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7-01-27 00:07:34黄俊杰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违规行为人规制

黄俊杰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10



共享单车的法律规制研究

黄俊杰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10

自2014年OFO创立至今,共享单车迅速发展成一个行业,已经有包括摩拜、优拜、OFO、小蓝、小鸣等多家共享自行车诞生并且都获得了大量的风险投资。但是新兴产业的兴起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众多法律问题,例如共享单车违规停放造成交通阻塞、共享单车被恶意损坏、用户私自为共享单车上私锁、单车被盗以及最近新出现的通过共享单车二维码进行诈骗的行为。本文旨在对因共享单车产生问题如何进行法律规制进行研究。

共享单车;法律规制;法律问题

共享技术是在如今网络大数据的环境下得以兴起并迅速发展,而共享单车则是在此背景下兴起。虽然现在国内各家公司对共享的理解有所差异,从而产生不同的模式方案,但是殊途同归都是以解决使用者短途的交通不便为目的,大范围的设置可共享的自行车,使用人只需花费99到299的押金即可以半小时一元的价格使用,从而解决短距离的交通问题。也正是这一原因共享单车得到青睐被迅速流行,但与此同时因为各种原因,因为共享单车也产生的众多法律问题。

一、共享单车的产生及其优点

(一)共享单车的产生

国内的共享单车始于校园。2014年由北大毕业生戴威及其4名合伙人共同创立OFO,主要为了解决大学校园的出行问题。截至2016年底,除OFO还包括摩拜、优拜、小蓝、小鸣、骑呗等多家共享自行车诞生并都获得了大量的风险投资。使用人只需要支付99-299的押金,就可以以半小时一元的价格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解锁一辆共享单车,以及其低廉的花费骑到地铁口等目的地。

(二)共享单车的优点

共享单车最大优点是随取随停,在我国一些城市有推行过市政自行车,价格比共享单车便宜,但是却有固定的停车点,而多数使用者并不知道哪里有停车点,即便知道附近的停车点也不知道自己骑行的目的地是否存在停放点,如果停放点离目的地较远的话,还要再从停放点再走到目的地,反而没有解决短距离交通不便的问题。

二、共享单车的问题和建议

(一)违规停放问题和建议

近日,成都华阳街道城管一共收了大概150辆的单车,据执法队员透露,这些单车都是因为违规停放而被城管部门收缴的。

由于共享单车并非用户个人所有,大部分用户都是哪里方便停哪里,而不会考虑到停放地点是否允许停放、是否会给附近商家、居民带来不便。当共享单车大量停放在同一个地区的时候,不仅会占用人行道,甚至可能会影响交通,造成交通堵塞。正因为违规乱停,上海地铁交警大队已与共享单车的几家公司进行约谈。

针对违规停放问题,除了与共享单车的公司进行沟通以外,还可以从行政法的层面对使用人进行一些约束。首先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规章对违规停放单车的使用人进行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次法律法规可以授权有关行政机关,例如交警部门享有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不听从执法人员指示的使用人可以盘问、扣留。最后政府部门可以发布行政指导,鼓励和建议使用人文明停车。

(二)安装私锁、涂毁二维码的问题及建议

另外,还出现了共享单车被安装私锁,二维码被涂毁的现象。目前使用机械锁的OFO(小黄车)受到破坏的情况最为严重。据采访,将车牌和二维码涂毁后,其他人就不能扫码开锁,而只有涂毁人知道密码,以后涂毁人就可以随意使用这辆被涂毁的单车了。而安装私锁的目的也是一样,行为人在拆卸掉密码锁后换上新锁,以供个人使用单车。

从刑法上分析,行为人涂毁二维码和拆掉密码锁都属于对财物进行毁损的行为,虽然并没有导致财物不能使用的结果,但是共享单车的经营目的是供不特定多数人的使用,而行为人的上述行为虽然没有使单车丧失骑行的功能,但是在效用上却使单车不能发挥公共单车的效能,主客观均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虽然单车价值过低,不能依据刑法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定罪量刑。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使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失(即使得共享单车的运营商遭受损失),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满足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对其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法律规制。

三、结语

新事物的出现必然伴随着各类新问题的产生,共享单车这短短两年运营发展,不仅帮助市民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交通难题,也使得汽车的出行量有所降低,减少了碳排放,对绿色城市的建设作出了贡献。虽然上述问题会对共享单车有所影响,但法律具有滞后性,随着新事物的发展,必然会有相应的法律出现对其进项相应的法律规制。并且随着人们的道德意识的提高,相信共享单车的恶意毁损也会下降。

[1]李颖.“共享单车”上的二维码乍现三种诱骗[J].中国质量万里行,2017(03).

[2]余佳.北京市无桩式公共自行车运营现状及监管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7(01).

[3]褚方鸿.最后一公里困局[J].物流技术与应用(货运车辆),2011(09).

[4]孙涵.最后一公里:从解决“痛点”开始[J].中国药店,2015(08).

D

A

2095-4379-(2017)18-0240-01

黄俊杰(1992-),男,汉族,重庆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猜你喜欢
违规行为人规制
什么是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
自杀案件如何定罪
新传奇(2022年23期)2022-06-18 17:55:47
违规借调的多重“算计”
“啄木鸟”专吃“违规虫”
主动退市规制的德国经验与启示
南大法学(2021年4期)2021-03-23 07:56:10
论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法制博览(2019年36期)2019-12-14 06:00:45
违规试放存放 爆炸5死1伤
劳动保护(2018年5期)2018-06-05 02:12:09
保护与规制:关于文学的刑法
刑法论丛(2018年4期)2018-05-21 00:44:30
违规逆行之后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法治研究(2016年4期)2016-12-01 03:4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