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靖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关于网络民生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
曹 靖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针对民生建设和网络治理的两大热点问题,从有关食品安全的网络餐饮治理出发,思考现代法治建设背景下的网络民生立法问题。考察互联网与民生建设的特点,网络民生立法要注意地方细化立法,因“事”制宜,因地制宜;国家指导与行业自律制度混合规制;立法思维需与时俱进,以及更加迅速的立法反应;明确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主体地位。
民生建设;网络治理;网络餐饮;网络民生;立法
2017年2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现存的网络餐饮问题,意见稿提出严格审查网络餐饮商家资质与商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对安全送餐的要求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监管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的健康发展及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意义重大的制度支撑。国家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此监管办法,体现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通过立法强化监管来回应群众的诉求,也是对这一新兴行业治理要求的迅速反应。食品安全是民生领域的重点之一,随着网络技术全面渗透人们的生活,民生建设无法忽视网络环境下的民生问题。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如网约车、网上银行、网购、网络餐饮、网上医院、网上政务、网上教育、找工作上赶集等,更加惠民的同时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更加多样化。民生问题与网络治理的交合是现代化法治建设的重难点,网络民生立法在改善民生、完善社会制度的要求下需要加快落实。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1]民生是社会的重要内容,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法律制度是法治社会体系构建的基点与重点。网络立法也是落实依法治国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4·19”重要讲话中强调了“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明确网络立法的重要性,让互联网更好地造福国家和人民。[2]
网络和民生是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需要重点治理和建设的地方。诚然,法治并不仅仅是建立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人们,而是为了治理好社会、国家。组成这一整体的是鲜活而真切的人们,人不是机器,不是靠指令程序就能机械运转,因为有生命力、有思想,所以社会才呈现地纷繁复杂。而法治是要真正地解决繁杂的社会问题,维持社会良好的秩序状态。依法治国强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却又不仅仅强调它的工具性。而立法仍是我们现阶段必须要做好的事情,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踏踏实实地做好制度建设,才能为推进法治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细化立法,张弛有度
经过考察,已有的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虽比较完备,但规范效果却差强人意。以食品安全问题为例,2015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监管食品安全问题,但新闻网络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仍触目惊心。同年修订了《就业促进法》,但就业不公平与歧视现象仍比比皆是……在网络民生立法中我们应该充分审视与反思现存的问题,之所以法律法规众多却规制不力,是因为不乏法条过分顾及法律规范的普适性而造成规定太过笼统、宏观,忽视应对具体问题的应用性。[3]
不同于传统民生立法,网络民生立法还需要具有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是一个庞大的,具有统一性、普适性、跨区域性的抽象空间,而民生领域涉及到的问题具体、细致且繁多,网络民生立法时要同时具有互联网思维以及对具体民生领域问题的准确把握,且需平衡两者的要求,在互联网思维下兼顾制度规范的应用性,细化具体办法。
(二)立法因“事”制宜,因地制宜
民生,从广义上理解,意指一切直接的、间接的与人民生存、生活有关的事项。从狭义上来看,其范围也囊括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教育、环境、收入分配等。
从横向方面,民生领域的范围宽、容量大,网络民生立法时首先要对不同领域范畴加以区分,各之间的内容相对独立且迥异,对立法的要求也有所不同,还要考察不同领域与网络的关联程度,因具体领域事项来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
从纵向方面,网络民生问题的监管及处理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范措施的精细化及应用性。中央立法无法囊括庞杂的社会实情,在网络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若仅靠中央立法来规制网络民生问题,不仅会耗费过多精力,法律规范的实际应用性也难以全面顾及。再者,我国在现代化社会建设中仍存在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贫富差距大、民族文化多元的国情,网络民生治理仍要适应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面临的民生问题重点不同,整齐划一的立法无法高效解决问题。以网络餐饮治理为例,传统的餐饮监管由地方来具体负责,由于不同地方的饮食差异的存在以及餐饮业对时效性的高要求,餐饮商家的经营范围局限于地方,即使是连锁的餐饮企业,其分店与受众也是具有区域限制性的。尽管互联网有跨区域的特点,但在民生领域,网络民生立法更要求地方针对性与适用性。因此,网络民生立法应当在中央立法指导之下,加强地方立法力度与准度,在地方实情基础之上制定出普适、灵活且高效的法律规范。
(三)国家立法与行业自律制度混合规制
网络民生立法与治理是民生建设的重要工作,始终要以国家为主导,建立合理权威的制度体系,作为标准引导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监管。作为信息技术引领者之一的德国,其在互联网监管方面的成效是世界瞩目的,我们也能借鉴这种“受监管的自我监管”,[4]政府做好监督与指导,行业组织积极参与管理,这样既能节省政府监管的精力和成本,也能带动行业自律组织的能动性和创新性,协同共建完善、灵活的运行管理机制。
(四)更迅速的立法反应,监管手段与时俱进
立法是对于已有问题拟出解决办法并预防后继发生的过程,问题先导性决定了法律的“短视”。网络的快与新,让生活日新月异,当网络民生问题不断涌现时,治理手段与监管制度不能仅搬用或扩展传统的监管治理方式,如此只会落伍也无法切实有效地治理。网络民生治理手段需要与时俱进,如采用信用管理、大数据管理的思路,也要注意民生数据的保护与信息安全。立法与监管方面要求立法与行政机构的反应更为迅速,更灵敏地把握与处理问题。
(五)明确第三方平台责任主体地位
网络是连接现实与现实、现实与虚拟的一个空间与交往平台。这个平台通常由现实的第三方主体所操控。当第三方主体或故意或过失操作不当由此造成事故时,同样应该追究第三方平台主体的责任。在立法过程中不可忽视这一中间环节的作用性,应当明确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主体地位,将其纳入规制范围,避免出现归责漏洞。
在现代化法治国建设过程中,民生是基础,网络是难点,双双齐抓势必成为现代法治的重要建设任务。在法治建设初期的完善立法阶段,网络民生立法是不可回避也不可大意的问题,只有落实好民生问题的网络保障,人民才能在便捷的同时更加安心,才有真正实现法治的良好基础。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2]朱巍.加快网络监管立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网的核心[EB/OL].http://qhd.hebei.com.cn/system/2017/02/20/017867129.shtml,2017-2-20.
[3]余敏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绿色民生建设[J].理论与改革,2016.4.
[4]黄志雄,刘碧琦.德国互联网监管:立法、机构设置及启示[J].德国研究,2015,30(3).
D
A
2095-4379-(2017)25-0221-02
曹靖(1994-),女,汉族,四川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16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