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晨宇
(复旦大学 历史系,上海 200433)
【历史文化研究】
顺治十二年至十八年的卫所裁并
杨晨宇
(复旦大学 历史系,上海 200433)
卫所制度建立于明初,明中后期开始“民化”。入清以后,清政府逐步对其进行改制和裁并。顺治十二年至十八年,共有约197个卫所被裁并,占顺治年间卫所裁并总数的十分之六。其中,裁并卫所较多的年代是顺治十二年、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和十七年,裁并卫所较多的政区是浙江省、陕西省和河南省,且顺治十五年河南省卫所全裁。顺治十二年至十八年的卫所裁并,上承顺治元年至十一年的卫所裁并,以裁撤卫所为主导,为之后康熙与雍正等朝的卫所裁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清朝;顺治;卫所;裁并
卫所制度建立于明初,明中后期开始“民化”。入清以后,清政府逐步对其进行改制和裁并。清朝统治者入关之初,凡百设施,多仍明制,如“顺治甲申,定问刑衙门准依明律治罪。先是,国初律令,重罪有斩刑,轻罪用鞭扑。至是,始准用明律。”[1]至于卫所,也是因势利用,郡县之外,仍置卫所,虽非统辖军伍,然分佃屯田,“国朝初承明制,屯卫如故”[2]。顺治初年,清朝统治者对明代卫所制度进行了改造和调整,重建了新的卫所制度,确立了设卫所以分屯、给军以领佃的原则。民属郡县,军隶卫所,军民错处,彼此相维。顺治年间的卫所裁并始于顺治元年(1644),大规模的裁并集中于顺治五年、七年、九年、十二年、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和十七年。顺治十二年、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和十七年是顺治十二年至十八年卫所裁并的五个小高峰。
顺治十二年(1655),卫所裁并迎来了一个小高峰。这年三月,“裁浙江操捕都司一员,定海卫、临山卫、观海卫、盘石卫右中前后四所,昌国卫、松门卫、海门卫、金乡卫、海宁卫中前后三所。”*清代政区沿革综表上言这一年海宁等八卫俱裁,实际上这一年裁掉的只是这些卫内部的所,卫真正被裁是在顺治十七年。[3]卷90,706“裁陕西西安左卫右所、右卫中所、中卫,岷州卫前后二所,潼关卫,洮州卫左前后三所,平凉卫,庆阳卫,靖远卫左右中后四所,固原卫,河州卫右中前后四所,秦州卫后所,兰州卫左右后三所,临洮卫右中后三所,汉中卫右所及河东所。以甘州中护卫归并兰州卫。”[3]卷90,707
同年五月,“裁直隶兴州后屯卫归并通州左卫,大同卫归并河间卫,茂山卫归并保定左卫,紫荆所归并保定右卫。”[3]卷91,719九月,“裁山东任城卫中前后三所,平山卫右后二所,东昌卫中所,濮州所,济宁卫右前后三所,临清卫左后二所,青州左卫右中前后四所,安东卫左前二所,莱州卫右中前后四所,灵山卫左后二所,鳌山卫左后二所,登州卫左右中前后五所,福山守御中前所,宁海卫左右前后四所,威海卫左前二所,成山卫左前后三所,靖海卫左右后三所,大嵩卫中前二所,归并肥城所于济南卫,滕县所于沂州卫,诸城所于莒州所,胶州所于灵山卫,宁津所于靖海卫,奇山所于宁海卫,海阳所于大嵩卫。”[3]卷93,734
《清会典事例》载 :“江西省裁龙泉所并安福所,信丰、会昌、南安三所并赣州卫,裁操捕都司佥书一人,屯局都司佥书一人。湖广省裁宁远所、江华所并宁远卫。陕甘两省裁甘州中护卫并兰州卫,金川所、安边所并定边所,裁操捕都司佥书一人。”[4]210-211《广东通志》载 :“裁廉州卫,封门所,富霖所。”[5]以下便是地方志中江西省信丰所、会昌所与南安所的裁并情形 :
国朝各员奉裁,所改为帮,其守御旗军改为运粮旅丁,止供漕运,一切签丁、拨运、征收、屯粮俱归知县管辖。漕船十只,又代南安所运船五只,共运船一十五只。赣州有卫,信丰、会昌有所。所以守御,卫以运漕,明制也。国朝兵由召募,守御无借屯丁。顺治十一年部文 :凡无运卫所悉行裁汰。信、会二所向无运役,应从裁例,乃其时卫丁存者无几,不能受帮,虔抚刘武元题请将漕艘三十只分拨信、会二所,与卫均运。奉旨允行。顾卫田多而所田少,均运则劳费不支,在卫军获帮运之利,而所军则良惫矣。[6]
国朝顺治七年裁革卫所世弁,十一年奉部文 :凡无运卫所悉行议裁。信盖守御所耳,非递运者,应在裁汰之列,屯田升科,改军为民,诚为善政。中有明百户雷时显妄希再袭世职,不愿裁汰,而旗军困。……乃顺治十六年赣卫运军扳信所运船十只,又代南安所造船五只,信旗军本无供运之田、世运之弁,而强使代之,漕运之苦,有不忍言者矣。[7]
国朝定鼎,裁所员,只存屯丁三百三十名仍司守御,丁田额赋悉照崇祯间定数,附赣卫带征。顺治十八年秋,抚、按两院合题 :南安所与赣地界甚远,从无运粮帮造之役,与卫无涉,不应分造。屯粮改归大庾县征。得部覆如所请,永著为例。[8]
在上述第二则材料中,说到在裁汰卫所时,有卫所里面的百户不愿意被裁汰,而想再袭世职。这说明了裁汰卫所对相关武职官员仕途的影响之大,据此也不难想象卫所裁并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来自这个特殊利益群体的阻扰和抗争。
在这一年,有山东省的9个所、直隶省的4个卫和所、江西省的4个所、广东省的3个卫和所、陕西省的3个卫和所以及湖广省的两个所,共计25个卫、所被裁并。可以看出,这一年的卫所裁并主要以裁撤卫内部的所为主,其次是所并入卫,以及卫、所被裁。可以说,发展至此,卫所裁并的目的已经是要裁掉卫、所,减少其数量了。此外,《钦定户部漕运全书》载 :“旧制通漕设把总十三员,统摄军卫,儹护漕船,督押回空,名为运总,明季皆属世职。顺治三年各卫改设守备、千、百总,把总职衔尚小,不便约束提调,改运总为都司佥书,嗣于顺治十二年裁汰。”[9]卷22,507
顺治十三年(1656),“甘肃省裁东河所,广东省裁广州右卫、广州前卫、碣石卫,广西省裁操捕都司佥书一人。”[4]211
顺治十四年(1657)是又一个裁并卫所的小高峰。这年三月,“裁福建镇海卫守备一员,兴化卫前所、后所,平海卫前所、后所,福全所,崇武所,高浦所,金门所,中左所,镇海卫左所、右所、中所、前所,南诏所,龙严所,陆鳌所,同山所,元钟所,建宁中所、前所、后所,建宁右卫中所、后所,浦城所,邵武卫右所、中所、前所,汀州卫右所、中所、后所,上杭所,武平所,福宁卫左所、右所、中所、前所、后所千总各一员。”[3]卷108,851同年十一月,“裁湖广衡州卫宜章所。”[3]卷113,883《清会典事例》载 :“江南省裁和阳卫并兴武、江淮右二卫,裁英武卫并上元后卫,裁秣陵卫并江淮右卫,裁广武卫并江宁右、石城二卫,裁钟山卫并上元前卫,裁豹韬卫并石城卫,裁武德卫并江宁右卫,裁江宁中卫并江宁前卫,裁上元左卫并江宁后卫,裁上元右卫并江宁前卫。”[4]211
在这一年,有福建省的14个卫和所[10]1908-1909、江南省的10个卫、湖广省的一个所,共计25个卫、所被裁并。在历经裁并之后,卫、所数量大量减少。
顺治十五年(1658)是卫所裁并的又一个高峰,也正是从这一年起,裁并卫所从之前的以合并卫所为主,开始转向以彻底裁撤卫所为主。《清史稿》载 :“明,宁夏五卫。初因明制。顺治十五年,并前卫入左卫、中卫入右卫。”[11]“裁草垛山、镇西卫守备各一员,平阳卫千总二员,汾州卫、八角所千总各一员。”[3]卷121,937
《清会典事例》载 :“十五年,山西省裁镇西卫、八角所,裁行都司一人。河南省裁宣武卫、陈州卫、颍州卫、归德卫、睢阳卫、彰德卫、怀庆卫、河南卫、宏农卫、南阳卫、信阳卫、汝州卫、颍上所、林县所、卫辉所、唐县所、邓州所、磁州所、汝宁所,裁掌印都司一人,并守备千总等官。江南省裁崇明守御所、宝山中守御所、刘河守御所。甘肃省裁安东中护卫并平凉卫,裁宁夏前卫并宁夏卫,裁宁夏中屯卫并宁夏右屯卫,裁兴武所并宁夏后卫。四川省裁利州卫、保宁所、青州所。”[4]211“裁……西安左前后三卫、兰州卫经历各一员。”[3]卷122,943《魏贞庵先生年谱》载 :“时民间困弊,卫所沿袭旧例,躲避差徭,逋欠粮赋。公以为欲足民心,必先清卫。于是上疏言兴利除弊之大,莫若裁并卫所丁田归之州县,以足财用,以苏民生。部议如公所请。”[12]以下便是督察院左都御史魏裔介(号贞庵)议裁卫所归并州县的奏疏 :
督察院左都御史加一级臣魏裔介谨题,为兴利除弊之大,莫若裁并卫所丁田归之州县,以足财用以苏民生事。臣查得明朝初设卫所,有事则战,无事则耕,故养兵百万不费民间一钱。其后法废而兵政乱,尽用招募之兵,是卫所之军在明正统后已无用矣。其相因不变者,盖以设立卫所,系其祖制,而指挥千百户管军之官,又皆开国从征有功者,子孙世袭,难以革除。故因卫所而屯田,其实屯田亦系纸上空言,盖卫所田地自明正统以后大半卖与豪强,有力之家不过量收籽粒而已。然明制以卫军不可战守,江南诸省有漕运之役,直隶河南诸省有修边之役,虽役轻于民,尚有用其力之处也。今江南诸省固有运粮之役,而大江以北各直省军丁既不漕运又不修边,不知所司何事,乃旧日千百户等官犹假借名色,滥免差徭,军丁除正赋外,其余一无所事,赋又轻于民间。民间供应兵马、征粮运草、驿递夫马、城池道路、佥解物料、马价钱粮、里甲现役,一切杂泛差徭繁难百倍于军,军皆不与。臣生长真定,亦系有卫所地方,如唐山千言等屯相去真定一二百里,其卫所掌印官未尝身历屯地,不过委官征收籽粒,备文报数而已。而近屯居民无不被弁军鱼肉,以军富而民贫,以军刁而民懦,积习既久,莫敢与抗也。又如鸡泽县军民地各居其半,其赋役亦大相悬绝,推此而言,天下可知。窃以为民困未苏,古今偏枯不平之事未有大于此者,议者皆知卫所可裁,但以漕运之故,以为或累于民。臣窃思漕运卫所有限,其非漕运卫所者甚多,若将不运粮卫所归并附近州县管理,则有四大利。省官吏衙役俸薪一也,均民间差徭、除三百年夙弊二也,有司督率权胜武弁、荒芜可恳户口可添三也,销明季世袭不肖之心四也。若因循不变则有四大害,都司、守备、经历等官俸薪所费不赀一也,军乐民苦、徭役不得均平、三百年之夙弊不除二也,地方旷远官法不及、隐藏熟地脱漏丁银三也,世袭豪霸雄长其地、侵渔孤弱四也。故臣以为除运粮卫所及边方卫所不裁外,其余尽行归并相邻州县官有司管理,仰祈勒下该部详察,明朝一代,卫所兴废始末,及本朝时势不同之故,详议以闻,此兴利除弊之大政而亦富国安民之第一著也。如果臣言不谬,伏冀睿鉴施行。顺治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奉旨该部议奏[13]。
在该奏疏中,魏裔介认为除运粮卫所及边方卫所不裁外,其余卫所应尽行裁并,归入相邻州县,此乃兴利除弊之大政和富国安民之良策也。他还认为裁并卫所归州县有四大利 :省官吏衙役俸薪一也,均民间差徭、除三百年夙弊二也,有司督率权胜武弁、荒芜可垦户口可添三也,销明季世袭不肖之心四也。
在这一年,有河南省的19个卫和所、陕西省的6个卫和所、四川省的3个卫和所、江南省的3个所与山西省的两个卫和所,共计33个卫、所被裁并。从上面的列表可以看出,除陕西省有合并卫所以外,其他省的卫、所都是被裁撤。如果说初期是以合并卫所为主要形式,那么发展至此,彻底裁掉卫所已经是主导形式了。尤其是经过这次裁并之后,河南省境内的23个卫、所至此全部被裁掉,顺治十年裁掉1个,十一年裁掉3个,十五年裁掉19个,河南省成为继盛京之后全国第二个境内卫所被全部裁掉的政区。
顺治十六年(1659),又迎来卫所裁并的一个高峰。这年闰三月,“裁陕西甘州屯操都司,并前卫于左卫,后卫于中卫。”[3]卷125,967同年十月,“裁蓟州卫、遵化卫、涿鹿卫、密云中卫、沧州守御所、云州守御所、龙门守御所千总。”[3]卷129,999《清会典事例》载 :“十六年,直隶省裁保定右卫并保定左卫,裁宣府后卫并宣府前卫,裁定州卫、蓟州卫、遵化卫、长安所、沧州所、云州所、龙门所。山东省裁登州卫、莱山卫、宁海卫、武定所、莒州所,暨屯田都司佥书一人。山西省裁汾州卫、潞州卫、安东中屯卫、朔州卫、沈阳卫、宁山卫、保德所、沁州所、山阴所、怀仁所、马邑所。陕甘两省裁甘州前卫并甘州左卫,裁甘州后卫并甘州右卫,裁延安卫、西安左卫、西安右卫、汉中卫、宁羌卫、巩昌卫、秦州卫,裁定边所并靖边守御所,裁环县所、凤翔所、沔县所、兴安所、阶州所、文县所、礼店所,暨屯操都司佥书、管屯都司佥书各一人。”[4]211-212以下便是河南巡按李粹然议裁卫所的揭帖 :
巡按河南带管屯田试监察御史李粹然,为屯田奉有专敕归并业有成议谨请明职掌以便遵行事。切职钦承简命奉旨下坊巡按职务带管本省十议卫所屯田,敕谕一道职于入章库改遵一并十黄刊发外,仍行该司遵查造荒芜地亩数目至饬卫所官及时招恳去后,本年三月初一日按布政司详称,蒙抚院票行查取钱粮确数。该本司查看得卫所地丁钱粮既奉旨归并州县管理,自应随州县派征,其征收赤历行令所属遵照部文编入里甲,今十六年由单已定,俟十七年一并刊入由单造入确册,按钦征群等因。通详到职,该职案查兵部议覆兴利除弊一疏,奉旨裁汰豫省都司卫所等官,已于顺治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奉到勘札在案,其户部议覆,宣武等卫所屯地屯丁同十六年为始俱应归并附近州县,编入民籍,请敕该抚具册报查等因,奉有俞旨此职接之氐报而尚未奉有勘札也。惟是清核屯粮考成卫所系职奉敕书开载之专责,今屯地屯丁悉已改编民籍,则清核考成总在州县,不复另有屯田名目矣。虽一切地粮减俱得而祎核自不救有旁诿,而裁并既定职掌宜明,或应一概总稽,或仍以原屯另核相应请明,庶不致于勃书有悖也。伏乞皇上敕下该部院议覆行核遵奉施行,为此除具题外,理合具揭,须至揭帖者。*顺治十六年三月·李粹然·河南巡按为清核屯粮考成卫所由,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内阁大库档案),086171-001。
在这一年,有陕西省的17个卫和所、山西省的11个卫和所、直隶省的9个卫和所以及山东省的5个卫和所,共计42个卫、所被裁并。可以看出,除少数几个卫所采取合并的形式以外,其他的卫所基本上都是被裁掉。
顺治十七年(1660)是卫所裁并的又一高峰,这年十一月,“裁广东甲子门所归并海丰所,海朗所归并双鱼所,锦囊所归并海安所,乐民所归并海康所,儋州所归并崖州所,南山所归并万州所,昌化所归并清澜所。”*参见《清世祖实录》卷142,顺治十七年十一月甲子,中华书局影印版,1986年版,第1095页。赫玉麟等修《广东通志》卷7《编年志二·国朝纪》,载于戴逸主编《文津阁四库全书·清史资料汇刊》(史部·五五),商务印书馆影印本,2005年版,第117页。王涛在“其卫所裁撤与新县形成——清代广东陆丰设治的卫所因素考察”一文中认为,顺治十七年甲子门所归并海丰所仅是指甲子所屯粮由海丰所兼征而已,此外海丰所还兼任甲子所的千总,甲子所真正被裁撤是在雍正九年,本文采取其说法。参见王涛《卫所裁撤与新县形成——清代广东陆丰设治的卫所因素考察》,载于华东师范大学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编《问学·思勉青年学术集刊(第一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72~74页。《清会典事例》载 :“十七年,江南省裁新安卫、宣州卫随帮官各一人。浙江省裁临山卫,观海卫,定海卫,昌国卫,松门卫,海门卫,金乡卫,盘石卫,海宁卫中前后三所,澉浦所,乍浦所,爵溪所,钱仓所,昌国中前所、中后所,大嵩所,霩衢所,定海中中所、中左所,穿山所,龙山所,三山所,沥海所,三江所,楚门所,隘顽所,新河所,海门前所,健跳所,桃渚所,蒲门所,壮士所,沙图所,海安所,瑞安所,平阳所,宁村所,蒲岐所。湖广省裁安陆卫,宝庆卫,澧州卫,武冈所,城步所。广东省裁南乡所,函口所。”[4]212
在这一年,有浙江省的38个卫和所、广东省的8个所、湖广省的5个卫和所[10]1908,共计51个卫、所被裁并。除少数卫所是被合并以外,绝大部分卫所都是被裁掉,尤其是浙江省被裁掉的卫所数量很大,广东省的所都被并入其他的守御所。这一年裁并卫所的数量也是顺治年间最多的。
顺治十八年(1661)十一月,“兵部题 :凡掌印都司、行掌印都司、屯局都司佥书、卫守备、守御所千总、卫千总,虽系武官,不管兵马,止司钱谷,仍照旧听巡抚统辖,撰入巡抚敕内。至漕粮船沿河拨兵护送之事,撰入沿河总督、提督敕内。从之。”[3]卷5,95可见,在顺治年间尽管卫所官仍被视为武职,但他们的军事性质却大大削弱了,职能同行政系统的州县官员越来越接近。同时,取消了卫所辖地征收的粮米“子粒”这一名称,把屯粮和其他卫所辖地的钱粮纳入了各省赋税的总额之内,具有重大的意义。[14]
《清会典事例》载 :“十八年,直隶省裁广昌所。福建省裁延平卫,建宁左卫,建宁右卫,邵武卫,汀州卫,将乐所,永安所。湖广省裁辰州卫,沅州卫,靖州卫,天柱所,汶溪所。”[4]212光绪《迁江县志》载 :“顺治十八年裁汰屯兵,所官改为所目,迁江仍隶柳州府。”[15]《临汀考言》载 :“自我朝定鼎以来,卫则改设守备,所则改设千总,其额征银米责成于守备千总,而军籍之名色犹存,经征之考成无误。迨顺治十八年间奉裁卫所之后,汀卫钱粮归并于清军同知,武平所之银米归并于武平县。”[16]乾隆《贵州通志》载 :“(洪武)十五年于乌撒军民府地置乌撒卫,又置乌蒙卫,十六年徙乌蒙卫于毕节,改置毕节卫,二十二年增置赤水卫,又置普市、摩泥、阿落密、白撒四守御所隶卫……国朝顺治十五年大兵取滇,宣慰使安坤为向导,滇平仍授水西宣慰使司,准世袭,十八年裁摩泥、白撒、阿落密三所。”[17]
在这一年,有福建省的7个卫和所、湖广省的5个卫和所、贵州省的3个所、直隶省的1个所、广西省的1个所,共计17个卫、所被裁并。至此,整个顺治一朝(1644—1661)的卫所裁并进程宣告结束。
顺治元年至十一年,共有约145个卫所被裁并,占顺治年间卫所裁并总数的40%。而继此之后,顺治十二年至十八年,共有197个卫所被裁并,占顺治年间卫所裁并总数的60%。其中,裁并卫所较多的年代是顺治十二年、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和十七年,裁并卫所较多的政区是浙江省、陕西省和河南省,且顺治十五年河南省卫所全裁。顺治十二年至十八年的卫所裁并,以裁撤卫所为主导,这为之后康熙和雍正等朝的卫所裁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纵观顺治一朝,共有342个卫、所被裁并。其中,裁并卫所较多的年代是顺治元年、五年、七年、九年、十二年、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和十七年;裁并卫所较多的政区是直隶省、江南省和浙江省,四川省、贵州省和广西省卫所裁并数量较少;顺治元年盛京卫所全裁,十五年河南省卫所全裁;顺治年间裁并卫所没有涉及云南省。顺治十四年以前,裁并卫所以合并卫所为主,而十五年以后,则是以彻底裁掉卫所为主。可以说,初期的合并卫所使得卫所数量慢慢下降,为后期的彻底裁掉卫所打下了基础。同时,顺治年间裁并的卫所无一被改置为府厅州县这样的行政区划单位。顺治年间也没有设立新的卫所。
首先,清廷入关之前在盛京早已经营多年,裁并前代的卫所早已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因而顺治元年一开始着手裁并卫所时,盛京地区的卫所即被全部裁掉。
其次,河南省境内的卫所之所以如此之早也被全部裁掉,与河南省的地理位置息息相关。首先是因为河南省距京师很近,清廷入关之后首先平定的就是京师周围的地区,因而客观上给裁撤省内的卫所创造了一个和平的环境;其次,基于巩固首都的需要,清廷在改造全国时,会首先从京师周围的地区开始着手,正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河南省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它会首先映入清统治者的眼帘;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因为河南地处中原,因而省内的卫所基本都是无实土卫所,即是纯粹的军事组织,民事上的职能由设立的州县行政机构来行使。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那些地处边疆地区的实土卫所,其设立地区没有州县这样的行政机构,因而卫所拥有大量的土地和人口,在其辖区内既管军又治民,行使州县的职能。即使这些卫所的军事职能衰退,但其民事职能对于立足未稳的清廷来说还非常重要。所以,在新的行政机构取代其之前,这些边疆地区的卫所不会在短时间内被轻易裁掉,但河南省内的卫所就没有这些顾虑了。再者也是因为河南地处内陆,其专职屯田的卫所军士比例很高,明初规定在内卫所“二分守城,八分屯种”[18],所以,从一开始,河南省内的卫所“民化”程度就很深。到清初,卫军改屯丁、屯丁改民籍之后,河南省内的卫所基本上就没什么作用和存在的必要了,再加上其不承担漕运功能,“河南省无额设领运卫帮,在江南、直隶、山东三省派船协运”[9]卷24,525,“河南宣武等19个卫所,无押运边防之事,钱粮无多,裁汰都司守千等官”[19],所以在清入关后的第15年,河南省内的卫所就全部被裁掉了。
再次,直隶省包围着京师,在清廷改造全国时自然第一个映入其眼帘;江南省是明朝留都南京所在,浙江省是其周围的地区,位置也很重要,且平定较早,有可供改造的客观和平环境。所以,基于巩固新朝统治的需要,直隶省、江南省和浙江省的卫所会最先被考虑到,因而其裁并数量较大。
最后,云南省由于其地处西南边疆,境内的卫所对于维护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经济开发等具有巨大的作用,所以这些卫所不会被轻易裁掉。再加上边疆地区平定的时间比较晚,清廷此时的主要注意力还集中在内地、中原地区,对边区尚无暇顾及。因而,无论从客观上还是主观上,边区的卫所裁并都会比内地慢一拍。所以顺治年间裁并卫所没有涉及云南省,且四川省、贵州省和广西省的卫所裁并数量相对较少。
[1] 徐珂.清稗类钞 :第2册[M].北京 :中华书局,1984:760.
[2] 魏元枢,周景柱.宁武府志 :第1卷[G]∥宁武旧志集成.成都:巴蜀书社,2010:178.
[3] 清世祖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1986.
[4] 清会典事例 :第7册[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
[5] 赫玉麟,等.广东通志 :卷7[M]∥载戴逸.文津阁四库全书·清史资料汇刊(史部·五五).北京:商务印书馆影印本,2005:116.
[6] 蒋启敭.道光会昌县志 :卷13[M]∥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藏稀见方志丛刊(七十).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272-273.
[7] 游法珠修,杨廷为,等纂.乾隆信丰县志 :卷6[M]∥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江西省(八○五·一).台北:成文出版社,1989:295-296.
[8] 黄鸣可修,石景芬,徐福炘纂.同治南安府志 :卷7[M]∥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西府县志辑(八四).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111.
[9] 载龄,等修,福趾,等纂.钦定户部漕运全书[M]∥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10]大清五朝会典.第6册.雍正会典(四)[M].北京:线装书局,2006.
[11]赵尔巽,等.清史稿 :卷64[M].北京:中华书局,1976:2115.
[12]魏荔彤.魏贞庵先生年谱[M]∥王云五.新编中国名人年谱集成.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40.
[13]魏裔介.兼济堂文集 :卷2[M]∥戴逸.文津阁四库全书·清史资料汇刊(集部·八).北京:商务印书馆影印本,2005:377-378.
[14]顾诚.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1988(2):15-22.
[15]颜斯徽.光绪迁江县志 :卷1[M]∥凤凰出版社编选.中国地方志集成·广西府县志辑(二十七).南京:凤凰出版社,2014:303.
[16]王廷抡.临汀考言(清康熙刻本) :卷7[M]∥四库未收书辑刊编纂委员会编.四库未收书辑刊(八辑·二十一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225.
[17]鄂尔泰,等修.靖道谟,杜诠纂.乾隆贵州通志 :卷3[M]∥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四).成都:巴蜀书社,2006:43.
[18]张廷玉,等.明史 :卷77[M].北京:中华书局,1974:1884.
[19]君约.清代卫所因革录[G]∥中和月刊.1942.3(5):30.中和月刊社编.中和月刊(影印本)(8).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48.
[责任编辑朱伟东]
AbolitionandMergerofWei-suoSystemfromthe12thto18thYearsofShunzhiintheQingDynasty
YANG Chen-yu
(DepartmentofHistory,FudanUniversity,Shanghai200433,China)
Wei-suo system was established in the early Ming dynasty, and in the middle of and late Ming dynasty, the civilians instead of soldiers were put in charge of them. After the Qing dynasty, the Qing government started to have them reconstructed by way of abolition and merger. Therefore, from the 12thto 18thyears of Shunzhi, about 197 institutions were abolished and merged, accounting for 60% of the total. Most of the institutions were abolished in the 12th, 14th, 15th, 16thand 17thyears of Shunzhi, mostly concentrated in Zhejiang province, Shaanxi province and Henan province, moreover, in the 15thyear of Shunzhi, all the institutions in Henna province were abolished. The abolition and merger, dominated by dismissal and dissolution, from the 12thto 18thyear and from 1stto 11thyear laid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later emperors such as Kangxi and Yongzheng of the Qing dynasty.
Qing Dynasty; Emperor Shunzhi; Wei-suo system; abolition and merger
K249.205
:A
:1001-0300(2017)04-0112-06
2017-01-19
杨晨宇,男,陕西平利人,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明清卫所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