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行检察监督运行状况分析

2017-01-28 05:55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检察检察机关法院

夏 媛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行政执行检察监督运行状况分析

夏 媛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本文从我市行政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情况出发,阐述了在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如何完善行政执行检察制度。

行政执行;检察监督;内部保障机制

2015-2016年,全市共受理行政执行监督案件38件(县级院受理38件,市级院受理0件),其中当事人申请监督0件、案外人控告举报16件、依职权发现22件;共办结38件,其中提出检察建议38件、纠正违法通知0件、建议更换办案人0件,法院采纳38件,作出终结审查0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0件;移送犯罪线索0件。依案外控告举报监督案件数量16件,占比42%;依职权发现22件,占比58%。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批量审查法院审判执行案卷,发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38件,无现场监督案件。监督意见完全采纳监督意见38件。

一、行政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存在一定抵触情绪

在实践中,法院主管行政执行活动,检察机关立于外部监督的位置,难以对行政执行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约束。《规则》是检察机关制定的,法院并未参与制定,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执行检察监督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检法两家在检察机关对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中存在的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上仍存在分歧。从具体实践来看,行政执行案件涉及多元主体和复杂的社会关系,一些法官往往出于自身因素考虑,在阅卷及调查方面未必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存在一定抵触情绪,导致检察机关的行政执行监督活动频受阻碍。

(二)监督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提请抗诉是检察机关目前对法院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手段,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中答复:“人民法院为保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这也单方面限制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行环节以抗诉的方式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只能采取抗诉之外的监督方式,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当前,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监督法院行政执行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检察建议缺乏刚性,约束性不强,监督手段不硬,缺乏相应的程序和相关措施保障,法院处理的随意性很强。因此,难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

(三)行政执行检察监督的内部保障机制亟待完善

目前,行政执行检察监督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形,总体来说其发展仍不完善,监督案件数量较少,监督层次不高,对于行政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研究也较为薄弱,使得该项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检察机关内部重刑轻行、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大多数行政检察人员从事行政检察工作时间短,经验不足,对行政法理论缺乏系统的学习,对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执行法规也未能深入研究,监督能力有待提高。

二、完善行政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广辟案源渠道

行政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还不为广大人民群众普遍知晓,但又确实为群众所需。为此,检察机关要深入基层,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利用发宣传册、制作宣传展板、播放宣传广告等方式,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行政检察职能。同时,要拓宽视野,加强与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沟通。作为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案件情况非常了解,对于法院的执行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能够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提供更有价值的线索。最后,还要紧密联系检察机关内部的控申部门和自侦部门,他们一个是群众来信来访的窗口,一个是长期战斗在职务犯罪侦查的第一线,也有机会掌握一些行政执行活动违法的案件线索。只有如此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规范执行案件的线索管理,案源渠道才有可能畅通。

(二)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协作机制

行政执行检察监督不是对审判权的限制,而是对滥用权力的制约,是维护司法公正及司法权威的需要。检法两家应当在此共识上,就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积极沟通研讨,互相配合,以期达到双赢效果。要建立行政案件执行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同法院审监庭、执行局进行沟通,明确双方协作配合的基本原则、内容和具体的工作方式等。例如对法院已立案的执行案件,可以建议法院将其判决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备案,真正将行政执行检察监督落到实处。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纠正错误的同时,可以将行政执行检察监督的结果向有关部门备案。检察机关在每年向人大报告的时候,也可以将人民法院在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性报告,通过人大向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将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确保行政执行检察监督能取得良好效果。

(三)加强行政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保障行政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持续发展

要加强对法院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关键是要彻底转变现实存在的轻视行政检察业务的错误观念,树立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思想。检察机关应认清自己的定位,争取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努力提升行政检察部门的地位,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加强行政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只有顺应社会发展和配合改革需要,认清现有人员配置及业务素质上存在的不足,优化选人用人的方式,提升队伍业务能力,重视培养高素质的行政检察干部,保证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才能不断促进行政执行检察监督的良好发展。

[1]魏巍.论检察机关对行政判决执行的监督[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

D

A

2095-4379-(2017)25-0171-01

夏媛,女,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官。

猜你喜欢
检察检察机关法院
百姓拆迁心结一朝化解法院主持调解握手言和
班里设个小“法院”
我国法院在线调解的兴起、挑战与未来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论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衔接配合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