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丹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
孟 丹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民商法是国内的一项基本法,涉及到日常生活和民生,是一项和社会生活密切法律制度,连带责任属于民商法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制度,它的存在形式,有着社会必然性,符合规范社会民间纠纷的因素,在对法律责任人进行法律规范,对法律角度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规范作用。连带责任在民商法的法律规定中屡次出现,但是连带责任制缺少相关的法律规范,在本文对连带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且在采取相宜的对策措施的基础上进行探讨。
民商法;连带责任
民商法连带责任在我国法律领域中的范围非常广阔,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个人、国家机关。但是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和缺陷,目前来看,在国内,民商基本法的条例中仅仅涉及到了连带责任,却没有进一步对连带责任进行概念界定,从某种意义上讲,连带责任的出现有利于法制走向健全和规范违法行为,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因为法律制度的管辖地点不同,我国海峡两岸和英美等国家对于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定义不尽相同,在英美等民主国家,连带责任有两大基本原则,即实用原则和基础原则,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进行法律诉讼,同时也可以针对所有债务人同时进行诉讼,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当然债务人承担债务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对于债务人来说,可以共同承担债务,没也可以平均承担,灵活性很强。就连带责任而言,英美等民主国家对于法律诉讼的解决程序非常重视。
在中国,连带责任中的规定项目琳琅满目,可是,并没有在法律程序中进行规范,使其正确付诸于实践,同时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距今为止,国内对于连带责任的理解集中下如下几点:第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称为连带责任。第二:连带责任应当在不分份额的前提之下,向受害人、债权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在中国,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特点如下:
第一点,连带责任是说所有债务人应该共同承担的责任,共同承担责任针对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务人而言。
第二点,在有很多债务人的时候,这些债务人当中任务一个人都可以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之间的关系是连带关系。
第三点,债务人中只要有人偿还了债务,债权人就没有权利继续索要赔偿。
第四点,在民事责任中,连带责任必须拥有法律的严格界定,保障债权人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
连带责任在现代中国法律规定中出现,它的起源来自于罗马,但是立足于中国的历史,连带责任的最少提出者是中国前秦时期的管子,被商鞅在变法过程中首次应用,运用的炉火纯青,即当时的“连坐法”。在历史上,连带责任在政治生活中出现并且广泛应用,随着时代的更迭,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连带责任在现代法律中开始出现,在帮助人们处理经济纠纷中有着独特的作用,在刑事纠纷和民事纠纷中用来协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补偿,在赔偿的过程中,债务人有一个或者多个,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对自己的过失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连带关系的债务人也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从总体上讲,连带责任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很广泛,并且持续的时间很长,但是连带责任在法律规定以及实际生活应用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处理纠纷过程中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处理不公的现象的发生。
迄今为止,国内并没有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进行分类,缺乏严格的分类,导致实施以来苦难加重,本文的作者从民商法连带责任的角度入手,把连带责任分为如下几种类型:将连带责任分为以下一种类型:
(一)共同责任下的连带责任
比如在大型的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连带责任,如果在施工现场发生了事故,侵害了别人的人身安全,就会触发法律,产生共同赔偿责任。这样的大型施工地点所发生的事故,我国法律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筑物结构不合理,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没有做好,管理工作失策并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应该由建筑设计者和施工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由承担保证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由于责任范围不明确,没有设定签约相应的保证措施,假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就必然会出现。假如签约合同的时候,有几个保证人,那么这些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相规定的任务。如果责任中没有具体明确规定责任范围,没有保证人,那么这些责任责任就归债务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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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不是存在于所有的代理行为中,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在委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当事人承认连带责任。如果代理过程存在违法的现象,代理人不可避免要承担代理责任,而且这种责任是推卸不掉的,委托代理责任在民商法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委托代理行为的连带责任可以规范人的代理行为,防止违法代理现象的发生。
(四)共同侵权下产生的连带责任
我国民商法中有规定,如果两个或者以上的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有意或者无意的状况下,使对方造成了损失和伤害,这样的情况下侵犯他们权益的数人要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就现在而言,这种类型的连带责任在具体应用中还存在着争议,例如有多个人对其他一个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多个人是无意犯下了严重的错误,这样的状况下,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这样认为:在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中,这数个人并非故意,虽然对别人造成了损害,可是并不存在共同过失,因此不予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种说法则认为:虽然这数人并非故意损害他人利益,但是形成了损害行为本身,因此这数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在生活中实际案件发生的过程中,法院对于连带责任的处理方式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审判结果会存在很大的差异。
(一)对于债权人的责任划分明确
在实际生活法律纠纷中,每个债务人之间都存在着连带责任,但是每个债务人在法律纠纷过程中的过失不尽相同,因此应该对债务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区别对待。比如这个案件:甲把自己的车借给朋友乙使用,朋友乙在开车的过程中酒后违规驾车,导致过路人丙被撞伤,丙将乙告上了法庭,根据补充连带责任在法律中的明确规定,法律把乙列为被告的同时将甲列为被告,而且在乙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时候,甲要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在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中,甲仅仅是把车借给了乙,但是甲却要承担因为乙的过错造成的相应责任,在这类型的法律案件中,债务人之间所犯下的过失程度有所差异,所要承担的责任应该有所差异,但是在法律中,处理有失过程有失公允,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所发生的法律纠纷,连带责任不能从根本上公正划分每个债务人所承担的经济补偿比例,这样的法律失衡现象,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同时,公正缺失,因为连带责任对于债务人责任划分界限模糊,不能做到公平公正。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法规中的一个分流,应该和其他法律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以此来规范法律的公正性和全面性,对于规范社会制度、净化社会环境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民商法在生活中操作的过程中,所谓的上行下效,民商法会随着相关法律内容的改变而有所变化,这就出现了连带责任付诸于民商法和实体法两者中的性质有所不同,这就出现了连带责任在实体法中不能有效运行,出现这样的局面的时候,连带责任必须按照实体法的规范行为进行运行,和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规定有所冲突。
(三)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制的诉讼时效
在法律条例规定中,法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时间,即是主债务达到履行期的时候开始算起,时间为两年。但是在《担保法》中却对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时间为六个月,连带责任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的诉讼时效没有明确规定。
(一)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连带责任付诸于法律案件的过程中,应该立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其连带责任在法律履行过程中的公平合理性的同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仅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还要保证债务人之间的合法利益。例如,在很多个股东参与的经济案件重,对于各个股东赔偿的金额,应该按照这些股东所持的股份多少的比例进行经济赔偿。因此,对于连带责任制认定的过程中,不能单单根据法律条例为依据进行,而是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的案件进行合理判定,确保整个案件的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权益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在法律规范过程中,不进要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而且要保护连带责任制中债务人的正当利益。
(二)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判定要充分考虑实体法
在连带责任中应该融合民商法和实体法,按照合理的原则调整和运行,只有在民商法和实体法中同时加入连带责任认定,才可以保证连带责任认定在实体法中的正确实施方案。在生活中的法律案例中,把实体法和民商法进行紧密联系,而不是孤立存在,才可以确保连带责任的有效正确实施。
(三)完善连带责任制度
现代社会,虽然出台了连带责任制,目前它在民商法中被广泛应用,但是它还没有在根本上走向自我规范和完善,因此只有在法律中规范和完善连带责任制的相关规定,才可以正确、健康、稳定运行,确保不会出现界限模糊、不利于顺利有效实施的状况。因此,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法律,在制度、程序等各方面对于连带责任的进行认定和明确的规定,这样才可以保证在实际案例中保证连带责任有正确、公正、合理的判定。
连带责任的出现,规范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性,维护了人民的合法利益,目前,我国法律进一步规范了连带责任的施行范围,规范了民商法的相关内容,但是,连带责任存在着种种弊端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善,损害了连带责任人的利益,缺乏公平性,这就需要法律制度不断走向完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的利益,保证国家人们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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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
A
2095-4379-(2017)33-0044-02
孟丹(1987-),女,汉族,黑龙江鸡西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在读,任职于黑龙江省虎林市国家税务局,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