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战国时期的尚法观念

2017-01-25 01:52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行刑韩非子君主

李 燕

战国时期的一大主题就是战争。与春秋时期相比,战国时期的武器有很大的进步,战争的规模更大,战争历时更长。[1]到了战国的中后期,战争形势更为严峻。赵鼎新将公元前419年至公元前221年界定为“全民战争期”。[2]他指出在这之前的“平静期”(公元前453年至公元前419年)战争的频率和规模都相对较小。[3]而全民战争期“与以往的战争相比,这些战争不但持续的时间更长,投入的物质资源更多,而且将一个国家中很高比例的成年男性人口卷入了进来。”[4]“一个国家一旦输掉战争,它就很可能再也无法从随之而来的人口灾难中恢复元气。”[5]正如《韩非子·五蠹》所描述的:“上古竞於道德,中世逐於智谋,当今争於气力。”可见,如此严峻的战争形势给当时的诸侯国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他们必须面对残酷的战争并设法在战争中生存下来。在此背景之下,寻求富强就成为很多国家的治国理念,也是迫切的现实需求。而严格遵循法律被一些人看成是实现国家富强的措施。西周以来的传统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宽宥。到了战国时期,相反的看法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主张,即反对宽宥犯罪人,崇尚严格依法来治理国家从而实现国家富强,就是《商君书·靳令》所说“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文章标题中的“尚法”就是借《荀子·非十二子》的用词 “尚法”对此主张的概称。当时的学者对崇尚法治的理据有全面的考量和论述,而且在崇尚法治的前提下,不同学者的主张也略有差异。这些都构成了尚法主张的丰富内涵。

一、所尚之法

在战国时期,许多诸侯国都制定了法律。[6]“睡虎地秦墓竹简”可以体现战国时期的立法成就。从睡虎地秦简的内容来看,战国秦的法律不仅仅涉及面很广泛而且有细致的解释。其主要内容是刑事规范。[7]从西周时期刑就是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尚书·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在春秋时期,就已经有“刑法”这样的称谓,如《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记王子朝批评“帅群不弔之人”:“慢弃刑法。”战国文献中,常见“刑法”这样的称谓,如《荀子·荣辱》:“君上之所恶也,刑法之所大。”《荀子·礼论》:“刑法有等,莫不称罪。”《韩非子·用人》:“故至治之国,有赏罚而无喜怒。故圣人极有刑法,而死无螫毒,故奸人服。”从这些资料来看,刑是法的主要内容。所谓依法,主要是指依法行刑。战国时期制定刑事规则,自然有助于依法行刑以治国。但依法,是不是意味着依据所制定的法律条文本身?在尚法派中还有争议。

《荀子·非十二子》:“尚法而无法,下修而好作,上则取听於上,下则取从於俗,终日言成文典,反紃察之,则倜然无所归宿,不可以经国定分;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慎到、田骈也。”王念孙指出“‘下修而好作’,义不可通。‘下修’当为‘不循’,谓不循旧法也。《墨子·非儒》篇道儒者之言曰:‘君子循而不作。’此则反乎君子之所为,故曰‘不循而好作’。‘不’与‘下’,‘循’与‘修’,字相似而误。”[8]从这段记载来看,慎到、田骈所尚之法其实是指“成文典”。荀子一派批评这种“尚法”是“无法”,因为其不能循旧法而无所归宿。

从《荀子》一书的其他记载来看,荀子这一学派也是尚法的。《荀子·修身》:“人无法,则伥伥然;有法而无志其义,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所以,荀子一派对慎到、田骈的批评不是因为尚法本身,而是所尚之法的问题。荀子一派是认为应当尚法之“义”,而不是成文典本身。如果不能知道法之义,则表现出“不宽泰之貌。”[9]“不识其义,谓但据守文字而已。”[10]就是拘泥于文字而不能领会法的精神。荀子一派认为这是慎到、田骈的问题所在。

另荀子一派还认为应当知道法之“统类”。[11]外,荀子一派所谓的遵法,其实是遵法之义,领会法的统类,而不是拘泥于字面上的法条。这与慎到、田骈所谓遵之法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同是尚法的主张,其所包含的意思是不同的。在这些不同的主张之下,对刑罚的态度也就不同。慎到、田骈拘泥于文字,则其认为刑罚就应当是按照“成文典”的规定来执行。而荀子一派认为,刑罚的适用不是合其文字的要求,而是应当合法之义,法之统类。

二、尚法的理据

战国后期,最为典型的尚法派是韩非子一派。这集中体现于《韩非子》一书中。对于为何“以法行刑”有助于治理?《韩非子》一书中,谈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以法行刑”与国家强大是相伴发生的

如上文所述,在严峻的战争环境下,富强是各国的迫切需求。而尚法派就认为依法治理才能带来国家富强,不尊法会导致国家削弱。

《韩非子·饰邪》:“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行之时,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行四邻;及法慢,妄予,而国日削矣。”这段话指出当魏国行“宪令”,必赏罚之时,国家强大。当“法慢”之时,则国家削弱。这段文字虽然是在谈魏国一国的情况,实际上是想要通过魏国因尊法而强大论证一个普遍的规律即“明法者强,慢法者弱”。[12]

(二)以法行刑会使民服,而不会产生怨恨

《韩非子·用人》:“释仪的而妄发,虽中小不巧。释法制而妄怒,虽杀戮而奸人不恐。罪生甲,祸归乙,伏怨乃结。故至治之国,有赏罚而无喜怒。故圣人极有刑法,而死无螫毒,故奸人服。发矢中的,赏罚当符,故尧复生,羿复立。” 依这段记载,任用法制也就意味着要摆脱喜怒的牵绊,专以法律来实施刑罚。这也是圣人的做法。韩非子一派认为,如不以法行刑会造成两方面的不利后果:一方面,如果凭一时之怒而不是法制,即使进行了杀戮,奸人也不会感到恐惧。这也就意味着刑罚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施刑不依刑法,而是乱罚无辜,会制造怨恨。

《慎子·内篇》:“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从这段论述来看慎到一派也认为不依法施刑会造成怨恨,但理由不同于韩非子一派。他们认为不依法施刑造成同罪异罚,从而导致怨恨,“以法行刑”就不会造成怨恨。这更明显地体现于《韩非子·外储说左下》的记载中:“以罪受诛,人不怨上,跀危生子皋。”孔子相卫,弟子子皋为狱吏,刖人足。所跀者守门。人有恶孔子于卫君者,曰:“仲尼欲作乱。”卫君欲执孔子。孔子走,弟子皆逃。子皋从出门。跀危引之而逃之门下室中,吏追不得。夜半,子皋问跀危曰:“吾不能亏主之法令,而亲跀子之足,是子报仇之时也,而子何故乃肯逃我?我何以得此於子?”跀危曰:“吾断足也,固吾罪当之,不可奈何。然方公之狱治臣也,公倾侧法令,先后臣以言,欲臣之免也甚,而臣知之。及狱决罪定,公憱然不悦,形于颜色,臣见又知之。非私臣而然也,夫天性仁心固然也。此臣之所以悦而德公也。”

在这个故事中,孔子的弟子子皋不敢违背法令,而以刖刑处罚违反法令者。子皋原以为受刑者会报复,却没想到,受刑者不但没有报复反而在关键时候帮助了自己,并表示“固吾罪当之。”韩非子一派讲述这一故事则是要表明,对于以法施刑,民会心服而没有怨言。以法施刑会使民服的观念背后,其实是确信法律能够作为权威或准则深入人心。即韩非子一派非常确信,法律规范可以成为人们内心评判是非曲直的标准,所以违背了法令,从而受到处罚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即使是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而被处罚,由于自己内心认可法律的权威,所以也心甘情愿地接受处罚,服从处罚,而并没有怨言。

(三)群臣不用君主的法律就会损害君主的权威

《韩非子·奸劫弑臣》指出,官吏如果想要“废法行私,以适重人”,则“必不顾君上之法矣。故以私为重人者众,而以法事君者少矣。是以主孤于上,而臣成党于下,此田成之所以弑简公者也。”从另一方面来讲,以法行刑可以防止君主的权威下移: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积渐以往,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峻法,所以禁过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威不贰错,制不共门。威、制共,则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13]

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人主释法而用私,则上下不别矣。[14]从这段话来看,针对臣下对君主权威的侵蚀,韩非子一派主张,君主应当用法律确立标准,使群臣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样群臣就不能在法律之外树立自己的权威,也就保证了不与君主争夺权势,如此也就保证了君主的权威地位。

因此,在当时的战争背景之下,有学者认识到依法治国会带来国家的富强。这是当时各国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战国时期的学者对法律的功用有非常全面的考量,并不仅仅从制度或规范的角度来理解法律规范,而是把它放到整个国家政治的语境下来考量法律的作用,意识到法律的政治功能。由此,法律就不仅仅是一个规则或者标准。它还是稳定民心,维护君主权威的利器。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可以消除民众的怨恨,也可以防止臣下在法律之外通过行私确立权势,从而与君主形成竞争。这样就可以保证君主的权威地位。所以依法行刑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其背后有政治的考量。

三、尚法与宽赦的冲突

在尚法的同时,韩非子一派认为,仁义与尚法是相互冲突的。即“言先王之仁义,无益於治。明吾法度,必吾赏罚者,亦国之脂泽粉黛也。故明主急其功而缓其颂,故不道仁义。”[15]这段记载认为“仁义”对治理没有益处,所以应当舍弃。君主应当明法度,必赏罚。所以,在韩非子一派看来,在国家的治理上,就“仁义”与“法度”的取舍问题,应当选择法度而不是仁义,而尚法作为一个总体的原则应当落实于施刑当中。《韩非子·五蠹》:“且夫以法行刑,而君为之流涕,此以效仁,非以为治也。夫垂泣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先王胜其法,不听其泣,则仁之不可以为治,亦明矣。”《韩非子》一书是要借助先王,来表明应当采用依法行刑,而不是以仁去刑。

事实上,强调以仁治国由来已久,春秋时期,“仁”就是被推崇的价值观念。《左传·文公五年》记士贞伯语:“神福仁而祸淫”即认为“仁”可以获得神灵的福佑。孔子大力倡导“仁”。《论语·颜渊》记载“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到了战国时期,“仁”的观念仍然有影响力,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孟子。孟子自称是大禹、周公、孔子的继承者。《孟子·尽心》:“孟子曰:‘不仁而得国者,有之矣。不仁而得天下者,未之有也。’”孟子对仁义的强调也是战国后期一些学者的看法。《韩非子·五蠹》:“今学者之说人主也,不乘必胜之势,而曰‘务行仁义,则可以王。’”由此,推崇“仁”的观念就一直存在。

按照孔子的说法,仁的基本含义就是爱人。那么刑罚作为对人的一种伤害,就难免不合仁的要求。既然法律上已经规定了何种罪名应当处以何种刑罚,在“仁”的观念体系之下,该如何处理“爱人”和“伤人”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以仁去刑在战国后期颇为常见。《商君书·画策》就指出,“国皆有法 ,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孟子的“省刑罚”也是强调以仁去刑。这就在法令之外,为行刑另立了一个评判标准,从而损害了法令在行刑中的权威地位。 这最突出地表现在宽赦问题上。 所谓宽赦是指本来应当实施的刑罚被减免。这也就意味着,法律所规定的刑罚,最终没有实现,进一步讲,就是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施刑。在尚法的韩非子一派看来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一)《韩非子》一书中多次强调不能宽赦

董阏于为赵上地守,行石邑山中。见深涧,峭如墙,深百仞。因问其旁乡、左右曰:“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曰:“婴兒、盲聋、狂悖之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牛马、犬彘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董阏于喟然太息曰:“吾能治矣。使吾法之无赦,犹入涧之必死也,则人莫之敢犯也,何为不治?[16]这段故事是为了解释“必罚。爱多者则法不立,威寡者则下侵上,是以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其说在董子之行石邑。”[17]这个故事要表达的第一层意思就是,对于违犯法令者必行刑的话,则法律的权威地位就能确立起来,而宽赦就意味着不对违犯法令者施刑,这就造成“禁令不行”。这个故事的另一层意思就是当禁令实现之后,就没有人敢去触犯禁令,就像没有人会掉下深涧一样。这也就实现了治理。所以,拒绝宽赦是关涉到禁令的权威以及国家治理的大问题。因此,必须要排除仁慈,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施刑。即卜皮所言:“夫慈者不忍,而惠者好与也。不忍,则不诛有过;好予,则不待有功而赏。有过不罪,无功受赏,虽亡,不亦可乎?”[18]

在韩非子一派看来,宽赦会纵容臣下为非、骄傲:“故明君无偷赏,无赦罚。赏偷,则功臣墯其业;赦罚,则奸臣易为非。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疏贱必赏,近爱必诛,则疏贱者不怠,而近爱者不骄也。”[19]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因为宽赦,使违犯法令的臣下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造成臣下的权势增大,这会危及国家,削弱君主的地位:“昔者纣之亡,周之卑,皆从诸侯之博大也。晋也分也,齐之夺也,皆以群臣之太富也。夫燕、宋之所以弑其君者,皆此类也。故上比之殷周,中比之齐、今,下比之燕、宋,莫不从此术也。是故明君之蓄其臣也,尽之以法,质之以备。故不赦死,不宥刑;赦死宥刑,是谓威淫。社稷将危,国家偏威。”[20]从这段论述来看,韩非子一派认为,君主要依法来掌控臣下,而绝不能宽赦。因为宽赦会使国家陷入危险的境地,并造成“偏威”,即“君威散,臣威成。”[21]

综合这两个方面来看,韩非子一派,将宽赦的问题视为关系到国家存危、君主权势的大问题。在刑罚的威慑作用之下,人们就不敢去违犯禁令,从而确立了法令的权威,实现国家的治理。韩非子一派是从功利的角度来看宽赦的问题,即看宽赦是否对国家治理有利,是否对维护君主权势有利,而完全舍弃了宽赦的道义内涵及其他方面的考量。

(二)战国的墨家也反对宽赦

《吕氏春秋·去私》记载:墨者有钜子腹黄享,居秦,其子杀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他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诛矣,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腹黄享对曰:“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黄享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许惠王,而遂杀之。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义,钜子可谓公矣。

这则小故事讲述了钜子的儿子杀人后,当时人对宽赦的不同态度。秦惠王主张宽赦。因为钜子年长且只有这一个儿子。秦惠王是基于人伦的考虑而决定应当宽赦。钜子认为不能宽赦,其理由是,“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是大义。墨家之法是遵循了一个古老且普遍的规则。《吕氏春秋》的作者非常赞赏钜子的做法并称颂钜子“公”。钜子在其子杀人一案中,反对宽赦,要求严格执行墨者之法。这与韩非子一派反对宽赦不同,钜子考虑的不是国家治理或君主权威的大问题,而只是为了维护代表了大义的墨家之法。

综上所述,在尚法派看来,所尚之法又区分为“成文典”或“法之义”,“法之统类”。这就造成对法刑关系的不同理解。一种是依据成文典来行刑,一种是不能局限于成文典,而要依据“法之义”,“法之统类”来施刑。韩非子一派非常推崇以法行刑,他们把这一问题与国家富强,稳定民心以及维护君主的权威地位关联起来考虑。另外,当时宽赦的主张颇为常见,有些君主适用宽赦,也就意味着他们认可了可以减免依法令确定的刑罚。尚法派反对这种主张,认为其不利于国家治理,削弱君主的地位,损害了大义。

[1]杨宽.战国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03- 317;【美】许田波(徐进译).战争与家形成:春秋战国与近代早期欧洲之比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228- 247.

[2][3][4][5]赵鼎新(夏江旗译).东周战争与儒法国家的诞生[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2006.102.102.102.50.

[6]杨宽,吴浩坤.战国会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1270- 1334;【明】董说,繆文远.七国考订补[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651- 714.

[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出版说明[Z].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8]【清】王念孙.读书杂志[M].北京:中华书局,1991. 657.

[9][10][11]【清】王先谦.荀子集解[M].中华书局,1988. 33.

[12]韩非子·饰邪[M].

[13][14]韩非子·有度[M].

[15]韩非子·显学[M].

[16][17][18]韩非子·内储说上[M].

[19]韩非子·主道[M].

[20]韩非子·爱臣[M].

[21]【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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