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研究

2017-01-26 15:42徐华伟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
关键词:劳务用工劳动者

徐华伟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研究

徐华伟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本文通过对劳务派遣产生的原因、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提出更好的完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建议。相信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一定可以让劳务派遣有序、依法的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劳务派遣;派遣机构;责任分配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由于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社会资源不再呈现传统的“同一分配”原则,“政府的手”不再是市场调节的主要手段,那么劳动力资源的分配方式也就随之有了重大的改变。劳务派遣的产生最开始来源于欧美等西方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随后由于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务派遣才在中国生根发芽,快速发展起来。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的不稳定因素,加之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尚不成熟,所以劳务派遣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与矛盾冲突点。

一、劳务派遣的概述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需要越来越多的专业化、多样化的员工,所以劳务派遣正迎合了企业的需要,同时由于当今世界经济的流通性十分强大、对于工作人员的流动性要求也相对较高,所以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也就逐渐普及了起来。例如,某一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建设工厂,而其无法将现有劳动力分配到世界各地进行生产,所以其只能在工厂所在地进行招聘,但由于身处国外,面临招聘劳动力困难、难以吸引专业性人才的问题,所以“派遣单位”这样一种中间组织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着以其本地的资源优势,手中掌握的大量劳动力提供给用工单位,而工人们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也相对比较放心,这样就达到了两全其美的局面。那么劳务派遣的概念究竟是什么呢?根据以上的论述可以总结出:

劳务派遣是由于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推动的一种灵活、便捷、顺应时代要求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由三方主体所构成,用工单位、派遣机构、被派遣者三方主体共同组成。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用工需求,从劳务派遣公司聘任所需人员,并且由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签订劳动合同、为被派遣人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处理劳务纠纷等相关事宜。通俗来讲,就是派遣机构作为一个中间组织其本身并不需要劳务人员,派遣机构招来的人员主要是供有需求的用人单位所用。

(二)劳务派遣产生的背景

劳务派遣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美国在经济发展态势良好的状态下,出现了用工量增多的局面。由于当时经济发展很快,市场十分景气,但是出现了劳动力也就是工人紧缺的局面,多家工厂企业都需要工作人员,但是每一家所需要的人员又并不相同,所以塞缪尔想到了一个办法,那就是让已婚的家庭妇女来参加夜间的盘点工作,这样既不耽误家庭妇女白天到家庭劳动,又可以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随后由于市场上需要计算机操作的临时或者短期的工作人员,塞缪尔又让这些已婚妇女在闲暇时间进行计算机培训以便能够在短期内满足企业的用工需要,这一做法既满足了企业又增加了市场上的劳动力。而且这些劳动力就业十分灵活可以同时为很多家工厂提供劳务。随后的几十年间,这种临时性的不固定的工人在美国迅速的流行起来,由于工作时间短企业付出的报酬较少,满足了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同时这些流动的劳动者拿到的报酬是正常劳动时间所获得的酬劳。作为中间的联系者赚取了中间的介绍费用形成了一个新兴的行业。这是一个多方互赢互利的良好局面。我国劳务派遣起源相对较晚,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北京、上海这样的大都市经济发展十分迅猛所需工量很大,国家为了缓解这种用工压力,引进了劳务派遣这样的新式用工方式,随后出现的严重的事业、下岗现象让我国的就业压力骤增,国家通过鼓励下岗人员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来缓解就业压力。

(三)劳务派遣的兴起原因

1.供需因素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一些新兴产业中出现了一些季节性、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根据相关数据表明,我国大多数属于第三产业的企业愿意使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在这些企业中大部分劳动者从事简单操作和技术含量较低的岗位,其主要来源多为农村劳动力、外来从业人员。还有部分劳动者从事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有此需求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型产业,其主要来源多为高等技术人员、高校毕业生、停薪留职、退休人员。

2.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

劳务派遣的用人模式是以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用人单位只对劳动者进行使用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而派遣机构则负责剩余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合同等相关问题。这种由派遣机构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方式大大降低了企业用工成本,减少了因管理工作造成的相关麻烦。

(四)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原则

1.保护被派遣者权益原则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有其不同于其他用工形式的特点。被派遣者与用工单位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也就是被派遣者并不是与用工单位直接签署的合同,双方虽然有着直接合作的关联但是彼此“互不干涉”,这也导致了被派遣者也就是劳动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一旦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好合同,派遣单位又与派遣者签好了合同,双方进行了接洽,此时派遣单位忽然消失,那么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将都会受到损失。我国的劳动法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务派遣立法作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2.保障被派遣者就业秩序稳定原则

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曾规定,派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超过一年,派遣单位与被派遣者的劳动合同终止,由继续用工的用工单位与被派遣者订立劳动合同。为防止用工单位规避与被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未对派遣期限长短作限制规定,但要求对于劳动期限的长短在签订派遣协议后,应在劳动合同上作补充约定。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保障被派遣者就业秩序稳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

我国在劳务派遣问题上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并不完善。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主要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然而劳动合同法的有些规定恰恰成了企业规避劳务派遣义务的手段,也就是劳动合同法中立法方面存在着缺陷。首先,对于劳务派遣期限的问题上,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对该项内容作出了一项补充性规定,而未对派遣期限作明确限制,这样一来使得劳务派遣未能发挥其原有的积极作用,使得用工单位有机可乘,损害劳动者权益。其次,在对派遣机构资质认定的问题上,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笔者认为这一条款规定的过于笼统,资格审查过于简单,不足以保障被派遣者的基本权利。

(二)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单一

我国的劳务派遣发展较晚,涉及领域也相对较窄,并未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多出现于技术含量较低、专业素质较低的岗位中。针对的人群多为农村剩余劳动力、下岗职工、外出务工人员。虽然这种形式对减少社会就业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逐渐使人们走入误区,认为劳务派遣只适用于技术含量较低的低端产业。这一情况不适应我国现阶段劳务派遣的发展要求,使得劳务派遣的发展面临瓶颈。

(三)被劳务派遣者同工不同酬

众所周知劳务派遣作为临时的、短暂的用工形式,劳动者由于不是直接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经常会受到用工单位的压榨,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劳务派遣者与用工单位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付出的劳动、创造的物质成果是相同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而产生的“同工不同酬”现象。所以用人单位更乐于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这样就能够省时省钱的使用劳动力。之所以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最主要的内部因素是企业利益的驱使。用工单位为了利益最大化,不惜牺牲被派遣者的合法权益,采用“同工不同酬”和提高派遣员工比例的方式降低成本价。

三、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由于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良好有序发展笔者在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

如上文所述,我国的劳务派遣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发展快速且不稳定。此外,我国的劳务派遣起步较晚,并没有完善的配套制度。所以近年来随着劳务派遣人员的不断增多、派遣机构不断的增加,劳务派遣纠纷也随之越来越多。由于劳务派遣本身涉及三方主体的特殊性质,一旦发生纠纷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谁都不愿意去承担纠纷带来的责任。这样被派遣者的权利就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作为只有十几年历史的劳务派遣,法律上的规定还略显单薄。我们应当在立法上进行完善,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机构的准入机制,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使一些无资质的机构无法从事劳务派遣行业,这样才能保证劳务派遣机构的高标准。其次,要严明规定劳务派遣的准入行业,对于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业明文规定。再次,在法律上尽可能细致的划分派遣单位于用工单位的权责范围,避免权责不清发生纠纷。最后,规定出劳务派遣纠纷发生后的具体解决措施,制定严格的罚则条文。只有在立法上对我国的劳务派遣足够重视,我国的劳务派遣才能更好的发展和完善,减少劳务派遣纠纷,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二)拓宽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其实是适应市场规律的产物,但是劳务派遣目前在我国的使用范围相对较窄,有很多行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无法使用这种灵活的用工方式,虽然劳务派遣存在着一定的难以管理性,但是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拓宽将会大大缓解我国劳务市场的用工压力。另外由于我国的地域辽阔,区域间市场以及用工形式的差异很大,所以也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劳务派遣政策。正如前文所说的劳务派遣会造成被派遣者就业秩序的不稳定。在我国还没有对劳务派遣的范围进行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的根据国情引用别的国家的一些制度。笔者认为,因劳务派遣是大多是由于对技术或者特定的能力的一种需求,所以对于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并不需要扩大到所有领域,即对劳务派遣要进行行业限制,从而保障被派遣者的就业秩序稳定,和社会的就业秩序稳定。如:建筑业、服务业等技术需求含量高的行业可以适用劳务派遣。当然必须对这些的劳务派遣进行规范,比如派遣的期限、工资、工作环境等一些对被派遣者有利条件的进行规定,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完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

劳动者作为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中最为弱势的一方,需要法律给予保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保障权利的依据,在发生劳务派遣纠纷时也是最关键的证据,但是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为了规避责任逃避风险往往不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立法程序中应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备案,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应当施行用工单位工资同工同酬、透明化制度,因为用工单位往往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区别对待劳务派遣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应在立法上要求用工单位薪酬信息透明化以防止这种行为。针对被劳务派遣者的社会保障问题,应当提高劳务派遣劳动力的社会保险比重,让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其他的劳动者享受到相同的待遇,这样既能提高被派遣者的积极性,又能推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促进就业体系的健康有序发展是国家的职责所在,也是我们的共同期盼。就业体现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前景。劳务派遣这种适应时代的用工方式已经成为未来用工方式的发展必然,这样的用工方式有利于劳动市场的自由调配,也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应当得到大力的支持和良好的管理。劳务派遣起源于工业化较早的美国,欧美国家的劳务派遣经验以及立法制度都相对较发达,所以我们在结合自身的同时要多多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尽量少走弯路、错路。笔者认为,通过立法上的完善、管理上的严抓、劳务派遣行业自身的自治等具体的方法策略,我国的劳务派遣一定能够得到良好的发展。最终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土壤,并且发展成为适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道路的重要用工形式,合理的分配劳动力资源。

[1]董保华.劳动制度改革的法学探究[J].中国法学,1992(05).

[2]杨燕绥,赵建国.灵活用工与弹性就业机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

D

A

2095-4379-(2017)07-0089-03

徐华伟(1995-),辽宁沈阳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文法系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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