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海东
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山东 日照 276800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思考
封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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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的保护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本文从精神损害相关概念入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确定,以及精神损害立法的不足及建议进行分析探讨。
精神损害赔偿;使用范围;问题;建议
人们的法律意识以及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人们也越来越关注精神世界不受侵害,而精神损害赔偿使人的人格与精神世界成为了有关法律保护的重要对象,也是我国人权保护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精神损害赔偿不仅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方向,而且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也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就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进行有关探讨。
(一)精神损害概念
精神损害是权利主体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精神遭受痛苦或人格、身份利益受到了损害的这样一种客观事实状态。一般而言,精神损害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民由于受到有形的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心理损害,比如当公民身体权、生命权、财产权等遭受到损害时,带给权利主体生理上的损害,同时造成其精神上受到痛苦;另一种是因公民的人格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及肖像权等受到损害而造成的心理损害,其具体表现为权利主体精神处于一种非正常的状态,比如恐惧、气愤、沮丧、抑郁、绝望等这样一些不良情感。
(二)精神损害赔偿概念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人身权益遭受到不法侵害,而使精神受到损害或遭受到精神痛苦而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的方式对其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侵权人使他人的人身权益遭受了不法侵害,在此情况下,并不一定就会给他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但却会让他的身心健康遭受极大的损害,这时法律就会要求侵权人对其进行相当的财产补偿,安慰其精神,使其身心恢复健康。可见,权利主体的直接财产损失并不一定能使精神赔偿确立,如果侵权人对他人的人身权益的损害较轻微,所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则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这就需要通过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来消除所造成的影响和赔礼道歉等一些方式来对被侵权者进行精神慰藉。
只要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遭受了损害,就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上行得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比较较难界定。若范围太过宽泛,可能不利于社会道德淳化,法院具体执行起来也不方便;若范围过窄,对精神损害赔偿就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因此,各国皆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道德水平等实际情况来确定其范围。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人格权受到侵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当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以及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从而造成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进而影响其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对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人格利益的,其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身份权的侵害
身份权是基于某种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主要包括亲权、权以及监护权等,但其涉及到的财产利益侵害行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亲权中,对离婚后拒绝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就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其监护责任,或者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身份权具有一定的密切的社会关系,若这个事处理不好将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影响。
(三)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死后,其近亲属因死者受到侮辱、毁谤、利用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或损害其遗体、遗骨等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并非是保护死者的人格权利,旨在保护其近亲属的权利。
(四)财产权受到侵害
一般而言,精神损害是对权利主体人格权和身份权遭受侵害而言的,但是被赋予特殊意义的一些特定物品,这使其具有了人格化的较为特殊的意义。所以对具有象征人格意义的特殊纪念物品由于侵权人的行为导致其永久性毁灭或损坏,导致给受害人的心理、精神造成较大程度的损害,而这些财产本身的价值并不足以弥补其在精神、心理所遭受到的打击以及痛苦,其物品所有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1.违约案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在我国,目前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不承认违约而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比如苏州阀门厂的5位技术工作人员因机场工作人员在电脑上漏输他们的名字,导致在赴伊朗洽谈相关合作事宜的途中被当作是偷渡者被关押起来了,事后与机场人员交涉,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却被对方拒绝,通过法院调解后才支付他们机票费、食宿费误工费以及每人四万五千元的补偿。这四万五千元是在法院的调解协议下才有的,并不是判决。既然有损害就应有赔偿,既然在受害人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因违约而导致的精神损害也应要有赔偿才是。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违约行为都会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
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其犯罪行为造成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通过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并判处一定的刑罚,这本身就是对被害人的一种精神慰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可请求赔偿,而精神损害却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代替在民事上的请求精神赔偿。公民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地位如此不均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立法体例上均不适当。
3.对贞操权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保护不充分
贞操权指的是公民包括男女,其保持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并享有所体现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侵害贞操权的侵权行为比侵害名誉权、健康权等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要严重的多得多,尤其是在我国,对保持性纯洁的态度是非常强烈的。但是,其名誉权等被侵害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贞操权被侵害却没有一个较明确的立法规定。
(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方法
限定主义优点是可将精神损害范围控制其在合理范围内适用,什么情况可请求精神赔偿,有明文规定,法官不须根据具体情况斟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损害赔偿被滥用。但是也有较明显的缺陷,比如由于已经列举了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敢为,使得其适用范围略窄;还有就是社会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而法律却相对较稳定,使得两者之间差异较大,立法也就缺失灵活性。如今,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思想也逐渐发生改变,法律意识以及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对精神权力的价值也越来越重视。因此我国应在立法明文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社会的发展以及我国实际的一些情况适当扩大其赔偿范围。同时在进行有关列举时用词应较有弹性,以此可有效弥补我国采用限定主义的一些弊端。另外可采用较模糊的适用范围标准,让法官掌握适当多一些的权力,以便其依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因为精神损害的程度立法无法明确对其进行规定,所以需交由法官在个案中裁量,但是应对判断精神受到损害的严重程度的因素做一些规定,来制约法官的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在理发明确规定人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以防法官在判定时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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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
:A
:2095-4379-(2017)28-0164-02
封海东(1969-),男,汉族,山东日照人,法学本科,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