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力菊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1
老年人财产保护问题探究
况力菊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1
本文探讨的是老年人财产保护的方式问题,我国于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之监护一节规定了意定监护,为我国老年人财产保护提供了方式之一,但是其对老年人的财产保护也未作明确规定,这很难适应社会的客观需求。这要求有其他制度例如信托等制度的运作,以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保护;意定监护;信托
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判断力、记忆力会出现衰退的迹象,这会严重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无疑,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部分老年人不乏拥有雄厚的资产,但是作为弱势群体之一老年人自身很难很好的保护其自身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近年来,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事例屡见不鲜,此处简单列举一二。第一,老年人成为电信诈骗的主要对象。第二,保健品传销骗局容易在老年人群体中发生。因此如何综合运用各种法律制度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己成为大势所趋。
在民法通则时代,法学界们强烈呼吁我国积极学习国外先进法律经验,比如德日的成年监护制度、英美的持续性代理制度,为我国建立意定监护制度做了充分的理论准备。意定监护制度于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应运而生。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重大意义
首先,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解决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适用对象由精神病人扩大到成年人。这就为老年人适用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我国民法总则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其次,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设定,改变了我国监护种类单一的局面。与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相比,在保护老年人财产权益方面,意定监护制度更能实现老年人的意思自治。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可推知它允许老年人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为自己选定监护人,于将来自己丧失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减弱时对自己行使监护权,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二)意定监护制度不足之处
我国当前立法顺应时势,引入意定监护。《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监护职责。问题在于书面可以约定哪些内容并不明确,可见此规定比较笼统。因此,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梳理国外经验,细化本国规定,尊重当事人的自我决定权,赋予其更大的意思自治,体现意定监护制度的精神实质。另外,《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对监护人职责权利只是原则性规定,从有关规定和实践看,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等。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在缺乏监督机制以及相关理财专业知识的前提下,监护人未必能够很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二,有关监护人的权利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缺乏获取报酬权等,何以保障监护权的正当行使。
综上所述,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为我国老年人财产保护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式,但是它并不是尽善尽美的方式。
意定监护制度尚不足以保护老年人财产权益,因此还需引入信托制度。信托可确保信托财产依委托人的意愿,透过健全的制度,帮助受益人规划未来的生活,以期能有更好的生活质量。
首先,在受托人的选择方面,基于老年人的意思自治,从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充分考量受托人财产管理的专业性和服务质量。这无疑比监护制度更能尊重老年人的残余意思能力,也正好顺应了国际潮流。
其次,在注意义务方面,信托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时,应依信托本旨,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进行。而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应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注意。显而易见,前者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更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最后,信托可以通过合同设立,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将淋漓尽致的发挥优势了,作为信托委托人的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精神状态,为自己制定符合自我实际需求的履行的条件、方式及时间等,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出必要的修正从而最大限的保护自身财产权益。
虽然信托制度可以弥补监护制度对被监护人保护的欠缺,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但是信托制度在保护老年人财产权益方面也不是万能的。比如,信托不能防止财产因市场行情变化而投资收益受到损失。
老年人财产保护方式问题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意定监护制度与信托制度在老年人财产保护领域仍属于新生事物,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本文仅是抛砖引玉,以期能给同样致力于研究此问题的同仁们一点启发。
[1]李霞.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型[J].中国法学,2015,4.
[2]刘得宽.成年监护制度之比较研究——以日、台、德为中心[J].月旦法学杂志,2003(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
D924
:A
:2095-4379-(2017)28-0215-01
况力菊(1990-),女,汉族,陕西汉中人,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