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文华
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再开溜是否构成逃逸罪
程文华
张先生咨询:今年4月份的一天,我的邻居钱某驾车返回家的时候已经是晚上9点多钟,心想家人已经吃过了晚饭,便在离家不远处的一家饭店吃饭时顺便喝了两瓶啤酒。就在他驾车行驶不到300米时,将一位顺街而走的行人撞倒,他急忙下车,发现伤者已经昏迷,便迅速将其抱到车上送往医院。钱某因属于酒后驾车,将人撞成重伤,非常害怕,便乘医务人员在对伤者进行抢救时,悄悄离开了医院。没过几天,公安机关便通过医院的监控录像,找到了钱某,并调取了事故现场的录像及饭店的录像,认为钱某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
请问:钱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将伤者送往医院,怎么还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呢?
答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交通肇事逃逸虽然强调的是“擅自逃离现场”,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却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从张先生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钱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尽管将伤者送往医院,但终究还是从医院开溜,其情节仍然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该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即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并非仅局限于擅自逃离事故现场,只要具备上述规定情形之一,即使逃离行为不是发生在事故现场,而是出现在其他环节,照样属于逃逸。
从以上可以看出,钱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交通肇事逃逸相关构成要件:一方面,钱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然已经将伤者送到医院,但却在没有报案,也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而是偷偷溜走,并且一去不回,其目的明显在于推卸责任,逃避法律对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另一方面,钱某系酒后驾驶,并致人重伤,是需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既然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那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确定无疑的。
(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市新岭路17号律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