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璐瑶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论帮助犯的成立条件
陈璐瑶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帮助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帮助行为能够构成犯罪,能否成为帮助犯学界有着不同的看法。本文基于共犯从属性说的观点上,探讨帮助犯的成立条件。要成立帮助犯必须有帮助的故意、帮助的行为以及被帮助者实行犯罪。
帮助犯;成立条件;从属性
帮助犯,又称从犯,是指帮助正犯使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帮助是指使已经决定实行犯罪的人(正犯)的实行行为变得容易的一切行为,即“通过对正犯予以援助、对其构成要件该当行为予以促进,并且进而促进惹起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必须要能够肯定帮助行为介入了正犯行为而和构成要件该当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德日通说的共犯从属性说,帮助犯属于狭义的共犯,应当从属于正犯。
虽然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帮助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实行行为,所以成立帮助犯不以被帮助者实施实行行为为必要。但共犯从属性说是德日现在的通说,他们认为帮助犯的行为必须从属于正犯的实行行为。所以只有被帮助者实施了犯罪行为,帮助犯才能成立。换而言之,帮助犯的成立条件有三:一是帮助的故意;二是帮助的行为;三是被帮助者实行犯罪。
德日的通说认为,帮助犯的成立以具有帮助的故意为必备条件。而且与教唆的故意一样,这种故意可以是未必的故意。对于帮助故意的认识内容,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帮助的故意是指帮助者认识到正犯的实行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会使正犯的行为变得容易这一事实有认识或容认;另一种观点认为,帮助犯除了上述认识之外,还必须对正犯的实行行为所实现基本的构成要件有认识。这两种观点的对立主要体现在是否承认所谓“未遂的帮助”(帮助者从一开始就以使被帮助者的实行行为终于未遂的意思而进行帮助的情形)的问题上,前者会认为未遂的帮助成立对未遂犯的帮助犯,可罚;而后者会认为未遂的帮助不可罚。山口厚赞同后一种观点,他认为:“就故意的要件来说,和教唆的场合一样,除了要求对于正犯犯罪行为之促进的认识、预见之外,就连由正犯引起既遂这一点也必须要有认识、预见。”而至于故意是否是成立帮助犯的唯一一种主观罪过形式的,即能否认可所谓“过失的帮助”。德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帮助犯要求对他人的违法行为故意提供帮助,因而德国理论界普遍反对过失能够构成帮助犯。日本刑法对帮助犯的主观罪过无具体规定,但总体而言,否定过失的帮助的观点属于通说的观点。山口厚也说:“对于过失犯的帮助也是可能的,但出于过失的帮助因为欠缺处罚规定从而是不可罚的,这些也都和教唆的场合是一样的。”张明楷教授也认为:“过失的帮助在事实上是可能的,但与过失的教唆一样,过失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不成立帮助犯(可能成立过失正犯)。以间接正犯的故意‘帮助’过失行为的,不成立帮助犯,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帮助行为在形态上即可以是有形的,即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等物质性的帮助行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传授犯罪方法、提供精神上的帮助等行为。在形式上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在时间上可以实施在实行行为之前,通常称为事前的帮助犯或预备的帮助犯;也可以与实行行为同时进行,被称为伴随的帮助犯;还可以实施在正犯已经实行了一部分的犯罪时,常被称为承继的帮助犯。在刑法史上看,还有在正犯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之后给予帮助的情况,被称为事后帮助犯,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很多在正犯实行行为终了后提供帮助的行为都成立独立的犯罪,而否认其是一种共同犯罪,例如毁灭证据罪等,因而事后的帮助犯的概念不再被承认。在我国,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受益的行为,不成立帮助犯。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帮助犯。
限制从属性说在德、日现在处于通说的地位,其认为被帮助者的实行行为应当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不以具有有责性为必要。”山口厚也表明:“必须要能够肯定正犯是该当了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必须要能够肯定帮助行为介入了正犯行为而和构成要件该当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明楷赞同对共犯采取限制从属性说,因此,“只要正犯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使正犯没有故意,以帮助故意实施帮助行为者,也可能成立帮助犯,正犯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意义上的正犯,而不要求是有责意义上的正犯”。
[1][日]山口厚.刑法总论(第二版)[M].付立庆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陈家林.外国刑法:基础理论与研究动向[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
[3]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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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6-0224-01
陈璐瑶(1992-),女,汉族,湖北监利人,湘潭大学,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