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会宇,雷瑞鹏
我们允许做什么?
——人胚胎基因编辑之反思平衡
罗会宇,雷瑞鹏
2015年4月,我国黄军就副教授及其团队在《蛋白与细胞》上发表论文,首次公布了利用CRISPR-Cas9技术修改人类胚胎基因的研究成果,引爆了一场巨大的国际伦理争议。这让我们重新审视对于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合理立场。反思平衡方法既不盲从道德判断,也不死守道德原则,强调反复调整和修正判断、规则和原则,以达成信念系统的融贯与平衡。经过反思,我们需要改变以下道德直觉——胚胎是人、编辑人胚胎有损人类尊严、违反后代自主权及导致纳粹优生等。由此得出人胚胎基因编辑的合理立场:因该技术尚不成熟,目前应支持基础研究和临床前研究,暂缓临床试验和应用;基于人类尊严、权利责任和公正的维度,应支持医学目的而反对非医学目的人胚胎基因编辑。
基因编辑;人类胚胎;反思平衡
雷瑞鹏,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随着生命科技的日新月异,人类逐渐认识到疾病与基因功能或结构的改变息息相关,由此催生了编辑人类基因以预防和治疗重大疾病的想法。在过去的三十年里,基因编辑技术已应用到细菌、水稻、人类等多种生物体细胞[1](P1164)以及小鼠[2](P5290)、猪[3](P8256)等多种哺乳动物胚胎。该技术为治疗预防疾病提供了广阔空间[4](P42),但依然效率低、安全性低且缺乏特异性。目前,对于人类体细胞基因编辑各国已经达成共识,但对于人胚胎基因编辑,因其基因改变可遗传,且可能跨越国界,国际上伦理争议颇大。对于人胚胎基因编辑,我们允许做什么?这从直觉上很难得出清晰的判断,需要进行深层反思。目前国内外讨论该问题的研究成果也不少,但主要采用传统的论证与反论证的方式,基于伦理理论和原则演绎相应的伦理结论,没有深入考察理论、原则和道德判断等要素之间的冲突与融合。因此,本文拟采用反思平衡方法,以帮助澄清思路,得出合理的伦理立场。这也将作为反思平衡法反思人胚基因编辑合理态度的一次试验。
1.基因编辑技术及其发展现状
基因编辑即利用实验手段对基因组进行操作,传统的转基因技术是将外源基因整合到机体基因组内,而精准基因打靶则是对特定基因的敲除、定点敲入、激活或抑制[5](P51)。目前基因编辑技术主要有第一代锌指核酸酶(ZFN)技术、第二代转录激活子样效应物核酸酶(TALEN)技术和第三代CRISPR-Cas核酸酶(CRISPR即clustered regularly interspacedshortpalindromic repeats,成簇间隔规则短回文重复系列)技术[6](P1162-1174)。其中,ZFN基本被淘汰,TALEN的优点是特异性较高、脱靶效应较低,而CRISPR/Cas9系统优势则在于使用简便、快捷、成本低[7](P1),但其特异性较TALEN稍差、有效率较低、脱靶率较高。
基因编辑技术按照其研究阶段可分为基础研究、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和临床应用;按照其服务目的可分为治疗和增强。基因治疗指通过基因水平的改变来预防和治疗疾病的方法[8](P124)。比如编辑胚胎基因,使后代避免家族遗传病等与基因有关的疾病等。基因治疗均属于医学目的。基因增强即用类似于基因治疗的技术来增加或加强人的性状或能力。增强又可分为医学目的和非医学目的:比如增强人体免疫力以减少疾病的发生,将乌龟的长寿基因添加在人类基因组内以延长人的寿命等,这些为医学目的;而为满足个人偏好,通过编辑基因来改变后代生理机能、心理特征和外貌特征等,属于非医学目的。因此,医学目的的基因编辑包括基因治疗和医学目的增强,非医学目的基因编辑指非医学目的增强。
那么反思平衡方法究竟是什么?它对于我们反思人胚胎基因编辑的合理立场又有何意义呢?
2.反思平衡方法
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方法是由尼尔森·古德曼在其经典著作《事实、虚构与预测》中最先提出,罗尔斯于《正义论》中将其命名为“反思平衡”,而引发公众关注[9]。反思平衡指通过反复、相互调整的慎思过程,以在信念集合中达成和谐融贯的状态。其中,信念集合包括:(a)道德判断;(b)道德规则;(c)道德原则;(d)相关背景理论[10](P24)。慎思(deliberation)是指做出决定前运用逻辑和理性推理能力对不同选项进行权衡的过程。在具体情境之中,上述四种元素之间出现冲突时,我们需要来回反复考察,既要运用从(a)至(d)方向的归纳法,又要运用从(d)到(a)方向的演绎法,既可以用前面的元素推翻后面的,也可以用后面的来否定前面的,通过修改其中的部分元素,促使达成彼此融贯和平衡。一种可接受的融贯性不仅要求信念相互一致,而且要求彼此印证和支持[11](P19)。反思平衡作为一种融贯论,可以为我们提供运用推理、实践理性的框架,以达到比较合适的结论,但不能保证结论绝对正确。结论的正确与否还有待实践来检验。如果只要求通过慎思达到(a)至(c)三者之间的融合,则属于狭义的反思平衡;若要求通过慎思达到(a)至(d)四者之间的融合,则属于广义的反思平衡。本文采用的是狭义反思平衡。
面对具体的伦理问题,应用反思平衡方法的程序是:(1)罗列初始(initial)道德判断的清单;(2)筛查以获得深思熟虑的(considered)道德判断;(3)运用现有的或提出一组新的道德原则来解释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4)若道德判断与道德规则乃至原则之间发生冲突,从两端进行修改;(5)重复上述步骤,直到它们之间达到一致(consist)、融贯(coherent),即到达平衡(equilibrium)状态[12](P553)。
反思平衡法给我们分析和解决具体伦理问题提供了程序和思路。但在慎思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诉诸于论证和思想实验等其他伦理学方法。在《正义论》中,罗尔斯通过设置原初状态,假设人们都在无知之幕背后,来进行正义观的选择。并且他强调这种原初状态是假设而非历史的,如果每个人都愿意去这样设想,是随时都可以进入原初状态的。这种设置初始状态的思路实际上就是一种思想实验的方法。我们在反思对人胚胎基因编辑的合理化态度时,也需要设置类似的原初状态,以排除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保证每个人基于一种不偏不倚的立场进行合理化态度的反思和选择。
1.无知之幕
假设反思合理立场的个体处于无知之幕,即不知道自身国家民族属性、社会地位、家庭情况、自然能力、经济状态及其合理生活计划和偏好。他们仅知晓:每个个体均是理性的道德人,都会执行他们共同选择的合理态度①;掌握反思合理态度所需的、目前社会已有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相关知识。每个人不知道自己是否携带遗传疾病、是否有孩子,不知道自己跻身于利益攸关链条的何种角色(科学家、遗传病患者、伦理学家等),也不知道自己成为任一角色的概率。无知之幕构建了公正选择的基础,能够有效地屏蔽自我利益驱动的不利影响。构建无知之幕是反思人胚胎基因编辑的第一个前提。
2.人胚胎道德地位
人类胚胎道德地位直接关切人胚胎基因编辑的实质伦理问题。西方国家存在一种基因本质主义观念,认为人因其独特基因组的存在而成为人。基于这种观念,胚胎和胎儿都是人,损害、杀死胚胎即是伤人和杀人。尤其是西方宗教人士和反堕胎团体,他们认为从受精卵就是人,并以此为由反对一切胚胎研究。而在中国自古代以来,儒家法家都认为人是从出生开始的,并且该理论延续至今。那么“胚胎是人”这一背景理论是否可靠呢?我们可以借用Sandel思想实验进行验证[13]。假如生殖门诊失火,该房间中有一个小女孩和十个胚胎,而只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救出二者之一,那么应当如何选择?所有人都选择救小女孩。如果胚胎是人,我们就应该选择救胚胎。此时,许多西方国家“胚胎是人”的背景理论与“应该救小女孩”的直觉判断发生冲突,按照反思平衡的方法,我们需要修改确信度更小的那个。“胚胎是人”的确信度低于“应该救小女孩”。而按照我国的关于人的理论,则“胚胎不具有人的完全道德地位,只具有一部分道德地位”的背景理论与“应该救小女孩”的道德直觉是相融贯的。因此,我们应该修正“胚胎是人”的直觉判断。
人类胚胎研究小组认为(Human Embryo Research Panel,1994),植入前(14天前)的胚胎缺乏个性化的发展,不具备感知能力及其他与人道德地位相关的特质,且在此阶段自然死亡率非常高,不应赋予胚胎以与人等同的道德地位[14](P40)。但从胚胎到人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胚胎具备发展成为人的潜能,不能将其视为纯粹“原材料”或“财产”,而应该赋予中值的道德地位。因此,人类胚胎属于人的生物学生命,不是人类人格生命,不具有人的全部价值,但具有发展成人的潜质,应当赋予一定的道德地位,从人类尊严的角度予以保护。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随意操纵、损害乃至杀害胚胎。即使理由充分,对于胚胎的操纵和研究,也需要经由一系列公认的程序。
3.胚胎的来源问题
进行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基础研究涉及胚胎的来源问题。可用于该研究的胚胎来源主要有两种,即体外受精剩余的胚胎和专门制造的胚胎。第一种胚胎用于研究,其伦理争议比较小。体外受精剩余胚胎的去向一般为五种:(a)继续冷冻或许有一天被用于生殖目的;(b)保持冷冻直至自然死亡;(c)转赠他人用于生殖;(d)用于科研;(e)被抛弃而死亡。如果前三种不能实现,在胚胎所有者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用于基因编辑研究,总比被直接抛弃而死亡更好。因此,在充分尊重胚胎并做好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将辅助生殖剩余胚胎用于研究是符合伦理的。对于专门制造胚胎用于研究,有人从直觉判断:辅助生殖剩余的胚胎,制造胚胎的目的是自然的、值得尊重的,但专门制造胚胎则是不自然的、不值得尊敬的[14](P44)。持该判断的人有一个隐含前提,即胚胎的道德地位取决于胚胎制造者的意图。但仔细分析,该直觉判断是有问题的。难道说,孩子的道德地位取决于父母怀孕时的意图吗?这显然不符合逻辑。因此,上述直觉判断应该予以修正。
综上所述,本文采取的态度是:胚胎虽不具备感知能力等特质,但具有发展成人的潜质,应赋予一定的道德地位。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之下,将辅助生殖剩余胚胎以及专门制造的胚胎用于基因编辑相关研究,是合乎伦理的。只是必须经过充分的知情同意且胚胎发育不能超过14天。黄军就团队实验采用的胚胎均是体外受精所剩余,因此,从胚胎道德地位上来说,是不存在伦理越界的。
要想鉴别基础、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和临床应用之中,何种研究可以获允,关键在于考察基因编辑技术的安全问题。目前,该技术存在以下风险:(a)脱靶突变(不准确的基因编辑)和镶嵌体(早期胚胎的不完全基因编辑);(b)难以预测遗传改变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包括人类基因多样性的改变等;(c)遗传改变一旦被引入人群就很难去除,且改变的基因将会随着人口的流动而走向世界;(d)导入的外源DNA片段可能参与其他的代谢反应,产生其他致病基因。
处于无知之幕的个体,基于技术安全性考虑,对于人胚胎基因编辑可能做出以下初始判断,下面逐一分析。
1.初始判断A1②
该技术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应该禁止一切研究。该判断符合有罪推定或防范规则(Precautionary),即支持者必须证明该技术无害,否则视为有害,加以禁止。该规则源自不伤害和有利的伦理原则,旨在保护人类、环境免遭伤害,对技术发展采取谨慎悲观的态度。但该规则在处理技术发展问题时将面临困境:希望在发展技术之前清楚把握其潜在风险,从科学上来说不具有可行性。每一项技术都有生命周期,都需经历起步、成长、成熟和衰退阶段,基因编辑技术还处于起步向成长过渡的阶段。技术的初期成果往往难以让人满意,如果人们在其生命初期,就给它贴上“安全有效性低”的标签,将其一棒打死,那么相信也不会有今天技术时代的辉煌。因此,初始判断A1过于绝对,应予以修正。
2.初始判断A2
该技术风险待定,应该干了再说。该判断涉及无罪推定或者亲行原则(Proactionary),即只要反对者拿不出该技术有害的证据,则视为无害,等利害结果分明时再采取相应措施。该原则旨在鼓励技术发展和创新,对技术发展秉持乐观态度。若照此行动,可能重蹈先发展后治理的覆辙[15](P9)。因此,初始判断A2也应予以修正。
3.初始判断A3
应该持审慎路径,有限制地支持。处在无知之幕下的个体,均不会愿意在没有掌握该技术的潜在受益、风险的情况下,盲目地做出决定。即便自己是某种遗传疾病的携带者,且希望自己后代免于此种疾病折磨,也不会冒险充当试验品。而充分的基础研究和临床前研究是明晰风险受益、提升安全有效性的必经之路。由于该技术风险不确定,基于不伤害原则,目前应该暂缓临床研究和临床应用,而应该允许进行医学基础和临床前研究。那么何时才能将该技术用于临床呢?基因治疗的先驱Friedman和Anderson提出了时间界限,即当体细胞基因治疗的安全有效性得到了临床验证、建立了安全可靠的动物模型且获得公众广泛认可[16](P1)。因此,初始判断A3在伦理上是可以接受的。
通过上述慎思推理过程,最终得出深思熟虑的判断C1:目前,由于基因编辑技术安全性尚得不到保证,基于不伤害原则,本着对人类后代健康利益负责的态度,应该禁止人胚胎基因编辑的临床研究和应用,允许相关基础和临床前研究。为方便讨论,澄清伦理问题,现假设基因编辑技术的安全性已经得到保障,进而反思对于医学目的和非医学目的基因编辑的合理立场。
人胚胎基因编辑面临巨大的伦理挑战和争议,主要表现在人类尊严、人性本质、后代权益、公平公正等方面。下面我们逐一讨论,以反思哪些道德判断和原则发生冲突,如何修正以达到平衡。
1.人类尊严维度
对于何为人类尊严,学界说法不一。西方历史上关于人类尊严的学说大致有三大流派,即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德性尊严说、中世纪基督教的上帝来源说、近代康德的尊严说[17](P113)。基于不同的尊严学说来审查人胚胎基因编辑,得出的道德判断不同,甚至截然相反。那么如何平衡这些判断,究竟哪些判断确信度更高,哪些较低,又当如何修正呢?这正是我们接下来需要反思的问题。
(1)初始判断A4:基于德性尊严,编辑人胚胎基因,以改善和增强后代德性,合乎伦理。德性尊严说认为,尊严是少数人通过自身努力具备某种美德,被他人认可而获得尊严。然而德性尊严是属于少数人的,是后天获得的、可丧失的、有程度区分的,它不适用于现代生命伦理学领域尊严的讨论。因此,基于该理论得出的初始判断应当予以摒弃。
(2)初始判断A5:基于上帝尊严说,人类私自操控和改变后代基因,有扮演上帝之嫌,不合乎伦理。现代世界呈现多元化态势,各种宗教信仰与无神论并存,上帝尊严说很难得到其他宗教信仰者或无神论者的认同,难以成为世俗社会制定规范和政策的普适基础。因此,初始判断A5也站不住脚。
(3)初始判断A6:基于康德尊严学说,编辑人胚胎基因将后代视为手段,有损后代的尊严,不合乎伦理。在康德哲学中,人的尊严在于任何时候人都应该被当作目的而非手段来对待。编辑人胚胎是否导致后代沦为手段,这取决于父母进行基因编辑的目的。按照康德的定言命令,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这个行为可以普遍化[18](P31)。笔者以为处于无知之幕的个体,为了预防和治疗疾病,会愿意该行为规则普遍化。但是,处于无知之幕的个体,都不会愿意沦为他人的定制产品,哪怕设计者是他的父母。
因此,基于人类尊严的维度,经过慎思推理,我们最初形成的道德判断,需要修正为C2:人胚胎基因编辑不会危及人类尊严,扮演上帝的说法也不确切;医学目的的基因编辑不会破坏生命的神圣性,可以得到伦理辩护,非医学目的的基因编辑会导致后代沦为父母实现自己心愿的手段,应予以制止。
2.权利维度
人胚胎基因编辑会影响到后代的形状和功能,它涉及父母的选择权、后代的自主权和开放性未来权利以及妇女的相关权益等。因此,人权问题是国际上伦理争论的焦点之一。从人权的角度,我们来分析反对和支持的道德判断。
(1)初始判断A7:侵犯后代知情同意权。该道德判断有一个隐含前提,即只有后代知情同意,我们为或对他们所做的事情才是对的。倘若该前提成立,后代将无法成长为成人。在医疗情境中,当病人不具备做出抉择的行为能力,或由于专业知识不够认知能力有限,而不同意手术,但是不做手术病人就会死亡。那么,医生应该死守知情同意的法则,见死不救吗?因此,尊重知情同意权并不是绝对的。医生的医疗行为正确与否,不仅在于该是否得到病人的知情同意,更在于医生是否相信该行为符合病人最佳利益[19](P81)。同理,对人胚胎基因编辑的行为正确与否,不仅在于是否尊重了后代的知情同意权,更在于行为本身的动机和产生效应。因此,我们以侵害后代知情同意权作为理由,反对人胚胎基因编辑显得不够充分,道德判断A7应该予以修正。
(2)初始判断A8:会侵犯后代开放性未来的权利。上世纪八十年初欧洲会议便指出,未来世代因其价值体系和观念与现代有所不同,其所要求的权利是未知的,因此,要确保其遗传物质不受干预的权利[20](P54)。克利夫兰州立大学德娜·戴维斯(Dena Davis)认为,孩子的开放性未来权指孩子有权使自己的未来选择保持开放,直至自己有能力做出抉择[21]。当父母的生殖自主权侵犯到孩子的未来自主权时,应该受到限制。由此,父母不能采用人胚胎基因编辑技术,故意设定未出生孩子的身心机能特征,以影响孩子未来的开放性选择。对此,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医学目的和非医学目的区别对待。孩子的开放性未来权并不是绝对的,它与孩子的健康利益相比,凭直觉判断后者更为重要。因此,父母从孩子的健康利益考虑,选择人胚胎基因编辑技术,进行疾病的治疗或者预防,这从义务论来看,是符合伦理的。但对于非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则父母的生殖自主权会侵犯到孩子的未来选择权,是不合乎伦理的。
基于人权的角度,经过慎思,我们会得到以下道德判断C3:后代的知情同意权不是绝对的,父母从后代最佳利益出发,选择医学目的人胚胎基因编辑是合乎伦理的;父母为满足自身愿望,运用人胚胎基因编辑定制后代基因,其生殖自主权侵犯后代的尊严及其开放性未来权,不符合伦理,应当受到限制。
3.责任维度
那么我们对于后代的责任是什么呢?在此,仅讨论道德责任而不讨论法律等其他责任。奥斯汀·迈克尔博士认为,父母对于后代道德责任的核心是要关心和增进他们目前和将来的福祉(Well-being)[22](P109),父母有责任给后代提供经验、教育等,以产生和促进后代的福祉。父母应该将后代的福祉牢记心中,并且当决策会影响到后代目前以及将来的福祉时应该慎重权衡。基于不同的责任观念,对于人胚胎基因编辑的道德判断则不同。
(1)初始判断A9:有责任不伤害后代权益。初始判断基于不伤害和有利原则,我们有责任至少不给后代造成伤害。英国贡萨格大学约翰·哈里斯(John Harris)认为,伤害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积极行动所造成的伤害,另一类是明知伤害、消极不作为所遗留的伤害。对于后代,我们既不能主动造成伤害,也不能明知危险、放之任之,让后代受到伤害[23]。一位母亲妊娠期间没有服用一种药物致使后代残障的伤害,等价于一位母亲在妊娠期间服用一种药物致使后代残障所造成的伤害。因此,基于该观点,当基因编辑技术的安全有效性得到保障时,处于无知之幕的个体,负有运用相关技术使后代避免遗传疾病的责任和义务。
(2)初始判断A10:有责任增进后代福祉。生命伦理学家朱利安·萨伏莱斯库(Julian Savulescu)认为,健康是本质上没有价值的,它不是目的而是获得“好的”生活的手段,而福祉(Well-being)在本质上才有价值。他认为人类有增强自身的道德义务[24](P36-39),父母有责任利用高科技来改良孩子的基因,以增进后代福祉。例如父母通过简单方便的干预(唐氏筛查),就能使后代免于某种遗传疾病(唐氏综合症)时,如果父母没有这样做,即是一种道德上的罪过。笔者以为,首先,父母以及后代至未来世代对于“好的”生活的界定可能不同。父母按照自己的认知、偏好,为后代选择基因,后代不满意或者经历生活的不如意时,可能将这种际遇归因于父母的选择。其次,父母通过选择后代的生命形态,传统的家庭伦理关系变成了契约关系。再次,福祉的大小并不取决于基因本身。因此,不应该将增进后代好的生活纳入父母的责任。
从责任的角度出发,我们通过反思,可以得到深思熟虑的判断C4:父母有后代避免遗传疾病的义务,但是没有义务促进后代的福祉。
4.公平公正维度
对于医学目的的基因编辑技术,涉及的公正问题主要在于:该技术适用人群少,分配大量资源用于研究是否公正。目前已经发现的遗传病虽超过3000种,但是每年新生儿患有遗传病的几率为0.3%~1%[25](P76)。携带遗传疾病的人确占全人类的少数,且携带遗传疾病的人能够活到婚育年龄的更少,活到生育年龄且希望通过编辑人类胚胎以消除后代遗传疾病的人更是少之又少。但是,如果因为适用人群少就拒绝投入,这同样有违公正。相信理性持存的人们,不会拒绝投入适当的资源推进该技术的进步。因此,即便该技术使用人群少,分配大量资源用于研究也是公正的。
对于非医学目的的人胚胎基因编辑,我们也可以得到反对与支持的道德判断。那么究竟何种判断更加符合我们深思熟虑的正义信念,更加有利于达成平衡呢?
(1)初始判断A11:导致技术鸿沟,增加社会不公正。当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应用于非医学目的增强时,少数富人通过购买该技术,使得其后代能够在各种竞赛和能力测试中脱颖而出。梅尔曼和麦克斯韦认为,社会将分化为经过基因增强的和未经基因增强的两大阶层。经过基因增强的富人后代,轻松将奥斯卡金奖、诺贝尔奖收入囊中,在医生、律师、政府等职场叱咤风云,将永远立于不败之地。而那些无力支持基因增强的穷人后代则望尘莫及[26](P116)。该技术基于财富的可及性,穷人和富人后代之间的能力差异,经过代际的积累而形成马太效应。能力的巨大悬殊将吞噬整个社会的机会平等信念,由此自由民主社会将危机四伏,甚至走向暴力革命。当然,这是一种比较悲观的图景,但即便现实效应不会如此糟糕,导致技术鸿沟和社会不公正是可预见的。因此,初始判断A11经过思考,是伦理上可接受的。
(2)初始判断A12:根本上消除不平等,增进社会公正。有部分人认为,非医学目的基因增强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能够根本上消除不平等,增进社会公正。罗尔斯认为,人们的天赋不是应得的,所以需要通过社会基本结构的调整,来平衡这些偶然因素所带来的不公正[11](P89)。基因编辑技术使得人类主动操控自身基因,不再被动接受自然运气,的确为消除偶然因素的影响提供了可能。但是消除偶然因素并不等于就能实现平等。如前所述,该技术使用成本高,其可及性必然建立在财富基础之上,难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因此,道德判断A12认为该技术能够根本消除不平等,增进社会公正过于乐观,应予以修正。
在公正问题上,经过反思,我们可以得到以下深思熟虑的判断C5:用于非医学目的增强的人胚胎基因编辑,可能导致技术鸿沟,扩大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在目前制度没有能力驾驭的情况下,可能导致更大的不公正。因此,即便安全问题已经解决,再找到制度的应对措施之前,应禁止该种基因编辑用于临床。
基于反思平衡的方法,我们需要改变“胚胎是人”的基因本质主义立场,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编辑胚胎基因是伦理上可接受的。但是对于人胚胎基因编辑,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根据其研究阶段和服务目的具体分析。经由安全、人类尊严、权利责任和公正四个维度的反思,通过慎思推理,反复调整和修正,最终得出对于人胚胎基因编辑的合理化立场:第一,人胚胎基因编辑不必然导致纳粹优生,扮演上帝的说法也不成立;第二,基于不伤害和有利原则,鉴于该技术尚不成熟,目前应该暂缓临床研究和应用,而允许相关基础和临床前研究;第三,医学目的的基因编辑不危及人类尊严,也不会破坏生命神圣性,不会侵犯后代的开放性未来,作为父母有责任帮助后代屏蔽遗传疾病的伤害,即便无法得到后代的知情同意,也依然可以得到伦理支持;第四,非医学目的的基因编辑,父母的生殖自主权会侵犯后代开放性未来,后代沦为父母实现自己心愿的手段,违背尊严,且该技术将导致技术鸿沟,引发社会更大的不公正,因此应当予以禁止。
在反思平衡过程中,我们也许不仅需要修正先前的信念还需要增加新的信念,并且平衡的状态也不是稳固不变的,而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当在我们的思考中出现新的元素时(如技术发展成熟、人们道德观念发生转变等等),我们仍然可以修正它[9],从而达到新的平衡。当道德判断、道德原则和相关
背景理论已经达到我们可信任或可接受的最大程度时,即当我们不再打算对它们中的任何一个作进一步修正时,我们就达到了最佳的平衡[9]。对于该问题的反思所达成的平衡,只是一个暂时的平衡,它将随着生物科技的发展和人类认知水平的提升,必然被打破而进入新的平衡。
[注释]
①合理态度指对于人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合乎伦理的态度和立场。
②编号说明,其中A表示初始道德判断,C表示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阿拉伯数字1等表示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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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会宇,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新乡医学院社科部讲师;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高科技伦理问题研究”(12&ZD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