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司法解释的解读

2017-06-05 08:49马荣军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0期
关键词:司法解释婚姻法债权人

马荣军

(110034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 沈阳)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司法解释的解读

马荣军

(110034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 沈阳)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自公布以来,各方一直对此争吵不休,持肯定态度的一方认为此举有效的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秩序,持否定一方观点的则认为该条款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失去了法律的公正。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利益;公正

“丈夫瞒着妻子欠下赌债,离婚后,妻子也要因为‘夫妻共同债务’跟着一起还吗?”不少人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有疑问。日前,最高法对此作出补充规定,规定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这回应了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缓解了公众焦虑。对于一部法律甚至司法解释的出台,背后必然是法学家深思熟虑的结果,我们的视线不妨回到制定该司法解释的2003年。

一、司法解释出台背景

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规定,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第二十四条的表述。随后的实践表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的财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自是应有之义。因此,对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二、司法解释产生的问题

从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利用“二十四条”判定夫妻共同负债的案件数目,2004年只有41件,从2005年起缓慢上升,但也不过数百件;直到2013年,突然翻了几番,达17802件;2015年,更是激增到8万余件。同时适用“二十四条”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72.5%呈现多案齐发现象;76.4%涉案诉称金额大于50万元,其中59.2%的涉案诉称金额大于100万元;66.5%的借款利率超出国家利率4倍以上。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只要是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只要债权人主张权利,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即便离婚,未举债的一方,仍有连带偿还的义务。“‘二十四条’的缺陷在于,默认了夫妻在所有事情上都能互相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许多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配偶确实可能是不知情的。”婚姻家庭法学研究副会长李明舜解释说,“比如借款一两万,就属于一般日常事务,但无端借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买房不买车,就超出了日常事务的范围,这时再要求配偶方承担责任,就忽视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正当权益。而‘二十四条’对其所适合的债务用途范围,并未明确。”

同时,“二十四条”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第一种例外要求,被诉连带责任的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二者之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第二种例外,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此,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在现实中国社会中,这两种例外都不太可能发生。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却要‘被负债’的一方去证明,如果他连借债这件事都根本不知道,又如何证明?”李明舜说。而在中国的婚姻关系中,普遍默认婚后所得归共同所有,即使有财产、债务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一般也不会有第三人知道。

该条款的实质是采用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将任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包括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情况下所举的各种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少数法官判案时简单适用该法条而不去认真甄别一方向外举债的真实情况、甚至因此被蒙骗而支持了虚假债务,严重损害了非举债一方(女方居多)的权益。随着这种案件的积累,越来越多被判承担共同债务的一方不服而反映到相关部门,从而逐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三、司法解释补充的出台

随着诉请夫妻共同偿还债务案件的剧增,江苏高院、湖南地方法院在如何正确适用“二十四条”审理案件上做了积极的努力和尝试,以期达到既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保护婚姻中非举债一方合法利益的平衡。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解释的补充出台,该条款更加完善,尤其对于虚假债务、非法债务案件更是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同时,最高法院的通知中也再次强调,加强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责任、排除举债一方和外部债权人的恶意串通、降低非举债一方配偶的举证证明责任、法官适用该法条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甄别债务的真实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初衷,是防止“假离婚、真逃债”。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审判机械套用这一条款,让不少夫妻“躺枪”。最高法的补充规定,正是及时照顾到了这种公平焦虑,有助于各级法院严格规范类似案件的审理,让每一个个案体现公平正义,让判决真正定分止争。

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变化的时代,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立法和司法机关及时因应变化,以良法促发展、求善治,值得点赞。公众有疑虑,法治有回音,正是法治社会日臻完善的标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二十四条”:一条司法解释与“被负债者”的罪和非罪,《中国新闻周刊》,2016年12月。

马荣军(1989~),山东潍坊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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