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刑九新增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来解决虐童案件

2017-01-27 00:07:34黄可鑫巩凯丽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看护人行为主体竞合

黄可鑫 巩凯丽 孙 艳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 100089



运用刑九新增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来解决虐童案件

黄可鑫 巩凯丽 孙 艳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 100089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一罪名,体现了刑法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和调查数据,从法学理论和现实角度来探讨如何运用刑九新增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来解决现实当中的虐童案件。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犯罪构成;罪与罪的区别;虐童

一、引言

近些年发生了多起幼师虐童案件,这些案件也被媒体大量的报导。其中,最引起社会关注的当属浙江某幼师虐童案。案件发生于2012年,涉案女教师颜某多次对幼儿园学生以胶带封嘴、倒插垃圾桶等方式进行虐待,并拍照取乐。案件一出,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引发了对于《刑法》中虐待罪及相关罪名的讨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顺应了社会的需要,体现了《刑法》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本文将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理论及其适用进行分析,以期对该罪名及其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基本理论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构成要件要素如下:

第一,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行为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第二,其侵犯的客体为被监护、看护人的人身权利;第三,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第四,其主体是对特定对象具有监护职责、看护职责的人或者单位。

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其他相关罪名之间的区别

(一)与虐待罪之间的区别

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行为主体不同。虐待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即虐待人与被虐待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1]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行为主体并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凡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第二,行为对象不同。虐待罪的行为对象是与行为主体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行为对象限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其与行为主体之间属被监护、看护与监护、看护的关系。

第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属于公诉类案件,但是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这两个罪名之间的区别主要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第一,一般认为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不包括行为人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即如果是行为人预生故意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因而采取长期虐待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2]就不应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第二,就虐待过程中实施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而言,如果虐待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虐待行为同时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一次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且该行为可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可数罪并罚。

(三)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况。由此可见,寻衅滋事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之间有一个相似之处,即:都可能存在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但这两个罪名中的“殴打”情节在实质上是有差异的。前者的“殴打”不以造成伤害为前提,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也属于殴打。[3]后者的“殴打”一般认为应当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即以殴打等形式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应当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或以上的后果。

四、运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解决虐童案件时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虐童情节的严重程度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特地指出,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本罪,也就是对于虐待儿童的情节的严重程度有一定的要求。情节的严重程度主要可以根据虐待儿童的持续时间、手段以及结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就虐待儿童的持续时间而言,“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即对被害人的肉体和精神进行长期的摧残、迫害和折磨,不同于偶尔的打骂和体罚。倘若偶尔的打骂等行为对儿童造成了轻伤或以上的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定罪量刑,而非适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就虐待儿童的手段而言,不仅包括积极的作为,还包括消极的不作为。积极的作为如:打骂、体罚等;消极的不作为如:不给孩子饭吃,让孩子挨饿等。

就虐待儿童的结果而言,一般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或以上的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判断虐待儿童的情节是否恶劣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及其他相关因素,而不能根据其中的某个单一因素对之进行判断。

(二)与其他罪的想象竞合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所指的情况即为与其他罪的想象竞合。本罪主要可能和以下几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

第一,与虐待罪之间的想象竞合。虽然本罪的主体为对特定对象具有监护职责、看护职责的人或者单位,但实质上与虐待罪的主体有一定的交叉。例如:父母既与未成年子女存在血缘关系,又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监护和被监护的关系。因此,父母虐待子女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构成想象竞合,但由于后者的法定刑高于前者,应当按后者定罪处罚。

第二,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想象竞合。例如:保姆虐待儿童,造成儿童重伤,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构成想象竞合,但是由于前者的法定刑高于后者的法定刑,应当按前者定罪处罚。

五、运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解决虐童案件的困境

(一)公众缺乏相关法律知识

近几年,尽管媒体总是对虐童案件进行重点报导并会在一段时间内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但是公众对于虐待儿童的相关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的过度缺乏反映了整个社会对于虐童案件的重视程度并不是特别高,这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运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解决虐待儿童案件的绊脚石。

(二)部分罪行难以被发现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行为对象都为弱势群体。其中甚至有部分行为对象即使遭受虐待,也难以被相关部门发现,故即使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属公诉案件,依然会有一大部分受虐待的儿童无法得到救济。《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这也就意味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犯罪行为经过五年后就不能再追诉了。这实质上十分不利于对于儿童的保护。

综合所述,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第一,应当加大对虐待儿童相关法律知识的普法力度,展开具有针对性、多样化的宣传活动,以期达到重视儿童权益保护的效果。第二,遭监护、看护人虐待的儿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六、小结

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理论分析并结合相关现实状况,可以得知该罪名的设立使得大量地虐待儿童的案件可以得到更加妥当的处理,并且反映出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但是,适用该罪名来解决现实案件时,还是会遇到重重阻力,法律对于儿童权益的保护力度和效果在这些困境面前大打折扣,这就使得采取一些相应的配套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1]张明楷.刑法学(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913.

[2]胡康生,朗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02.

[3]张明楷.刑法学(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063.

D

A

2095-4379-(2017)18-0198-02

黄可鑫(1996-),女,汉族,浙江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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