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安全法律制度探析
——以拉萨市为例

2017-01-28 05:55霍孟军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西藏大学拉萨市拉萨

李 春 李 超 霍孟军

1.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2.西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社区安全法律制度探析
——以拉萨市为例

李 春1李 超2霍孟军2

1.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2.西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小政府,大社会”模式的确立,使社区安全建设提上议程。社区安全建设需要教育、行政、经济等必要手段,但都离不开作为社区安全建设强有力后盾的法律来进行具体规范。拉萨拥有独特的环境,因此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对拉萨社区安全建设及其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保障;拉萨社区;社区安全

一、拉萨社区安全现状研究

(一)基本概念界定

“社区”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裴迪南·滕尼斯在其《社区与社会》中提出,之后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社区概念进行了界定。虽然相关概念界定很多,但其内涵却相差无几,即都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一定的人口,一定的管理制度,共同的文化。

“安全社区”于1989年9月世界卫生组织第一届“世界意外事故与预防”大会上首次被提出,即一个安全社区首先是一个地方社区,这个地方社区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针对所有居民、环境和条件制定积极的安全预防计划;二是拥有包括当地政府、工商企业、消防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志愿者组织和社区共同参与的工作网络,网络中的各个组织紧密联系,充分运用各自的资源为社区安全服务。

(二)社区安全理论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社区安全最早由德国学者裴迪南·滕尼斯提出,在其发表《社区与社会》后引起了研究社区的热潮。新西兰、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对社区安全的称谓不一样,但内涵差别不大。早期学者对社区安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自然灾害,指出政府应承担重要责任。至上世纪80年代,西方开始将社区安全管理作为一门正式学科,理论研究也逐渐成熟,并运用于社区的具体治理。

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社区安全的研究很多,有学者从管理主体角度进行论述,认为社区安全的管理主体应由政府治理的单一模式变为多元化共同治理,除政府以外,还需要安保公司、社区志愿巡逻队等辅助力量。认为这种多元化的治理模式不仅可以实现民主、高效、协作,且可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还有学者提出加强法律在社区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加强社区安全的法制建设等。

二、拉萨社区安全问题披露

(一)安全设施缺乏

安全设施包括安保人力资源、防盗监控系统、消防器材等。通过走访调查发现拉萨市社区的安保人员责任心不强,经常有擅离职守的情况,一些居民小区的安保人员对进出的车辆、人员并不询问登记。社区由于没有持续的社区安全建设资金投入,设施规划存在严重不足,使得社区安全设施建设发展存有很大漏洞。

(二)安全组织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拉萨市社区没有专门的社区安全机构,一般由担负多种职能的综合机构负责治安和交通问题。社区安全管理制度多为防火防盗、用电安全等普适性的内容,没有根据社区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

(三)志愿者组织结构单一、社区成员参与不够

相比国外社区治理的多元化模式,志愿者队伍对社区安全的建设发展发挥着的重要作用。但在拉萨市社区,很难看到志愿者的身影。即使有志愿者,也多是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除社区居民委员会外,社区的其他组织都是被动参与社区的建设,他们认为社区建设是政府的事,与自己无关。

三、拉萨社区安全法律机制路径

(一)社区主体的法律地位构建

对社区安全进行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应通过立法清晰界定社区各主体及其相应的法律地位。

1.加强政府在社区安全建设发展中的作用。政府应从服务角度出发,对社区安全进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社区保障措施。同时应最大限度发挥社区群众力量,提高社区群众的安全、法律意识。

2.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群体力量。树立社区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据各自社区的不同特点,从社区安全建设的重点出发,设立社区安全自治事项。

(二)加强社区安全纠纷调解

在藏区很多地方,遇到纠纷,当事人并不寻求法律救济,而是通过中间人进行调解。若将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运用到拉萨市安全社区的建设中也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原因在于,藏民信仰藏传佛教,十分尊重当地德高望重的人,社区调解给双方当事人创造了协商的环境,当事人说出自己的想法,得到对方的理解和谅解,更容易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经过调解后当事人很有可能恢复以前的关系。若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虽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但司法介入,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僵持,结下仇恨。因此,社区调解更能深层次地解决纠纷,维护拉萨市的稳定。

[1][德]裴迪南·滕尼斯.社区与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石玉庆.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J].社会视野,2007.7.

D

A

2095-4379-(2017)25-0239-01

李春,女,汉族,西藏大学政法学院,民族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李超,男,汉族,西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在读;霍孟军,女,汉族,西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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