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言论

2017-01-25 08:25:41
中国司法 2017年12期
关键词:合宪性普法依法治国

法治言论

黄 进:创新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四梁八柱”的主体框架已经搭建起来,明确中国的法治道路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略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由民商法等部门法的法律体系;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格局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保障人权、公平正义。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如是说,《法制日报》,2017年11月8日)

莫纪宏:为宪法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可以说抓住了“依宪治国”的关键一环,真正解决了保障宪法实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至此,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应该接受合宪性审查的监督,违反宪法的现象都能够通过合宪性审查工作予以纠正。合宪性审查是一项专门性工作,必须由宪法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来依法进行,才能保证合宪性审查活动自身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从当下制度安排看,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合宪性审查工作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合宪性审查的请求应该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首先要在实践中将现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付诸实践,让合宪性审查制度“动起来”“活起来”“用起来”,让宪法真正成为判断人们行为对错的是非标准,成为判断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的裁判规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莫纪宏如是说,《人民日报》,2017年11月8日)

王亚新: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几点认识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有两方面的含义。一层含义就是“夯实”,要夯实前一阶段司法改革成果的基础,将这些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形成稳定长效的机制,这其中就涉及制度化或者立法化的问题。第二层含义就是“填空”,因为各项改革中的各项制度之间都是相互关联的,“配套”或者说“填空”就是要把这些制度关联里的“缝隙”填满。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在既有的司法体制改革已取得重大成果的基础上,而进一步提出来的任务。与此同时,某些改革措施及其综合配套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进度不平衡、完成度不够高的问题,其中一些配套措施与基础性改革还往往密切相关。还有一些重大的改革尚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比如说法院的执行工作究竟是外分出去还是保留在法院进行内部分权的问题就很典型。审执分离改革也是司改很重要的一部分,而这还需要今后从顶层设计的层面作出决断。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一个整体来讲,现在“四梁八柱”的基本框架已经立起来了,但是还需要让改革的成果更加丰满。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如是说,《人民日报 》,2017年11月15日)

蒋惠岭:纠纷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

从某种程度上说,司法职权是为解决纠纷而存在的,但所依据的唯一根据是法律而非其他。但是,纠纷的种类很多,性质也各不相同,解决纠纷的资源也来自各个方面,有政府的,有社会的,也有市场的。在当前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逐年增长,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功能的正常发挥。所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过程中,解纷资源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开发。人民法院应当着力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要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解纷资源合理配置角度来说,应当将宝贵的司法资源用在规则之治方面,把适于由其他解纷机制解决的纠纷留给调解、仲裁等机构。除此之外,要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把一些纠纷交给市场上的机制去解决。一些司法服务工作也可以使用外包的方式完成。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如是说,《法制日报》,2017年11月15日)

林必恒:落实普法责任制须完善考核评估体系

建立科学完备的普法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整体上应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顶层设计方案为主线,以《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等为参照。具体而言,通过对领导干部建立普法责任制组织体制、推进普法规划和制度建设、健全普法工作管理和保障机制、推进系统内普法常态化规范化、落实法律职业群体以案释法制度、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等情况的考核,建立起具有引领性、协调性、系统性的指标体系。首先,在标准设计时,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深入调研、听取意见、掌握实情、汇总梳理的基础上,立足各地普法主体工作特点和规律,结合各部门岗位职责,采用差异化考核的方法,确保考核的实效性和公平性。其次,对应衔接具体工作和重点任务,对指标进行分类细化,以精细化指标倒逼精准化普法。再次,在指标设计完成后,根据阶段性考核评估绩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指标进行实时检查、分析、反馈和调整,保障指标体系动态优化,借此调整工作方向、改进工作方法。

(林必恒如是说,《学习时报》,2017年11月13日)

张学博:用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鲜明品格。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富民强国的必由之路。重大改革做到于法有据要求各项立法做到与上位法相符合、与同位法一致,避免矛盾和冲突,这是尊重法治规律、依法治国的具体表现。其次是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和最优路径的基本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求改革在相应的上位法和同位法的法律框架下开展,避免改革出现偏向,甚至出现倒退和违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能使改革保证选择最优的路径,通过分步实施,达到逐步分解各种利益矛盾的目的,避免劳而无功和积累更多矛盾,甚至贻误改革时机。再次,是规范和推进改革的有力保证。重大改革做到于法有据能够使改革在明确正确的方向、选择最优的路径和采取合理的程序等关键性问题上合法合规,保证任何重大改革都能够规范开展。同时,在上位法的有力指导和支持下,在同位法的积极协调和配合下,每项重大改革都能够依法有效处理各方利益的调整和化解各种矛盾的阻碍,确保改革能够取得预期效果和获得最终成功。

(张学博如是说,《学习时报》,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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