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0日 财政部 财会[2016]21号)
一、为了规范煤炭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煤炭企业,其他煤炭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的煤炭企业,是指主要从事煤炭开采或洗选加工的企业。
三、本制度所称的煤炭产品,是指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原煤、洗选煤等。
四、煤炭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置成本中心。
(三)以成本中心为基础,归集成本费用。
(四)对成本中心成本费用进行分配和结转,计算产品成本。
五、煤炭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六、煤炭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品成本核算的组织和管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
煤炭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应当以煤炭产品为核算对象,具体包括原煤、洗选煤等。
一、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毛煤,是指从地上或地下采掘出来的、未经任何加工处理的煤炭。
二、洗选煤,是指经过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精煤,是指经过分选获得的高质量煤炭产品。
中煤,是指在分选过程中获得的中间质量煤炭产品。
煤泥,是指在分选后获得的低质量煤炭产品。
煤矸石,是指在开采煤炭过程和洗选煤炭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在成煤过程中与煤伴生的一种含碳量较低、比煤坚硬的黑灰色岩石。其中,对外销售或自用的洗矸石作为洗选煤过程中的副产品。
煤炭企业产品成本项目主要包括:
(一)直接材料,是指为生产产品直接投入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
原料及主要材料,是指为生产洗选煤产品投入的构成产品实体的物料。
辅助材料,是指为生产产品投入的不能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物料。
(二)燃料和动力,是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成本归属对象明确、一次性耗费受益的各种燃料,以及电、风、水、气等动力。
(三)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
(四)制造费用,是指以成本中心为基础,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主要包括车间管理人员的人工费、折旧费、折耗及摊销、安全生产费、维护及修理费、运输费、财产保险费、外委业务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租赁费、机物料消耗、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排污费、信息系统维护费等。
煤炭企业产品成本费用要素主要包括: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费,是指为生产洗选煤产品投入的入洗原煤等的成本。
(二)辅助材料费,是指为生产产品投入的辅助材料的成本。辅助材料费主要包括投入的木材、支护用品、火工产品、大型材料、配件、专用工具、自用煤、劳保用品、建工材料、油脂及乳化液、其他材料等成本。
(三)燃料和动力费,是指为生产产品耗用的、成本归属对象明确的各种燃料费用,以及电、风、水、气等动力费用。
(四)人工费,是指为生产产品向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人工费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含年金)和补充医疗费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支付的商业人身险及其他劳动保险费、劳务费等。
(五)折旧费,是指为生产产品使用的生产装置、厂房、附属机器设备等计提的折旧。
(六)折耗及摊销,是指予以资本化的矿区权益成本、煤炭勘探成本、煤炭开发成本和弃置义务成本等分摊至煤炭产品成本的折耗,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摊销。
(七)安全生产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一定标准提取并在生产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费用。
(八)维护及修理费,是指为维持产品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设施设备原有的生产能力,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维护及修理费主要包括材料费、修理工时费、备品备件费等。
(九)运输费,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运输服务发生的费用。
(十)财产保险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向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投保的各项财产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十一)外委业务费,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委托外部单位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
(十二)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耗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的摊销。
(十三)租赁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租入的各种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出租方的租赁费用。
(十四)机物料消耗,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未作为原材料、辅助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的一般性材料支出。
(十五)试验检验费,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对材料、产品进行的分析、试验、化验、检验、鉴定等所发生的费用。
(十六)劳动保护费,是指为从事产品生产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防护等发生的费用。
(十七)排污费,是指为生产产品负担的排污机构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等所发生的费用。
(十八)信息系统维护费,是指为组织产品生产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所发生的运行维护费用。
煤炭企业为生产产品实际发生的,不在上述范围的产品成本费用要素,应当作为其他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煤炭企业一般以成本中心为基础,分别成本项目,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计算产品成本。
煤炭企业通常按照生产环节设置成本中心,也可以按照井区(或生产车间)、队组等生产管理单元设置成本中心。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原料及主要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采用移动加权平均等方法结转原料及主要材料成本。
(二)辅助材料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辅助材料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根据生产中实际消耗量或预计可使用寿命计算其成本。
(三)燃料和动力成本的归集。
生产产品使用的外购或自产动力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根据相关数据确认其消耗量并计算其成本。
(四)直接人工成本的归集。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人工成本,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或辅助生产成本。
(五)制造费用的归集。
为组织和管理产品生产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一)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辅助生产成本费用归集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分配法、交互分配法、顺序分配法等将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分配到各受益单位。辅助部门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应采用交互分配法进行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采用直接分配法等进行分配。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直接分配法,是指不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劳务或产品的情况,而是将各种辅助生产费用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以外的各受益单位的一种辅助生产成本分配方法。
交互分配法,是指对辅助生产车间的成本费用先后进行交互分配和直接分配两次分配的一种辅助生产成本分配方法。进行分配时,首先根据各辅助生产车间相互提供的产品或劳务的数量计算交互分配率,在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进行一次交互分配;然后将各辅助生产车间交互分配后的实际费用(即交互分配前的费用加上分配转入的费用,减去交互分配转出的费用),再按提供劳务量在辅助生产车间以外的各受益单位之间进行分配。
顺序分配法,是指按照辅助生产车间受益多少的顺序分配费用,受益少的先分配,受益多的后分配,先分配的辅助生产车间不负担后分配的辅助生产车间的费用的一种辅助生产成本分配方法。
(二)制造费用的分配和结转。
成本中心发生的制造费用按照费用要素归集后,月末全部分配转入产品的生产成本。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一般采用生产工人工时、机器工时、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产品产量等为基础对制造费用进行分配。制造费用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产成品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根据煤炭企业生产特点,产品成本计算一般采用“品种法”。实际生产成本应当采用价格系数法等在各种煤炭产品品种之间分配。
采用价格系数法时,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将售价最高的品种折合系数确定为1,按照分品种的售价(不含增值税)计算折合系数,将各种产品的实际产量折合为标准产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品种折合系数=某品种售价÷售价最高的品种售价 ;
分品种折合量=分品种当月实际生产量×分品种折合系数;
折合单位生产成本=当月实际生产成本总额÷分品种折合量总量 ;
分品种当月实际生产成本(结转数)=分品种折合量×折合单位生产成本;
分品种当月实际单位生产成本=分品种当月实际生产成本÷分品种当月实际生产量。
煤炭企业按照标准成本、计划成本等非实际成本结转产成品成本的,应当在每月末汇总实际成本与非实际成本的差异,按受益原则分配至相应产品成本。
期末,将产成品成本按照产品品种进行结转。
(一)副产品成本。
副产品,是指煤炭企业在同一生产过程中,使用同种原料,在生产主产品的同时附带生产出来的非主要产品,如对外销售或加工利用的洗矸石和煤灰等。一般采用可变现净值、固定价格等方法确定成本,从总产品成本中扣除。
(二)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是指煤炭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季节性停工、修理期间的正常停工费用,应当计入煤炭产品成本;除上述正常停工费用以外的非正常停工费用,应当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