达标的商品隐藏起来,待检查人员离开后,再将这些商品上架销售,并且商品中有的原材料是难以检测到的,比如“毒奶粉”事件中的三聚氰胺。立法者将消费者知情权写进《消法》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合法实现与保证,其根本目的是要保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而为了保障这个权利,那么《消法》不仅要在形式上做出规定,在其实质内容上也要做出规定,个人认为此前《消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仅仅存于形式上面并未深入到本质,唯有对生产环节的知情才能切实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要做到消费者知情权在生产环节上的实现,我认为主要有一下几点,第一立法者应当对《消法》中的消费者知情权做出详细解释,在“新消法”中已经将原来的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变为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一种事后防御机制,而消费者知情权则是一种事先预防机制,使其在生产环节上实现,有利于更好的保证消费者权益。第二点是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要多于生产者沟通,促进生产环节公开,使消费者知情权能够得到实现。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消法》中设立消费者知情权的目的能否实现,实际上取决于消费者知情权能否在生产环节实现,因此为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合法实现,政府监管部门、生产者、消费者应当一起努力,推进生产环节的公开,保证消费者知情权能够得到实质上的实现。
[ 注 释 ]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批评监督权等九大权利.
②[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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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5-0275-01
郑佳豪(1994-),女,汉族,山东淄博人,山东大学外国语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