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冰阳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TPP协定对国际税收争议的仲裁解决选择影响及中国应对
李冰阳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TPP协定作为国际贸易投资的标准体系,在全球经济整合、贸易体系发展提供了解决矛盾、冲突,协调权利利益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关于TPP协议的议题目前涵盖面很广,内容也较多,主要围绕着投资者和东道国权益矛盾、冲突等问题构建与展开。涉及到国际贸易中劳动、环境、贸易规则、反腐规则知识产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本文围绕TPP协定对国际税收争议的仲裁解决选择影响以及我国针对这些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展开论述,以面对TPP协议成为国际税收争议仲裁争端解决选择这一必然趋势。
TPP协定;国际税收争议;反应策略
仲裁作为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机制是在2008年OECD税收协议范本和2011UN税收协定范本中倍明文规定的。TPP是Trans-Pacific-Partnership Agreement的缩写,这一协定由美国作为主导,是对WTO协定框架下的全球经济秩序的颠覆。我国进入WTO框架之后,在贸易、投资环境的压力与挑战下面临的挑战众多其中就包括TPP协定各国经贸争端采用仲裁解决问题的机制这一问题。位于主导位置的美国明确提出,外资在遭遇争端时,不能采用WTO的国际间争端机制解决,必须采用仲裁来解决争端。对于我国来说,这一提议就意味着在税收争议、修订协议、与缔约国谈判等过程中必须要面对仲裁这一问题,其中有很多不利因素需要我国采取全方位的措施加以应对。
TPP协定最早要从2005年6月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中的四国(新西兰、智利、新加坡、文莱)签署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开始说起。2009年美国加入后,于2010年参与了第一轮扩大参与方谈判,达成了一项全新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这就是TPP协定,是一个全新的自由贸易协定。这时的会议成员国包括了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马来西亚、加拿大等12个国家。
(一)仲裁请求权
1.仲裁请求权主体方面,TPP协定为投资者自身、间接或者直接拥有控制权的企业法人,投资者可以求助国际仲裁来解决与东道国间的争端而不通过母国允许,另外协议没有规定投资者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的对企业法人提出仲裁明确的持股比例,也就是说,非控股股东和控股股东享有平等的仲裁请求权,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提起仲裁,保护投资者利益。
2.TPP协议不要求仲裁前用当地救济的方法对国际仲裁的条款进行二选一,也称为不得回转规定,对于仲裁中投资者的请求,TPP协议规定将先决条件加以区别,例如TPP协定中投资者的仲裁请求时效期限较长,投资者可以在被诉方违反东道国义务行为受到损失之日起三年零六个月期提起仲裁。而投资者仲裁请求权则规定超过三年则失去仲裁请求权[1]。
3.TPP协议规定投资者请求仲裁的程序可以多样化,包括仲裁程序规则、附加便利规则、仲裁规则这三项。争端双方达成一致后,可以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双方的争议。这一变化顺应了国际仲裁的发展趋势,投资者可以选择的仲裁规则和庭审方式更加多样化,使得国际仲裁进入共同发展的平衡的格局。
(二)仲裁的投资争端范围
1.关于可提交仲裁的投资争端范围,包括:一,TPP协定对于公平公正、最惠国待遇等条款的规定,包括了国际法律体系的正当程序原则,并且明确规定了刑事、民事、司法程序中的拒绝司法的相关内容,并明确了国际争端程序和机制解决的适用范围[2]。二,TPP协定增加了代位清偿的规定,涵盖了投资方请求机关、机构、公司等进行投资担保、保险等其他刑事的代位清偿的权利和义务。三,TPP协定增加了东道国违反投资许可和协议的规定,规定缔约国外资管理机与投资方和缔约方的许可,规定投资协议在TPP协定生效后的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对双方加以约束,这就意味着投资方可以依据TPP协定的要求对东道国进行仲裁申请,而且还可以依据投资协议和契约权利决定书提起仲裁[3]。
(一)仲裁请求权
1.TPP协定的仲裁请求权,规定缔约国如果违反跳跃和义务,对投资协议和许可造成投资者的损失,那么缔约国要对投资者损失进行因果关系的偿付,投资者的损失和损害来源不取决于东道国的义务行为。
TPP协议增加了被诉方反诉的规定,当上诉方以被诉方违反投资许可以及协定为由提出仲裁后,被诉方可以要求上诉方依据事实和法律进提起关于投资者滥用仲裁请求权的反诉。TPP谈判过程允许被诉方提出预防投资者滥用仲裁请求的反诉,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和东道国的权益二设定的,TPP协定在保护投资者权利的情况下,加强了东道国权利的保护,赋予被诉方的反诉的权利[4]。
2.投资者请求仲裁的先决条件,TPP协定明确规定投资者可以选择磋商和谈判的方式来解决选择性机制,解决东道国中断仲裁权的滥用模式,鼓励通过磋商和谈判等友好的方式解决争端,降低投资者滥用仲裁请求权的可能性。
(二)仲裁程序规则的比较
1.TPP协定规定,仲裁员应符合仲裁规则的要求,拥有国家法、投资事务经验,具备国际法、国际投资争端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不得附属或者接受任一缔约方和争端方的指示,遵循缔约双方的协定。仲裁员必须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共和公正性。
2.TPP协定中要求仲裁庭要考虑东道国缔约方的法律,按照可使用的国际法规则和缔约双方的协定来进行条款的解释[5]。
TPP投资条件主要包括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投资者和东道国的争端解决条款,包括磋商、外交、国际仲裁等方法。争端方经过磋商和谈判后将磋商进行解决没有结果,申请方可以提出仲裁。仲裁规定投资者和东道国的争端应由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包括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内的机构,都可以对投资者和东道国在仲裁得不到遵守时,组织专家,对投资者和东道国的争端、争议进行裁定,督促双方遵守裁定结果[6]。草案规定的仲裁机制属极具争议性的ISDS(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机制,要求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时交由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而非东道国司法体系)进行仲裁,比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等。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包括税收争议。在仲裁裁决得不到遵守时,草案规定可根据TPP争端解决机制成立专家组,裁定是否遵守仲裁裁定,督促相关方遵守,如果一方最终不执行仲裁裁决,则当事方可采取外交保护或提起国际诉讼[7]。
(一)WTO解决国际仲裁争端机制的运用
这种争端在解决关税和贸易协定的基础上,综合了政治和法律的手段,利用专家组专家组的程序解决审查程序等,在实际得解决国际仲裁争端得机制中,专家组会启用WTO解决国际仲裁争端机制的主流程序,按照争端解决谅解书中的规定,对一些单独表述的仲裁条款等进行合理的执行。其中包括合理时间、报复水平、速效仲裁等内容[8]。关于仲裁和裁决,对于被诉方履行仲裁结的仲裁建议和裁决的期限,规定了执行期不能超过15个月。而关于仲裁的审理、胜诉方的利益赔偿等规定,TPP协议中明确指出了涉案双方应根据争议的界定,经过专家组、机构的仲裁,来对争端事项进行明确的界定,通过替代方式来解决贸易争端。对于仲裁形式,WTO规定了一些特殊事项的仲裁,包括对执行阶段的强制仲裁、专家组上诉审查程序,实际仲裁模式的就按,上诉审查程序的有限运用、专家组上诉审查程序的补充条款等等。综上,WTO的仲裁解决争端机制在实践中有限运用,是专家组程序及上诉审查程序的补充[9]。
(二)国际投资协定中关于仲裁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性
1.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由于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负责公约的实施工作。内部包括158个成员国,是解决投资者和东道国争议的国际仲裁机构。华盛顿公约中的很多关于投资仲裁的条款,涉及到了国家间的双边投资协定等,这些协定带有强制统一的意味,根据这些强制统一的条款,按照投资国和东道国的投资协议,如果产生了争议,就要交给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进行仲裁。从这一中心设定以来,关于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争端仲裁案件已经达到数百起[10]。当然,案件数量只是国际投资协定中仲裁机制普遍适用的佐证之一,更重要的是,第三方裁判机制增强了国际投资的国内和国际法治,督促东道国及投资者母国完善国内法制,创造友好信任关系和投资环境。为东道国、投资者进行仲裁提供了大量的普遍性、适用性极强的作证。而且也增强了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制建设,增加了国际法治的力量。并且帮助东道国和投资者完善了国内的法治,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和投资关系[11]。
2.国际投资争议在国际投资协定体制下,税收主权等也在争议范围内。当私人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开放,允许东道国的涉税争议可以放在国际仲裁庭上进行仲裁,这个时候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是有权审查缔约国的政策和措施的。例如对公共利益照顾不周的问题。东道国税收主权如果受到了侵犯,那么更多的主权国家就需要仲裁机制对税收加以维护,平衡各国税收主权和利益[12]。
3.OECD税收范本引入UN税收协议范本,在这一范本中的规定是沿用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的MAP条款框架。MAP程序解决争议的过程,分为强制性的和约束性的两种[13]。在强制性的仲裁范本中,MAP是不能解决那些满足规定条件的仲裁的。在约束性范本中,约束力可以作为主管税务当局采用不同仲裁裁决解决的依据。如果赋予东道国纳税人过多的权利,那么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将受到严重的损害,这就是OECD税收范本的短板所在[14]。
从我国当下参与国际仲裁争议的情况以及长远利益着眼,尽早加入TPP协定,对谈判做好全范围的准备,是非常明智而带有发展战略意味的有效对策。这是由于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过程中,需要从思维、制度、运行等方位进行提升,这需要我国在参与国际仲裁解决争议的基础上打好牢固的功底。
(一)进一步开放仲裁机制引入立场。就是要求对仲裁机制解决国际税收抱有积极和开放的立场。因为这个机制带有规则性和预见性的特点。可以弥补MAP的很多不足,对于国际税收协定的运作以及国际税收合作的促进具有重要意义[15]。同时,引入立场可以让各国让渡主权受到当事国的掌控的局面得到改变。国家税收主权不会因为国家仲裁受到损害。例如我国在进行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时引入税收争议仲裁机制制度,就可以从权利取向变为规则取向,将国际争端的各种方法进行有机结合,促进我国与OECD的成员国签订税收协定[16]。
(二)在双边税收协定引入强制性的附属于MAP程序的仲裁机制,赋予了跨国纳税人按照纳税程序解决国际争端,争取解决主导权的权利。可以适当限制仲裁事项,解决仲裁纠纷。采用最佳方案进行主管当局的主张作为,提请仲裁裁决。这种仲裁参与度的增强,既可以赋予跨国纳税人提交仲裁成程序参与权,又赋予纳税人提交仲裁证据的参与权,对于争议解决机制具有一定的透明度。还平衡了国家税收和纳税的权益[17]。
(三)根据国际仲裁的程序和缔约实践经验,仲裁条款在进入了税收协定后,通过专门的税收仲裁解决争议的制度和审查机制等,可以在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上,改变过去跨国纳税人和东道国之间的税收争端。更加注重仲裁的契约型、自治性,将东道国、跨国纳税者、投资方的商事争端申请到国际社会的裁决机制和审查机制中加以仲裁,实现仲裁的透明度。并且运用适当的司法监督对税收争议进行有效的国际仲裁的事后控制[18]。
(一)国家税务总局作为签订税收争议处理的主管结构,在仲裁解决税收争议的方向上是担当着主导责任的。可以通过成立沟通协调机构,将商务、司法、税收等进行沟通协作的方式,采用各种策略、方针和路径进行积极的配合。再就是组建专门的国际谁受争议解决团队,由国家税务总局主导,带领这个由税法、仲裁、律师、税务顶级专家团队参与国际税收争议解决问题[19]。对仲裁解决国际税收争议进行设计,制定国际税收争议仲裁机制、国际税收争议解决仲裁解决条款等等。从目前我国在税收仲裁机制的制定上取得成绩来看,我国已经与新加坡等国家签署了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投资协议,完成了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的签署工作。实现了自由贸易协定、双边贸易协定、补充税收争议等条款的设立。下一步需要与发达国家再就税收争议仲裁条款进行谈签[20]。
(二)我国的仲裁委员会目前发展水平尚处在不平衡的状态,与国际仲裁机构相比,在仲裁规则、仲裁庭的组建、仲裁活动管理等各个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无论是仲裁规则、仲裁案件设立、机构管理都要不断提升水平。要建设成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不仅要提高知名度,还要在税收协定、投资协定等等诸多的细节上加强学习、培训、磨练。真正做到能够审理仲裁案件,解读仲裁规则,解决税收争议等,将机构上升到国际一流层面,能够参与国际间的仲裁抉择。
(三)专业人才是目前仲裁业务急需的资源,尤其是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方面的专业律师人才,需要培养熟悉仲裁业务,精通税法的复合型人才。目前人才储备严重不足是我国国际税收争议仲裁员队伍的短板,特别是能够负责国家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的税收仲裁员更是少之又少[21]。因此,适应TPP仲裁规则,在仲裁员的专业化、国家化方面进行培养和锻炼,通过仲裁模拟庭审、仲裁实物培训、国际规则办理国际税收争议仲裁案件的实践等进行培养工作,是我国人才培养的大方向。
TPP协议承载着各国利益集团对于政治和经济利益的需求,不仅是发达国家的金融财阀需要打开市场,我国更加需要全方位周密准备加入TPP协定,适应国际仲裁解决争议趋势,获得跨国纳税人仲裁程序参与权等,真正进入TPP协定仲裁解决争端机制,应对TPP时代的到来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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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6-0018-04
李冰阳(1992-),女,宁夏银川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