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特殊群体的生活保障
——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为视角

2017-01-28 05:55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残疾人社会保障生活

高 敏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6

浅谈我国特殊群体的生活保障
——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为视角

高 敏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6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而其中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更是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从某种程度上,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好坏影响着社会的和谐、进步与发展。本文以《宪法》第四十五条为切入点,主要分析了我国目前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并对其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残疾人;生活保障;现状;制度构建

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一直是国家和政府所重点关注的民生问题。早在《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就对此作出了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为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国家制定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对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加强了对残疾人生活的保障。但就从制度构建来看,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发展初期,其保障水平并不能满足大多数残疾人的生活需求。

一、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迅速发展,我国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残疾人能够有更好的条件平等地参与社会活动,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残疾人的生活、就业、教育等各方面都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救助

我国残联组织每年都会组织开展各项残疾人慰问活动,或者提供生活用品,或者以发放慰问金的方式进行帮扶。此外,伴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社会公益活动中,我国的公益帮扶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不再是单纯予以物质上的帮助,还出现了许多其他的帮助形式,如提供法律咨询、志愿助残、文化助残等,愈加丰富的帮扶形式也得到了很好的社会反响。

(二)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能够最基本地保护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实施政策,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没有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对于那些长期待业在家,连日常生活都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自身不能正常生活的同时,也导致了其他家庭成员因照顾自己而不能外出工作。这样一来,整个家庭的生活开支就变得愈发拮据。故基于此,这些特殊家庭应当与其他家庭一样都按照家庭人均收入来确定其享受低保的条件,保障标准也应同步进行。现实生活中,由于许多成年残疾人无法与他人组建自己的家庭,导致只能与其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一起生活,仅仅依靠父母的退休金或与无法定义务的兄弟姐妹生活,这样一来,他们就无法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值得庆幸的是,自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以来,各地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在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情形下,尽可能给他们予以更加合理的生活保障。

(三)残疾人的就业保障

针对残疾人就业问题,我国已在《残疾人保障法》和《劳动法》两部法律中对其予以特殊规定。目前关于残疾人就业的保障措施主要有:一、集中安置。即为残疾人提供了能够在各类医疗机构、福利企业等单位就业的机会。此外,《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一条对残疾人的集中安置进行了量化规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此规定更加细化的保障了残疾人的就业。二、社区秉承就地就近的原则来安排就业。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其一定程度上鼓励残疾人在社区范围内实现就业。三、提倡残疾人自主创业。对此,《残疾人保障法》第33条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方面给予照顾。”

二、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已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差距。比如覆盖率不全面、城乡差距大、社会支持体系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一)城乡差距大

目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已形成两大格局。其一,城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其二,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在城镇中,目前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在内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相比于城镇,农村的社会保障状况远远落后,保障面狭窄,享受社会保障的残疾人数量十分有限,而恰恰我国几千万残疾人中就有约占残疾人总数的75%的残疾人来自农村。

(二)社会支持体系不健全

残疾人保障事业的发展仅仅依靠国家的支撑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庞大的社会团体和组织来支持。然而,目前来看,我国的有钱人士很多,但是很少有人愿意伸出自己的援助之手来帮扶残疾人,帮助他们摆脱贫困,提高生活质量,这是我们需要反思的一种社会现象。只有政府支持、群体支持和个人支持集聚起来,相互补充,才能更好更快地提升残疾人的生活环境,减轻他们各方面的压力。

(三)残疾人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缺乏监督

我国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分散在各个部门,各部门既负责政策的制定,也负责资金的实施状况,实际看来相当于无监督,结果导致残疾人保障基金存在管理不规范,资金流向不明等状况,严重影响了残疾人保障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一)健全我国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

《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而制定的较为全面的法律。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其中一些保障措施已不能完全满足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对其中的一些较为粗化的法律规定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如在不违反社会保险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残疾人的不同状况而选择相应的社会保险模式。对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鼓励其自己就业的同时,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同时基于基本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或者其他的优惠政策,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对于因照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特定家属,给予其最低生活保障,以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这样一来,在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的同时,也能树立政府执法为民的形象。

(二)构建以政府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保障网

社会保障不仅包含对残疾人的生活保障,还涉及其他领域的保障,如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失业保障等。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会大大增加政府的财政压力。因此,应加大呼吁力度,使更多的社会群体参与到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中,为他们提供帮助,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帮助,都会使他们感受到社会关爱,以便更加积极地去面对生活。

(三)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状况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而在社会保障资金方面却未作明确规定。反观美国的《美国联邦刑法典》,其中规定了对侵占养老金与福利基金罪的处罚,并且十分严厉。其中各级政府、各界学者及民众对于社保基金负责任的态度也有力地保证了社保基金在民众心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其组成成员应当吸纳一定数量的群众组织,政府与民众团结一心,共同保障特殊群体的财产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正积极投入到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中,也已呈现繁多成果,然任重道远,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事业需要政府与人民齐心协力,共同推进。与此同时,我们要从他国的保障改革中汲取营养,避免改革过程中的误区。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条件下,客观、真实地面对改革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给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的提供一个良性的发展环境。

[1]梅杰.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及发展路径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7(2).

[2]王敏.论建立我国残疾人医疗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J].医学与法学,2014(2).

[3]向德平.中国社会政策的修复与发展[J].河北学刊,2010(4).

D632;D

A

2095-4379-(2017)25-0203-02

高敏,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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