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初,泉州盐课为本色盐,作为盐课缴纳盐场的食盐主要借助“开中法”,由盐商运销,但因官盐运销成本高、利润低,盐商不愿报中,导致泉州盐课积压严重。福建相关官员为了避免盐课亏折阻滞仕途,于正统三年制定了让盐商在福建境内各盐场搭配支取盐引的政策。不过,新法不仅没有解决泉州食盐运销的实际问题,而且加重盐商运盐成本,难以真正缓解食盐积压现象。正统八年,在福建沿海卫所粮仓管理体制改变、卫所缺粮的情况下,新获得管理权的福建布政司官员奏准了浔美、氵丙州、浯州三场盐课折米,盐折米充当卫所官兵的月粮。该法一箭双雕,既为地方卫所军饷提供稳定来源,又消除了官员盐课考核之困扰。正统年间泉州盐课折米涉及盐商利益与官员仕途,是开中法实际运行状况、地方军政演变和官员考核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 盐利;军饷;卫所;盐课折米
〔中图分类号〕K24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1-0173-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青年项目“明清灶户制度运作与福建盐场社会变迁”(13CZS023)
〔作者简介〕叶锦花,兰州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甘肃兰州 730000。
赋役“改折”是明代赋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明清史研究的重点。赋役“改折”即改变赋役支付手段,包括实物改折和货币改折(折银)。关于赋役改折的原因或机制,学者从明代赋役制度的自身矛盾、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败坏、地方人群负担不均或地方社会变迁(主要是商业发展)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探讨,并提出深刻见解。<sup>〔1〕</sup>不过相关研究多着力于探讨由府县系统征调的赋役的折纳,对几乎占明代财政收入一半的盐课的折纳,则关注较少。尤其是正统年间(1436-1449)的盐课折米,尚有较大研究空间。在仅有的少数涉及正统朝盐课折米的研究中,徐泓认为改折的原因是某些场份舟楫不通、开中不行、食盐积压严重,<sup>〔2〕</sup>曾玲将之归因于私盐盛行,<sup>〔3〕</sup>杨培娜则指出盐课折米是制盐技术提高的结果。<sup>〔4〕</sup>这些观点具有创见性,不过都忽略了对盐课折米过程和机制的全面把握。在传统中国,盐政制度变革背后往往涉及多种因素,是不同势力群体之间利益争夺与妥协的结果,因而,单一地从盐政运作角度进行分析,而没有将其置于具体的历史背景之下,难以对盐政制度改革产生深刻认识。以正统年间泉州盐课折米为例,改折不仅与盐政制度设计中的固有问题相关,还与商人运销食盐利润、地方官员考核及地方军饷有密切关系,当是各种因素互动的结果。本文即以泉州盐课改折为例,考察明初以来当地盐政运作境况,分析盐商及相关官员如何应对当时的盐政制度,并结合福建沿海卫所运作情形,探讨正统年间泉州盐课折米背后的机制,以加深对明代盐政运作的理解。
①据永宁镇岑兜村人,现居住于永宁镇上的李显扬先生说,1958年时,永宁城南门外就是浔美场盐埕。(见笔者2011年2月11日于石狮市永宁镇访谈李显扬先生的田野笔记。)
泉州沿海地区产盐历史悠久,明廷在泉州惠安县设惠安场,晋江县置浔美、氵丙州二场,在同安县立浯州场。明初,泉州四大盐场盐课俱为本色盐,即灶户生产食盐,并以所产食盐作为盐课缴纳盐仓,及至正统年间开始改折。正统八年(1443),福建布政使孙昇奏请将泉州四场盐课折米,补充卫所官兵月粮。其奏曰:
会勘得福建运司所属浔美、氵丙州、浯州、惠安四场坐落泉州府晋江等县地方,俱临边海,递年停积盐课数多。今后盐课合将浔美、氵丙州二场岁办额盐以十分为率,三分办纳本色盐课,七分折米。惠安场坐落惠安县地方,虽临边海,盐课停积数少,以十分为率,五分办纳本色盐课,五分折米。俱每盐一引折米一斗,送附近卫所官仓交纳。候停积盐放支尽绝,仍旧照额办盐。其浯州场衙门设立孤山,周围大海,递年盐课,客商不肯前去关支,停积数多。今后岁办额盐合令住办,将晒盐坵盘平夷,灶户归还有司办纳本等税粮,盐额除豁,盐课司革去。<sup>〔5〕</sup>
孙昇的奏请并没有立即得到允准,而是经户部行福建布政司、按察司及都转运盐使司“再行体勘”,最后朝廷同意了其对浔美、氵丙州二场盐课的处理,否定了惠安场盐课一半折米及废除浯州场的提议。最终,浔美和氵丙州二场盐课以十分为率,三分缴纳本色盐,七分折米;浯州场保留,盐课全部折米;惠安场盐课依旧全部为本色盐。<sup>〔6〕</sup>盐课折米的具体折率为每盐一引折米一斗。盐折米摊入灶户人丁、事产中。以浔美场为例,折米后该场灶丁每丁纳盐折米七斗七升有奇,灶户事产每亩纳盐折米二斗五升有奇。<sup>〔7〕</sup>盐折米“送附近卫所官仓交纳”,即缴纳盐场附近的卫所粮仓,包括浔美场附近的永宁卫,临近氵丙州场的福全守御千户所和与浯州场同在浯州屿(今大金门岛)上的金门守御千户所,①充当卫所官军月粮。<sup>〔8〕</sup>按孙昇所言,之所以选定泉州四场作为改折对象,实有迫不得已之原因,那就是这些盐场均有大量盐课积压。孙昇提出的各场盐课折米成数正是以各场食盐积压严重程度为依据。从该奏疏可知,浔美、氵丙州和浯州三场盐课积压最为严重,惠安场次之。为何会有食盐积压?孙氏认为那是因为“递年盐课,客商不肯前去关支”,即外地商人对这些盐场食盐缺乏兴趣,不愿运销。与此同时,福建沿海卫所也正缺乏军饷,因而孙昇要求将盐课改折后的米粮直接运到盐场附近卫所官仓缴纳。
一、盐利低与盐商不愿运销泉州食盐
明初,泉州四场盐课俱为本色盐,作为盐课缴纳到盐仓的食盐由官府通过“计口给盐”法分配给漳泉二府民间食用,并利用“开中法”让盐商运到延平、邵武、汀州、建宁等福建山区销售。其中,“开中法”是最为主要的食盐运销方式,开中盐引占泉州盐额的大部分,但很快就崩溃,出现了商人不愿报中的现象,宣德元年(1426)正月福建布政司右参议樊翰在奏疏中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了该问题:
福建属卫军士月粮应支钞者岁久未支,盖由有司课程不敷。比闻福建都转运盐使司浔尾[浔美]、惠安、浯州、氵丙州盐场积盐甚富,以其海道涉险,故有三四十年未给者。请准户口食盐之例,给军以代粮钞,庶几军得食用,盐免陈积。〔9〕
樊翰上奏建议把泉州四场积盐按户口食盐例发给福建卫所军士充当月粮,以解决卫所军士缺乏月粮的问题。此奏议也揭露了当时福建盐政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即盐商都不愿运销泉州的食盐,并且这样的情形已持续三、四十年。由樊翰上奏时间往前推算,大概自洪武中期以来,便是如此了。
“开中法”本是明初最重要的食盐运销制度,为何商人不愿报中泉州的盐引?樊翰将之归因于“海道涉险”,或有一定道理。按明初开中法规定,报中泉州盐引的商人需根据朝廷的要求,将米粮等货物运到九边边仓,获得仓引,再前往位于福州的福建运盐司换取盐引,然后到泉州各盐场支取食盐,按福建运盐司制定的路线运往“行盐区”,包括位于福建山区的延平、邵武、建宁、汀州四府地区。运销泉州盐引的商人从各场盐仓装满食盐,沿着海道将食盐运到闽江和九龙江的入海口。闽江和九龙江是福建境内两条主要的官盐运输路线。其中,闽江是福建第一大河流,江水自西北向东南流,流经福州南台岛,注入东海。盐船沿闽江而上,可到达建宁、邵武、延平等府地区。九龙江则是福建第二大河流,以明中期海外贸易极为繁荣的漳州月港为入海口,沿江往上游航行可到漳州山区及汀州等地。宋元以来,该二流域就是福建沿海与山区之间大宗货物流通的主干道,因而被官府管制起来,成为运输官盐最为重要的路线。福建都转运盐使司在闽江和九龙江流域上设置机构,专门管理食盐运销、防止私盐,包括闽江沿线的闽安镇批验盐引所和竹歧分司,<sup>〔10〕</sup>及九龙江沿线上的江东桥掣挚所。与九龙江相比,闽江运载量大、覆盖范围广泛且入海口在福州,易于官府控制,因而成为福建境内最为主要的食盐官运路线。元末以来,商运的泉州食盐绝大部分通过闽江流域运到行盐地。元至正三年(1343),福建实行商运法,当时福州南台仓岁入九万引,<sup>〔11〕</sup>其中至少有五万引来自泉州,<sup>〔12〕</sup>占泉州路总盐额的83%。明初,福建全省总盐额、各场盐额及行盐区皆与元末相同,运销制度亦因袭元末,因而从泉州运往福州的盐额估计仍占泉州总盐额的83%左右。其余少部分泉州食盐通过九龙江运往汀州。因而,报中泉州盐引的大部分商人需要多次往返于盐场与闽江入海口之间的海道,少数则来回航行于盐场与九龙江间,前者路远,后者较近。虽然福建沿海地区的居民很早就懂得航海,积累了大量的海上航行的经验,但明初海航技术及抵御恶劣天气的能力毕竟有限,“商人畏海洋风涛之险”。<sup>〔13〕</sup>且明初东南沿海倭盗之乱频繁,<sup>〔14〕</sup>而从《明太宗实录》、《明宣宗实录》等时文记载可知,具有防御倭寇功能的沿海卫所虽有战胜倭盗之时,但也不乏多次失败的经验。<sup>〔15〕</sup>可见,卫所并没有起到有效抵抗倭寇、海寇的作用,更缺乏防患于未然的威慑力。近海运输食盐,时有遭遇倭寇、海盗的危险,或许是商人不愿报中泉州食盐的原因之一。
海道危险固然不利于商路,但笔者认为,商人不愿报中泉州盐引的最大原因,或许还是基于对运销泉州食盐利润的考量。在海运过程中,盐商可能因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随时丧命,这无疑需要额外的支出来添置安全设施。即便海上风平浪静,为了抵抗倭寇、盗贼的打劫,保障安全,商人还需建立海上武装力量,这都使得运盐成本大大增加。
相对于福建其他盐场而言,运输路程长也是造成运销泉州食盐成本高、利润低的重要原因。明初,福建境内除泉州四大盐场外,还包括位于福州沿海的牛田场、海口场及兴化府上里场。牛田等三场食盐与泉州一样主要通过开中法运销,且都沿着闽江将盐运到延平等福建山区的府县。在食盐运输路径、销售市场一致的情况下,距离闽江入海口最远的盐场的运输路程最长,福建七个盐场中,牛田、海口路程最短,上里次之,惠安再次之,浔美、氵丙州和浯州三场最长。路程长势必提高运盐成本,成本高则盐利低,盐利低则商人不愿运销。嘉靖三十三年(1554),福建布政使姜恩考察泉州盐政时就指出:
运司所属浔美、氵丙州、浯州三场设在漳泉海边,盐利颇广,离省城路远,商人畏海洋风涛之险,引盐多在上里、牛田、海口等处支买,不赴彼。<sup>〔16〕</sup>
福建“省城”即福州府,亦即福建运盐司及闽江入海口所在地。姜恩直接点明因浔美、氵丙州和浯州三场距离福州远,商人不愿到那里去支买食盐,即不愿报中这些场的食盐,而距离福州近的上里、牛田、海口三场则是引盐的主要来源。姜恩没有提及惠安场,说明在他眼里,惠安场处于上述两种情况的中间。盐商是否愿意运销某场食盐直接关系该场食盐积压情况,与上引正统八年福建布政使孙昇奏疏的记载相符,开中盐利最低的浔美、氵丙州和浯州三场盐课积压最严重,而距离闽江最近的上里等三场不存在盐课积压问题,坐落于七场中间的惠安场盐课积压情况恰巧居中。
商人不愿报中还与私盐盛行有关。明初以来,漳泉地区食盐走私严重,甚至惊动朝廷。正统六年(1441),福建指挥佥事严安称福建漳州海间口的居民80多户、390多人,因田地被海潮冲塌,没有其他产业,以卖私盐和抢劫为生,“惟倚海为势,或持兵驾船兴贩私盐,或四散登岸劫掠为害”。<sup>〔17〕</sup>该事引起朝廷重视,并饬令福建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巡按监察御史委派“老成公正堂上官一员会巡按御史亲临其地”进行勘察。<sup>〔18〕</sup>次年(1442),巡按福建监察御史郑颙奏称其奉敕会同三司,亲诣龙溪县勘察,并上奏曰:“勘得龙门山六十一户已移居附郭地方,拨与田地三十余顷,以海门社巡检司迁于青浦山,其原报冲塌亩数就令本县豁除”。<sup>〔19〕</sup>朝廷同意了郑颙的奏请,<sup>〔20〕</sup>漳州府海间口的私贩事件告一段落。根据漳州地形地势,海间口私盐极可能销售于九龙江沿线的漳州地区及汀州地区。明初汀州是泉州等地区盐场官盐销售地。私盐侵入官盐销售地,必然与官盐争夺市场,万历《泉州府志》载:
亦因以私鬻时贩卖多白盐,而入仓之盐类夹杂低黑,鬻无所售。〔21〕
“入仓之盐”是指灶户缴纳到盐仓的食盐,即官盐。据府志记载,泉州私盐不管是在色泽上,还是在品相上都优于官盐。私盐还有另一大优势,即价格低廉,因为私盐不必像官盐那样缴纳各种税用。因而,地方百姓青睐于私盐,私盐横行必然阻滞官盐销售,官盐不行,盐商则难以获得盐利。
简而言之,在明初开中制度下,报中泉州食盐的商人需要多次往返于泉州与福州之间的海道,且与福建其他盐场相比较,运销路程长,运输成本高而利润低,又泉州私盐盛行,官盐滞销,因而商人不愿报中泉州食盐,开中法败坏。
二、正统三年搭配支取盐引政策出台及其失败
泉州盐课积压引起福建盐政相关官员的关注,不过,他们关心的不是福建盐政是否顺利运行,亦非盐商运销食盐之盐利,而是盐课严重积压会给自己仕途带来障碍。食盐易于融化,仓盐堆积容易引起盐课亏折,进而影响官员考核,故而正统年间,福建官府积极寻找方法解决盐课积压问题。
明初,盐政相关官员在盐课征收和管理方面的考核极为严厉。当时的盐政运作围绕着食盐进行,盐场大使征收食盐,管理盐仓,通过“计口给盐”法或“开中法”将食盐销售给地方人户食用。其中,盐课官收和管理在整个盐政运作中起着关键作用,直接关系到官府能否控制食盐,食盐运销制度能否顺利运行。刘淼就指出,食盐官收是食盐生产、运销、配给消费三大体系相互联结、运作的“关节点”。<sup>〔22〕</sup>因而,征收、管理盐课是盐官的重要责任,如若出现盐课亏折现象,轻者追回亏折部分,重者处以死刑。盐官追补亏折盐课的办法是向灶户征收更多的食盐,因而灶户往往被迫赔补食盐。明初,泉州地区就出现“仓盐积久亏耗,丁夫困于赔累矣”的现象。<sup>〔23〕</sup>明中期章懋议论两浙盐场灶户之患时也指出当地灶户因赔偿盐课而可怜:“盐入于官或被雨水销镕,又有追陪[赔]之患,此穷户之尤可哀矜者也”。<sup>〔24〕</sup>若盐官任上无法追回亏折盐课,卸任后还需赔偿,即“亏折盐课责令原任御史等官鬻产陪[赔]纳”。<sup>〔25〕</sup>朝廷则常常将蠲免亏折盐课作为对盐官、灶户的宽恤与恩惠。例如,景泰七年(1456)皇帝勅諭中外大小文武群臣,“福建等处都转运盐使司并盐课提举司见追正统年间以前亏折盐课,暂行宽免”。<sup>〔26〕</sup>
盐课严重亏折时,盐官甚至被处以死刑。永乐八年(1410),监察御史李琳上奏,指出“福建各盐场累岁亏折盐课”,<sup>〔27〕</sup>并请求追究福建盐场场官之罪,“悉论其官吏死罪”。<sup>〔28〕</sup>此事最终因“上察知煎办之难,遣人驰驿宥之”而终结,福建盐官因而免服死刑。<sup>〔29〕</sup>此事透露了明初对于导致盐课亏折的盐官可能处以重罪乃至死刑的信息,也说明了盐课亏折一事经常困扰福建盐政相关官员。
为逃避盐课亏折的相关惩罚,福建盐政衙门积极寻找方法缓解泉州盐课积压现象。正统三年(1438),报中福建盐引之盐商搭配支取福建各场盐引政策的出台就是其中的一个尝试。是年,福建都转运盐使司副使朱勤上奏称福建盐课积压严重,朝廷令福建三司会议并提出解决方案。《明英宗实录》载:
本司(福建运盐司)所属盐场有经涉海道者,盐商支给不便,停积课多,乏人看守,恐致亏折。奏下行在户部,行福建三司,议以十分为率,三分赴前场支给。若有亏折,请治勤罪。上以勤既自请不必罪,余如所议。<sup>〔30〕</sup>
据实录载,正统三年福建三司奏准了福建开中法以“以十分为率,三分赴前场支给”的措施来解决盐课积压问题。“十分为率”即将福建开中盐额视为十分;“前场”指引文中的“有经涉海道者”,明代福建有七个盐场,此处“有经涉海道者”具体指代哪些场份?余下七分又在哪里获取?此类问题在实录中并无详明。幸运的是,正统八年,户部查核福建食盐运销制度时有明确的记载,称:
查得运司(福建运盐司)所管七场,旧规每派商盐以十分为率,七分于海口、牛田、惠安、上里等场支给,三分于浔美、氵丙州、浯州场支给。<sup>〔31〕</sup>
引文中记载了福建食盐运销政策为:报中福建盐引的盐商应领取的盐额,七成在惠安、上里、牛田、海口等四场支取,三成在浔美、氵丙州和浯州等三场支取。该制度在正统八年时被户部视为“旧规”,说明此前已施行;而将盐商盐额七、三分,其中三分在浔美、氵丙州与浯州三场支取(该三场距离闽江入海口最远,是属“有经涉海道者”)的规定正好与上引实录关于正统三年出台的制度的规定相符,可见,该“旧规”就是正统三年制定的制度。
正统三年新出台的食盐运销制度属于开中法,与明初不同的是,盐引不是来自福建某一个盐场,而是福建的七个盐场,换句话说,凡是报中福建食盐的盐商都不能在福建的某一个场获得全部盐额,只能按照官府规定在福建七个盐场中搭配支取。这实质上是食盐“搭中”法,也称“兼中”。搭中法是明代中期在部分盐区推行的政策,用以解决开中法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报中不均的问题。最先推行该法的是两淮和两浙盐区,明初以来,商人大多入中盐利最大的两淮都转运盐使司的盐引,造成淮盐支给不足,与之相反,两浙都转运盐使司则因入中商人少而出现盐过剩现象。为了缓和两淮和两浙报中不均的状况,正统三年,朝廷采取了搭中法,要求入中淮盐者搭配一定比例的浙盐。嘉靖以后,其他盐区也逐渐采用搭中法。<sup>〔32〕</sup>在两淮、两浙盐区施行搭中法的同一年,福建出现了上述变革,文献中没有直接采用“搭中”或“兼中”之词,不过,其处理问题的逻辑、办法与搭中或兼中一致。而在实际操作中,正统三年之法不是将福建盐引与其他盐区食盐进行搭配,而是福建境内七场之间进行搭配支取。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惠安场位于泉州,也有盐课积压,但不如浔美等三场严重,因而在此次改革中被视为与牛田等场同一类型而加以处理。
福建三司制定搭配支取盐引政策的直接目的十分明确,即消除该三场盐课积压现象。从理论上讲,让所有报中福建食盐的盐商都到浔美等三场支取30%的盐引的做法确实可以解决该三场盐课积压问题,进而避免相关官员仕途受盐课亏折的影响。不过,搭配支取盐引的办法难以从实际上解决泉州食盐积压问题。按照常理,问题的解决应该从引发问题的原因入手。就泉州食盐积压而言,盐商因盐利低而不愿运销是其最为主要的原因,那么,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盐利,激发盐商的积极性。不过,福建三司官员并没有按照常理出牌,他们无视泉州开中败坏的具体原因,更无意消解商人运盐困境,三司议定的搭配支取盐引法甚至提高了盐商运盐难度、增加了运盐成本。在新法下,报中福建的盐商必须分别到位于福州、兴化、泉州三府的七个盐场才能获得足额食盐,与此前只需要到一个盐场就可获取全部食盐相比,不仅支盐难度提高,而且成本大大增加了。因而,新法难以被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盐商所遵循。报中福建盐引的盐商为降低成本,往往放弃浔美等三场食盐。万历《泉州府志》载:“又贾人惮海道之险,往往就场置引捐盐而去。”〔33〕之所以放弃浔美等三场额盐,而不是另外四场的,原因有二:其一,该三场额盐少,仅占总额的三成;其二,往该三场支盐的成本远高于在上里等四场支盐。
综上,官员为了避免因盐课亏折而受惩罚,积极寻求改变盐课积压的办法,正统三年搭配支取盐引的改革就是其中的一次努力。不过,虽然新法由福建盐官提出,并获得朝廷支持,但因无视泉州食盐运销具体问题和盐商利润,而难以真正落实,改革在制度上取得成功,实则失败,盐商仍不愿到泉州浔美等三场支取食盐。
三、卫所缺粮与盐课折米
搭配支取盐引的措施因没有解决泉州食盐运销的实际问题及盐商成本收益而以失败告终,泉州盐场食盐积压的问题依然存在,直到正统八年盐课折米才得以解决。盐课折米则与盐场附近卫所缺粮有密切关系。
洪武二十年(1387),朱元璋派江夏侯周德兴到福建设立沿海卫所,以防倭盗。周德兴到福建后在沿海地区建立了五卫十二所。<sup>〔34〕</sup>初建之时,卫所官兵月粮主要由军屯提供,但军屯很快败坏,永宁卫旗军难以自给。<sup>〔35〕</sup>如何解决官军月粮成为官府需要考虑的问题。宋元以来,作为财政收入大宗的盐课就常被用于满足军政之需。明洪武三年第一次推行开中法就是让商人运粮食到九边粮仓以换取运销食盐的资格,正是利用盐政解决军需。福建地方官府解决境内卫所军需亦常常沿用此思路。宣德元年(1462),福建布政司右参议樊翰因“福建属卫军士月粮应支钞者岁久未支”,提出按照户口食盐例,把泉州各盐场积压的食盐发给福建卫所官兵充当月粮。
樊翰之举只是临时措施,为了更为彻底解决福建沿海卫所军需问题,朝廷着手整顿卫所官仓管理体制。明初以来,福建卫所官仓由福建都司系统管理,不过,到宣德、正统年间管理已十分混乱,《明英宗实录》卷80载:“福建滨海卫所仓廒旧隶武职管属,恃其豪横,欺弊多端,实为民病。”<sup>〔36〕</sup>正统六年,巡按监察御史姚璧奏请卫所仓廒归府县负责,“乞改隶有司,仍于各府县置通判、县丞一员,提调、收支粮斤”。<sup>〔37〕</sup>该奏得到允准,卫所仓粮的提调权和收支权由福建都司转移到福建布政司系统。泉州境内的永宁卫、福全所和金门所仓粮由泉州府通判和晋江县县丞、同安县县丞提调和收支。
①嘉靖《福建运司志》卷3《艺苑文辞·策文》,463-464页。此策论应该是嘉靖三十三年钱嘉猷整顿漳泉二府盐的前奏。
新负有调控卫所粮仓之责的福建布政司官员在正统八年朝廷加强整顿福建沿海卫所之时奏准了泉州盐课折米,盐折米缴纳卫所仓。正统年间,福建沿海卫所除军饷亟待解决外,其他方面也面临崩溃,<sup>〔38〕</sup>“海备倭官因循苟且,兵弛饷乏,贼至无措,况有刁泼官军朋构凶恶,偷盗仓粮”。<sup>〔39〕</sup>正统八年,朝廷派遣户部右侍郎焦宏前往福建进行整顿,并于是年七月敕福建布政司右参政周礼“前去严督巡捕,遇有倭寇设法擒剿,其有似前刁泼者,与按察司委官审实,军发边卫瞭望,官则奏闻区处”。<sup>〔40〕</sup>焦宏到福建后针对原规定福建行都司卫所官军与沿海地方协同备倭,但“近年代者多不时至,守者遂至踰期”的现象,提准了“如苏松例,每岁二月朔各赴所守地方,至八月朔代者至即回原伍”。<sup>〔41〕</sup>此外,焦宏还奏准在两浙和福建各设巡抚“以戢奸顽、靖海道”。<sup>〔42〕</sup>朝廷锐意改革福建卫所的举动促使福建布政司想方设法寻找卫所军饷来源,最后提出了将泉州四大盐场盐课折米、盐折米直接缴纳到卫所官仓充当卫所官军月粮的措施。正如上文指出的,最后浔美、氵丙州和浯州三场的盐课部分折米,卫所官军月粮有了新的来源。
正统八年,盐课折米的目的是为泉州沿海卫所提供军粮,对此,福建士子有清晰的认识,如在嘉靖二十八年(1549),福建一份涉及盐法问题的试士策问卷中,答卷的士子即指出浔美等场盐课改折就是泉州借以资助军饷的临时之计:
夫浔、浯、氵丙三场隶于运司,课以万计,此太祖定制也。泉州暂借以为军饷之资,不过后人一时权宜之计耳。①
正统八年,奏请盐课折米的孙昇确实将盐课改折视为一种临时的、不得已的策略,并表示“候停积盐放支尽绝,仍旧照额办盐”。实际上,不仅改折的部分没有恢复本色盐课,而且改折的范围不断扩大。正统十二年(1447),福建都转运盐使司盐运使严贞奏准将浔、氵丙二场盐全部折米,盐每引照旧折米一斗,缴纳泉州府附近永宁卫并福全、金门等所仓,给官军月粮。<sup>〔43〕</sup>嘉靖九年(1530),浔美场灶户士绅粘灿奏准浔美场盐课折银,盐折银缴纳泉州府,由泉州府支给永宁等卫所官军月粮。<sup>〔44〕</sup>十年后(1540),氵丙州场和浯州场盐课全部折银。<sup>〔45〕</sup>
需要指出的是,促使盐课折米的直接原因是福建沿海卫所官仓缺粮,不过,盐课折米是一个极为高妙的措施,它除满足军饷之需,还改变了泉州盐政运作,奇巧地化解了明初以来泉州盐政运作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盐课改折后,灶户所产食盐无需缴纳盐场盐仓,福建运盐司也不再控制食盐。明初以来,建立在官府控制食盐基础上的开中法和计口给盐法都难以运行,因而泉州食盐不再通过上述二法销售,也不受其限制。对于泉州食盐运销,官府规定其为泉州和漳州的官盐,限制其用船只运载以防止其走私到开中法施行地区,而泉州和漳州等泉州盐的销售地无盐额、盐引,亦无盐商,食盐在某种程度上自由运销。〔46〕盐课缴纳形式和食盐运销制度改变使得明初以来泉州盐政的矛盾化为乌有。
首先,盐政官员的仕途不再与泉州盐政挂钩。折米后,浔美等三场灶户将米粮直接缴纳卫所仓,盐课征收情况与运盐司无涉。泉州无盐额、无盐商,因而运司官员不必费心管理当地的食盐运销。这些都免去了福建盐政相关官员的考核负担,他们的政绩与浔美等三场盐课征收及漳州、泉州食盐运销情况无关。正是如此,福建都转运盐使司作为福建盐区最高的管理盐政机构,名义上仍然需要管理浔美等场盐务,实际上则不再关心该场盐课的具体征收情况。根据嘉靖《福建运司志》记载,改折后,对于浔美等三场盐课,运盐司每年“只据完掣通关缴报”,不清楚各场已、未完解盐课数目。<sup>〔47〕</sup>
其次,泉州浔美等场运销上的问题随着盐课折米而化解。在开中法下,盐场盐课必须由盐商运销,而盐商不愿前往报中,因而盐课积压,改革后,食盐自由运销,盐商被取消,盐额也废除,因而,盐商盐利或盐课积压等问题不复存在。新运销方式下,灶户的身份发生变化,他们不仅是食盐生产者,而且获得通过市场自由处理食盐的权利,成为食盐运销者。这是明中后期泉州地区灶户发展,盐场地区普遍富有的重要因素。<sup>〔48〕</sup>可见,盐课折米不是为了解决泉州官盐运销困境,也不是为了提高盐商盐利。盐课折米甚至减少了朝廷盐政收入,因为该法彻底放弃原有运销制度,相当于放弃浔美场、氵丙州场和浯州场的盐税收入。
总之,浔美等场盐课折米缴纳卫所仓是在福建布政司系统获得都司卫所官仓管理权的前提下,在朝廷加强对福建沿海卫所进行考察的背景中,福建布政司为了争取好的政绩而提出的解决卫所官仓军饷的新办法。盐课改折既满足沿海卫所官仓军粮之需,又解决了盐场食盐积压及盐政官员的考核问题,可谓一举两得。
四、结论
明初泉州盐场缴纳本色盐,但开中法的制度设计并未考虑商人运销食盐的成本及利润,导致福建某些盐场商人不愿报中,盐场食盐积压严重。在明初对盐政相关官员盐课征收、管理考核较严的政治环境中,福建与盐政有关之官员担心食盐亏折影响自己仕途而试图改革,但终因没有顾及盐商运销食盐利润,无法调动盐商积极性,而导致正统三年福建各场间搭配支取盐引措施的失败。食盐积压问题仍困扰福建官员,直到正统八年,在朝廷加强整顿福建沿海卫所的背景下,福建官府为解决沿海卫所缺粮问题,灵活利用以盐政解决军政的办法,促成浔美等场盐课折米缴纳卫所官仓,满足军饷之需,又一箭双雕解决盐课积压问题,也取消了官员相关考核。盐课改折后,泉州食盐在一定程度上自由运销,因而盐商也无需报中当地食盐,盐利高低问题亦不复存在。
纵观泉州盐政运作可知,明初泉州食盐运销虽有官方强力控制,但具体运作受市场机制影响,食盐运销利润直接影响盐商是否运销食盐,并进而影响到整个地方盐政运作。不过,作为食盐运销关键之盐商利润,在明初泉州盐政制度设计中一直得不到重视,明初按照开中法运销泉州食盐成本高、收益低,正统三年的改革更是加重泉州食盐运销成本,盐课折米后食盐自由运销、不再有盐商名目,可以说是直接省去盐商。官员们关心仕途,为解决盐课积压带来的惩罚及地方军饷不足,采取各种措施改革盐政,却始终没有从根本处着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盐商与官府目的不一是极为重要的原因,此外,还与明初朝廷对食盐运销制度的看法有关。明初以来,在朝廷盐政设计中,开中法才是正规的合法制度,是维护整个盐政专卖的重要制度,而其他的食盐运销制度,包括“抽税法”等难以被接受。因而,明初的食盐运销制度改革主要从改变开中法的某些具体运作着手,而非废除开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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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丽梅)
社会科学研究 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