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罚金刑完善之构想

2017-01-28 05:55:26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罪刑罚金犯罪人

陶 涛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罚金刑完善之构想

陶 涛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了无限额罚金,但是无限额罚金的适用仍然存在不合理之处,并非必须并处罚金,而且有违背罪刑法定之嫌,可能给予了裁判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采取日收入额罚金或者年收入额罚金的方式可以避免上述不合理之处,更有利于个案公正和刑罚执行。

罚金刑;无限额;日额;年额

一、必处罚金之分析

刑法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笔者认为无论对于何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必须要处以罚金刑。

罚金刑毫无疑问,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罚金刑对于贪利型犯罪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如果对于贪利性犯罪仅仅判处自由刑甚至短期自由刑,而犯罪人出狱之后还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会给犯罪人与社会公众造成“痛苦一阵子,幸福一辈子”的错误印象。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言,有时其行为可以给行为人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第二,罚金刑是应对单位犯罪的重要举措。对于单位犯罪而言,不可能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之类的刑罚。但是处以罚金刑,可以有效的对单位进行惩处,限制单位的再犯能力。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对单位主体不处以罚金刑,难以有其它的刑罚对单位进行有效的处罚。第三,罚金刑适用方式灵活。罚金刑有单科、选科、并科、单科或选科,可以与有期徒刑等刑罚一并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中,不同的适用方式也使得犯罪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会选择尽快的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以换取宽大处理。

罚金刑分为无限额罚金、限额罚金、倍比罚金、日额罚金、周额罚金。其中我国目前只有前三种罚金刑类型。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中,立法者所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的立法模式。但是笔者认为并不合理。

二、无限额罚金之优劣

无限额罚金的优点显而易见。适用无限额罚金,方便法官对案件进行具体裁量,可以实现个案正义。而且,无限额的罚金可以对犯罪人形成有效的威慑;对于造成了严重后果而短期自由刑难以实现罪行公平的,适用高额的罚金可以实现罪行的平等。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中,也可以有效的实现对用工单位的威慑。

但是,无限额罚金的劣势也很明显。第一,无限额罚金有远离罪刑法定的趋势,“是立法不足而导致的法律短缺”。①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名、犯罪构成与刑罚都明确的告知国民,不得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要禁止绝对不确定刑。但是无限额罚金因为其罚金数额没有上限与下限。所以国民无法预测自己的行为会遭受何种数额的罚金,无限额罚金就是不确定刑,是罪刑法定原则所一直反对的刑罚。第二,无限额罚金刑没有上限和下限,这会给裁判者以很多的自由裁决权。同样的情节,不同的法官判决可能会相差比较大,这本身就不利于个案正义的实现。而且当前我国各地法官素质相差较大,过多的自由裁决权反而会导致裁判者的专断。

三、适用日额罚金或年额罚金

笔者建议,可以采取日收入额罚金(简称日额罚金)或者处以年收入额的罚金。日额罚金是指按照应缴纳的罚金额的天数乘以应当每天缴纳的罚金数额确定的罚金刑。科处日额罚金的时候,首先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行为、行为人的危险性、出身、工作、社会地位等情况确定应当判处的罚金的日数。其次,通过对犯罪人的经济能力、财产状况等的综合评价,确定每日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再以此来得到应当缴纳的罚金总数②。年度罚金与此类似,根据行为人的经济能力,计算出其每年的收入额,然后判处相当其一年收入数额的罚金。采用这样的方式有以下几点好处:

第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日额或者年额罚金则使得国民可以预计到自己所支付出的罚金数额。虽然法律完全没有规定数额,但是普通民众对于自己的日收入额与年收入额都是明确的,不会侵犯到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第二不会给予裁判者过多的自由裁决权。如前面所述,过多的自由裁决权会导致相似案件的判决不公正。处以日额或者年额罚金,对于不同的犯罪人根据其经济能力与再犯能力进行考量与选择,适用不同日数的日额罚金,使得裁判者的自由裁决权得到一定的限制。

第三更有利于实现个案公正。罚金刑一直有一个问题,对于贫富不同的犯罪人处以相同数额的罚金,会导致刑罚适用的不平等。虽然无限额罚金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这一点,但是仍然无法完全解决这个问题。如果采用日额或者年额罚金的话,不同的犯罪人因为其贫富的不同,所以定期收入额也会不同,即使判处了相同天数或年数的罚金,也不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第四,日额与年额罚金有利于罚金的执行。在罚金刑执行方面,除了国家的原因外,还有被执行者无力缴付的原因③。采用日额或者年额的罚金,数额很方便进行确定。如果犯罪人是自然人,寻找该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或者相关的社保记录等等,都可以得到该犯罪人的收入额;对于单位犯罪的,其单位账簿明确记载了该单位一年的财务收支状况,也可以轻易的了解到该单位的收入情况。而且,日额与年额的罚金,完全在犯罪人的承受能力之内,难以出现犯罪人无力支付的情况。

[ 注 释 ]

①陈兴良.刑法疏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47.

②王琼.罚金刑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4.

③王琼.罚金刑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62.

D

A

2095-4379-(2017)25-0154-01

陶涛(1986-),男,汉族,河南人,法学硕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检察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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