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

2017-01-25 21:05马志玉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
关键词:标的物买受人买卖合同

马志玉

(610200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浅析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

马志玉

(610200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人们的交易活动越发频繁,交易的形式也多种多样,但是同时引发了很多的问题,譬如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问题。尽管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学到了先进的制度理念,构成了一定的理论体系,但仍存在不足之处。本文首先概述了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指出了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建议。

买卖合同;风险;交付;种类物;特定化

一、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概述

(一)我国采用模式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所有权主义”,即谁拥有标的物所有权谁就应当负担买卖合同的风险;另一种是“交付主义”,即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随着交付而转移。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负担制度的一般原则采用了“交付主义”,“交付主义”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原则。

(二)交付不仅限于“现实交付”

由于现代社会交易形式的复杂多样性,交易形式远不仅仅停留在现实交付中,为了方便快捷,“观念交付”逐渐盛行。民法理论将“观念交付”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以及指示交付三种形式。以“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代替“现实交付”时,必须先考虑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以“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代替“现实交付”的合意,以及买受人是不是已经开始享受标的物的利益了。

(三)我国现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解释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需运输标的物中的承运人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第12条,明文规定了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条,明确赋予了买受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缺陷

(一)缺少对试验买卖风险负担规则的规定

日常生活中,大家都免不了要去超市购物。不难看到超市里的促销活动,试验买卖便是一种常见的促销活动。只要当事人认可并表示愿意接受标的物,那么就能与商场营业员达成买卖合同。试验买卖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买卖合同的生效是以买受人接受认可并有表示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为生效要件。

(二)缺少对种类物买卖特定化的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虽然也涉及了未经特定的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但是内容过于简单,仅仅适用在实践中种类物买卖的出卖人为图一时方便省事没有清楚划分标的物将物混同而与买受人发生争议的情形,但是现实复杂多变,简单的规定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

(三)风险负担制度中违约规则太过宽泛

譬如《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该条规则表述不够明确,第一,对于“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二,表述太笼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行为,由于立法的不严密容易导致实务混乱,第三,立法并没有明确违约的性质。

三、完善我国风险负担规则的建议

(一)确立试验买卖的风险负担规则

试验买卖已是消费者们日常购物中不可或缺的购物形式,它反映出交易形式的多样性。此种买卖附条件,风险也应附条件,因此买方认可前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具体规则为:试验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买方认可前由出卖方负担,买方认可后由买受人自己负担。

(二)明确违约的性质并规范其范围

在适用违约规则之前,首先,需明确违约的性质、程度。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制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根本违约应是违约一方使买卖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实质性的损害。一般违约虽使对方遭受一定损失,但是并没有影响对方的根本性利益,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其次,应将“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约定”扩大范围,将标的物数量、形式、包装等外在表现形式也包含在其中,最终修改为“与合同不符”这样就防止出卖人偷工减料,给买受人提供劣质包装物,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数量的标的物,给买受人造成不便。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

我国应当根据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首先,分析我国的市场经济现况以及我国与外界联系的现况,找出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及相关问题。然后比较两大法系的规定,进行分析,制定出与我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买卖合同风险制度。

四、结语

买卖合同的顺利完成需要积极配合,这种配合就是迎合相对方做出必要的准备,经过一定的环节程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执行。任何一方的消极对待都可能影响合同利益,甚至损害对方的利益。当事人一方面应当遵守法律,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有关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也应当全面考虑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规范并完善我国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制度。

[1]石静遐.《买卖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黄茂荣.《买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王传丽.《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版。

[5]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6]常凤梅.《关于完善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制度的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7]王芳.《简议违约对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影响》,《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2期。

马志玉(1990.09~),女,四川广元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猜你喜欢
标的物买受人买卖合同
根本违约场合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
试用买卖合同问题研究
买卖合同法律纠纷的防范及化解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理解与应用
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性质、效力与理解——以“打架”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视角
我国电力企业买卖合同风险管理见解
不动产一物二卖的合同法分析
动产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浅谈买卖合同中的欺诈与防范
试析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出卖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