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语+展金泳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的不算深入,传统经贸规则已经难以满足当前全球经济、贸易、投资发展的需要,美欧等发达国家为了在全球治理中获取领导权,通过TPP、TTIP与TISA等谈判来构建更高层级的经贸新规则。文章通过对全球治理以及经贸规则重构国内外文献的梳理,分析了全球经贸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为我国加入、参与国际新规则的制定提供相应对策。
关键词:全球治理;经贸规则重构;双边与区域自贸协定;规制合作
一、 全球治理演变
全球治理一词源于“治理”。詹姆斯·罗西瑙(1992;2001)在《21世纪的治理》等论著中指出:“治理是一种内涵更为丰富的现象,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而联合国治理委员会则在《我国的全球伙伴关系》(1995年)中对治理一词做出了权威的界定,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多方面的综合,是调节不同利益主体并相互合作实现目标的持续过程”。
王子妍、罗超、李何佳(2012)认为,虽然全球治理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但是基本形成了几方面的共识:首先,全球治理是治理在全球范围的扩展和延伸;其次,全球治理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和非盈利组织等多行为体参与的互动过程;第三,全球治理的对象是单个国家无法单独解决的区域性或全球性问题,需要相关多元主体的合作;第四认为全球治理是一个包含全球的、国家的、地区的、地方的等多层治理的结构。
二战期间的《租借法案》及战后西方阵营经济回复和遏制苏东影响(从而保障美国国家安全利益),以及实现贸易利益的现实需求,为战后初期的贸易规则谈判提供了利益基础。二战惨痛的教训使很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成员都意识到以邻为壑的贸易政策的危害,各方均有就多边贸易规则进行谈判的激励。在贸易领域,关税谈判涉及的是美、欧产业内贸易,主要是经济恢复期间美国和欧洲工业恢复之后对国外市场的需求(华桂宏, 2003)。
乌拉圭回合谈判显著的特征和最大的收获在非关税领域,其中特别包括技术壁垒协定(TBT、SPS)、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知识产权和争端解决机制的成立。尽管在国内规制主权与自由贸易的关系问题上,WTO一如既往地承认各国规制主权,但技术壁垒相关协定以及争端解决机制,使成员的规制主权受到了很大约束(王明国,2013)。1998年WTO上诉机关对海龟案的裁决使美国国内经过立法和司法检验合法的立法被裁决为非法,从而引发了关于国内规制主权与自由贸易义务的关系问题的讨论。但当时成员也许对此并无充分的认识和准备,各方仍沉浸在乌拉圭回合的成就中。毕竟,欧盟在其理想主义的指引下将欧盟诸多经验搬到了多边贸易体系中,美国则实现了服务贸易开放和知识产权谈判的目的,同时受美国在GATT项下争端解决的优势地位影响,美国也达到成立更具约束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但在随后的协定实施过程中,美、欧均开始发现他们在不断垒高WTO这个平台的同时,自己也陷入一种“骑虎难下”的境地。国内治理困境使WTO成了替罪羊和出气口,“必要性测试”、“民主赤字”批评开始占据上风。
二、 全球治理中的经贸规则重构
1. 经贸规则从多边转到区域与双边。2001年WTO启动首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谈判,由于WTO成员迟迟无法在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方面达成共识,最终于2006年在WTO总理事会的批准下正式中止。多哈回合谈判的终止意味着全球贸易规则逐步从多边转到区域与双边,截止到2016年6月WTO公布的区域贸易协定(RTAs)达280个(见表1),其中有165个RTA是在多哈回合谈判终止后签署。赵晨(2012)认为,各个国家为了有效促进自身产业发展,打开战略性市场,采取了以区域贸易协定的方式进行小范围的自由贸易建设。其中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所主导的巨型RTAs最值得我们关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TP)于2016年2月4日正式签署,由于签约国大多与我国有深入的贸易往来而对我国影响巨大;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简称TTIP),目前已进行了五轮谈判,协议不但包含贸易自由化(欧美市场一体化)相关条款,更致力于投资便利化与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简称TISA),由美国与澳大利亚主导,其更多地强调服务与投资的自由化,成员国服务贸易占全球比重近70%,是全球贸易规则变革的重要举措。这“3T”协议的旨在整合世界范围内大大小小的区域贸易协定,构建以服务贸易为核心内容、涉及到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竞争政策、源代码规则等国内规制相关内容的“WTO-X”措施,建立新的世界贸易规则,形成以美国为主导、利于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的大企业出口的局面。因此需要构建新型的全球治理体系,加强对经贸规则的重构,因此提出了能够更加发挥发达国家优势的TTP和TTIP协议(卢静,2014)。
2. 经贸新规则更多的关注服务与投资。TPP等巨型自贸建设体系中,提出了新的贸易规则,代表了未来贸易规则的趋势。传统贸易规则中包括出口税、反倾销、反补贴、海关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这些属于“WTO+”型贸易政策。但是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现代经贸更多的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目前的国际贸易规则已经无法很好的进行度量和规范;各国国内市场的竞争制度不健全,并不能把市场准入的承诺有效的变为企业进入市场后的竞争优势(陈德铭等,2014)。因此,针对当前经贸规则的不足和美欧等发达国家自身的产业优势特点,TPP和TTIP以及TISA协议所建立的新的贸易协定中所涉及到的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投资等相关政策向国内规制的方向延伸,在全球治理中构建新型规则,维护这些国家的核心利益,并保持他们在全球治理中的领导地位。从WTO发布的RTA数据来看,包含服务贸易条款的RTA占比逐步提升,2000年之前签署的RTA含服务贸易条款的比重仅为9.09%,而多哈回合谈判终止后2006年~2010年五年间含服务贸易条款的RTA比重攀升至53.75%,而2011年之后近七成的RTA含有服务贸易条款。从近年来我国与亚太地区签署的RTA来看,中国—东盟自贸区、中澳自贸协定、中韩自贸协定、TPP中均含有服务贸易与投资的相关条款,如例外和保留条款、市场准入、互认、利益拒绝条款与保障措施等。可以预期,在未来签署的RTA会更多的涉及服务与投资。
3. 经贸新规则范围延伸到边境后规制。经过GATT与WTO长期关税减免的谈判,当前世界主要国家的关税水平已经有了极大的下降,各国通过关税管制贸易的成效也在不断下降。体现在经贸新规则中,调整范围逐步从边境措施(主要是关税)延伸到边境后规制,以实现在外资管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金融稳定、知识产权、劳工权益、国企纪律、政府采购以及电子商务等领域形成标准规制,经贸投资规制的标准和水平都有了长足提升(石静霞,2015)。从TTP和TTIP的谈判来看,规制合作与规制协调已经成了各成员国的重点关注,以TTIP为例,通过规制合作能够减少美欧间贸易及投资规制中重复及差异部分,提高美欧间当下及未来法规的兼容性,降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因规制差异而带来的成本,虽然在TPP中也有规制协调的相关内容,鉴于TPP成员国发展的差异,其要求和水平低于TTIP。
三、 经贸规则重构下我国的应对策略探索
1. 坚持“权责相配”原则。“权责相配”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在全球治理体系演变加快、经贸规则不断重构的过程中,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应该加强同他国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改进,而不应对抗、破坏全球经贸规则的重构。因此,对于那些具有发展前景的领域,在未来经贸规则重构中中国应当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与此同时也应当谋求在全球治理体系重构中相应的话语权,谋求与自身实力相符合的影响力(李慎明、张宇燕,2013)。与此同时,对于未来可预见即将逐步边缘化甚至淘汰的经贸规则,中国应当逐步减少至少不再过度承担相应责任,可基于“权责相配”原则要求相关成员承担应付的责任(何帆、冯维江等,2013)。概言之,根据“权责相配”原则,我国在未来全球治理中主要应该“减负”与“扩权”。就减负而言,在联合国和安理会中,中国权力空间的扩充余地已不大,因此在联合国与安理会改革中依据“减负策略”应当持更加谨慎性态度。就扩权而言,在IMF和World Bank中,中国权利拓展的空间还很大,根据“扩权策略”在出资份额及投票权治理改革中应当进一步增加中国份额和投票权,继而提升中国在该机构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2. 坚持“包容利益”原则。所谓包容利益,是指在全球治理中各个参与方不触及既得利益、不损害其他各方的利益的前提下,共同分享国际规则转型带来的利益。这种原则是正在发展演进之中的全球治理体系,经贸规则重构中的十分重要的原则。
比如,对于美国构建的TPP协议,希望通过该协议打造21世纪贸易的新标准,中国首先承认了该协议的具有极高的自由贸易规则,对于推动全球自由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不应该夸大该协议的威胁性甚至阴谋论等,虽然在该协议谈判中没有邀请中国加入,但是我国可以借此积极的推进RCEP等区域协议的演进,在未来甚至应该考虑彼此的合作与融合,而并非对抗。
3. 坚持“区别性的责任”原则。鉴于成员间的能力差异,中国在积极参与建立新的全球治理机制中应强调“区别性的责任”原则。中国作为新兴大国,在参与全球经贸新规则的制定中应当考虑弱小成员的制度照顾,打破发达国家主导的形式公平。“区别性的责任”原则一方面强调在全球治理中无论成员强弱、大小、能力差异都应当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全球治理中经贸新规则允许成员间在时限、范围、大小、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中国来说,在对于周边合作事宜上就适用于该原则。中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而周边国家的政治形势却异常复杂,周边国家的繁荣未必有益中国,但是周边局势的动荡必然祸及中国,因此在参与全球治理中,中国应当加强同周边国的合作,打消周边国家顾虑,惠及周边国家发展。在东南亚等地区推进互联互通建设,区域货币一体化和RCEP建设,建立在合作为前提下的周边经济共同发展圈,加强与东盟合作,推进而非领导东亚地区的经济合作建设,从而形成利己利他的共同合作发展氛围,营造良好的周边环境。
4. 坚持“供给创新驱动”原则。近年来,随着全球治理变革的加快国际经贸规则正处在不断调整重塑时期,更高标准、更高水平的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正在通过TPP、TTIP、TISA等一系列国际谈判逐步确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应当加大内外部创新,主动试点推广经贸新规则,此外也应当加大对国内产业供给的改革来适应国际规则的变化。在供给侧改革中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原则,加大推动科学技术、经营模式、管理方式的创新,以适应经济发展中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在供给侧改革中应当依据中国在全球经贸网络中的资源禀赋来对重点部门、重点产业进行改革。在全球货物贸易的范畴中,表2为2015年中国与全球主要地区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一级分类下各产业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核算表,表3为中国优势产业与全球主要地区的对比表,从表2和表3可知中国在全球经贸网络中具有较强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的产业是SITC6(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SITC7(机械及运输设备)、SITC8(杂项制品),其中在SITC6中印度也具有较强的资源禀赋,在SITC7日本和韩国同样具有较强的资源与产业比较优势。因此,在供给侧改革下,中国应当加强在SITC6与SITC7为首的两大产业的技术和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在该领域的资源禀赋与比较优势,使其在经贸规则重构中能够获得新的发展。
四、 结论与展望
许多专家学者站在中国的视角,披露了当前各领域谈判与博弈的焦点,并结合中国实践,审视了中国参与规则重构的趋势进行分析:全球经济新规则与治理结构,大国应该主动承担起自身责任,具有全球意识,在经贸规则重构与治理过程中,要积极推动经贸规则朝着有利于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方向发展。我国应在坚持双边与多边自由贸易区协定的基础下,继续全方位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构,共推两者进行,双管齐下。并且按照“全面参与、重点突破”的思路,尽可能广泛地全面参与和规则重构有关的各种谈判和讨论。从经济一体化与知识产权的视角分析,全球经济治理框架的转型与重构关键点在于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是资本、技术、劳动与服务,尤其是技术在全球配置上要求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一个大致统一的保护。作为世界大国,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国,在签订双边与多边协定中,协定内容都包括严格的只是产权条例。此外,中国在知识产权上,高度保护意识较弱,需要向大国进行更深入的学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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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孙玉红.论全球FTA网络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王思语(1990-),女,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产业经济;展金泳(1990-)(通讯作者),男,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暨南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亚太区域经济合作、国际投资与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