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伦理学何以可能?

2017-01-27 01:34张卫
伦理学研究 2017年2期
关键词:伦理学伦理媒介

张卫

技术伦理学何以可能?

张卫

对“技术伦理学何以可能”的追问关系到技术伦理学的学科合法性,是技术伦理学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虽然以往的研究对“技术具有价值负载性”的命题进行了论证,但在进一步论证“技术为何负载伦理价值”这一命题还不够充分,本文从“自由”、“信息”和“中介”三个角度,把技术的价值负载性的论证推进到技术的伦理价值负载性的层面,从而为技术伦理学这门学科的合法性寻找深层的理据。

技术伦理学;自由;信息;中介

技术伦理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已取得诸多卓有成效的成果,但是在“技术为何是伦理相关的”这一事关学科合法性的问题上,要么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要么没有给予清晰的、具有说服力的论证。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是,尽管技术伦理学成果丰富,但是“技术仅仅是一种价值中立的工具”的认识在人们心中依然根深蒂固,近来在社会上影响广泛的快播公司审判案中王欣提出的“技术无罪”观点引发的广泛社会讨论就反映出这一点。因此,我们有必要重视这一问题,继续就该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与研究。本文将分别从“自由”、“信息”和“中介”三个角度出发,论证技术为何是伦理相关的,同时为技术伦理学这门学科的合法性找到一个“阿基米德点”。

一、论证视角1:从“自由”的角度看

伦理学是事关“应当”问题的探讨,但是容易被忘记的一个简单事实是,“应当”问题的前提首先是“能做”。比如讨论是否应该食用转基因作物,其前提是人类已经具有转基因技术,具有生产转基因作物的能力,对于古人而言,该问题是不存在的,讨论该问题也是无意义的。当然,并非所有的伦理问题都是在技术出现之后才出现的,相反,大多数伦理问题得以成立的前提是与生俱来的、不需要借助技术的辅助的身体能力,换言之,即使没有技术,这些伦理问题依然会存在,如是否应该说谎、是否应该自杀等等。但是有些伦理问题的出现则必须在相应的技术出现之后才会发生,在这个时候,技术在伦理问题上的地位和作用才得以凸显,引起伦理学对技术的关注。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当前的技术水平、规模、渗透范围等状况与前现代社会已不可同日而语,由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越来越多,技术的伦理学意义也因此而变得更加的重要。

马克思说,人是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离开技术,人将失去人的规定性。我们之所以需要技术、依赖技术,是因为现实的缺陷。黑格尔说,“艺术的必要性是由于直接现实有缺陷”[1](P214),这句话用到技术身上同样适用。从本质上讲,技术之所以被发明,其目的是为了弥补现实的缺陷,创造一个更适于人类生活的空间。技术化生存是人类区别于其他生命形式的本质特点。

技术的存在在于提高人的能力,让人们从“不能做”到“能做”。技术的每一次进步,都是人的“能做”的范围增长的过程,都是人的活动的自由度的

谈到自由,人们自然会想到“自由意志”这一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人类因为有“自由意志”才有道德,但是仅仅有自由意志还并不一定产生伦理问题,只有自由意志有能力被实现,才有可能带来伦理问题。随着技术的进步,技术让人们以前不能实现的愿望都变成了现实,潜在的自由变成了现实的自由。停留在想象中的潜在自由并不能带来实质性的伦理问题,只有变成现实的自由才会产生现实的伦理问题。

举例来说,在基因技术出现之前,在人类生育这件事情上只能听任自然的随机安排,基因技术的出现则让父母“能够”控制未来孩子的性别、身高、健康、甚至智商。这就让父母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不选择基因技术,自然地生产,二是采用基因技术,按自己的意愿“设计”一个孩子。这里面就产生伦理争议。桑德尔(Sandel,Michael)在《反对完美》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一对女同性恋伴侣决定要一个孩子,可她们二人都是失聪患者,并以此为傲,她们并不认为这是一种缺陷,而只是一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因此她们也准备生育一个失聪孩子,让他/她也能分享“聋人团体美妙的一面——归属感及连接性”。他们通过努力终于找到了一个家五代都是失聪的精子捐赠者,结果确实如她们所愿,生出来的孩子果然是失聪患者。《华盛顿邮报》报到这件事情之后引起了社会的巨大争议,人们指控她们蓄意将残疾强加到她们孩子的身上[2](P3-4)。这是一个典型的由技术引发的伦理争议问题,桑德尔认为,该事件所反映的深层的道德疑虑还不在于该父母蓄意将残疾强加给孩子,而是“它所传达出的对人类地位的理解和提升人类地位的愿望”,“在于插手设计孩子的父母的傲慢态度,在于他们想掌控出生奥秘的欲望”[2](P46)。让我们回到事情的原点思考,正是因为基因技术给了人们设计孩子的能力,才导致是否应该设计孩子的伦理争论,如果没有基因技术,该伦理问题根本不会发生,

从本质上而言,人类所有的伦理问题都是由于人类能力的增长而引发的,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在性质上没有任何的差别。但是在人类能力增长的速度上,古代和现代却有着巨大的差异。这也是技术伦理问题凸显为一个时代话题的重要原因所在。现代社会,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新的伦理问题产生的速度是如此之快,以至于人们反思和处理问题的速度远远落后于新伦理问题增长的速度,以至于人们不得不建立一门专门的学科来应对这种挑战。除了这种新的特点之外,现代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古代技术控制自然力量的水平比较有限,它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往往是局部的,影响程度也是有限的。与之相比,现代技术所蕴含的力量是如此之大,稍有疏忽都有可能让人类彻底毁灭,因此它往往和人类的整体命运联系在一起。

另外,有技术所引发的伦理问题还会以这样一种情形出现,即在一定技术条件下,使用该技术可以有效避免某种不良后果,我们就应该使用该技术,不使用技术则会带来伦理问题。以避孕技术为例,避孕技术使得性与生育发生了分离,使人们在选择上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并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在性行为的认知。“与大多数传统社会不同,在我们这个时代,不怀孕成了准则,决定怀孕反倒成了例外”[3](P2)。与此同时,人们在性伦理方面也相应发生了改变,比如在青少年怀孕问题上,我们把它当作一个社会问题来对待,而“这个问题的产生与其说是因为接受或不接受青少年的性行为,还不如说是‘没有’负责任地从事这种活动”[3](P2)。也就是说,这些青少年不是不具备避孕知识,也不是缺少避孕的手段,而是“采取了不使用避孕措施的‘决定’”,这种不使用避孕技术的“决定”才是社会不能接受的最根本的原因。“只有当青少年避免可能的受孕时,他们才是负责任的,这就是说,责任需要使用可资利用的技术”[3](P3)。也即,在一些情况下,伦理问题的产生,不是因为使用某种技术,而恰恰是不使用某种技术。

总之,从技术与自由的角度来看,技术之所以会导致伦理问题产生的基本逻辑是,技术的进步导致的人类活动自由度的扩大,自由度的扩大导致选择范围的扩大,选择范围的扩大导致伦理问题出现的可能。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这里只是说出现伦理问题的“可能”,不是说自由空间的扩大“一定”会就会导致伦理问题,相反,大部分的技术进步在改善人类生活、提高文明程度上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这并不能代表所有的技术都是积极的、进步的。技术进步仅仅是为伦理问题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它是技术之所以会产生伦理问题的前提基础。

二、论证视角2:从“媒介即信息”的角度看

技术之所以会引发伦理问题的第二个原因是,技术形式本身就是“信息”,也就是麦克卢汉所说的,“媒介即信息”。“媒介即信息”是说,媒介本身就是一种信息,而不论它上面负载的内容是什么。媒介本身所带来的信息是“人间事物的尺度的变化、速度变化和模式变化”[4](P34),所以,“如果从机器如何改变人际关系和人与自身的关系来看,无论机器生产的是玉米片还是卡迪拉克高级轿车,那都是无关紧要的”[4](P33)。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媒介(即技术形式本身)所给予的信息比它所负载的内容(或用途)更重要。“媒介即信息”这一认识打破了人们通常认为的“机器的意义不是机器本身,而是人们用机器所做的事情”的观点[4](P33),而这一观点正是技术工具论所坚持的。

在麦克卢汉看来,技术首先是一种形式,然后才有可能在它上面附加内容。比如无线电技术,首先要有电磁波这种“硬件”形式,然后才有可能把“软件”(信息)加载到它身上;网络技术首先要有一个“硬件”因特网,然后才可能承载各种文字、声音、图像、视频等信息。这种观点容易让人产生技术工具论的观点,把技术看作是一种承载性的中性手段,其伦理的善恶只与它所承载的内容有关,而与技术形式本身无关。我们不能说电磁波在伦理上是好的还是坏的,只能说它上面负载的内容是好的还是坏的。同样道理,我们也不能说刀这种技术形式在伦理上好的还是坏的,其伦理属性取决于使用者附加于它上面的用途,赋予它杀人的用途就是坏的,而赋予它切菜的用途就是好的。这种观点是导致人们特别是科学主义者认为技术与伦理是不相干的,技术发展不应该设置伦理的禁区,不应该用伦理限制技术的发展的主要原因。

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把形式和内容的区别凝固化了,而忽视了形式和内容是相对的,是可以相互转化的,麦克卢汉说,“媒介的内容都是另一种媒介”,也就是说,同一个内容,在一种媒介这里是内容,在另一种媒介那里就成了形式。这与亚里士多德的“质料”和“形式”相互转化是一个道理,比如原子是分子的“质料”,而原子又是原子核电子这些质料的“形式”,“质料”和“形式”是相对而言的,同一个事物,相对于它的上级存在是“质料”,而相对于它的下级存在则是形式。所以说,“媒介即信息”这一命题意味着技术形式本身同时也是内容,而内容是可以进行伦理判断的,所以技术形式也是有伦理蕴含的。

当然,不同的技术形式所蕴含的内容的多少是不同的,所以才有了所谓的“冷媒介”与“热媒介”之分。所谓的“冷媒介”是指低清晰度的媒介,“因为它们的清晰度低,所以它们要求人深刻参与、深度卷入。因为它们的清晰度低,所以它们为受众填补其中缺失的、模糊的信息提供了机会,留下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调动了人们再创造的能动性”[4](P2)。相反,“热媒介”是指高清晰度的媒介。“由于它们给受众提供了充分而清晰的信息,所以受众被剥夺了深刻参与的机会,被剥夺了再创造的用武之地”[4](P2)。这里的“清晰度”带有隐喻的色彩,通俗地说,“清晰度”就是技术功能的开放性和规定性的程度。如果功能上具有更多的开放性、更少规定性,那么它是冷媒介,反之则是热媒介。举例而言,核裂变技术相对于原子弹技术而言,前者是冷媒介,后者是热媒介,因为前者的用途是开放性的,既可以被用作核能发电,也可以被用于制造原子弹,而原子弹技术的用途就比较单一,只能用于毁灭性的爆炸。现实的技术千差万别,并没有严格的、绝对的冷热之分,实际上,如果把冷媒介作为一端,把热媒介作为另一端,技术的冷热程度可以排列成一个谱系,靠近冷媒介这端的伦理属性比较弱,而靠近热媒介一端的伦理属性比较强。

有了这个谱系作为参考标准,反观技术工具论和技术价值论的争论,我们就可以发现二者之所以会发生冲突的原因:技术工具论者经常举的例子通常是靠近冷媒介这端,因为这更有利于支持他们的论点,而技术价值论者经常举的例子通常比较靠近热媒介这端,道理同样如此。实际上,不论是冷媒介还是热媒介,本身都是蕴含着信息的,因此也都是蕴含着一定的伦理属性的,只是在程度上有差别而已。对于这一点,庄子看的是很清楚的。庄子对技术态度可以说是最彻底、最决绝的。庄子没有像我们这样根据技术的不同特点区分出冷热媒介,并给以不同的对待,他对技术这种形式本身就是拒斥的。受“道法自然”思想的影响,在庄子眼中,技术这种存在形式在伦理上就是恶的,他要否定的不是某一种技术,而是对一切技术进行彻底的否定。换句话说,不论什么技术,也不管它是冷媒介还是热媒介,在庄子眼中都是有问题的,因为作为大写的技术本身所蕴含的信息在伦理上就是恶的。他给出的理由是:“有机械者必有机事,有机事者必有机心。机心存于胸中则纯白不备。纯白不备则神生不定,神生不定者,道之所不载也”[5]。

三、论证视角3:从技术的中介本质角度看

理解技术与伦理关系的第三个视角来自于现象学。从现象学的视角来看,技术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扮演着“中介”(mediation)的角色。换言之,人通常不是直接面对世界(人—世界),而是透过技术的“中介”面对世界(人—技术—世界)。技术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起着“放大”(magnification)与“缩小”(reduction)、“激励”(invitation)与“抑制”(inhibition)的“中介调节”(mediating)作用。技术在这种中介调节机制中实现了它自身的“意向性”,正是在此种意义上说,“所有使用中的技术都不是中性的”[3](P80)。

在认知层面,技术的“中介调节”作用表现为在转换人对世界的感知上的“放大”和“缩小”的作用[6]。在这种作用下,世界的一些属性得到放大,而另一些属性则被缩小。在某种意义上讲,技术在放大我们某一维度上的认知时,也会在其他的维度上缩小我们的认知,这是我们获得放大效果必须付出的代价。通常人们容易发现的是技术的放大效果,而比较容易忽视缩小的后果。正如伊德所言,“解蔽出来的令人兴奋,而遮蔽的可能被忘却”。缩小功能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放大的副产品,是必需的代价,但有时候,一些技术也会实现这种缩小功能为自己的最终目的。如偏振片,它的作用就是利用光的偏振性来过滤掉不需要的偏振光。在这种情况下,缩小功能就不再是作为放大的代价而存在,恰恰是我们所需的结果。

在行为层面,技术的“中介调节”作用表现为在调节人类行为上的“激励”和“抑制”作用。在技术的中介调节之下,人类的某些行为得到“激励”,而某些行为则得到“抑制”。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用枪杀死了另外一个人,那么是人还是枪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呢?从物理的因果机制的角度来看是枪,而从事情发生的动机来看是人,两种观点都有自己充分的理由,那么到底哪一方是对的呢?拉图尔认为,应该是枪和人共同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枪和人不是分离的,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二者共同组成了一个复合的行动者——“枪—人”(gunman)。在拉图尔看来,人的行为方式往往是被他使用的工具所塑造的。“行动不仅仅是个人的意愿和个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结构的结果,而且是个人的物质环境的结果”[7]。比如公路上限速的“减速阀”,它可以把司机的意向从“因为我有急事,要快点开”或“为了负责任的行动,要慢点开”,转化为“为了保护我的减震器,要开慢点”。拉图尔描述这种影响时所使用的术语是“脚本”(script),就像电影或戏剧的作者通过剧本规定演员的行动一样,设计人员在设计器物的时候通过加入自己的意图,也预先规定了使用者在使用该器物的时候会如何行动。工程师在设计“减速阀”的时候其实就已经赋予它“在路过我的时候要减慢速度”的功能,在某种意义上,工程师是现实生活的导演,而道具则是他设计的产品。

虽然技术对人的放大和缩小结构既可以使我们的知觉向积极的方面转化,也可以向消极的方面转化,但不能因此说技术是中性的或中立的,它在两种转化方面必然要占一个方面,也就是说,要么消极,要么积极,但不会是既不消极又不积极的转化,即中性的转化,换句话说,转化总是具有价值导向性的,没有不负载任何价值的转化。这种观点打破了传统的“技术工具论”所认为的技术仅仅是工具的观点。在技术中介论看来,技术绝不仅仅是被动的工具,它本身蕴含着积极的、能动的、独立的“意向性”,或者说,它也是“行动者网络”中的一种“行动者”(actant),具有一定的能动性。那么这种能动性是如何体现道德呢?

拉图尔用他的一次经历告诉了我们答案:有一天清早,他心情很糟,甚至想做一点违法的事情发泄一下这种坏情绪,他准备不系安全带开车上路。但是,他的汽车和往常一样,首先给他发出了一个“请系好安全带”的红灯警示,然后警报声又响起来。在通常情况下,他在十秒钟之内就会系上安全带,但这次他想挑战一下,他坚持了二十秒,但是最终还是放弃了,因为警报声是如此的刺耳并且连续不断地响。事后他反问自己:为何试图做一点违法的行为却无法实现呢?道德存在于什么地方呢?是在他的身上呢?还是在汽车这个人工物的身上呢?很明显,这个行为不是他内心想要的,因为他此时试图违反交通规则,那只能存在于汽车的设计之中了[8]。拉图尔因此指出,一个人工物不论多么平常,甚至平常到都不为我们所注意,它也能够“影响我们所做的决定、我们行动的结果以及我们在世界存在的方式”[8]。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理解技术在塑造我们生活方式上的作用,我们就不能完全地理解社会是如何运作的。

总之,技术通过其中介调节作用对人类行为的影响体现出其积极的能动作用,它是能够影响甚至左右我们行动的“行动者”。技术在“中介调节”机制中体现出福柯意义上的“权力结构”,它起着“规训、组织和正常化主体”的作用[9]。技术的能动作用不是价值中立的,而是有价值负载的,有些调节作用是值得肯定的,而另一些调节作用则有可能是伦理上不允许的。因此,技术的中介性决定了它是有伦理意蕴的。

四、结语

本文分别从技术与自由、技术与信息和技术与中介三个角度论证了技术之所以会产生伦理问题的可能性,实际上,这三个角度并非相互独立,而是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技术形式所蕴含的“信息”的实质是让人在一种新的尺度上活动,它是对人的能力的一种延伸,能力的延伸即“自由”空间的扩大,因此技术本身所承载的“信息”就是技术所带来的“自由”。同时,“自由”和“信息”对人类和社会所造成的影响是通过技术的“中介”作用实现的,这就是“自由”、“信息”和“中介”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另外,这三个不同角度的论证还有两个共同特点,第一,它们关注的都是技术形式或媒介本身,而不是技术所负载的功能或媒介所承载的具体内容,其共同目标是证明技术是因为它的形式本身就具有伦理属性,而不是因为技术形式身上负载的内容才具有伦理属性。第二,三个角度所讨论的都是技术之所以会引发伦理问题的前提可能性,而不是讨论技术所导致的实际伦理问题。前提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技术在伦理上就一定是有问题的,而只是说技术为伦理问题的出现提供了某种可能性,没有这种可能性,就不可能产生伦理问题。这三个角度的论证共同反驳了技术工具论一贯坚持的技术本身无伦理属性,而只有技术的使用才具有伦理属性的观点,从而为技术伦理学的合法性奠定了一个牢固的“阿基米德点”。

[1]黑格尔.美学(第1卷)[M].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迈克尔·桑德尔.反对完美:科技与人性的正义之战[M].黄慧慧,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

[3]唐·伊德.技术与生活世界[M].韩连庆,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4]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M].何道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5]曹础基.庄子浅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4.

[6]Verbeek,P.P.What things do:Philosophical Reflections on Technology,Agency,and Design[M]. ThePennsylvaniaStateUniversityPress,2005. p131.

[7]Verbeek,P.P.Acting Artifacts:the Technological Mediation of Action[A].In:Verbeek,P.P. andSlob,A.eds.UserBehaviorandTechnology Development:Shaping Sustainable Relations between ConsumersandTechnologies[C].Dordrecht,Netherlands:Springer.2006,Part 1,pp.53-60.

[8]Latour,B.WhereAretheMissingMasses? The Sociology of a Few Mundane Artifacts[A].In:Bijker,W.E.andLaw,J.eds.ShapingTechnology/BuildingSociety:StudiesinSociotechnical Change[C].Cambridge,MA:MIT Press,1992,pp.225-258.

[9]Verbeek,P.P.Moralizing Technology:UnderstandingandDesigningtheMoralityofThings [M].Chicago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1.p70.

张卫,清华大学哲学系博士后,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基于‘内在主义’进路的技术伦理学理论重构研究”(16CZX020);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人工物的道德能动性研究”(2016M591200)一次扩大,而自由度的扩大意味着以前许多只能听从自然安排的事情变成了人可以控制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就存在着选择问题,即应不应该这样做的问题,这就涉及到伦理层面的审查,也就为伦理的介入提供了可能性,因为“能够”做的不一定都是“应该”做的,应不应该做还需要经过“实践理性”的审判才能给出答案。总之,“能做”意味着“自由”,“自由”意味着“选择”,“选择”意味着“伦理”。

伦理学研究STUDIES IN ETHICS2017年第2期(总第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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