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风险概念的一种哲学伦理学分析

2017-01-27 01:34塞雷佐洛汉万丹
伦理学研究 2017年2期
关键词:对象概念

J.A.L.塞雷佐,J.L.洛汉,万丹

对风险概念的一种哲学伦理学分析

J.A.L.塞雷佐,J.L.洛汉,万丹

风险概念的含糊性在当今风险研究中是不可忽视的。本文在梳理出目前风险研究的三条路径的基础上,参照Barnes,Putnam,Hacking等人的思路,力图提出一种对于风险概念的新界定方式,力求在规范主义和建构主义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在严格概率与保留风险研究的多样性之间找到一种平衡。

风险;风险评估;情境;社会对象

J.L.洛汉,西班牙巴利阿里群岛大学艺术与哲学系教授,博士;万丹,湖南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

近五十年来,风险研究已经在学术成就与社会效益两方面结出了累累硕果。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度量或者说公认的一种理论,这一缺失会令到风险研究这一时兴领域充满争议,特别是在科技研究(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中更是如此。哲学分析也有许多课题有关风险,这主要集中在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上(MacLean,1986;Shrader-Frechett,1994;Sunstein,2002;Lewens,2007;oholmandCorvellec,2011;LujánandLópez Cerezo,2012),同时也集中在风险评估的方法论争议上(Shrader-Frechette,1985;Cranor1992;Luján,2005;Douglas,2009;Elliott,2011)。然而,对风险性质的探讨在当代哲学中并无多少进展。因为除了N.Rescher,K.Shrader-Frechette和S. Hansson几人以外,这一课题并没有在职业哲学家中引起很大的兴趣或争论①。

且不说哲学对该领域在原则上有所贡献,事实上,针对风险研究所暗含的本体论或认识论预设进行严肃地理论反思,甚至对于风险概念的分析上都有明显的短板②。所以,对此进行尝试性探讨正是我们的目标所在。我们首先将讨论风险观念的要素及关于风险的所谓“科学争议”以提供基于众多研究者所贡献的一般框架,虽然更多的是Bechmen(1995)的贡献。在此框架下,我们在论文的第二部分呈现和讨论通往风险的哲学路径,包括基于Barnes,Putnam,Hacking等的工作。

研究伊始,我们可以发现风险概念的一个有趣特点,它是三个经典哲学领域的相交之处(López Cerezo and Luján,2000):

——本体论:何为实在?

——认识论:我们何以得知?

——伦理学:何为有价值的或可接受的?

因此,不仅哲学会从我们有关风险的一般知识中获益,而且风险概念也会促成许多哲学成果,因为它看来使得本体论、认识论和伦理学的分析相互依靠起来。的确,我们所有知道的风险取决于它的存在,但后者的发现却不能独立于我们知识的预设和约束。在风险估值的例子里就可以看出来:我们认识风险的方式很清楚地与考虑风险的可接受性相勾连。简言之,风险的实在性,其性质看来取决于我们的知识和价值,取决于我们在认识上及道德上的判断。

然而,在深入该概念的哲学路径之前,需要让我们先审视风险概念意义的一些方面,再简要梳理当代风险研究的主要学术路径。

一、风险观念的要素

给出风险的通用概念并不容易。按照不算离谱的通常和非正式界定,风险指的是不确定但可能发生的未来事件,它可能是负面的。然而,定义会因为一般路径和之前假定的原则而改变。现在,风险引起了众多领域学者的兴趣:毒理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工程学、法学等。这类结合大量风险案例的学术探讨,都给予我们一个重要观念,即现代社会中普遍执有风险概念。(如Simonse,2012)

在初步的描述中,我们能追寻与风险概念相关的其他概念,以探究风险概念的意义所涉及的维度。起始来说,如Bechmann(1995:68)所指出的,风险概念与确定性概念是互补的。风险是不确定性的温和形式,对风险的计算是试图将不确定性置于控制之下。因之,风险代表着所能够合理达到的确定性程度的衡量。无论何时谈论风险,你就是在假定甚至将在不确定的及有潜在危险的情况下发生:因之要收集更多的信息,分配更多的资源,采取预防措施等(Luhman,1991∶28)。相似地,Wynne(1992)将风险描述为对未来不测事件无知的一种弱化形式③。风险概念也与遗憾观念相联系,因为必须在备选项中有所决定的这种情形下,更少不确定性的做法并不必然是更好的选择,即选择它可能意味着机会的损失。所以,计算风险就是(在决策论所假设的理性上所做出的)控制不确定性的但也是最小化遗憾的方式。

另一对相关概念是风险和危险。N.Luhmann做出以下区分:二者都意味着我们要处理未来可能的危害,在此刻的表现则为不可确定及或多或少是有可能的。对于危险来说,危害的来源可归结为环境,而对于风险来说,这样的危害原来是一种人类行为或疏忽所导致的后果。因此,这个差异点在于问责性,因为可将风险理解为危险的一种特殊表现④。我们也看到风险概念与决定概念的联结:风险预示着选择颇让人挠头。一场可能的传染病并不引发风险,倒不如说是威胁或潜存的危险。但是,无论一个决定能否会减轻或避免这样的危险,做出决定时,我们都会面临一个风险了((Bechmann,1995:69; Koeck,1995:230)。这里,有趣的是风险的普遍存在性:我们不能通过避免做出一个决定来规避风险,因为这样的疏忽也构成了引发某种风险的决定。核能或转基因的例子就清楚地表明,避免或最小化风险却制造出另外的(同质或非同质的;发生于同一人群或不同人群的)风险(Graham and Wiener,1995b)。

从以上的评论中,能清晰地显现出风险概念与责任概念的关系。风险和危险都是将不确定的危害概念化。如一些危害被视为偶发的,由不可预测的环境所引发,那么社会上将其理解为危险;如果一些危害被视为人类行为或疏忽所导致,那么它们将被理解为包含着问责性的风险。如此,我们便可以清楚地理解贝克(1986)为什么将今天的社会称为“风险社会”,这一观点并不是说当代技术风险比过去此类风险更强或更弱,而是说今天的可能危害(包括传统上认为来自于变幻无常的自然或上帝意志的许多危险)通常来说归咎于人类行为的决定,因之可认为是风险。从这一视角出发,物理必然性,或自然宿命便在工业化世界中被转化为道德义务(Douglas,1985)。

二、关于风险的科学争议

从历史上看,诱发针对风险的科学研究(即所谓“风险分析”)的主要因素,来自于1950年代后期和1960年代早期核能民用运动⑤。与决策论和理论经济学相联系的风险分析,起初在1960-1970年代强势推动了新期刊、新学会、新会议、新课程等的出现,并以建立起具有高度公众与政治敏感性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而告终(Zinn and Taylor-Gooby,2006)。

随着研究的拓展之后⑥,我们可以将对风险的研究区分为三种路径,每一种路径连接着一种不同的学科:技术或工程的路径、心理学路径和社会学路径。当然我们必须谨记,这些路径是指家族相似的一组路径,包括了彼此之间并非全然兼容的研究和理论。

1.技术路径

技术路径构成了风险分析源起的通用基础,现在依然在私有产业及许多国家的公共管理中使用着⑦。该路径基于某种物理主义存在论,在此路径中,风险被假想为行为和事件的一种客观属性,它带有由客观世界所决定的具体概率(尽管并不总是能被准确地度量)。技术路径的操作性目标就是发展出一种对于风险的统一和普遍的度量,以便为比较不同种类和不同现实情况的风险提供尺度。通过这种尺度,也可以设想我们能够借助概率和后果为风险的可接受性提供一个合理标准的⑧。据此,风险被界定为危害概率和量级的产物。典型表现为源自保险业和决策论来界定的所谓“客观风险”的公式。

但是,我们仅能在以下情况来使用这一类公式,即案例的类型和数量能令我们产生出对于有害事件概率和所导致危害量级的定量度量。这里会有一种非常严肃且众所周知的约束,可见于各种专业资料中⑨。此外,客观风险公式(作为理性选择的标准)的使用预设了所有因素都具有同一重要性,不同类型的危害也能够用统一的标准(如货币单位)来评估,而这就告别了这样的观念,即存在着多样的不同质的危害,它们在实际可接受性上所处的地位不同。

这样的预设,特别是后者将风险度量与风险可接受性直接挂钩,已经被关于风险认知的科学研究所证伪。事实上,风险认知即产生自对风险的技术评估与公众认知的不一致的研究⑩。

2.心理学路径

在技术路径中,设想“知识”是决定公众对于风险态度的关键要素。“公众”则被设想为由孤立个人所组成的,他们行事宛如工程师般理智严谨。如果公众获得关于风险的客观知识,那么他们将能够对于风险和收益进行理性评估。对于这些设想的反对正是风险研究的心理学路径或心理测量学路径的起点。

该路径始于认识到如此一种不一致:一方面从技术上看,某事是一种不可接受的风险,另一方面,人们确实准备接受它。一般来说,设想某种属性二元论的话(因为由技术视角所描述的风险之客观实存性,通常也由此路径所设想),风险现象总是借助认识性表征来孕育,作为个人的心理状态(“认知性风险”),这种风险所包含的主观概率和可接受性的程度(可以通过参量分析系统化,并借助比值来具体化)依赖于与个人认知结构相关的大量情境变量⑪。

该类研究聚焦于在特定风险情形下,行动的个人所执的决定风险认知和评价的变量⑫。这就是所谓的“主观风险”——诚如其名,即在风险可接受性的分析后,还可能做出非理性决定的一种面对风险的态度。

然而,在此可以有一种多维度的方式来理解风险,以期避免还原主义的技术路径,后者力图得到诸如平均年度死亡率的东西。沿着这条路径,一些研究者,如Slovic(1992,2000)甚至谈到“风险人格”,也就是对风险的流行判断之下存在的一种主观特质,它依赖于这样一些变量:灾难的潜在性、熟悉度,可控程度、公平性、对风险源管理的信任,对后代的威胁及风险曝光的意愿。

依我们看,传统心理学路径并非与技术路径相敌对,而是互补的:它通过对认知缺陷和个人因素的研究来探索在风险评估和风险可接受性上的科学—社会各自维度的不一致。尽管作为一种普遍性理论是不充分的,但不消说,心理学路径考虑到了个人是如何应对风险的有价值且有趣的经验信息。

3.社会学路径

完全反对技术路径的是社会学路径,它将实在视为众多具有家族相似的趋势所结成的。一般说来⑬,该反实在论的路径并不将风险视为具有客观属性的,那将取决于世界是如何物理地构成的;也不将之视为具有主观属性的,那将取决个人的认知和构成。风险在此是依赖于与特定社会结构相关的社会—文化因素⑭。这些因素构成是约定的而非武断的,因为它们在某种结构中发挥功能;它们允许责任与罪的划分,它们被用来作为社会动员的要素,它们能使个人行为适应公众看法等。

在该研究路径下,因为反对技术路径和心理学路径,技术风险的接受并未被视为规范标准应用的结果,或个人决定的结果。该路径是置于语境中的:它关注于对一些因素的研究,这些因素导致关于风险的特定观点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扩散,这些因素也有关于风险合法化和风险认知的社会分布,同时,这些因素造成了风险的极化现象和冲突(Bechmann,1995)。

如S.Jasanoff和D.Nelkin(1981)所指出的那样,认识到风险认知和决策的语境依赖,意味着放弃对于风险统一及普适性度量的研究,那种研究是以无争议的认知和理性计算为基础的,而不必纠结于该研究是借由技术路径还是心理学路径进行。

二、风险的性质

风险分析的每一条路径都为公众讨论风险的条件与决定性因素提供了一种不同的答案。我们则认为,对于风险概念的恰当思考方式应当是严谨地考察社会冲突而得出,如同社会学路径一般,同时又要保持研究角度的规范视界(normative Horizon),这就不似社会学路径了。这一“规范视界”可以通过基于认识论修正后的建构主义观点,也就是说,通过对于研究风险的社会学途径在哲学上的发展而建立起来(López Cerezo and Lujá,2000)。为了试图达到此点,我们将沿着Barnes(1988),Frechette(1991)和Putnam(1981)的工作前行。让我们看看,这一新路径可能如何实现。

我们探索的起于一种富有洞见的本体论,它来自Barnes的《权力的性质》(The Nature of Power,1988)。那么,什么是风险的性质?风险与该书中所述的概念相似,但它又不是和桌子或断腿一样的物质对象(material objects)⑮,它们的性质不同。根据日常的认识论,人们直接可以知道物质对象的性质。一方面,某对象是在观察者信念中存在的,如桌子;另一方面,观察者发现了桌子。作为物质对象,桌子并不受观察者信念的影响;它仅仅是“在那里”(Out there)。为了检查我们作为观察者对于对象性质的观察是否是对的,我们靠近桌子,抚摸它、度量它、数它的腿儿、看是否有桌面等,以便确认我们正确地反映了桌子的性质。我们的信念之所以是真的,就在于符合对象的性质。但依我们看,这并不适用于风险。

确然,并不是我们每一个关于物理世界对象的信念都与关于桌子、电话或树木的信念相类似。Barnes(1988:第2章)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让我们设想,我们相信眼前的岩石就是山顶。按之前的推断:观察者有一个信念,而观察结果正指向这个对象。然而,山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对象,该对象本来可以构成观念者信念的专有所指,倒不如说体现了对象与外在于它且不同于它的其他事物的关系。一座山不会因为闪电击落它最高处的岩石而一夜之间失去山顶,也不会因为侵蚀经年而让所有顶端消失。山顶性质中的一个构成要素就是,它是山的一部分:山顶之为山顶,因为它与整体(山)其他部分的特定关系,事实上,发现某块岩石是山顶与发现某物是一张桌子或一棵树不是相同的过程,在后一个案例里,我们探究的是对象本身的性质,我们研究的只是该对象,而在前一个案例里,我们观察着对象的周边,将它置于某种情境关系中考量。如果在特定方式的相关情况下,则山顶的确是山顶。

这与语言中的语音单位和语义单位的情况相类似,如果简单地观察现象的孤例及仅仅记录其物理属性,我们同样不能识别语音的特殊性。就会如不能理解什么是山顶一样,一种语言中的语音单位并非简单与其他语言中的相似单位相对应,如西班牙语中的“P”与英语或德语中的“P”并不对应。这是因为语音并不仅仅是声音,而更是众多对照系统中的要素,而语音正处于众多分化的系统所形成的网络中。事实上,这一观点是索绪尔将语言视为对照系统这一观念的核心——如Putnam所指出的,托马斯·库恩的不可通约性论题也是其先驱之一⑯。

因此,山顶和语音是由其物理情境所界定的。但也存在着不由物理情境所界定,而由人类行动的情境来界定的其他物质对象。比如,珠宝、剩饭、污染、武装力量、杂草、主机等等。这些对象是独立的实体(entities),人们可以观察它们、度量它们、描述它们、指出它们,然而,它们之所以为其所是则取决于人们对待它们及对它们做出反应的特定方式。这里设有两个相独立的极端:认识的主体和独立的对象。作为认识主体,我们就是一对象是该对象而非其他对象的情境。花园中的杂草或政治领袖均是物质对象,但它们仅在我们相信相应的信念并在此信念指导下行动的意义上,才是具有它们特定性质的对象。

依Barnes(1988)看来,这是社会对象的通常情况。社会对象会因其构成有某种限定的实体而成为对象,但它们就是它们性质所定的对象,正如它们具有它们的特质。我们的信念,也就是说,信念和对应行为构成了形成社会对象性质的情境。某人为某群体的领袖,且不论其是否有正式的认定,是因为该群体和群体之外的其他人视为领袖,同时在这一信念的基础上,人们日复一日地行动着。当我们相信某人的社会定位时,我们同时在做两件事,接受其地位的观念并致力于这一观念的构建。这是一种认知行为,也是执行行为。所以,物理对象“杂草”和社会对象“领袖”取决于环绕它们的信念和行动(即“社会情境”)。

依我们的观点,风险概念也是这样的。它们就是情境依赖的社会对象(López Cerezo and Luján,2000)。要相信风险也是认知行为和执行行为并存的⑰。识别风险也就是在评估风险;但是风险的识别甚至还是风险的创造。后者是在提高对于有害后果的警觉的意义上说的——其中一些因素在此之前都认为是无辜的(如安全气囊或某些食品添加剂);或者是在于提请注意责任的意义说的——原本归因于自然灾害或偶发事件的问题,我们现在可以通过预防来减少其危害(因此,借助问责将危险转化风险)。简言之,使用了风险概念就是将给定事件或行为置于特定概念网络中而给予其新的意义,该网络中包括了诸如防范、危害、责任或决定等概念。同时这些概念又是我们在使用术语“风险”时其所表达意义中的组成部分。

然而,当我们创造一个风险的时候不是在令一个原本不存在的对象出现这一意义上来说的,我们并不像鞋匠做鞋一般地创造出风险。不如说,我们是在重新描述一个事件为风险这一规范主义的意义上,或者说是在构建某种格局的认知次序(而非自然次序)的意义上⑱,来创造出风险。依Hacking(1993)的看法,让我们关注到我们生活和工作所处的世界,其中也包括风险研究者的世界,并不是由独立个体对象组成的世界,而是由(自然的和人工的)类所组成的。我们的实在(和科学家的实在)的本体论原子是以类作为对象的,而不仅仅是孤立广延物的堆积。这是因为所有的行动都是在特定描述下发生的,我们所做的决定,与世界的互动、日常和科学的说明等都是在某种描述下的行动——这些描述普遍来说都在社会共同体或科学共同体中所做出。并且,描述要求分类,将成群的个体归为一类。这就是为什么当识别风险时,我们是在制造出变化的意义上创造风险,这种变化是类别上的,我们重新划分个体对象和次序的类别;这种变化也是描述上的,科学家必然在这些描述下工作,同时也正是这些描述引导着社会成员的行为。这是“世界”的一种变化,即我们所理解和说明的世界(类的世界)的变化,而非(本体存在意义上)世界的变化。

但是我们必须在解释实在的逻辑原子——居于世界中的个体或物理对象时,保持警惕。的确,否定在认识论上有特殊地位的一种观点的可能性,即否定所谓“上帝之眼”的可能性,就暗示着否定对于这些对象的本体论支撑,也就是说,否定了在说明这些对象性质时,仅有一种正确理论的存在。尽管这并不意味着“怎么都行”,即每一个理论均可行,因为风险并不是我们臆想的产物。依据人类的生物学、文化和约定,总是存在着似真和不似真的理论,正如存在着我们的生物学、文化和约定总体的其他部分所给出的合理和不合理的约定。如此说来,沿着Putnam“内在实在论”或“实用实在论”(Pragmaticrealism)的思路,对于对象性质的正确评论应当如下:存在有关于世界的知识的经验输入,以致于在有除符合内在一致以外的其他约束条件,但是这些输入是由我们的概念、语言和约定所塑造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不存在唯一真的理论来解释它们(Putnam,1981:54)

一旦我们接受了这样的观点,便无法阻止我们以维特根斯坦的方式行动,以便摧毁曾用于沟通社会对象的桥梁(即我们的本体论解释)。事实上,我们可以遵循Barnes的建议,并比照社会对象来修正物理对象的性质以便将前者转换成为基本实体。在Barnes看来,自然次序要看作是社会人所构建的,以期给自然界的意义,从而取代将自然次序归属于外部世界并加之于社会人之上的观点(Barnes,1988)。然而,我们不必采取极端建构主义的观点,那种观点在我们通常解释的框架内是有问题且不必然的,甚至不能维系风险冲突所固有的政治与伦理的特征。依我们现在的目标,之前认识论中所用于建基的本体论,经由规范性解释和实用实在论修正后便足够了。一言而蔽之,我们不研究外部世界的对象,我们研究的是它们的分类和描述,并且在此意义上,:“实用地”将其分析为特定个体。所以,与语境相关的描述在此可视为本体性次序的基础。

然而,一些对象完全是人造产物。因为一个社会对象的性质由其情境所建构而成,所以有时可能其表现并不具有物理性呈现,而只是信念与行动在起作用。以一个公司股份的价值为例(Barnes,1988:第2章)。如同它的力量,股份的价值并不表现为可视可触的对象。在某些情况下,因为我们对社会对象的熟悉性,我们可以在信念与行动结成的网中找到“标志对象”的定位,接下来重要的是不要混淆标志与所标志的对象,如不要混淆银行票据与公司股份的价值。这种混淆可以比喻为一个人的名字及其所指的人之间的混淆;在这个意义上,如此混淆也可能以银行破产告终。股份的价值由股票市场的交易所造就,即不是通过一个物理对象而是通过信念与行动。这同样发生在许多风险的身上,基于不充分证据的评估,风险最终被证明并不存在(即它们如潜在危害一般可忽略不计)。所谓“千年虫问题”这样的阶段性全球流行威胁便是此例。

无论有或没有物理性景观,风险都可以被理解为社会“对象”,它的性质(特征、量级、可接受性)取决于人类信念和行动⑲。造成(有害的或无害的)后果的事件不是社会对象(至少在原初意义上);但风险是社会对象(参见McNamee,2007)。断言一个风险包含着对于某一特定事件从认识论上和伦理上的判断(不必是明确的甚至有意识的判断),这一事件在特定情况下借助某种方式预先评估并认定为有害。无论何时,某种事件被视为一种风险,它也便被视为不确定的、有责任要求的、与决定相连的,并建基于诸如平等、对等的信任或对后代威胁等的价值之上。将一个事件一直当作风险,如同反对一个不可避免的危害(一种危险)一般,依赖于与它相其相一致的信念与行为状态。

对于风险概念如此粗疏的勾勒强调了风险情况的历史的性质,同时,维持某种实在论承诺以期避免极端相对意义。这是一条阐明在这一领域研究中常常听闻到的直觉和渴求的路径,也许可以借由Thomson和Wildavsky的话来说:“风险,虽然有根源于自然界的部分,但它毫无疑问地受利于社会过程”⑳。此外,该路径明确了风险沟通和风险管理的结果,为二者研究中更富批判性、多元化和协商性的立场打开了大门。

三、最后的讨论

按我们的观点,将风险概念归结为社会对象,可以说明以下三个有关风险的命题:(1)有关风险的社会争议并不会经常可以通过对风险的技术评估而平息;(2)对风险的科学研究与风险管理相关涉;(3)在风险研究中不必在意认识上的约束条件与利益与价值的必要呈现。

将风险理解为一种社会对象、一种人的构造,就意味着风险依赖于物理事件,并在世界中发生;同时风险也依赖于人的信念和行动的系统,在一定社会结构下才有意义。这种理解给予风险一种相对平衡的考量(在Bloor的意义上),在既不走向唯心主义也不走向极端相对意义的前提下,避开其认识上有弱点这类指责和对客观概率的崇拜是完全可能。

似乎将风险界定为一种社会对象,对于风险的技术评估就是无用的了。然而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明智。倒不如说,关于风险的社会争议上很难通过技术评估和概率计算得以解决。如我们所看到的,这种争议取决于其他因素而非事件概率(假设概率是可以精确量度的)。被当作风险的问题都是社会问题,它们之所以引起冲突是因为社会个体间价值与利益的分歧性。在这个意义上说,公众对自然风险或技术风险的争论不能用外行人在认识上的弱点来说明,也不能仅仅用专家知识在认识上的局限来说明,因为这些争论基本上构造出了责任分配的伦理与政治冲突,或者从另一角度看,风险不过是用来动员人们在资源分配和权利分配时大打出手的语言㉑。

风险概念成为社会对象也意味着,如一些研究者(Cranor,Shrader-Frechette,Ruckelhaus)那样,要理解研究风险和风险评估时认识上的有限性。W.Ruckelhaus在大量作品中(如1983,1985)强调了当代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中不确定性(和价值呈现)所扮演的角色。根据他的观点,对于风险的通行评估取决于许多预设,特别是进行有毒物质和致癌物质的评估时——这是近四十年来的争议焦点(外加电离辐射的评估)。不必动用科学研究就知道海水不应该是黑色,或者说河水不应该燃烧。但是转基因作物、电磁场、被动吸烟或花生酱则是另外一回事了。用他的话说:“比如评价一个假想的致癌物质,其效应的每一步都存在着不确定性,此时必须做出预设:当效应可以用计算揭示出来时,当效应可以被确定时,我们会按剂量的从高到低来讨论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当得知是一个高剂量时,可以预见到无论何时人们总接受的是引起实验室动物致癌物质更低的剂量;最后,要考虑对疾病承担责任的因果性机理……”(Ruckelhaus,1983:207)。所做出的评估都在不确定的条件下(尤其归因于大量的简化假定和必须制定的充分前提条件),这导致整个风险研究的结论带有强烈的不确定性㉒。如此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这些问题经常成为科学争议和社会冲突的靶子。我们面临当代风险社会的典型张力是:行为的需要与知识局限之间的张力。要继续谈到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要同等看待真实风险与虚构风险之间的差异,都是在提倡一种狭隘而有偏见的风险观及对风险的技术统治。

然而,认为科学证据不是最终判决并不意味着剥夺它的重要性:拒斥实证主义的技术路径并未把我们置于社会学的极端建构主义之中。在客观风险和感知风险之间鲜明而有意义的区分取消之后,并没有将我们推向本体论的或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因为感知风险通常是一类带有真实物理后果的风险(即,它们经常不由信念和行动所决定)㉓。如同Frechette所指出的,无论是否感知到,不幸地是死亡的风险有时与死亡本身一样真实(Frechette,1991:80)。

按Rescher(1980:132)的意见,也许并不在于客观风险与主观风险的划分,因为我们没有选择,只能生活在主观风险这一边。恰当的划分与其说是针对风险的实在论评估与非实在论评估之间的划分,还不如说是在这样两种评估间的区分:一种是指虽然是人的主观的评估,但好歹在合理的变量范围之间;另一种则远远超出了合理的范围甚至成为非实在的甚至是病态的评估。但是,这种划分所取决的一些可用的判断因素,明显是情境依赖的。而由约定、信念、资料、信任等构成的情境通常在特定共同体内是特定的和足够广泛的,以致于一般来说可为辨别提供坚实基础,同时把约定和武断区分开来。

在上文将风险归为社会对象的讨论中,我们致力于寻找在以技术路径为代表的实证主义与以社会学路径为代表的建构主义观点之间有哪些承诺,可以作为合理的中性基础。也就是说,两种风险概念间能否找到一种平衡:一种概念是将风险理解为事件或被动的客观属性,同时带有严格的概率,另一种概念是将风险看作与社会价值和生活形态相配合的社会的或文化的人造物。换言之,是在规范立场和对社会中风险的实在论描述之间的平衡。

事实上,我们需要科学在信念与行动为核心的风险构建中发挥积极作用,因为它们通常都取决于看得见摸得着的所指:物质事件与物理后果的因果联系——事件的识别与评估是科学特别恰当的任务。由核能或生物技术引发的冲突,一般来说是有伦理和政治的特征,但这并不排斥获得关于核能事故或发生生物技术事故(如核泄漏或生物间基因转移)的假设概率最优值。甚至那些否定科学知识是有认识论上的优先地位的人们也应当认识到,科学知识能够丰富研究视角的多样性,而多样性可令人们能够成功地应对当代社会中与风险有关问题的多样性。

[注释]

①而这一方面开始改变应该主要归功于K.Shrader-Frechette。在《哲学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Paul Edwards Macmillan主编,1967)中并没有关系风险的单独篇章。在新《哲学百科全书》(Routledg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Edward Craig主编,1998)里,我们可以找到两篇关于风险的,都由Shrader-Frechette执笔:“Risk”和“Risk Assessment”。我们也要注意到大量哲学工作围绕着风险分析已经展开了,如决策论或工程伦理学,此外还有并不受人赞赏的风险普及化的研究方式,如劳丹所做的工作(Laudan,1994;又参见Shrader-Frechette,1998的批评)。

②Boholm和Corvellec(2011)最近倒是做了推进,参见下文。

③依Wynne的看法,在一种风险情形下,我们知道主要参量和它们的概率;在不确定的情形下,这些概率是未知的;而在无知的情形下,我们不知道我们不知道什么。

④参见N.Luhmann,Die Wirtschaft der Gesell schaft,Frankfurt/M,1988;转引自Bechmann(1995:69)。也可参见Luhmann(1991)和Zinn(2008)。

⑤同时也必须注意从1970年代和1980年代发展起来的,对于癌症和毒理学的研究,如美国环境保护局与国家研究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参见Garrick(1997)和Gibb(1997).

⑥参见如:Bechmann(1995),Douglas(1985),Renn (1992)或Zinn and Taylor-Gooby(2006),此外这样的梳理也见于Denney(2005)或Lupton(1999)。

⑦如Alexeeff(1987)或Milvy(1987)。

⑧参见Bechmann(1995:74)和Zinn(2008:4-5),同时还有Zinn and Taylor-Gooby(2006:23 ff.)。

⑨参见Lave如下一些研究,当缺乏充足案例时(如核事故)评估假想概率的不确定性;在动物的生物测定统计资料中外推法的问题;提出一般模型以说明电离辐射生物学效应的困难。(Lave 1987)

⑩最早指出该点的是1969年的Chauncey Starr,载sicence。

⑪一些研究者在解释流行的风险感知的“心理模式”时依然会将某些社会性质的要素纳入考量,如Slovic (1992)。

⑫文中的这些变量有:所期望的伤亡数字、意愿、风险源或风险情形的潜在灾难性的定性特征(熟悉性、可问责性、公平性等)以及其他与风险原因有关的信念(如证实的概率)。参见Renn(1992:65)。

⑬特别见于社会构造主义(如B.Wynne,S. Jasanoff)和文化理论(如M.Douglas,S.Rayner)的主流。

⑭取广义的“构造”便将该路径中众多的研究者和趋向纳入进来了。参见Sismondo(1993)。

⑮人们现在可以提出这样的观点,风险不是真实的对外贸易而是属性。然而属性可以完美地借助对象界定出来。这里的基本概念是“对象”,因为如集合论所示,属性要被理解为关系(如空的、二元的),并且相应地被界定为有序集对象的集合。在严格意义上,我们应该在区分对象和属性之后称之为实体,因之,实体的时空排布形成了事件与过程。

⑯载索绪尔的Cours de linguistique generale (1916),转引自Putnam(1994:124-128)。

⑰在平行的意义上,O.Renn(1992:56)声称“风险”既描述概念又是规范概念。又参见Renn(2008)。

⑱参见Sismondo(1993)和Hacking(1999)。

⑲Boholm and Corvellec(2011)提出相似的认识论,从关系的途径而非情境来看待风险。受S.Hilgarrner启发,这些研究者发展出关于风险的关系性理论,其中风险被设想为“建立在风险与二种对象关系上的情境认知的结果,即风险对象和处于风险中的对象,在因果和随附意义上风险对象在一定程度和特定情况下威胁到处于风险中的重要对象”(p.176)。

⑳M.R.Thomson and A.Wildavsky,“A Proposal to Create a Cultural Theory of Risk”,载H.C.Kunreuther and E.V.Ley(eds.),The Risk Analysis Controversy:AnInstitutionalPerspective,New York:Springer,1982,p.148。转引自Krimsky(1992:p.19)。

㉑参见Douglas(1985),Renn(1992)和Graham and Wiener(1995a)。

㉒很多其他的研究者如Crane(1987)、Sapolsky (1990)或Wynne(1992和1996)指出了这样的一种不确定性。

㉓参见如Bazelon(1979)或Renn(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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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L.塞雷佐,西班牙奥维耶多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

西班牙科学与创新部的项目La explicación basada en mecanismos en la evaluación de riesgos(FFI2010-20227/FISO)、项目Políticas de la cultura científica(FFI2011-24582/FISO)、部分资助来自欧盟委员会FEDER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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