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务输出地区社区矫正问题及对策*
——以凤凰县为例

2017-01-27 00:07:34付理丽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人户凤凰县劳务输出

付理丽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浅谈劳务输出地区社区矫正问题及对策*
——以凤凰县为例

付理丽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务输出已经成为当下一种流行的务工趋势,作为劳务输出地区,凤凰县社区矫正工作将面临着社区服刑人员人户分离、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就业等系列问题。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其身份的特殊性,限制了其转移就业的可能性。本文基于凤凰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以社区服刑人员为研究对象,剖析劳务输出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通过一系列探索,摸索既符合执法程序又符合自身特点的监督管理方法。

社区矫正;人户分离;劳务输出;监督管理

凤凰县地处湖南省西部边缘,地区经济总量偏小、经济增长支撑单一、劳动力转移就业需求大,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传统的山区农业县。①该县克服经济条件制约,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落实矫正监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工作越来越制度化、正规化,面对日益增长的人户分离型社区服刑人员,面对社区服刑人员提出的外出务工要求,对该县社区矫正工作各方面都提出了新挑战。

一、凤凰县社区矫正工作分析

凤凰县设有一个县级社区矫正中心,现有工作人员4人。全县拥有17个基层司法所,有司法所长、基层司法助理员20人。目前在册的247人中,本地户籍人口为242人,外地户籍人口为5人;城镇户籍人口为26人,农村户籍人口为221人。②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一)教育程度偏低

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为农村户籍,因为家庭经济来源少、家庭人口众多、教育成本高等诸多原因造成普遍文化程度只是勉强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年纪较大的甚至为文盲。该县目前在册的247名社区服刑人员中,大专及以上文化12人,高中或中专文化20人,初中及以下文化215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社区服刑对象占87%。

(二)有外出务工经历的人占绝大多数

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在早早离开学校之后,因在当地找不到就业机会、务农收入过低等原因,都选择外出务工谋生,目前在册的247名社区服刑人员中,有过外出务工经历的232人,占比93%,这其中又有近50%的人曾常年在外地务工。

(三)青年、中年占绝大数

据统计,247名社区服刑人员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3人,占比1%;18周岁至45周岁的青年、中年人有186人,占比75%;46周岁至60周岁的46人,占比19%;61周岁以上老年人12人,占比5%。这些早年到外出务工的队伍,心智很不成熟,容易冲动,对城市的期望值过大,缺乏人生经验、法律常识和自我控制力,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四)以侵犯人身权、侵财类居多

一个人要在社会上立足,首要需求就是解决经济问题,当遇到经济困难时,或者亲眼目睹生活水平的落差时,一些法制意识不强、自控能力较差的人就容易以非法手段满足个人的经济需求。据统计,在册的247名社区服刑人员中,侵犯财产的有74人,占30%;侵犯公民人身权利61人,占25%;这两个比重已经占了总人数的一半以上。

二、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人户分离型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问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具体施行。我国虽然实行户籍制度,但根据相关法规,我国社区矫正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

虽然法理规定如此,但在实务中,却很难做到。例如:凤凰县T镇人李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浙江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其可能适用缓刑,故该区人民检察院特委托凤凰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否适用缓刑进行审前调查。经凤凰县社区矫正中心走访调查,发现李某从4岁起便随外出务工的父母一起生活在外地,全家早已不在户籍地生活居住,在其父母务工所在地,全家有固定住所、父母有固定工作,属典型的人户分离型人口。凤凰县社区矫正中心将核实结果通报通至其居所地检察机关,但居所地检察机关以李某现居住地为租赁房屋、当地基层组织不了解其一贯表现为由,再次将委托发回至凤凰县社区矫正中心。经过反复数次文书交涉,该案件经历半个月,最终居所地检察机关将委托发至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发现,目前对人户分离型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存在如下问题: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办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程序中,没有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工作不够细致。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就应该对嫌疑人的居所情况进行核查,对于发现人户分离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经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时,若没有自行调查或委托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居所地进行核查,那么就缺乏对其住址情况的最终认定,这为社区矫正管理带来难度。

(二)留守青少年的矫正管理问题

因劳务输出劳动力太多,造成留守青少年的系列问题不容忽视:隔代抚养、无人监护、失学辍学、经济困难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十分不利于在年龄段因触犯刑罚并被决定实施社区矫正的执行。例如:凤凰县x镇社区服刑人员黄某(1998-)因犯故意伤害罪,被A地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该对象并未经过凤凰县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前评估,在基层司法所对其管理过程中发现,黄某父母常年在外务工,本人一直和爷爷奶奶生活,爷爷奶奶约束不到黄某,黄某平日没有固定职业常和一群社会青年晃荡。虽然司法所已对黄某严格要求,每月对其进行教育,但在黄某接受社区矫正一年后,又因涉嫌参与聚众斗殴,被刑事拘留。

通过该例,可以发现留守青少年矫正管理存在的问题为:监管措施没有针对性,没有抓住留守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自身特点,建立一个科学的评估体系。因为不曾了解留守青少年的家庭背景、学习经历、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方面,从而无法判定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无法根据这样一套标准来采取不同的方法对其进行教育,因而也就无法真正做到教育感化他们,缺少矫正实效。

(三)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务工问题

我国《刑法》有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地的,应由执行机关批准。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3条也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案例:凤凰县M镇社区服刑人员韩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反映,因其犯罪支付了被害人高额赔偿,现家中负债累累,想外出务工还债。但由于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禁止其外出务工。在韩某接受社区矫正一年后,未经司法所批准,擅自离开居之地之外的地方,到浙江温州市某鞋厂务工。因其违反了《办法》,导致脱管10余天,凤凰县社区矫正中心对其报请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对其拘留五天。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务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受活动范围的限制和监管时间的硬性要求,《办法》严格限制了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务工的可能性。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务工一般只能通过变更居住地和异地脱管来实现。但外出务工仍存面临劳务输出地社区矫正机构是否愿意接收的问题;对于务工时间较短的社区服刑人员,又面临外出请假程序复杂,每月返回原居住地报到的问题,这就大大增加了外出社区服刑人员在时间和经济上本不必要的负担。这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是极为不利的。

三、加强劳务输出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人户分离型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户分离、人口社会管理领域的改革创新既是形势所迫,又是时代所需。对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需要建立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与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合作机制与协同管辖机制。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方便异地裁判和执行

要大力加强相关职能部门已有的工作平台、基础数据库的整合,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实现对人户分离服刑人员动态跟踪控制。首先,要有一个全国联网的社区矫正系统,以有效解决人户分离对象的问题。其次,社区矫正机构应和公安、法院联网,公安可以查询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法院审前社会调查的信息可以及时通过数据库反馈,方便跨区、跨省法院的快速处理,也可以防止遗漏审调。

(三)引入专职矫治工作者,提高矫正工作实效

专职矫治工作者应该在心理学、法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素养,有了专门的知识技能,确保在开展矫治工作时才能更加得心应手。特别是对青少年犯,矫治工作者可以在和青少年的接触过程中给他们积极的心理暗示,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从心灵上去矫治,从而发挥社区矫正的真正实效。

[ 注 释 ]

①凤凰县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fhzf.gov.cn/articles/223/2017-3/75750.html.

②本文数据均来自凤凰县社区矫正中心.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条、75条、84条.

[1]黄丹红,金碧华.对非沪籍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探索——基于对川沙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27(3).

[2]王金城,杨蕊,张劲松.关于入矫前社会服刑人员的居住地核实问题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5(20).

[3]柳安然.我国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立法探析[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1).

[4]田兴洪,谭晔,周义.论社区矫正中矫正地变更的若干问题[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 吉首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劳务输出地区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以凤凰县为例”(项目编号:JGY201604)资助。

D

A

2095-4379-(2017)18-0079-02

付理丽(1988-),女,湖南凤凰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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