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2016年7月6日,财政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制定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4项具体准则)。
4项具体准则的出台,是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继《基本准则》出台后又迈出了坚实一步,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保障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4项具体准则依据和遵循《基本准则》进行起草和完善,在借鉴企业会计经验的同时充分考虑政府会计特点,注重与相关法规制度的充分协调并适当简化相关操作。4项具体准则在合理继承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基础上,立足政府会计主体财务会计核算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兼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在规范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方面较现行制度规定有很多创新与变化。一是进一步明确资产的会计确认和披露要求。二是健全完善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要求。三是全面确立“实提”折旧和摊销的政策要求。四是全面引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五是着力强化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入账成本的核算。4项具体准则还立足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合理划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界限,凡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均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均计入当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