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卉竹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贪污贿赂犯罪成本与收益分析
王卉竹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治理贪污贿赂犯罪关键在于预防,文章借助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人”理论,以“成本-收益”控制为视角,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动机进行分析。文章的第一部分基于“经济人”假设,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经济人”进行了分析。文章的第二部分探讨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成本与收益,收益从物质收益和其他收益反面进行探讨;成本从直接成本、时间机会成本、惩罚成本方面进行探讨。
腐败;预防;成本;收益
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较之一般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影响更为深远。贪污腐败不仅侵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其危害甚至最终指向国家政权的核心。有鉴于此,各国政府对于腐败犯罪均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我国也不例外,如2009年2月28日刑法第七修正案就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原法定刑的基础上,增加了“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规定,近几年来,各地司法部门查处了一批贪腐犯罪大案要案。
但是惩治力度的加大并未有效遏制贪污贿赂犯罪,反而造成了立法越来越多,腐败愈演愈烈的“乱象”。造成这一矛盾的原因在于,过于注重事后打击在治理腐败犯罪中的作用,而疏忽了对犯罪原因的分析,未能在事前预防犯罪发生,使部分犯罪分子抱持“侥幸”心理,为了高额金钱或其他利益而不惜铤而走险。本文借助经济学中的“经济人”理论,以犯罪“成本-收益”控制为视角,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成本与收益,探究腐败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提出有助于从根源上预防贪腐的的法律对策。
(一)“经济人”预设
“经济人”是西方经济学上的概念,最早由亚当·斯密提出,是西方微观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基础。根据亚当·斯密的理论,“经济人”是按照经济原则支配行为的主体,并以追求私人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活动的唯一目的,并提出了著名的“经济人”假说:第一,每个人天然地是其个人利益的判断者,在不受干预的条件下,他的行为能够使他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第二,每个人在追逐自己私利的同时,不得不考虑其他人的利益,否则会有碍自己利益的实现;第三,如果每个人都能够自主的选择某种方式去达成自己的目的,“无形的手”(以分工为基础的市场和竞争)会将他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引导到为公共利益做出最大贡献的道路上去①。
西方学者在“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将经济学分析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形成了经济分析法学,该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美国学者理查德·A·波斯纳在其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指出:“经济学是人类如何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上为满足其欲望而作选择的科学;它通过假设人是有理性的而且是最大利益的追求者,来探索和检验人类对其生活目的、满足的追求”②。根据这一预设,“经济人”是具有完全理性的人,可以根据掌握的信息,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贪污贿赂犯罪“经济人”的动机分析
在“经济人”的预设下,犯罪人也具有完全的理性,是自我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其之所以决定犯罪,是在充分考虑犯罪成本及收益后,而做出的使其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获取行为收益即为犯罪“经济人”的动机。
此犯罪动机分析的适用需要具备两个条件:首先,犯罪人能够掌握充分的信息,该信息包含了犯罪行为所需要的成本及风险,并能够对预期收益做有效评估;第二,犯罪人有充分的时间对犯罪行为的成本及收益做比较,以确定实施犯罪是否值得。因此,过失犯罪和“激情”犯罪因为没有评估条件和时间,而不适用该动机原理。
贪污贿赂型犯罪作为预谋性犯罪,属于典型的“经济人”犯罪模式。在贪污型犯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积极主动的行为,犯罪人为获取金钱或其他利益,经过深思熟虑,权衡成本与收益,从而做出选择。也就是说,当犯罪人预期贪污收益能够大于犯罪成本时,贪腐动机即可成立,就很有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成本控制的路径分析忽略了道德因素的影响,而该因素对于是否实行犯罪也产生重要影响,例如,一个具备贪污贿赂犯罪动机的人,可能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性等因素而未实施贪污犯罪。但是,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最终实施者而言,道德因素的作用显然是微乎其微的。
前已述及,腐败犯罪的做出取决于犯罪收益与成本之差,也就是“利润”,其中犯罪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与时间成本和惩罚成本,收益包括物质收益与精神收益,用公式来表示,就是“利润”=(物质收益+精神收益)—(直接成本+机会与时间成本+惩罚成本),具体来说:
(一)物质收益。贪污贿赂犯罪收益的典型表现形式为金钱和可以用现金来计算的物品。多数贪腐人员实施犯罪的目的就在于获取高额经济利益,例如杭州市原副市长许某某贪污贿赂涉案金额高达1.98亿元,根据统计,2013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9747件13842人,涉案总金额高达17.7亿元③。
(二)其他利益。除财产性收益外,其他非现金可以估算价值的利益也可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进行交换的对象,比如安排就业、提升职务、异性性交等,这些利益虽然难以用金钱衡量确定价值,但是人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对于贪腐人员而言,无疑也是构成其犯罪动机的重要因素。
(三)直接成本。直接成本即犯罪人为实施犯罪时需要直接付出的人力和物力,对于贪污贿赂案件而言,直接成本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及滥用其权力所需耗费的其他人力或物力。可分为直接物质成本和直接精神成本。前者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在物质上的投入,后者指因犯罪所需承担的外在施以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
(四)时间机会成本。对于贪污贿赂型犯罪而言,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行为本身需要花费的时间,另一方面,实现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所需要的时间。根据我国公务员招聘相关规定,成为国家工作人员通常需要接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具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验等,尤其是作为贪腐高发人群的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其身份的具备在年龄、工作年限等方面通常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五)惩罚成本。“犯罪的惩罚成本是指,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造成的经济损失”④。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包括:(1)剥夺生命的刑罚:死刑;(2)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3)直接经济性处罚:没收财产、罚金。惩罚成本也包含两个层次:一是犯罪后被抓获并被判刑的几率;二是被判处刑罚的程度。
[注释]
①朱力宇.论“经济人”假设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的问题[J].法学家,1997(6):19.
②[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4.
③上半年损害群众利益贪污贿赂犯罪涉案17.7亿元[EB/OL].http://www.gov.cn/jrzg/2013-07/22/content_2452432.htm,2013-7-22.
④[美]加里·S·贝克.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58.
[1]姜涛.形势政策领域下我国腐败犯罪立法的重构[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6):67-74.
[2]程蓉.论犯罪成本的经济学分析[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21-32.
[3]杜莹.利用犯罪经济学成本与收益理论预防贪污贿赂犯罪[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5):69-71.
[4]孙智慧.我国预防腐败法律制度难点及对策分析[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4):22-25.
[5]滕久彪.刍议降低贪污罪量刑数额标准[J].人民检察,2003(5):57.
D917.6
A
2095-4379-(2017)33-0124-02
王卉竹(1987-),女,湖北人,硕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刑法学、检察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