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坤如
核电风险的社会可接受性及其决策伦理探析
闫坤如
核电风险源于核技术潜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核技术风险因其认知主体的知识状态、认知模式、认知策略等导致核技术风险具有主观建构性,我们通过对公众和核技术专家等不同认知主体的认知范式进行分析,不同认知主体具有不同的经验,因而存在不同的基本假设、概念体系、观察视角和研究方式。在对核技术风险感知的分析基础上,对核技术风险决策伦理规约进行探讨和分析,从而为核技术风险决策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借鉴,在规避核电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核资源。
核技术;技术风险;风险认知;决策伦理
因为人类经济活动的迅猛发展导致资源短缺,为了解决能源危机,很多国家用核技术发电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全球共有60多个国家考虑采用核能发电,预计到2030年将有10~25个国家首建核电站。其中法国核发电量占全部电力资源总量的75%,美国电力资源比例中核技术发电量占发电总量的19%,瑞典核电力资源占全部电力资源的比例为38%[1](P71)。核电在这些国家都占有很大比例。
1979年美国三里岛核事故、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以及2011年日本福岛核泄漏事件的发生,如噩梦在人类头脑中挥之不去,核安全问题引发持续关注,导致公众对核电站的恐慌心理和抵制行为,也导致学术界、管理部门以及核技术专业人员对核电安全运用以及有效管理深入思考,引发对核电应用的决策伦理规约的思考。
技术风险指的是因技术的不确定性因素而导致相关损失和损害的可能性。风险可以表示为事件发生概率(probability)及其后果(consequence)的函数,核电风险可以表述为核电技术发生的危害性后果与核电事故发生的概率的函数。风险是危害后果和事件发生可能性也就是发生概率的乘积,核风险是核技术危害性后果及其发生概率的乘积:
Rn=Pn*Cn
通过上式对核电的危害性后果及其发生概率的可能性的分析,核电风险中只包含客观风险内容,不涉及风险的主观因素,这不能刻画核电风险与主体的关系。要想准确把握核电风险,必须考虑核电风险的主观因素。比如,核电风险在不同国家、不同知识结构的人群中有不同的核电风险认知,不同群体对核电风险的接受性也是有差异的。
公众接受也称为公众认同,就是公众对于某种技术的信任程度,公众对核电或者核能的接受就是公众对于核电安全的信任程度以及对于发展核电的认同程度。公众对核电的接受度影响和制约着核电的发展。纵观全球的核电站建设和公众对于核电认知的调研统计情况,我们可以把核电的公众接受分为三个不同的派别:以法国、美国等国为首的挺核派,公众对核电的认可程度高,公众支持发展核电;以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等国为首的倒核派,公众对核电的认可程度低,抵制核电发展。虽然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的政府都支持发展核电,但公众支持淘汰核能,进而倒逼政府决策淘汰核能。这些倒核派为主的国家政策要么拒绝发展核电,对已有核电要么弃用,要么减少应用以防范其危害后果;还有一种是中立派,既不鼓励也不限制核电发展,但对核电的应用和发展采取审慎的态度。
除了不同的国家对核电的接受度具有差异性之外,不同的认知主体对核电风险也有不同的接受程度。例如,核电专家认为核电是清洁、高效、经济的能源,但公众认为核电存在核辐射、核废料处理安全等方面的风险,抵制核电发展,主张采用煤电等传统的发电方式。专家认为核电与煤电相比具有比较优势。作为空气污染重要指标的二氧化硫和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核电明显优于煤电。其中,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煤电是核电的118倍,温室气体排放指标煤电是核电的113倍。不管是在二氧化硫排放、氧化氮排放、温室气体排放还是辐射照射等大气污染物环境负担等各项指标来看,发展核电优于发展煤电。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提供的各种产生电能的方式产生的CO2等温室气体的总量对比也可以表明:煤电在天然气、水电、太阳能、风能以及核能发电等各种发电方式中居于污染之首,而核电居于各种发电方式中的污染末位,因此,专家主张限制煤电发展,鼓励和支持核电发展。
与专家态度相反,公众对于核电技术的认可度和接受度比较低,表现出与专家截然不同的核电态度,公众认为核电站风险高,核辐射破坏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应该限制核电的发展。
核电的公众接受程度表现为公众对核电的风险认知,核技术风险受核技术风险认知的影响。美国风险学者斯洛维克(Paul Slovic)对比专家和不同领域公众对于30种不同类型的技术和活动[3](P280-285),不管是妇联选民、大学生还是积极俱乐部成员等社会公众都把核电风险排在首位,他们都认为核电比车祸、X光等29种活动风险都大,而专家却把核能风险排在第20位,专家认为核电风险与机动车车祸、吸烟和手枪等的风险相比而言,属于低风险技术。针对核电和非核电而言,专家和不同群体的接受程度也有差异,专家认为煤电、水电等非核电风险比核电风险大,而针对不同群体的调研结果却表明:公众对非核电的接受度高,他们都认为非核电的风险小于核电风险。对X光和核电的风险认知也存在差异:专家认为X光风险排在30种技术风险的第7位,风险发生的概率高,而妇联选民、大学生以及积极俱乐部成员等公众均认为X光的风险发生概率较低。这就出现了专家和公众的风险认知差异性,导致专家和公众具有迥异的核电态度,专家对核电的接受度高,支持核电的发展,而公众对核电的支持度低,抵制核电的发展。
学者从不同视角研究主客观因素对于风险认知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社会对风险的接受,并非仅仅建立在对风险本质特征的理解上,还受到了个体心理认知以及社会文化因素等的影响。除了风险特征等客观因素会影响核电风险的社会接受度之外,主体的认知策略、社会心理等主观因素也会影响公众对核电的接受和认同。
1.风险特征影响核电风险的社会接受
核电风险的社会接受受风险的可控性、即时性、严重性等风险特征的影响。美国风险学者斯洛维克提出心理测量范式(psychometric paradigm),通过对比和归纳81种类型的风险特征,构建风险的熟悉性和严重性二维模型。斯洛维克的心理测量范式不管是对于个体行为的微观层面研究还是对政府决策的宏观层面研究都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心理测量范式第一个维度是熟悉性维度。风险感知与主体对于风险的熟悉性程度相关,且主体对风险因素活动越熟悉,其对风险发生的概率越容易被低估,公众熟悉X光技术,不熟悉核技术,公众对于X光技术风险容易被低估,对于核技术的风险容易被高估,公众更容易接受X光技术,而难以接受核技术;心理测量范式的第二个维度是严重性维度。技术风险的危害性越大,主体对风险的发生的概率越容易高估,比如核电站一旦泄露后果严重,而煤电没有核泄漏的风险,因此,认知主体往往认为核电风险大,而煤电相对来说较安全。美国风险学者巴克(Barke R P)等人通过针对普通公众、科学家、能源专家和核能专家这四类人的调查发现:随着不同认知主体对核电熟悉程度的提高,核电安全认同的比例也随之提高[4](P425-439)。核电专家对核能最为熟悉,认为核电安全的指数为99%,公众因为不熟悉核电,认为核电安全指数只有40%,公众认为核电风险发生的概率非常高,且危害性后果大。
斯洛维克除了从认知主体对风险特征的熟悉度和危害性等维度来研究风险之外,还从X光和核电的风险特征方面来研究风险的社会接受。斯洛维克等人还通过对比X光和核电来说明风险特征对于风险社会接受的影响[5](P277-313),通过对比核电风险与X光风险,我们可以看出,认知主体会高估新的、不可控的等风险特征的风险发生的概率,而低估旧的、可控的等风险特征的风险发生概率。核电虽然发生风险的概率低,但后果严重,核电因其可控性小、非主体自愿接受以及公众不熟悉等风险特征导致核电风险的社会接受度较低。
克日姆斯基(Krimsky S)等人支持斯洛维克的观点,他们提出人们倾向于高估相对出现频率低的灾害风险,而低估经常发生的灾害的风险[6](P145)。综上所述,核电风险的社会接受受风险特征的影响,熟悉性(familiarity)、自愿性(voluntariness)、可控性(controllability)和信任度(trust)等维度的风险特征会影响主体的风险认知,进而影响核电的社会接受。
2.认知策略影响核电的社会接受
认知策略会影响公众对核电接受程度,认知策略包括代表性启发式(representativeness heuristic)、可得性启发式(availability heuristic)和锚定启发式(Anchoring heuristic)等认知策略[7](P237-256),这些认知策略会影响社会公众对核电的风险接受。
代表性启发式指的是认知主体往往根据现有的证据或者结果来判断事件发生的概率。虽然现在核电站核泄漏的事故不多,但是其危害大、影响深,且核电因为核武器的毁灭性后果,切尔诺贝利核辐射和福岛核电站核辐射事故的阴影这些现有证据导致公众对于核电的接受程度比较低。
可得性启发式指的是认知主体在决策或者判断过程中往往根据易于获得的风险事件来评估其出现的风险概率、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和导致风险的原因。例如2011年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发生后,人们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得到的信息更多的是关于核电的负面效应,而非其积极效应。公众认为核风险发生概率高,人类在风险面前无能为力,从而不能客观地评价核电资源导致公众对核电的接受度低。
锚定启发式指由于认知主体的信息处理能力的有限性,导致将最先的反应和先验知识作为判断的依据。上述认知策略都会导致风险感知与风险客观性之间的偏差。
3.核电风险的社会接受受社会心理偏差的影响
社会因素、心理因素和伦理因素等同样影响风险感知、风险行为与风险管理。在社会心理学看来,人们的知觉、理解或解释社会环境比客观社会环境更为重要。
确认性偏差(Confirmation bias)会影响核电风险的社会接受。确认性偏差指的是一旦我们形成了某种观点,对新到来的证据,往往只选取那些佐证已有观点的信息,而过滤掉那些持不同意见的信息,被称为确认性偏差。[8](P3-7)确认性偏差往往表现为保守主义,人们往往受已有的概念框架或者知识结构的影响,遇到问题,有意识去寻找支持或者有利于证实已有信念的证据,有时甚至人为地扭曲新证据。不管专家或者其他人如何理解核电能源,如果公众受确认性偏差的影响,就会影响核电风险的社会接受度,不能准确认识核技术风险。
核电风险从统计数据上分析,并未造成严重的事故后果、高死亡率和严重危害健康的后果,但却造成社会风险放大,这就是心理学上的涟漪效应,“涟漪效应”又称“模仿效应”,社会上的突发性的事件会造成风险的社会扩大,特别是在社会存在制度缺陷和民主化结构失衡时,小事件容易引发大危机。例如,2003年的非典以及2011年的福岛核电站泄漏后引发中国公民的抢购食盐的风潮,群众失去理性,这就是风险的涟漪效应的表现。
群体盲思(Collective blindness)也会影响核电的社会接受程度,所谓群体盲思指的是群体在决策过程中,由于群体成员倾向与群体观点一致,而迎合群体观点,忽视自己观点,从而导致群体决策缺乏不同的思考角度、不能保证对事件客观分析的决策过程。核电风险容易导致群体盲思,核电站无法先进行实验室研究,再运用于实践建设,只能是先建立核电站,然后才知道其负面效应,社会变成了核电技术的实验场所。“在全球范围内、现代性已带有实验性质。我们全都不由分说地卷进了一场宏大的实验;这场实验由我们来进行,同时又在极大程度上超越了我们的控制。它更像是一次冒险,我们无论是否乐意都得参加。”[9](P76)对核电的研究的逻辑错位导致决策主体对核电风险缺乏客观、公正的认识,核电站的修建与否往往根据专家的意见,而没有听取公众的意见,在核电决策过程中缺少公众参与,导致社会公众对核电接受度低。
上述核电风险特征、认知策略以及社会心理因素都会影响核风险社会接受,导致在风险沟通中认知主体对专家和政府的信任程度的差异从而导致核电风险的认知偏差,从而影响核电的发展的决策失误。
核电风险的决策伦理过程必须基于核电风险社会接受程度着手,风险的决策过程必须立足于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统一,决策主体通过对决策主体的心理机制、认知策略与核电风险的决策过程紧密结合,核电风险决策不能局限于核电风险的静态分析,必须拓展到决策主体的决策过程,把规范性伦理(normative ethics)和描述性伦理(descriptive ethics)相结合,才能保证核电风险决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伦理决策的动态过程一般包括四个步骤:第一,表达情感。社会公众对核电风险在表达情感层面的表现一般为反对核电站建设,夸大核电风险等方面;第二,运用规则。这个阶段表现为社会公众运用道德规则解决核电站建设等问题;第三,价值排序。社会公众会根据个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规则来对核电站建设进行价值分类、划分价值等级,对价值进行排序,对核电价值排序受社会公众的价值偏好的影响。公众对核电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环境的破坏、资源危机、经济效益以及社会公平等不同的个体关注的价值进行分类、排序,如果处于资源枯竭阶段,公众更关注核电站能解决资源危机、经济高效等核电正面效应方面,而在资源丰富时期更关注核电风险以及对人类环境的影响等负面效应方面;第四,决策阶段。公众基于自身情感,根据价值偏好,运用道德规则,结合价值排序来进行决策。在此阶段的对核电风险的决策绝对不是一个静态的决策结果,而是一个动态的决策过程,是基于规范伦理和描述伦理相结合基础上的决策过程。
结合上述核电风险决策伦理过程和阶段,如果要提高社会公众对核电风险的接受程度度,还需要针对性制定以下决策措施:
1.推行核电风险的社会稳定评估是核电风险决策伦理的前提
社会公众和核技术专家对核电风险具有不同的风险认知和社会接受程度,他们具有不同的知识结构,基于不同的基本假设、概念体系、观察视角,具有不同的核电认知“范式(Paradigm)”,普通公众和专家的范式具有不可通约性(incommensurability),公众不接受核电不仅仅是因为公众和专家具有不同的知识结构,也不能通过对公众的核电知识普及就能改变核电风险的社会接受程度。应该立足公众的风险认知和心理状态;其次,公众和专家对核电风险的关注点不同,公众关注个体安全,专家关注的是群体安全,专家关注的是核电风险发生的统计概率低,但公众认为统计概率低未必能够完全保障个体安全,且核电风险发生概率低,但是一旦发生核泄漏,后果不堪设想;再次,核电风险不仅仅是核技术风险,而且涉及到核电站安全以及核废料处理等问题,涉及到决策、管理、实施等整个核电站建设和运行过程,涉及到环境因素、社会因素、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不能仅仅局限在核技术是否安全等视角考虑。因此,核电站建设必须要针对公众的社会接受程度,把核电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社会稳定评估相结合。发展核电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还是社会问题、管理问题、文化问题。
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核电站建设涉及到社会稳定,核电站的决策也应该进行社会稳定评估才能够上马。因此,社会稳定评估既是核风险决策伦理的要求,也是核电站建设的法律准绳。为了减少公众对于核技术的恐慌心理,避免群体性事件出现,对于核电站的建设,不仅仅从专业技术方面论证核技术本身的风险,确保核电站安全,还必须对其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系统的预测、分析、评估和论证,制定核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以有效地规避和应对可能产生的威胁社会稳定的风险。
2.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是核电风险决策伦理的基础
通过以上对核技术风险社会接受的分析,公众对核电风险的认知偏差主要是由于风险的认知差异引起的,除此之外,还有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引起的,因此,要想对核电进行合理决策,必须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如果政府的公信力低,公众表现的是对政府不信任,就让谣言有机可乘。西格里斯特(Michael Siegrist)通过对26种风险进行9级评分,结果显示认知表征的个体差异与外部变量相关(如信任)[10](P211-222),公众对政府的信赖会影响个体的行为和决策,政府信赖主要是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特别是在危机状态下,如果公众相信政府会帮助自己、保护自己,那么恐惧感和不安就会减少,就能够理性分析和正视风险,规避和控制核电风险的信心也会随之提升。
因此,通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才能让不同技术主体以及公众对技术风险的主观认识与客观风险相一致,才能避免风险的社会放大。
3.加强公众参与是实现决策伦理的途径
不管是管理专家、技术专家,因为对其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自信,往往会低估某个风险发生的概率[11](P21-26)。因此,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像核电站建设这样关乎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重视公众的群体诉求,社会公众作为核电项目建设的利益相关方,在核电项目开发、建设、运行、管理以及后续的核废料处理等各个阶段保障公众参与。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保证公众参与的前提是必须保证关于公众福祉和安全的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增强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完善听证制度。2009年,国家环境保护部专门制定《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实施办法》以保障核电建设的公众参与。通过公众听证、公民论坛、公民调查、社区会议、专家讨论会等手段和方式促进核电决策的公众参与,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加的公民权利意识和表达公众舆论的需求。
综上所述,核电风险的社会接受受风险特征、认知策略以及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且核电风险不仅仅涉及核技术安全问题,还与社会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紧密结合。不能仅仅从核技术安全方面研究核电风险的社会接受度,必须从核电技术风险的整体特点、本质规律、历史演进以及认知主体对核电技术风险态度等视角审视核技术风险,必须从完善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规范和约束主体道德伦理等多视角、多维度相结合关注核电风险,才能有效规避、合理控制核电风险,加强核电站所在地区的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正视和合理评估核电风险,在核电项目的开发、运用、管理等各个阶段把规范伦理学和描述伦理学运用到核电的决策过程中,规范和约束核电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行为,在规避和控制核电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核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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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坤如,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6年度“羊城青年学人”项目“现代逻辑学视角下的工程风险研究”(16QNXR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