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时代维护社会稳定的着力点、挑战及路径选择

2017-01-27 12:34陈发桂
桂海论丛 2017年5期
关键词:纠纷司法法治

□陈发桂

(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行政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2)

法治新时代维护社会稳定的着力点、挑战及路径选择

□陈发桂

(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行政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2)

在法治新时代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必须着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着力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着力制止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法治新时代各种矛盾和风险叠加,对社会稳定的维护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必须坚持法治治理常态化,要从强化规则之治、遵循法定程序、践行职权法定、落实良法善治、尊重司法规律等方面具体入手。

法治新时代;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辟了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开启了中国法治新时代[1]。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这表明,法治已经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抓手,标志着中国社会已经进入法治新时代[2]。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阶段,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在这种复杂情况下,如何树立法治思维来维护社会稳定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法治新时代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把握的着力点

新形势、新任务和新阶段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那就是必须实现社会各主体间利益的动态平衡,必须妥善处理好社会矛盾纠纷,必须不断增强社会治理手段与治理方式的科学性、协调性与合规律性,必须不断打牢和巩固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基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要精心谋划、精准排查和精细化解,把握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规律,从而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构建起良法治理型的社会稳定新格局。

(一)必须着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当前,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主要是一系列的人民内部矛盾,只有着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社会稳定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2011年时任中央党校校长的习近平同志在同中央党校第48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员座谈时指出:“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群众工作的本质是密切党群关系,核心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因此,要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着力处理好容易引起矛盾纠纷激化的信访问题。2016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信访工作,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避免一般性问题演变成信访突出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也提出,对社会矛盾纠纷要进行精准排查和精细化解,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着力防止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是社会矛盾纠纷激化的最直观表征,是矛盾纠纷发生质变最显著的标志。一些普通的民事纠纷,如家庭纠纷、婚姻纠纷、情感纠纷、相邻纠纷、债务纠纷和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如果不妥善处理,极易演变为重大刑事命案。因此,在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领导干部一定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这一问题上,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对人民内部矛盾蕴含的复杂问题才能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才能化解有方、化解有效、化解有力。

(二)必须着力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

过去在维稳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曾错误地认为群众的维权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从而将维稳与维权对立起来,甚至本末倒置地通过压制群众的维权行为来实现维稳,结果“按下葫芦起了瓢”,最后稳定也难以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法治观念与法治意识的不断强化,社会结构与社会利益关系不断调整而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社会转型进入关键期之后,因征地拆迁、医疗、环境保护、企业改制等引发的各种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显,公民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由此产生维权与维稳的冲突问题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处理好维稳与维权关系成为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道重大现实课题[3]。对此,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要求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辨证分析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为各级党委政府如何实现社会大局稳定指明了方向。依法维护群众权益,是我们党优良传统和扎实的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也是共产党人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和本质要求。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只有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大局稳定才是持久的稳定。2017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也专门就维稳过程中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提出专门要求,特别强调政法机关要坚持以人民忧乐为忧乐、以人民甘苦为甘苦,推动有关地方、部门把维稳与维权、解困结合起来,积极稳妥解决特定利益群体合法合理诉求,让他们从党和政府方针政策中得到实惠,以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必须着力制止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

当前,不少群众基于法不责众的错误心态,在表达诉求过程中不依法律规则、不走法定程序、不顾法律后果,通过集体进京缠访、闹访等非正常上访的方式来给地方政府和责任单位施压,以此谋取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不法利益。而有些地方领导遇到这类事件时,害怕事态扩大,往往不问群众要求是否合理合法,一味让步满足,结果使部分群众产生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觉,无形中怂恿了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更多的群众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驱使下,抱着“会哭的孩子多吃奶”的心态,参与到闹事或者非正常上访的行列,使一些地方进京非正常上访的人次常年居高不下,规模越来越大,人数越来越多,如果不及时予以制止,必呈快速蔓延趋势危及社会大局稳定[4]。因此,要实现持久的社会大局稳定,特别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的关键时期,必须着力制止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有效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问题。一是地方政府和责任单位不能再像过去那样通过权宜化的处理方式向群众传递错误的信号,必须坚持原则,坚守底线。过去一些地方政府和责任单位利用手中掌握的惠农资源,随意以低保名额和医疗救助名额作为交换条件安排给一些老上访户,以此换取对方息诉罢访。殊不知,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是向社会传递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信号,使一些缺乏法治观念的群众滋生法不责众的错误心态,对此必须坚决纠正。二是必须切实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对信访工作“三到位一处理”的要求,即以“合理诉求要解决到位、生活困难要帮扶救助到位、无理诉求要解释疏导到位,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作为信访问题处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对于通过集体缠访、闹访等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的人员,必须依法打击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二、法治新时代下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的挑战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同时也处于诉求表达多样、矛盾风险多发、意识形态多元的复杂时期,以下系列问题对法治新时代下我国社会稳定的维护构成新的挑战。

(一)民众守法意识还有待提升

在一个法治社会,民众守法意识的高低决定了一个社会法治程度的高低,也折射出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更决定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否。《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在论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格局时,将“全民守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并列为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5]。这表明,法治既不是专门治“官”,也不是专门治“民”,而是要求所有组织和所有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论职位高低,一视同仁,既不允许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也不允许普通民众以违法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危害社会稳定。但是,当前整个社会对公权力机关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是否合法问题关注较高,而往往忽略普通民众的守法问题对社会稳定产生的重大影响,导致一些普通民众在表达诉求时错误地认为“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是政府可以容忍的,在实践中地方政府的确对此类现象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应对,致使部分民众违背法律法规无理取闹的现象愈加突出。部分民众采取无理取闹寻求问题的解决,一方面源于传统的“法不责众”的心理作祟,另外也是一些部门在应对民众诉求过程中采取权宜化处置的方式向社会传递了错误的信号,那就是对反应强烈的给予重视和及时解决,反应平和的则不予理睬,久而久之,给民众造成只有采取“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的非理性方式才能引起政府重视。在法治新时代下民众守法意识薄弱对社会稳定构成的挑战呈现为:部分民众在表达利益诉求过程中,一方面渴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却不满法律程序上的种种限制,采取非制度化寻求问题的快速解决。近年来一些地方进京非正常上访的人次较多,既是对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挑战,也是对社会稳定的挑战。

(二)执法机关现场执法权威亟待维护

执法机关现场执法的权威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很大程度上反映一个社会治理状态的好坏,同时也向其他民众传递尊重国家执法权威是一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有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因此,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依靠公权力机关严格、规范、公正与文明执法,也需要执法对象给予最基本的服从、配合与支持。这样公权力机关通过执法活动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民众对于公权力机关的现场执法,没有从自觉守法的层面来维护执法的权威性,而大多数执法对象在没有外界“声援”的情况下尚能勉强服从和配合,一旦有围观群众出现并且起哄,他们就摆出一副对抗到底的姿态,这几乎成为公安、城管、环保等公权力机关执法遭遇的普遍现象,使公权力机关在现场执法的权威受到较大的挑战[6]。此类民众“逆反”现象的存在,不仅大大贬损了执法机关的执法效能,也容易使一起普通和正当的执法活动衍变成群体性事件,危及社会稳定。由此可见,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态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警察等公权力机关现场执法的权威不受挑战,否则现场执法权威经常受到民众的公然挑衅将会形成连锁反应,其法律的有效执行将形同虚设,一些执法领域将逐渐陷入执法无能的状态。因此,民众作为执法对象,在对公权力机关的诉求日益增长的同时,却对公权力机关的服从、配合与支持日益淡化,必然导致公权力机关在现场执法的权威受到较大的挑战,不利于公权力机关对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

(三)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机制需要建立健全

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机制的建构,对于维护基层社会稳定起到关键的作用。否则,一个简单的纠纷因调处不及时或调处机关不衔接,最后可能衍变为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当前,对于诸多的矛盾纠纷处理还没有建立起多元化的调处机制,导致海量的矛盾纠纷不是通过信访渠道解决,就是通过司法渠道解决,这些渠道往往难以有效消解,从而积聚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单一的矛盾纠纷化解的行动逻辑蕴含着运行机制的自我封闭性,这种自我封闭运行的一个重要特性就是排除社会力量的介入,目前虽然有一定的法律从业人员在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下介入信访等矛盾纠纷领域,但工会、街道社区的积极分子、相关的心理咨询方面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却很少介入,没有体现新时期群众路线工作的优势,难以发挥其规范引导的积极功能。因此,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势在必行,必须付诸实践。近年来虽然中西部一些地方在借鉴东部沿海省份建立多元调处机制的先进经验,先后建立了“法制副主任”或“驻村律师”等制度,但由于经费的缺乏等诸多原因难以为继,一些村委只有法制副主任或驻村律师的名牌而没有人员进驻,实际处于空转或摆设状态。由此可见,缺乏社会力量介入的矛盾纠纷目前很难在单一的渠道获得有效解决,因为分散的纠纷当事人利益诉求无法通过组织的依托而汇聚成有序的群体,很容易走向无序表达的境地。目前一些地方涉及的库区移民安置、征地拆迁纠纷和复员退伍军人上访等矛盾纠纷相对而言还较为突出,有的矛盾纠纷持续的时间较久,蕴含着较大的社会风险,必须高度重视多元化的调处机制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

(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诸多矛盾和风险不容忽视

严重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将削弱社会的发展绩效,瓦解社会团结。当前,社会稳定形势总体而言是向好的,但一些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依然存在,诸如盗抢犯罪问题、网络电信诈骗问题、传销问题和毒品犯罪等问题,成为近年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对此,2017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大学问,重在协调好利益关系,要在稳人心、得民心。只有积极推动做好特定利益群体工作,才能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民心基础。”这说明,除了关注传统的社会问题之外,对于涉及特定群体的一些新问题也应当高度重视。以广西为例,比较典型的涉及特定群体的新问题是近年来因网络兴起对特定行业冲击引发的系列矛盾纠纷,呈现出诸多矛盾叠加的发展态势。例如,一些从事传统出租车工作的司机因受到网络快车”的冲击而陷入低谷,在“份儿钱”居高不下生活难以为继的情况下,采取罢运这种非理性的举动来给政府施加压力。2016年12月19日,南宁的士司机以抗议网约车、黑车而实行的罢运事件,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较大的影响。此外,现实中也存在先由网络大V就某一事件创造话题、设置政策议程然后进行网络传播的典型社会事件爆发的标准模式。一些本来并不引人关注的事件,一旦在特定环境下被放在网络上加以展示,立即成为吸引民众眼球的重大社会事件,2017年春节广西“穿山甲”事件即为最典型的事例。

三、法治新时代维护社会稳定的路径选择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已经成为实现社会大局稳定的顶层设计,这是法治新时代法治治理常态化的必然要求与可行路径。是实现良法善治这一法治根本目的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创新社会治理机制营造团结和谐社会生态的基本遵循。

(一)强化规则之治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规矩、规则都是具有制度化属性的一些标准、法则、习惯和规章,在法治新常态下强化规则之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是带全局性、根本性的大事,以规则管人、管事才是最有效、最根本、最稳定的途径。用规则管住人,干部才清正;用规则管好事,政府才清廉;用规则管住权,政治才清明。规则对于实现社会大局稳定具有引领推动作用,可以引导每一个社会成员对自己行为的合法与否进行预判。因此,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机构的主导作用,通过加快完善地方性法规制度体系,对社会治理实行有效的引领和推动。2015年3月修正实施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推动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契机。当前,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过程中,最让地方政府头疼的是“两违”问题的处置,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因违建主体对获取高额补偿抱有过高期待,往往发生激烈冲突,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为了有效打消违建主体不切实际的幻想,必须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通过明确可行的规则给违建主体在实施违建行为前有一个法律风险预期,以逐渐减少违建现象的发生,在查处“两违”过程中营造团结和谐的社会生态。

(二)遵循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功能在于:一是通过法定的步骤、方式、时限来约束公权力,使公权力能够在法定的轨道内运行,防止公权力越位、缺位、错位损害公民合法权利,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良性互动。比如一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诸如垃圾填埋场的选址,法定程序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公众参与,如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没有村民签字同意,即使其他环节已经走完,也无法顺利开工建设。如果强行开工建设,导致的后果必然就是发生激烈冲突。只有真正落实公众参与的法定程序要求,才能在决策实施前了解到利害关系人的真实意见,才能及时调整好各方的利益,避免因利益失衡而激化矛盾。二是使公权力的运行公开透明。在行政决策运行过程中,如果按照法定程序践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那么行政决策的运行就不可能由一个人说了算,就可以避免“暗箱操作”,防止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7]。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从“必经程序”到“法定程序”,说明遵循法定程序已成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刚性要求。

(三)践行职权法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是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践行职权法定对于实现社会大局稳定的功效,主要体现在:一是让领导干部明白自己手中权力的法律来源。领导干部拥有的职权,既不是哪个领导的个人赐予,也不是上级部门的授予,而是法律的授权。因此,领导干部在行使职权时,不是对某个领导个人或上级部门负责,而是应当对制定法律的人民负责。从而使领导干部在行使职权时明白具体取向,只唯法而不惟命是从,防止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利益引发矛盾纠纷。二是领导干部依据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职权。根据当前我国法律体系的具体构造,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一旦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之间发生冲突,必须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规范性文件服从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从而防止领导干部在行使职权时,从部门和小集体利益出发故意规避上位法的适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机动车年检机关要求车主在年检前处理完毕违章事项,就是规避了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故意适用下位法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从而导致年检车主将年检机关告上法庭的法律纠纷的发生。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因此,“领导干部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一定要践行职权法定原则,自觉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利,严格坚持“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的观念,作决策、开展工作多想一想法律的依据、法定的程序、违法的后果,按照法律履行份内的职责”[8]。这样,才能真正营造好团结和谐的社会生态。

(四)落实良法善治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刚性的规则约束,源于既定制度的强制要求;道德是柔性的自我觉悟,源于人们良心的感召。要实现社会大局稳定,必须提升全部公民的守法意识。而要提升全民守法意识,必须落实良法善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9]。”因此,落实良法善治,是实现社会大局稳定的必要条件。2016年12月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因此,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过程中,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具体落实好良法善治的基本要求:一是立法要立良法。法律法规要获得公众发自内心的尊崇和敬畏,必须充分体现和糅合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将社会中基本的道德规范、重要的公序良俗,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立法才能成之为良法并能有效规制人们的行为,使整个社会秩序井然有序。例如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这种被认为是道德规范的行为上升为法律规则,不仅用法律规则的形式唤醒了隐藏在子女内心中孝老爱亲的情感,也为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二是执法要扬正气。执法是否规范、文明、公正,既体现执法人员对法律准则的遵循程度,也反映了执法人员内心的道德观念。因此,执法既是法律行为,也体现鲜明道德导向。执法只有弘扬正气,才能发挥法治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社会功能,才能促进风清气正的社会生态的生成。三是司法要辨善恶。司法裁判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惩恶扬善的导向功能,人们会根据司法裁判的主旨要义来预测自己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南京“彭宇案”虽然过去了若干年,但裁判结果对整个社会如何辨识施救过程中的风险依然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这才导致诸多让人心痛的“见死不救”案例的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司法裁判一定要充分反映规则背后整个社会的道德诉求,引导人们辨识善恶,真正起到引导社会向上向善的效果,让人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10]。

(五)尊重司法规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其中“支持司法”成为处理党的领导与公正司法关系的基本遵循,也表明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已经充分把握了司法的基本规律。在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司法的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充分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为营造团结和谐社会生态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司法规律具体包括司法中立、司法公开与司法终局等,由于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特别是法律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尊重司法规律,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才能通过司法公正引导社会公正的实现,才能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因此,法治新时代通过尊重司法规律来维护社会稳定,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居中裁判。司法机关居中裁判就是司法中立的具体表现,只有保证司法机关居中裁判,诸多的法律纠纷才能彻底解决,不至于因司法不公而导致当事人上访申诉,甚至出现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的事件发生,危及社会稳定。因此,与领导干部个人或所在单位有关的纠纷一旦进入司法渠道,领导干部必须秉承尊重司法独立裁判的原则,不打招呼、不批条子、不发公函,让司法在不受权力干扰的情况下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裁判。二是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终局裁判。保证司法机关终局裁判是防止纠纷矛盾反复折腾的基本要件,一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之所以久拖不结,与一些领导干部随意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进行批示有直接的关系。本来按照法律规定,已经生效的司法裁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遂意变更,司法机关、当事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司法裁判。但一些领导干部违背司法规律,在接待一方上访当事人过程中偏听偏信,通过批示指示司法机关再审,导致已经生效的司法裁判判而不终,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涉诉信访案件。三是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公开裁判。司法公开是防止司法不公的重要制度保证,除了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司法环节,司法裁判的运行必须公开。当前,司法裁判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有相当部分包括领导的批示、来往的公函都归入案件副卷中,不允许当事人和代理人查阅,成为秘而不宣的保密材料,严重悖离了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不利于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因此,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将领导的批示、来往的公函放置于正卷,切实将司法的运行置于公众的有效监督之下,避免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秘密勾兑,增强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服从,避免司法机关的定纷止争功能被无形消解,从而实现司法对社会有序运行的有效保障。

[1]杨绍华.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中国法治新时代[J].求是,2017(12):39.

[2]孔丽霞.依法治区背景下宁夏社会治理创新实证分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6(3):108.

[3]杨智.关于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关系的思考[N].法治日报,2014-03-19(12).

[4]孙晓纲.人民内部矛盾背后的九种群体心态[N].北京日报,2013-08-26(6).

[5]姜裕富,齐卫平.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源头治理与道德机制建设[J].求实,2015(4):89.

[6]杨春福.全民守法的法理阐释[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5):21.

[7]江必新.法治的亮点、重点与难点[N].北京日报,2014-09-22(3).

[8]龚正.努力在严以用权上下功夫[J].理论学刊,2015(9):8.

[9]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10]林煌.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怎样理解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N].光明日报,2015-02-12(2).

D92

A

1004-1494(2017)05-0088-06

2017-06-25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涉法涉诉信访有效终结的法治运行机制研究》(15BFX046)的阶段性成果。

陈发桂,男,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研究方向为基层社会治理。

责任编辑 陆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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