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领域的“社会效益”概念及其应用

2017-01-26 23:17:08周正兵
中国出版 2017年19期
关键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领域

□文│周正兵

2015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与“考核评价标准”,目标就是将政策落到实处。众所周知,作为我国国有文化企业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的纲领性文件,其战略意义自然不容小视,而且《指导意见》的实施也将对国有文化企业的发展方向与模式产生革命性的影响,这就自然需要理论界更加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对其中若干重要的概念要梳理源流、明辨其义,只有这样才能为《指导意见》及其科学实施提供理论支撑。在本人看来,其中“社会效益”概念就是一个首先需要我们进一步厘清的概念,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效益软约束”,甚至简单化、虚无化等不良现象。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梳理文化领域“社会效益”概念的源流,并在我国文化发展的现实语境中准确界定“社会效益”概念的内涵,以此作为《指导意见》的理论注脚,并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社会效益探源

众所周知,文化领域有关“社会效益”概念使用最为经典、也最具有中国特色的表述方式就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从相关文献来看,这种提法最早出现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规划(1986-1990)》,“七五”规划关于“文化事业”部分这样表述,“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这个提法也基本得以延续,并在“十三五”规划(2016-2020)中得到充分强调,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其实,从“七五”规划到“十三五”规划,这30年的历史跨度之中,两者有关文化领域发展原则的表述几无差别,但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放置位次的变化倒是真实反映了不同时期我国政府对“社会效益”的理论认识与倾向,更是我们分析“社会效益”这个概念在文化领域之源流很好的切入点。

先让我们从“七五”规划入手来探其源头,看看为什么党中央在“七五”规划中要提“社会效益”,它又具有什么样的内涵。众所周知,“七五”规划是新时期的第二个“五年规划”,为什么新时期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六五”规划没有提及“社会效益”,而“七五”规划却如此旗帜鲜明地提“社会效益”,但是位置又是如此特别。我们知道,新时期党中央的战略任务,也就是“六五”规划所确定的,“从1981年到本世纪末的20年间,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国民经济在现代化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达到小康水平”,概言之,新时期我国的战略目标发生了重要转移,就是从“文革”期间的“以政治为中心”调整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就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效益”是“六五”规划期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最为重要的关键词,也是“六五”规划文化领域的主旋律。因此,我们可以说,“七五”规划所提及的“社会效益”与“六五”规划的经济效益有关,或者说,社会效益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经济效益这个概念的修正与纠偏。

总而言之,“经济效益”是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核心任务,其本质就是通过改革开放等多种手段,让社会主义所有组织都能够以更少的成本,生产更多、更好的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需求。在文化领域也是如此,由于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以及阶级斗争思维的影响,文化领域被高度政治化,几乎所有文化供给组织都缺乏经济效益,文化供给严重不足,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处于极度饥渴的状态。在此前提下,文化领域也在积极探索市场化改革,以提升文化领域的经济效益。但是,这些旨在提升经济效益的改革基本上是摸着石头过河,缺乏完善的顶层制度设计,所以在“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目标上出现了不少问题。对此,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有着清醒的认识,“‘一切向钱看’的歪风,在文艺界也传播开来了,从基层到中央一级的表演团体,都有些演员到处乱跑乱演,不少人竟用一些庸俗低级的内容和形式去捞钱……这种‘一切向钱看’、把精神产品商品化的倾向,在精神生产的其他方面也有表现。有些混迹于艺术界、出版界、文物界的人简直成了唯利是图的商人”。[1]

当以邓小平为首的领导人充分意识到,文化领域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所造成的问题,就开始着手改变“六五”规划所确定的文化发展战略,而其重要手段就是引入“社会效益”概念,并首次出现在《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1985年)中,邓小平强调“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都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它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2]随后,邓小平关于文化领域要“以将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的指示,便被作为中央关于文化领域发展的基本原则,被写入“七五”规划之中,其表述方式也有了些许变化,即“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此后,文化领域发展的这一指导原则基本得到坚持,只是“十一五”规划由于强调文化体制改革,特别是市场化改革,而暂时放弃这个原则。这就是文化领域“社会效益”概念的大致源流,笔者认为,要想准确理解文化领域“社会效益”概念,就必须注意到这样两点:其一,社会效益是经济效益之后出现的、作为经济效益纠偏的概念;其二,社会效益不是空泛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与我国文化事业发展紧密联系的,换言之,是服务“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目标所产生的效应,以下我们将谨守这两个原则来阐释“社会效益”。

二、社会效益释义

按照经济学的界定,所谓社会效益,通常的翻译为“social benefit”,或称为社会收益,是“一个社会通过有组织、有目的的生产、经营与服务活动,耗费一定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而形成的有益于社会或社会某些集团的正向结果”。[3]也就是说,社会效益是指总体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它实质上是与个体的局部的利益对应的,这是广义的社会效益,周蔚华教授对此持类似的观点。[4]但是,众所周知,社会效益的有些部分是可以价值化与量化的,这就是经济效益,即消耗资源和劳动所形成的经济性结果;而有些则无法价值化与量化,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狭义的社会效益,即消耗资源和劳动所形成的非经济性结果。质言之,邓小平所谓的社会效益其实是狭义上的社会效益,即与经济性效果(经济效益)相对应的非经济效果。这个概念既有经济学的理论支撑,也有着社会主义历史的渊源,可以视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特有的话语。至此,通过否定性方式,即社会效益不是经济性效果,似乎确定了“社会效益”概念大致的轮廓,至于社会效益的具体内涵仍需进一步探讨。这也是文化领域虽然常常言必及社会效益,但是常常出现虚无化与简单化现象:所谓虚无化,就是说社会效益在理论上几乎无所不包,却在实践上缺乏对应物,于是,很多文化单位将社会效益停留在理论层面而彻底虚无化;所谓简单化,就是说将社会效益简单等同于个别现象,甚至于是一个奖项、一个名誉,于是,很多单位将社会效益停留于个别形象工程而应付了事。出现这些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理论界对文化领域的社会效益缺乏清晰的界定。所谓效益其实是指人们为了某种目标投入资源所达到的结果,因此,效益常常是相对于特定目标而言,而非空泛意义、无所不包的社会效益。这也意味着,要想准确认识社会主义文化领域之社会效益的准确内涵,就应当首先明确社会主义文化的目标。其实,这在“七五”规划中有着明确的界定,即“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是社会主义文化的总目标。而在此目标之下,社会效益就是国家在文化领域投入资源为实现这个目标所达到的效果。就此而言,文化领域的社会效益,就是为了达到社会主义文化总目标,而投入资源所实现的效果与效率,以下我们将围绕这个核心理念进行阐述。[5]

首先,文化领域的社会效益是指文化机构为实现社会主义文化总目标而达到效果与贡献。“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总目标,也是社会主义体制下所有从事文化生产与服务的机构的根本任务,因此,不论是非营利性的文化事业,还是营利性的文化企业都应该服务于这个目标,并为其作出各自应有的贡献,而这个贡献就是文化领域的社会效益。其次,文化领域的社会效益也是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之间的关系,即文化机构所实现的社会净产值。如前所述,有些社会效益是可以货币化的,这就是经济效益,而那些无法货币化的则是社会效益。而笔者在文中所讨论的社会净产值,就是要考虑所有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净值,而不是单纯的经济效益,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反映其真实价值。例如,我国电视行业在市场化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唯收视率”现象,很多电视台出于经济效益生产了大量社会效益极其负面的产品,如重庆电视台的《第一次心跳》等,这些电视节目虽然经济效益可观,但是社会效益负面,所以其社会净产值也只能是负值,而这在文化领域并非孤例。再次,文化领域的社会效益是文化机构的个别政策与国家的公共政策之间的协调关系。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单元,所有文化机构都有一套运营与管理的政策,这种政策追求的是其个别的、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社会目标追求的不是个别目标,而是公共目标,是对个别目标的偏离。这就意味着,要想取得理想的社会效益就必须协调好个别政策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即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必须考虑到个别利益;而个别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也应当考虑到公共利益。最后,对于文化领域的不同组织形式而言,其社会效益的功能实现方式有所不同。对于营利性机构而言,盈利是其首要功能,而社会效益则是其潜功能;对于非营利性机构,社会效益是其首要功能,而经济效益只是其实现功能的手段而已,所以社会效益是其显功能。[6]就此而言,我国社会主义体制下的所有非营利机构,特别是国家运营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如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其显功能就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它与社会效益是高度一致的,所以对于此类机构而言,其目标就是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显功能。而对于营利性文化机构,特别是那些充分市场化的文化机构,其核心目标是盈利,而其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同时,也生产一些与社会效益相关的潜功能,如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等,对于这些文化企业的社会效益,我们要衡量的是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净值的正负情况。对于那些净值为负值的企业而言,政府应该出台相关公共政策予以规制,以避免其负面的社会效益扩散影响;而对于那些净值为正值的企业而言,政府应该通过财政、税收以及政府奖项等多种方式予以鼓励,以提升其积极性。

三、《指导意见》中的社会效益

根据《指导意见》的表述,其关键是建立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与“考核标准”。笔者认为,“体制机制”建立的前提是,国有文化企业的目标、属性及其履行社会效益的方式有着明确的定位,因为只有定位明确,才能有针对地进行制度设计,而不至于张冠李戴;而“考核标准”明确的前提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领域的社会效益的内涵与外延有着清晰的界定,因为只有界定清晰,我们才能确定考核的具体标准,而不至于虚无化或简单化。

首先,要来讨论国有文化企业的特殊定位。检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的路径,不能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没有明确国有文化企业的目标与性质,没有按照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来差别管理,而是按照完全市场化的私有企业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如按照私有产权的逻辑对其产权、经营与收益进行改革,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对其经营效率、资产保值与价值论进行管理。[7]而事实上,国有企业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方式,是政府为了实现其管理目标服务的手段,而且这种管理目标常常是非经济目标,经济目标只是服务非经济目标的手段而已。基于此,大致可以这样界定,国有文化企业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效益目标而设立的特殊企业,当然,文化领域是否要设立如此数量众多的国有企业,则明显超出本文的讨论范围。质言之,国有文化企业作为特殊企业,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目标、性质与管理方式等方面,以下结合出版行业予以具体分析。

国有文化企业的目标不是个别利益,而是公共利益,不是经济效益,而是社会效益,这个目标在社会主义中国就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种目标也充分体现在出版行业最权威的文件《出版管理条例》中,该条例第一条明确指出,出版业发展的目标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其实,这就是“二为”方向的另外一种表述方式。由于,出版单位,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其核心目标是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于是,便有了第四条的规定,“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两分法,出版活动的主体有属于出版事业的事业型主体与属于产业的企业型主体,对于出版事业单位应该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似乎顺理成章,但是,对于那些应该遵循市场逻辑的出版企业为什么仍然需要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似乎有些令人费解,这需要从“国有出版企业”入手进一步进行理论阐释。

无论是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还是管理实践,出版企业都只能是“特殊”企业:其一,目标的特殊性。国有出版企业设立的根本目标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或者“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因此社会效益是这些机构设立的根本目标,而经济效益只是实现社会效益的有效手段。其二,产权的特殊性。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这就意味着只有国有资本才能进入出版行业。其三,管理的特殊性。由于国家宏观层面对于出版行业的目标诉求,以及出版的垄断性与产权的国有性等特殊公共政策安排,所以出版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实施管理,而是“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即按照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并以企业这样一种具有经济效率的方式来实现目标。只有恢复国有文化企业的这种战略定位,其价值才能最大化,否则,国有文化企业会在市场化洪流中迷失方向,而丧失竞争力,甚至是存在的合法性。

其次,再来讨论社会效益的内涵及其评价标准。综上所述,对文化领域社会效益的界定大致如下,“文化机构在实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总目标所实施的生产、经营与服务活动中,通过消耗一定资源所达到的有益于社会的效果”。基于此,笔者认为,要想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文化领域的社会效益,就必须从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总目标出发,看看这个总目标对于文化的战略要求。众所周知,“二为”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总目标,其实质是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智慧的结晶,从毛泽东的“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到邓小平所正式提出的“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其后党的领导人根据社会主义发展现状与人民精神生活需求不断丰富与优化这个理论。概括而言,我们认为,“二为”总目标之下的具体目标可以做如下细分:首先,就为人民服务而言,其本质是服务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精神生活需求,这里主要涉及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所分析的普及与提高问题,或者说,是人民的大众化的娱乐需求与发展型的精神需求的问题,当然,这还会关系到为社会主义服务与为人民服务的交集,按照邓小平的提法就是“社会主义新人”;其次,就为社会主义而言,其本质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这里主要涉及基于政治维度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基于价值维度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上面所提及的与为人民服务的交集——培养社会主义新人。[8]

基于此,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国有文化企业的社会效益评价本质在于评价其实现社会主义文化总目标——它包括两个一级指标,即为人民服务与为社会主义服务;四个二级指标,即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核心价值观、培养社会主义新人与服务人民的文化需求——的实现效果与效率,但凡那些能够在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核心价值观、培养社会主义新人以及服务人民等细分指标上有着优异表现的国有文化企业,都创造了正向的社会效益,对于这些企业要投入更多的资源,以便它们能够在兼顾考虑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总目标。其实,这也是《指导意见》出台的初衷。期待相关文化部门要准确把握社会效益内涵,出台社会效益评估的细化标准,确保《指导意见》能够执行到位,以体现国有文化企业服务社会效益的效能,并最终实现其“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目标。

注释:

[1]邓小平.党在组织战线与思想战线的迫切任务[M]//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43

[2]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M]//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5

[3]陈彩虹.关于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几个问题[J].财经问题研究,1993(3)

[4]周蔚华.对“在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重大命题的一点看法[J].中国出版,2009(1)

[5]此处分析框架充分借鉴郑杭生、李强两位先生的成果,特此说明,具体请参见:郑杭生,李强.试论“社会效益”——对一个在我国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学范畴的探讨[J].社会科学战线,1988(2)

[6]郑杭生,李强.试论“社会效益”——对一个在我国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学范畴的探讨[J].社会科学战线,1988(2)

[7]王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特殊性的法学思考[J].河北法学,2010(11)

[8]蔡武.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及理论创新[J].中共党史研究,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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