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葵
(中共昆明市委党校 科研处,云南 昆明 650500)
2003年5月,云南省委、省政府规划建设现代新昆明,昆明城市建设迎来了一次大跨越的发展机遇。十多年来,昆明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和跨越发展,年均GDP增幅达10%以上,特别是城市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大批城市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公共服务项目相继建设完成。新昆明建设的快速推进,土地资源的需求与日剧增,大量土地被征收的同时,失地农民数量不断攀升,与土地相关的各种利益格局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与土地征收相关的各类问题不断增加,因土地征收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不断增多,引发了如2010年央视报道的“宏仁村事件”、2013年发生的“广济村10.22事件”、2014年爆发的“富有村10.14事件”等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找准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寻求破解征地拆迁难的对策和措施,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征地拆迁包括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两部分,是最大的民生工程。依据我国法律,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包括征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拆迁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昆明市现行的征收拆迁政策和措施,既保证了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又妥善安置了被征地群众,为保障现代新昆明建设的顺利实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昆明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先后从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完善安置补偿机制、建立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探索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尝试,并建立了《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管理制度和办法,为昆明市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规范了征地拆迁管理。
1.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用途给予补偿。第一,征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测算,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两项。征地时土地上有附着物的,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依法制订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实施细则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有争议的,可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和裁决,确定补偿标准。第二,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被征地群众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制订。第三,被征地群众的安置补偿。主要有货币补偿、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和社保安置,其中多以货币补偿为主。
2.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第一,国有土地房屋及构(建)筑物补偿方式。多采用评估方式测算补偿。第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住房以货币补偿为主,安置方式主要是依据政府指导价,给予被拆迁农民货币补偿。第三,农用地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主城区按照《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其他县(区)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作为农用地附属设施拆迁补偿的依据。第四,城中村拆迁补偿。依据《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进行安置。被拆迁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分为统建优惠购房和自建房两种。住房安置按照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规定,对被拆迁居民进行住房安置。
土地征收方案报批前,昆明市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属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1]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并将相关的征地批文等相关信息在被征地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被征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被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实施具体的征地工作。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县(区)政府及县级各部门均在实施征地。批次用地主要由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负责筹措征地拆迁资金、并委托县(区)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设立各类指挥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其重点工程建设涉及公路项目的,由市政府直接向各县(区)政府下达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市交运局牵头成立市级指挥部,开展土地报批、协调征地拆迁中的相关工作。涉及市政道路的项目,由住建局牵头成立市级指挥部,开展土地报批、协调征地拆迁中的相关工作。涉及铁路项目的,成立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负责土地报批、协调征地拆迁相关工作。涉及各县(区)的项目,由各县(区)成立征地拆迁临时机构,负责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相关工作。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市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有的以外,属农民集体所有。[2]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分属两个不同的所有者和利益主体,两种土地性质的变换,直接导致利益的更替。第一,由于国有土地范围有限,城市建设拓展用地主要依靠征用集体土地和拆除群众居住的房屋;城市的内部改造、基础设施的建设等,需要征用部分城市国有土地,拆除城市居民的房屋。第二,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被征地群众的产权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不断提高,加之征收拆迁相关的配套政策没有及时修订补充和适时更新完善,致使征地拆迁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措施不配套、不健全、不到位,机构设置上不够科学,监督督查缺乏力度,补偿分配方式上不够合理。征地拆迁问题已经上升为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成为城市化进程中必须破解的难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昆明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
县(区)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但在实际执行中,昆明市各县(区)政府一般会在下设的某个部门或乡镇设立临时项目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事宜。征地拆迁作为一个系统性的综合事务,既没有统筹涉及的相关部门参与协调保障工作,也没有全面统筹征地拆迁后续相关事宜,主体责任不明晰。也就是说,县(区)政府存在综合协调力度不够,常常出现政出多门,执法者越位、缺位的现象,缺少相对完备的征地考核机制,造成征地拆迁工作服务保障不到位。
随着新昆明建设用地需求的快速增长,征地面积不断加大,征地补偿费用在市级征地机构拨付到县级征地拆迁机构,县级征地拆迁机构拨付到乡(镇)政府,乡(镇) 政府拨付给村委会或村小组的过程中,个别乡(镇)干部及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淡漠,侵占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在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支付到农民个人的过程中,在村委会或村小组拨付环节最易出现截留、挪用、贪污的现象,使干群关系更加恶化,从而导致村民自治的信任基础受到破坏。
1.社会舆论引导有偏差。个别地区的“违法征地”和“不文明拆迁”,经媒体舆论的过度聚焦和非理性报道,致使不少群众错误地认为,所有的征地拆迁都是违法的,所有的征地拆迁人员都不是依法行政,所有的村干部都是村霸贪官。惟有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才是合法合理的。
2.被征地群众过度攀比,力争更多利益。被征地群众与周边县(区)的补偿标准攀比,期待征收土地的政策标准越来越高的观望心态,造成补偿价格期望值高涨;新旧补偿政策的差距和衔接的过渡时期,也是造成被征地拆迁群众攀比,导致心理不平衡的主要诱因。如果有人背后煽动,势必引发群体性上访和流血冲突事件,给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
3.被征地群众违法突击建房和抢栽抢种。一旦违法搭建和抢栽抢种成既定事实,拆除违章建筑、控制抢栽抢种又必然引发新的对抗和上访。
1.征地拆迁前期动员宣传工作不及时。政府作为征地责任主体,向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宣传动员、征求意见、用地预审报批等服务工作,是其主要工作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前期的宣传动员、征求意见工作力度不够,群众对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不了解,对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疑惑,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解答。
2.征地拆迁部门协调配合不强。全面统筹、周密系统的部署,是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前提。少数县(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部门,对征地拆迁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发挥总指挥、总协调作用。各县(区)征地拆迁职能部门不一致、不规范,难以协调统一、齐心协力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工作介入不及时,甚至依靠单一的部门或者临时的项目指挥机构开展工作,无法完全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征地拆迁程序落实不够。大部分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执行,但仍有部分项目存在未批先征、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等现象,严重损害了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未完成报批,相关的规税费也未及时缴存,企业拖欠规税费也就有了滋生的土壤,造成国有财产流失。有些县(区)存在征地事前公告公示制度落实不力,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空白等问题。
1.集体土地住房安置配套政策不完善,分配程序不透明不规范。昆明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安宁、嵩明已经取消了预留安置用地,统一为货币补偿,其他县(区)仍然采用预留安置用地方式进行安置。但是,对于宅基地的安置,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在实际征地拆迁过程中,新划定的宅基地无法落地,住房安置不到位,各项后续工作推进时间较长,影响了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分配程序不透明不规范,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乏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造成被征地拆迁群众上访量大的一个主要诱因。
2.被征地农村与城中村房屋安置差异较大。同是被征地群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农村与城市的补偿、安置差异较大,导致项目建设所需用地的征收受到严重阻碍,加之城中村改造安置周期过长,回迁安置承诺难以按时兑现,致使被征地群众对房屋拆迁产生抵触情绪。
1.征地补偿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不多,一次性大额度货币补偿带来的隐忧已经凸显。昆明市大多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征地补偿费中,实际用于支付被征地群众的社会保障不多。例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承担比例过高。购买养老保险,政府补贴20%,其余80%由集体和个人承担,全市参保比例10%-15%。以呈贡区为例,按照最低档330元/月·人的缴费基数,个人购买养老保险所需的支出占个人所得征地补偿费用的30—55%,待到符合领取条件之后,每月仅能获得不到500元的养老金(以330元/月的缴费档次计算),长远生计没有保障。征地补偿费用不合理的分配方式和一次性货币补偿模式,导致部分被征地群众“瞬间暴富”,其隐忧已经显现,少数失地农民觉得天降横财,肆意挥霍,造成二次返贫,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2.征地拆迁中社保配套政策不完善。第一,市级政府统筹社保基金使用不明确。自2008年之后,昆明市征地每亩收取3万元的社保基金,由市级统筹补贴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社会保障,但具体的统筹使用办法没有出台。第二,被征地群众享有的社会保障应该要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失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受教育和培训机会、提供法律援助等,但是,昆明市各县(区)推行的被征地群众保障方式,大多只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他保障项目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农转城”居民和城镇居民社保政策也有差异,被征地群众“农转城”之后,没有真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力度低于城镇居民,依旧是“二等城镇居民”,身份状态比较尴尬。第三,安置及社会保障相关配套政策还不完善,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手段相对单一,安置方式难以全面做到被征地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导致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失地农民,受传统观念及知识文化水平的影响,不能很快适应新的生产生活方式,就业困难、就业后再失业等问题不断出现。
1.拖欠征地补偿费,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大多是因为项目实施条件不成熟或涉及村庄拆迁无法实施的原因造成的,《征地协议》签订后,征地补偿资金无法到位,出现拖欠征地补偿资金的情况,容易激化矛盾。
2.安置承诺得不到兑现。由此造成村民集体大规模上访、静坐、堵路等过激行为,从而使公示公告的权威性受到质疑,政府的公信力降低。
3.预留安置用地项目“落地”难。主城区征地项目较多,每次征地过程中留下10%-15%的土地不断被再次征收(用),预留用地最终变成了零星的碎片化用地,难以集中连片开发;县区建成区、城镇建设规划区之外的其他区域,留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一般难以满足规划要求,而且大多没有足够的实力缴纳各种费用,很容易造成“留地不用”或“留地乱用”的情况。
从法律和权限上讲,征地拆迁本身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一项重要工作。[3]其征收、协调、仲裁等权限均在县(区)人民政府,县(区) 人民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第一,要强化担当意识。尤其是领导应该勇于担当、善于担责、敢于担险,把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工作始终抓在手上,放在心上,落实到行动上。第二,要强化服务意识。在促进被征地群众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的重心工作上下工夫,把反对“四风”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切入点,整治“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千方百计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打消群众的顾虑,换来群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惠利于民,真正让政府从征地增值收益的获利者转变为社会总体福利提高的促进者。
1.建立征地拆迁工作相关管理机制。第一,建立征地拆迁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市项目征地拆迁进展情况,是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前提,建立昆明市农村土地征地拆迁、城市房屋拆迁月报制,各县(区)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每月25日前将《全市农村土地征地拆迁、城市房屋拆迁项目任务进度月报表》上报市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部门。第二,建立征地拆迁情况月联席会制度。针对全市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昆明市政府每月定时召开全市征地拆迁情况联席会,掌握各县(区)月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指导并适时通报情况。第三,建立全市征地拆迁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征地拆迁项目补偿安置工作检查制度,通过看程序是否合法、看补偿安置标准和分户认定程序是否合规、看资金补偿是否到位,查征地面积、地类及位置是否和公告一致,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户数是否和实际情况一致等方式,保障政策的严肃性。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市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部门解决;涉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管理权限,严肃处理;完善征地批后监督反馈制度。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在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4]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群众安置、土地供应等,通过综合监管平台报送市级国土资源局和省级国土资源厅,加强用地批后监管。
2.规范村务管理,加大监管力度。第一,规范《村规民约》。各县(区)政府法制部门牵头,按照村民自治要求,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对《村规民约》进行及时修订,规范有效地指导村集体内部自治,确保《村规民约》与上位法不冲突,不损害群众利益。第二,培训村级财务人员。加大对村集体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规范财务管理,做到账目清晰明了、及时公开,避免因账目混乱而产生腐败行为。
由于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一个牵头机构具体协调涉及国土、住建、人社、林业、交通运输、规划等各部门和部队、中央及省属企业等之间的关系,监督、检查并指导征地拆迁工作。完善组织领导至关重要,成立昆明市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政府目督办、市国土局、规划局、法制办、住建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人社局、监察局、审计局、信访局、公安局、城改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参与负责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管理相关工作,市征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级各成员单位成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处室,各县(区)政府按照市级组织机构相应成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调办公室。
1.坚持正面引导。舆论引导至关重要,能让每个征地拆迁户既理解政府的决策,更对今后的生活有良好的心理预期。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对在约定期限内搬迁的拆迁户,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调动群众参与拆迁工作的积极性。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引导媒体正面宣传为主,真实报道征地拆迁工作。主动占据舆论制高点,重点曝光“钉子户”对项目和群众利益带来的损害,形成强大的舆论冲击力,争取群众对拆迁工作的最大支持。
2.明确宣传内容。加大对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让被征地拆迁户全面了解中央、省、市、县(区)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公开补偿标准,从而消除群众疑虑,让利益双方在阳光下达成合理合法的补偿协议。组织被征地拆迁户代表参观其他地区拆迁后的生活新居和新的生活状态,以赢得群众的信任和好感。
3.创新宣传形式。通过广播台、政务网、微信微博平台、公开信、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宣传,以全方位、立体化、高密度的宣传形式达到宣传目的。召开村“两委会”、村民组长会、群众代表会、群众会,组织专题文艺晚会等方式,营造良好拆迁氛围。强化面对面、一对一的宣传,干部深入群众家中、田间、地头,用最真诚感情和朴素的语言解答群众疑惑,普及法律政策。采取包片、包户、包人的形式,发挥有威信的老党员、老干部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交流、政策宣传和答疑解惑的工作。
1.杜绝未批先征。建设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履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未经依法审批,不得以预征、征地前期工作等名义违法征收或实际控制农村集体土地,更不得直接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2.严控临时用地适用范围并规范使用程序。明确临时用地的适用范围,严格临时用地的上报审批,合理布局临时用地的选址,定好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履行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规范临时用地的使用时间。
3.建立化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风险评估机制。在项目立项之前,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由用地单位就项目可能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评估,由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建设可能遇到的五大风险,即农民失地风险、拆迁安置风险、施工安全风险、资金链断裂风险和其他诱发性风险。
4.建立用地报批规费及征地补偿费用预缴(存)机制。为解决因规费未缴清导致的未批先征行为和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款问题,建立用地报批规费及征地补偿费用预缴(存)机制(包括报批规费、征地补偿费及预留安置用地报批所需规税费等费用)。做好征地前期告知、确认、调查程序,公开信息,执行征地公告及登记程序。
1.严格执行公布实施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效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和随意性较大等问题,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和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建立征地补偿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渐涨调整机制。细化集体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在测算过程中,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易操作等原则,考虑预期市场收益,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原有补偿标准相衔接。依据《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完善建(构) 筑物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类包括房屋、构筑物、温室、桥类等。其中房屋类仅指集体用地上民房、看护用房及临时建筑;构筑物包括农田水利设施、桥、窑、井、电力通信线路等。
2.完善征地补偿分配机制。第一,明确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主体。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由“村三委”(即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决定,可在整村范围内分配,也可以以小组为单位分配,分配过程接受“村三委”的监督。
第二,明确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方式及使用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留存不超过30%的土地补偿费和不超过50%的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购买被征地群众的养老保险。其中,土地补偿费的10%,可以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公益支出或基础设施建设。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能力开展多种经营的,必须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留存超过3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开展经营,其他资金须向群众公示相关的资金使用凭证。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被整建制撤销的,则缴纳养老保险之后,其余资金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截留、挪用。
第三,明确征地补偿资金的分配程序和分配公告制度。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研究村集体重大事项的相关程序进行,各级政府不得越权代办,主要以购买社会保障、发展集体经济、集体内部管理维护费开支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分配程序。
第四,公开征地补偿资金的流向。由市级征地拆迁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兑付到县级征地拆迁机构,再兑付到乡镇(街道),相关资金的拨付要说明各项费用的明细,并层层公开,不得私自克扣、截留和挪用。各级组织在向被征地农户发放补偿资金时,实行公告制度。
1.做好被征地拆迁人员的安置工作。第一,承诺预留的生产生活用地。由征地责任单位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后方可交付村组,在补偿费中安排用地报批资金,缴纳完所有规税费。农民生产生活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以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第二,住房实物安置。以政府统建的安置房为主,购买商品房、自建安置房以及入住廉租房为辅的多样化住房安置方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第三,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多渠道多途径促进就业,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对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参照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在税收、工商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适当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管理费等;对自主创业而资金困难的失地农民,提供小额贷款给予帮助扶持。第四,征收(购)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探索异地安置的办法。
2.落实社会保障制度。第一,政府让利于民,降低社保个人缴费比例。把原来的政府、个人分别承担20%、80%提升为政府承担60%,集体和个人承担40%,加大3万元/亩的社保基金的收缴力度,适当向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经济欠发达的区域倾斜。将10%-15%留地安置变为货币安置,县(区)政府把这部分资金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适当的比例,用来补贴被征地群众购买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从留存50%的安置补助费和30%的土地补偿费中缴纳不超过保险金总额40%的费用。若市县两级政府和村集体缴纳的部分,仍不能全额购买被征地群众养老保险,则由个人承担,但个人承担部分不高于保险金额的10%。
第二,优先购买养老保险。在进一步完善住房安置后续政策的同时,宣传、引导、鼓励失地农民优先购买养老保险。参照成都市的经验,被征地群众按年龄实施分段购买养老保险。截止征地公告日期,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群众,由政府购买1年养老保险;年满18周岁的,由政府购买2年养老保险。以此类推,被征地群众年龄每增加2岁,则由政府为其多购买1年养老保险,未满15年的剩余年限,由参保人个人自行承担。44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则由政府一次性购买15年养老保险,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解决被征地群众养老的后顾之忧。
第三,完善医疗、失业、低保等社会保障。已经具备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失地农民,尽快转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标准。通过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补缴社会保险金等方式,逐步解决失地农民医疗、失业、低保等社会保障。
第四,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研讨出台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把被征地群众养老保险纳入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
第五,加强资金保障。相关单位研究制定市级3万元/亩的社保基金的统筹使用方案,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养老保险购买,完善被征地群众的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农转城人员和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统筹相关资金。
第一,加强征地拆迁中的司法介入。对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尤其是有关“钉子户”及征地拆迁所涉的群体性事件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畅通被征收、被拆迁人纠纷解决的司法途径,做到有法必依;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征地拆迁中发现的违法犯罪和腐败行为及时进行查处,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理、解决问题”的原则,遵循“个案处理、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的客观规律,坚持不懈、善始善终地处理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对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列出清单,分工到人,落实责任,限期解决。
[1]张术环.农村征地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07(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8.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3.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J].国土资源通讯,2010(13).