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2017-01-27 12:38葛建华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
关键词:劳动法时效仲裁

葛建华

(252000 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 山东 聊城)

试论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葛建华

(252000 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 山东 聊城)

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劳动法中,双方主体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关系。劳动者关心的就是工作保障、工资及各项工作条件等;经营者关心的是降低成本,取得最大利润。作为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一方维权意识又不足或维权能力有限,致使劳动者权益被侵犯却求助无门的现象非常普遍,应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法律;权益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按劳分配、私有经济登上时代的舞台,随之而来的是难以避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纠纷。在具体操作和实践过程中,劳动者合法权益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一、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表现

1.劳 动用工不履行法定程序

用人单位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法律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新劳动法出台后,部分劳动者签订了合同,但劳动者手里却不留有合同文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劳动者维权的困难。

2.劳 动生产存在安全隐患

企业最在意的就是盈利额,而对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企业并不关心。用人单位对员工不负责任的态度,有关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生产安全方面监督的缺位。

3.拖 欠劳动者工资现象严重

拖欠工资影响了农民工的基本生存;造成一些极端事件的发生,产生不和谐的社会因素;会给拖欠工资的企业经营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4.劳 动者休息权得不到保障

劳动者“被加班”的现象十分普遍。《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度”。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无法保证休息时间。

二、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法律局限及对策思考

1.劳 动纠纷必须先仲裁后诉讼,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前置在客观上造成了繁琐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仲裁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浪费时间和精力却依然没有确定的结果。“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而仲裁前置带来的结果显然与初衷相去甚远。

建议权利争议的处理程序采取“调审结合”制,取消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如果当事人不调解,则可以直接诉讼。

2.申 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聘用于用人单位时要想追讨自己的权益,便要冒着被解雇的危险,因此他们宁愿选择容忍由于仲裁时效仅为60天,让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感到权利的失衡,社会的不公,从而引发其它社会问题。

仲裁时效可以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对追索劳动报酬,应当从拖欠终止之日起两年开始起算;最长保护期限20年。

3.劳 动争议执行效力的有限性

一方面因有些劳动争议执行标的抽象性,导致了各种执行难。除了可以用钱解决的问题:交养老保险、工伤赔偿、工资、加班费等外,还存在开除、除名等企业行使自己权限的行为,这让法院很难执行,毕竟企业有经营自主权,法院不好过多干涉。

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企业,积极查处企业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杜绝企业的“权力寻租”行为,完善监督平台,及时发布违规违法企业的“黑名单”,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并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同时,地方政府要真正放下对企业的“保护伞”,这样企业才能更好健康发展。

4.对 违反劳动法行为没有施以严厉的惩罚措施

让违法者付出“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惨痛代价,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警戒效用。

5.我 国政府不能给予用人单位足够的财政支持

用人单位想尽办法规避法律,而劳动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却无法救济,双方的矛盾不断,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建议政府应当做到“恩威并施”,在严厉处置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财政鼓励,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三、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几点措施

1.加 强劳动法的普法宣传,提升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1)转变用工单位在劳动法执行方面的意识观念。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宣传,督促企业完善员工工作安全设备,保证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按时发放工资报酬。在企业中树立典型成功榜样,转变用人单位的思维模式,加强对员工的关怀和给予更多尊重。

(2)加强劳动者对于劳动法的认知度。通过法律宣传提高劳动者对自己权益保护的意识。若有争议发生,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律师代理,以寻求帮助。

2.建 立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切实提高劳动者技能

(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国家应当加大对人才培训的财政拨款。

(2)建立完善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多种类型、职业培训体系。政府有义务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一方面加强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培训。另一方面确立实施人才强国战略。

(3)加强工会建设,同时引导其他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目前,虽然我国现行关于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不足,亟需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朝着更合理更规范的方向进行。令人振奋的是,国家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等。该项决议给劳动者创造了更加宽松、更加完善的就业环境,更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前景将更加广阔。只有如此,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护,劳动者才能给这个社会创造更多更好。

[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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