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课题组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制度的构建
福建省司法厅课题组
根据《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由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设立值班室,并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成为法律援助机构现阶段的工作重点。然而,笔者通过走访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和看守所值班律师发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职能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需要进一步的制度保障。为此,笔者从值班室的设立、远程视频会见技术的运用、赋予在押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赋予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权利等方面为视角,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具体实施措施。
现阶段,关于看守所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室的设置有四种方案:一种设置在看守所AB墙之间,一种基于会见室或提审室改造,一种设置在家属等候室,一种是在法律援助中心设置远程视频会见室。
对于上述四种建设方案的选择,笔者认为,应当综合考虑看守所现实情况、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择优选择。
根据《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能是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具体职责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从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来看,看守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在押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如果选择第三种方案,将值班室设置在家属等候室,一旦在押人员提出法律咨询申请时,还需看守所重新安排律师会见室,程序繁琐,耗时较长。从值班律师职能发挥的角度来看,第三种方案并非最佳选择。
因此,在看守所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室的选择上,应当重点考虑第一种、第二种和第四种方案。虽然这三种方案都无法满足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需求,但是通过在家属等候室设置醒目的引导标识,引导其就近到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站点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并不会对其需求造成困扰,也不会减损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能。
第一种、第二种和第四种方案基本能够保证值班律师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但也各自存在不足,这些不足也主要是由看守所自身现状决定的。例如:在AB墙之间设置值班室,不会对律师会见、办案机关提审工作带来影响,但是需要对看守所进行部分改造,推进难度较大。通过对看守所会见室或提审室改造设置值班室,虽然改造难度较小,但对律师会见或办案机关提审繁忙的看守所,工作影响较大,将会面临来自社会律师、办案机关等方面的压力,难度较大。第四种方案需要布设视频专线,且看守所和法律援助机构都要设置视频会见室,同时对法律援助中心一端视频会见室存在监管的难题,推进难度也比较大,但是如果在法律援助中心设置视频会见室,将极大提高值班律师会见效率。
综上,笔者建议,在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室的设置上,优先考虑第一和第二种方案,对于会见和提审压力不大的看守所,则优先考虑通过改造律师会见室或提审室设置值班室,其次是在AB墙之间设置值班室。同时,建议在看守所和法律援助中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同时配套建设远程视频会见室。
对于会见和提审压力较大的,同时又不具备对AB墙改造的条件,可以在家属等候室设置值班室,但是必须辅以在援助中心设立远程视屏会见室,由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值班律师值班,通过远程视频会见方式,满足在押人员的法律咨询需求。
在法院设立律师值班室相对难度较小,可以根据各级法院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刑事审判庭设立律师值班室。
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第2条关于值班律师工作职责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值班律师工作流程,规范值班律师工作。
无论是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还是为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还是为即将开庭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值班律师都应当做好录入登记工作,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被告人的信息、所涉罪名、咨询内容、解答内容等。
在咨询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指导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和整理有关申请材料,并在当天转交相关法律援助机构。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除了提供法律咨询外,还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为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做“见证”。根据《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第20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因此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所提出的意见将涉及犯罪嫌疑人自身实体权益的处分,因此,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应当尤其重视。
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提出意见的,应当建立值班律师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制度,保证值班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意见。
无论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还是代理申诉、控告均需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授权,因此建议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授予值班律师在值班过程中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临时委托授权的权利,代理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申诉、控告。
1.在看守所和法院建立固定值班制度。在押和非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服务需求获取途径存在不同。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人身自由未完全受到限制,其既可以通过市场渠道获得社会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也可以通过各法律援助中心服务大厅或派驻工作站的值班律师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然而,在押人员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如果未聘请辩护律师,其获取途径仅有看守所值班律师或法院值班律师这两个途径。因此为满足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服务需求,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根据各地看守所或法院的实际情况和在押人员法律服务需求的大小,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在固定时间段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服务。
2.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待命值班制度。侦查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时常会有一些临时性和紧急性的措施,固定时间段的值班律师服务不能满足这种需求。因此各法律援助中心在建立固定值班制度之外,还应当配合建立待命值班制度。各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名单,供办案机关因紧急情况或临时情况需要值班律师时选择。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中所规定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五项工作职责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能见到值班律师,而现有相关制度并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有上述需求的时候能够有权利要求值班律师会见。能够见到值班律师应当是值班律师制度理念得以充分实现的根本保证。无论看守所的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室设置在何处,如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要求值班律师会见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再好的值班室设置都形同虚设。
因此,建议赋予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要求值班律师会见的权利,并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有需求时能见到值班律师。
1.确保认罪认罚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的连贯性。由于值班律师一般系轮流值班,对于某一个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值班律师不具有一对一的确定性。也许提供法律咨询的是A律师,代理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又是B律师,而给出程序建议的可能会是C律师,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可能又会是D律师,而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能又会是E律师。如果不能保证一个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有一个确定的值班律师,就很难保证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质量,同时也会增加一些重复的工作量,例如不同的值班律师可能都需要会见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需要查看检察院披露的卷宗材料等。
因此,考虑到看守所值班律师所具有的偶然性和不一致性,建议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未聘请辩护律师的,由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一个值班律师全程负责。这样,既可以避免出现同一个值班律师同时为同一个案件中几个同案犯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也有利于法律援助机构对值班律师的管理和补贴的支付。
2.赋予认罪认罚案件中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值班律师的工作除了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外,还包括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尤其是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自愿性这两项,如果不能保证值班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并能了解全案证据材料,就无法保证值班律师所给出意见的专业性和准确性,这必将导致值班律师的工作流于形式,也增加值班律师工作的风险。
因此,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过程中赋予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时赋予值班律师对其负责的认罪认罚案件享有阅卷的权利。
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决定于值班律师专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责任,因此在值班律师的选任上应当着重考察值班律师自身的专业能力、执业经验和职业道德。建议在律师选择上,采取自愿报名的形式,法律援助中心从中择优选择执业经验满2年以上,且近2年未被有效投诉,累计办理刑事案件一定数量以上的律师组成值班律师队伍。
值班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委派在值班室值班的,除支付值班补贴外,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变革强制措施的可以参照代书的形式另行支付补贴,而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参与认罪认罚工作的值班律师,则建议参照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补贴标准支付补贴。
在补贴不能成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动力的情况下,精神激励无疑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工作中应当加大对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优秀律师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值班律师和援助律师予以宣传。对法律援助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值班律师制度是随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而产生的制度,在我国尚处试点和推广阶段。值班律师所从事的工作不同于辩护律师,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应当建立相应的值班律师培训机制,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培训和培养。
课题组组长:
暴闽生(福建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
课题组成员:
陈 亮(福建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副处长)
林剑芳(福建省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甘权仕(福建省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朱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