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云钊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桂阳 424400
浅析审查起诉中辨认审查如何认定
尚云钊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桂阳 424400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审查起诉中的辨认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因此,经审查认定的辨认可以在作为证据使用,在案件的地位至关重要,笔者结合司法办案经验,主要从辨认的种类以及辨认中经常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提出自己对辨认一些观点。
辨认种类;问题;审查;证据
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公诉人如何在审查起诉期间审查认定辨认事实作为证据使用,成为现行司法体改关注的焦点。辨认既可以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提供证据,也可以与收集到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由此可见,经审查认定的辨认事实,必将对案件证据链条的完善有着重要地位。
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下,辨认的价值就是查实案情,与收集的证据形成完善的证据链条,发挥其应有的法律价值。结合实际办案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辨认种类:
(一)物证的辨认
物证的辨认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和赃物的辨认。[1]例如: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曹某某在作案时将作案工具遗留在案发现场,侦查员在现场依法提取了该作案工具,后经曹某某辨认出称,该工具就是其作案时留下的犯罪工具,再结合被害人病例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言人证言及曹某某的供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曹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辨认物证的宗旨,证实该物证与案情有密切关系,能把案件中的事实串联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人的辨认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辨认是对照片进行对人的辨认。[2]在辨认之前,侦查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让辨认对照片进行辨认。辨认人对被辨认人有着深刻的印象,并能指出被辨认人在案发现场的事实情况。比如,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吴某某伙同他人在某县某镇上开设赌场,侦查员在查获时,肖某某逃跑。后经吴某某的辨认,证实肖某某亦参与作案,也本案的收集的证人证言、书证等相互印证。侦查员实施抓捕肖某某,其到案后,并如实供述犯罪实施。对人的辨认也侦查活动提供了方向,也其他证据起到辅助作用。
(三)书证的辨认
书证的辨认在特殊的案件中起到举重轻重的地位。对书证的辨认主要表现在对银行交易交记录、通话记录等的辨认。徐某某的受贿罪一案,徐某某在担任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侦查员人调取徐某某的银行交易流水,经徐某某辨认,并结合受行贿人的言词以及收集到其他书证相互印证,该辨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书证的辨认审查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发挥着积极的价值,查实指控犯罪事实的成立。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员在侦查活动中不及时做辨认,导致案件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审查;此外,侦查员在辨认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经常出现没有见证人签字的情况,也致使辨认的效力削弱。
(一)辨认不及时
在现实办案中,有的辨认时过境迁,导致辨认结果的证明价值减低甚至丧失。特别是关键证人在按时的证言表示见过犯罪嫌疑人或者相关物证、书证,却侦查员人员未依法组织辨认失去了验证和辨认的机会。
(二)辨认过程不规范
在实践中,侦查员在辨认不规范,导致证明力减弱,关键证据存疑。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未制作辨认笔录,只有辨认结果;另一方面,见证人没有亲笔签名。例如:谭某某、汤某某盗窃罪一案,由于谭某某、汤某某在多盗窃他人财物中,在几起犯罪事实中,对赃车辨认时,在场的见证人未签字,因此,该辨认效力大大减弱。
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证据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不予认定;对辨认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经侦查机关作出合理解释,对于不合理的解释也不予认定;对辨认符合法定要求,经审查认定可以作证据使用。
(一)辨认的时间
在审查辨认时,审查侦查员的主体也只是一个方面,结案情也要审查辨认的时间。实践办中发现,证人在案发时的证言表示能辨认的出犯罪嫌疑人,侦查员未及时组织辨认,由于时过境迁,导致证人辨认不出犯罪嫌疑人,辨认的效果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辨认,发挥其积极法律效果。对只有辨认结果,未附辨认的笔录的,可以要侦查机关作出合理的解释,对不合理的解释,经审查不予认定,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辨认笔录未见证人签字时,要保持一颗质疑的心:一是有没有见证人在场,如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的辨认经审查不予认定;二是有见证人在场却未签字,经侦查机关作出合理解释后,也可以询问见证人在场时的情况,排除不合理的怀疑后,也可以作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辨认的存在的法律价值,查明被辨认对象是否与本案有联系以及有何联系。通过辨认,可以验证和判断言词证据否认真伪和可靠性,补强其他证据。
[1]杨程军伟主编.刑事侦查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08.
[2]杨殷升等编著.刑事侦查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68.
D925.2
A
2095-4379-(2017)33-0140-01
尚云钊(1988-),男,土家族,湖南湘西人,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